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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7日 星期二

2009.2.18 稅務新聞

投資型保單 將分離課稅

投資型保單課稅 重建課稅秩序

投資型保單課稅 壽險業:殺傷力太大

清算申報逾期 不准盈虧互抵

德昌財稅專欄》大陸移轉訂價 新規定新思維

稅務問答》國保費用 可以列舉扣除

稅務問答》員工紅利 有條件列費用

投資型保單 將分離課稅

行政院賦改會昨(17)日取得共識,將對投資型保單課稅。屬於保險給付部分依舊免稅,但投資收益帳戶所得要課所得稅,採分離課稅,上限稅率不超過10%

不溯及既往

昨天會議也初步同意,未來對投資型保單課稅時,應不溯及既往,由行政院視國內外經濟情勢,再決定合適的課稅時點。學者黃耀輝與財政部研判,以目前投資型保單契約短則六年、長則十年以上,不追溯對現有保單課稅之下,起碼三年內很難對投資型保單課稅。

賦改會昨日就金融商品課稅問題的改革方向進行會商,目前不管是投資人或保險公司均享免稅的投資型保單,未來應採取分離課稅。

對於投資帳戶收益分離課稅範圍,金管會與財政部仍有歧見,賦改會昨天決議繼續研究,尚未就課稅範圍做出決定。

財政部主張,投資型保單與一般金融商品最大的不同,在於這張結合保障與投資的保單,擁有清楚的帳戶,可以計算純屬保險部分的給付,與投資帳戶的收益。

因此,財政部認為,只要屬於投資帳戶收益即應分離課稅,但同一帳戶內的損益可以併計後,以餘額在保單到期或解約時,合併課稅。

金管會則認為,投資型保單仍是以保險為主的商品,其投資收益係依附在保險上,因此對於適格保單,不管是保險給付或投資收益均應享有免稅;只有不適格保單(即投資比重高於保險死亡給付者),才需要就投資收益部分分離課稅。

公會:稅率宜5%

【記者雷盈、李淑慧/台北報導】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吳崇權昨(17)日表示,若要對投資型保單的投資收益分離課稅,保險局建議稅率是不要到10%,壽險公會建議5%。吳崇權指出,投資證券未課徵證所稅,對銀行存款利息也有27萬元免稅額,國外對於投資型保單課稅,其稅率也低於10%

2009/02/18 經濟日報】

投資型保單課稅 重建課稅秩序

投資型保單最好的課稅時機已經過去了。金融海嘯造成全球投資工具一片慘賠,縱使課稅也無稅可收。賦改會此時重提要對投資型保單課稅,不過只是為重建金融商品的課稅秩序,維持基本的公平。

投資型保單過去打著保險名義,包裝龐大投資收益,靠保險給付免稅優惠,連帶享受比其他金融工具更巨大的稅負優惠。投資型保單當年熱賣,即受惠於其什麼稅都不必繳。

事 實上,對投資型保單課稅,一點都不難,難的是主管機關不願面對投資型保單需要課稅的微妙心態。既然金管會也認同投資型保單理當課稅,保險就是保險,投資就 是投資,無謂計較保險與投資兩者間比重,決定投資型保單的投資收益是否課稅,不過只是讓其擁有再次擺脫課稅束縛的機會。

2009/02/18 經濟日報】

投資型保單課稅 壽險業:殺傷力太大

財政部擬針對投資型保單的獲利課稅,壽險業者昨(17)日表示,如果按照財政部版本,對投資型保單的殺傷力非常大,甚至改變整個投資型保單市場的生態,投資型保單從此將乏人問津。

不轉型恐倒閉

目前包括安聯人壽、巴黎人壽、宏利人壽等公司,幾乎專賣投資型保單。如果財政部對投資型保單課稅,三家壽險公司受到的衝擊最直接。若不轉型,就是倒閉。

依據壽險業者的資料,去年投資型保單新契約保費收入為2,991億元,占所有新契約保費收入的35%,在壽險市場舉足輕重。國泰、新光、南山、富邦等大壽險公司,全力搶攻投資型保單市場,其中光是國泰人壽,去年就賣出超過1,000億元的投資型保單。

針對財政部要對投資型保單獲利課稅,壽險業者表示:「無法接受。」主要理由有二。第一,公平性在哪裡?投資型保單主要連結到基金,其投資收益就要課稅,為何財政部卻不對基金課稅?

第二,保險商品的定位問題。當初保險法之所以規定保險商品免稅,主因保險具有社會安定的功能,希望藉此鼓勵民眾多買保單。現在傳統保單不必課稅、投資型保單卻要課稅,不知立論基礎是什麼?

壽險業者說,傳統保單與投資型保單的主要差別在於,傳統保單的資產是由保險公司來操作,風險由壽險公司承擔;而投資型保單是由保戶自行選擇連結的基金,風險由保戶承擔。兩者根本性質是一致的。

難以承受的重

業者表示,現在投資環境不佳,投資型保單市場已經奄奄一息,如果加上又要課稅,簡直是「難以承受的重」。

壽險業統計,去年7月起,投資型保單市場急速萎縮,新契約保費收入每月僅數十億,占率只剩一成多,到去年10月以後,占率剩3%4%

今年1月投資型保單新契約保費收入只有30億,不到所有壽險保單新契約保費收入837億元的「零頭」,占率為3.6%

2009/02/18 經濟日報】

清算申報逾期 不准盈虧互抵

景氣不佳引爆企業歇業潮,會計師發現,許多公司因不諳稅法,逾期辦理清算申報,被國稅局取消盈虧互抵權利,突如其來的補稅單成為公司「最後的禮物」;更有不少公司賣掉資產把錢分配給股東,卻忘記開立股利憑單,害股東漏報股利所得,被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公司行號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應在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次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並應於清算結束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惠明提醒,公司有六個月時間去辦理清算,若不能在期限內完成,一定要去辦理展延六個月,否則六個月到期的那天,就會當成清算完結日,30日內要完成「清算申報」,若逾30日未完成清算申報,即使公司有以前年度的虧損,國稅局也會以逾期申報為由,不允許公司盈虧互抵,後果嚴重。

南區國稅局近日就曾因逾期辦理結算申報,剔除某公司列報的前五年虧損額2,000萬元,本來該公司適用盈虧互抵後不用繳稅,結果關門大吉前,還被補稅100萬餘元。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指出,除了要如期申報,還要記得給會計師簽證,因為有不少公司,每年申報所得稅時,都記得給會計師簽證,最後要解散時反而忘記,導致喪失盈虧互抵的權利。

陳惠明強調,如果公司從去年到今年解散前,還有未分配盈餘,應該趕在今年底以前向法院完成清算申報,因為一旦拖到99年,97年的未分配盈餘就要課10%稅負。

許祺昌表示,公司清算資產後,常會把剩下的錢還給股東,卻忘記這也是配給股東的盈餘,因為忙著辦解散事宜,忽略開股利憑單給股東,結果隔年股東也忘記申報這筆股利所得,最後被國稅局補稅加罰。

2009/02/18 經濟日報】

德昌財稅專欄》大陸移轉訂價 新規定新思維

台商在面對大陸政府頒布一連串的移轉訂價新規,建議應加強準備,不可掉以輕心,否則將有可能是壓垮公司的最後一根稻草。

200811開始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41條至第48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09條至第123條,讓大陸移轉訂價的法源基礎更加明確;同年1218日,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國稅發[2008] 114號文,更以要在2009531前遞交的九張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揭開了大陸移轉訂價的序幕,20091月又發布了《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

如果稅務機關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應當對補徵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次年61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並按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的懲罰性利率計算;若企業提供同期資料,上述5%的懲罰性利率則可免除。

根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細則第123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十年內進行納稅調整,並且自企業被調整的最後年度的下一年度起五年內實施跟蹤管理,企業應在每個跟蹤年度的次年620日之前,向稅務機關提供跟蹤年度的同期資料。

所以企業目前對移轉訂價的態度與處理方式,將會影響前後多個年度的納稅調整。

準 備同期資料的時間,通常需三個月甚至更長,而實務上國稅局一旦鎖定企業開始進行查核,通常只給二周時間,由於文件準備會有所不及,因此國稅局會要求企業分 階段提供資料,企業往往在沒有考慮周詳,就將內部資料逐一交出,當國稅局累積到一定的資料後,就形同得到充分的往來交易憑證,日後會對照企業所提出的同期 資料是否相符,若企業屆時想要隱藏實際情況,也會因國稅局已有資料而無所遁形。

由 於同期資料的核心重點為可比較對象的篩選,外部的國際資料庫等同於公正第三者,藉由資料庫選出條件類似的同業,證明企業的交易及財務狀況合理性,但因部分 牽涉到判斷者其產業認知,與所屬背景不同等因素,而有篩選條件差異,如先能進行規劃測算,則可選取最適合的可比較對象來進行同期資料分析。

考量國稅局可能不認同企業選定的可比較對象,而判定必須以國稅局認定的可比較對象進行分析,企業對可比較對象的可比性,要有更充分的準備,向國稅局提出更詳盡的說明,表示其公正性及可比性。

雖然移轉訂價新規,增加了企業的負擔,但也有部份條文對企業來說是個好消息。

舉例來說,過去台灣國稅局常會質疑台灣母公司將其研發成果,無償移轉予大陸地區關係企業,且未向該關係企業收取類似技術使用費或勞務使用費等報酬,認定為不合常規交易而予補稅;另一方面若大陸子公司有分攤母公司相關費用,匯回權利金等款項給台灣母公司,會在大陸有扣繳相關稅賦的義務。

現在移轉訂價新規則允許大陸子公司若能申請通過成本分攤,可以在稅前列支費用,不但可節稅,也減少台灣國稅局對於台灣母公司將研發成果無償移轉的疑慮,進而降低台灣母公司被補稅的風險。

2009/02/1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國保費用 可以列舉扣除

來義鄉喬先生問:繳納國民年金之保險費,是否可列入綜所稅的保險費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國民年金法自97101施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的直系親屬,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得列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保險費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總額以不超過2.4萬元為限。因此,納稅義務人所繳納的國民年金保險費,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時,得列報於個人保險費中列舉扣除,但總額以不超過2.4萬元為限。

2009/02/1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員工紅利 有條件列費用

林口某公司林經理問:營利事業之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是否得以費用列支?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的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自9711起, 如非由公司本身的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價格決定者,公司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以費用列支。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金額如係依盈餘的固定比例提列者,公司 應於員工及董監事提供勞務的會計期間,依所訂之固定百分比,估計員工分紅或董監事酬勞可能發放的金額,認列為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有差異時, 再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的損益。

2009/02/18 經濟日報】

2009年2月16日 星期一

2009.02.13 稅務新聞

台商申請APA 當心套牢

閱報秘書》APA

寰宇法務》買連動債 應受特別保障?

限制繼承人出境 財部敗訴


台商申請APA 當心套牢

大陸稅務專家指出,因過去幾年大陸經濟繁榮,許多企業以較高的利潤率和大陸稅局簽下三到五年的「預先訂價協議」(APA),結果現在遇到不景氣還是得維持高獲利,因此若不能確定未來幾年的獲利情形,申請APA不見得比較有利。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KPMG13日舉辦「中國移轉訂價最新規範及調查實務研討會」,吸引逾200家台商參加。KPMG中國全球移轉訂價服務亞太區主管曾士庭指出,台商申請APA要非常謹慎,除非對公司往後幾年營運狀況非常確定,否則申請後反而可能被「套牢」。

他指出,前幾年經濟情況好的時候,有不少外資都向大陸稅局申請APA,當時談定的利潤率現在根本不可能達到,但因這是企業同意簽下的利潤率,現在吃虧也只能自己認賠。

曾士庭發現,因為台灣和大陸沒有簽署稅收協定,無法簽訂雙邊APA,台商擔心面臨雙重課稅問題,以往會選擇先和台灣國稅局簽訂APA,只在大陸加工廠留下最低要求的利潤率,剩餘的利潤都留在功能和風險比較高的台灣總部。

但事實上,如果大陸加工廠負責的功能有限,未來的獲利狀況不容易有變化,他建議,台商應該先和大陸談APA,因為不用擔心現在談的利潤率會太高,也可省去每年都準備移轉訂價同期資料的麻煩。

KPMG上海全球移轉訂價服務高級經理陳亞文提醒,企業即使通過APA申請,也要次年才能適用,所以申請遞交的當年度,還是有可能因移轉訂價被稅局調查,而且還可以往前查十年,尤其過去只要有企業來申請APA,反而「打草驚蛇」會引起大陸稅局查核。

不過,陳亞文指出,現在企業可以採用匿名的方式和稅局洽談,而且現在經濟景氣不好,大陸稅局反而覺得與企業訂定APA是控制移轉訂價風險的好方法,至少可以在往後三到五年內維持固定的利潤率。

陳亞文建議,如果公司已經被大陸稅局調查移轉訂價,或是認為以前年度的移轉訂價不符常規,早晚都有可能被調查,都可以試著申請APA。但曾士庭則指出,通常要等到大陸稅局完成移轉訂價查核後,才會讓受調查企業申請APA,台商應自行評估,若大陸稅局最後核定調整的利潤率太高,趁機定下APA也不見得有利。

2009/02/16 經濟日報】

閱報秘書》APA

預先訂價協議(APA)是用來處理跨國公司移轉訂價行為的制度,目的在降低跨國公司獲利的不確定性,並減少徵納雙方查核移轉訂價的時間和金錢成本。

大陸在移轉訂價法規中規定,關聯交易超過人民幣4,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可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簽署,一經核可後,未來三至五年可採穩定的利潤率申報企業所得稅。

2009/02/16 經濟日報】

寰宇法務》買連動債 應受特別保障?

近日許多投資人以其因購買雷曼發行或保證之連動債而損失慘重,要求主管機關維護其權益,主管機關乃有修法、「呼籲」銀行和解等措施。本文感興趣的是,主管機關之作為是否妥適?

不少投資人認為自己係直接交易連動債,進而指責銀行違反銷售限制而要求銀行應就此項違規事由對其負賠償責任。然銀行實際上係以特定金錢信託,由投資人移轉一定金額予銀行,並由銀行以自己名義投資連動債,其法律架構與基金相去不遠,如果基金因股市下跌而市值減少以致基金投資人慘遭套牢,難道基金投資人也可以要求投信公司負賠償責任?

實務上一般投資人最常主張其係聽信理專推銷而投資該項產品,然而在股票或基金交易上,許多證券或基金投資人不也常聽信部份營業員或金融從業人員推薦而購買某檔股票或基金?在這情形下,如有賺錢,大家和樂融融,如不幸虧錢,主管機關則常在心有不甘的投資人檢舉下,經過查證而依法處罰相關人員與金融機構,並不介入雙方民事糾紛而要求金融機構賠償。

然而在這起連動債事件中,主管機關除修法外,竟進一步,由官員出面「要求」、「呼籲」銀行與投資人和解,甚至以金檢結果與將來訴訟之鑑定意見相脅,兩相對照,連動債投資人顯然受到特殊待遇,此對於一般證券、基金投資人顯然不公,其正當性有待商榷。

在我國法令架構下,銀行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為投資人投資連動債,係納入信託法令規範,因此,如銀行依法招攬業務並盡告知義務,即不得指責其違法而要求負賠償責任,況且損害賠償法則強調損害與行為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如損害與行為間之因果關係不相當(該行為並不當然導致損害發生),則行為人仍不負賠償之責,正如同被歹徒用菜刀砍傷,不能因為凶器是菜刀而找賣菜刀的負責。

同理,銀行理專向投資人推銷信託商品固係投資人交易原因之一,但即使投資人買進該信託商品,亦不致當然受有損害,因投資人仍得依約回贖,而回贖時如連動債市價較高,投資人尚可小賺一筆,故二者間欠缺相當性。

實際上,任何投資都有風險,正如同買賣股票,賺賠主要取決於公司財業務狀況,如雷曼公司未因市場景氣不佳而聲請破產,其連動債之價值應不致受影響,投資人即不致因連動債跌價而間接受有損害,因此,與投資人所受損害有相當因果關係者,應係雷曼公司破產,而非理專之推銷行為。

近年由於金融業務與財務工程的蓬勃發展,以致於傳統上各項業務間的區別漸趨模糊,法令規範也日趨不足,如何在法律授權範圍內適當規範各項金融商品,或在法律規範不足下推動修法,應係主管機關努力的重點。 至於人民間因金融交易衍生的私權紛爭,則應由雙方循法定紛爭解決機制,在既有民事規範下處理。

在連動債事件中,主管機關頻以放話與行政指導方式介入人民私權紛爭,甚至擬制定新法令追溯處理現有紛爭,此應非法治國家所樂見。(作者是寰瀛法律事務所律師)

2009/02/16 經濟日報】

限制繼承人出境 財部敗訴

稅捐機關為了保全稅收,常對欠稅的企業負責人或股東限制出境;一名外籍配偶不滿只因為欠稅的先生過世,一家五口就全被限制出境,提起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認為侵害遷徙自由,違反比例原則,判決財政部敗訴。

也就是說,稅捐機關遇到欠稅又遭清算的公司時,應該要先確認誰是清算人,並只能對該清算人限制出境,不能將過世清算人的所有繼承人一網打盡,否則有違憲之嫌。

阮姓外籍配偶主張,他過世的先生是永茂盛公司的唯一股東,目前公司面臨清算,但高雄市國稅局卻因為永茂盛滯欠9394營所稅235萬元,唯一股東又過世,轉而限制她與四個子女出境;她試圖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但遭駁回,只好提起行政訴訟。

合議庭表示,依照公司法規定,公司清算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如果股東死亡,其清算事務應由繼承人接手;在本案,因為是一人公司,照理說要由唯一股東顏姓男子擔任清算人,但因顏男過世,繼承人不只一人,繼承人應該要互相推選其中一人代理清算業務。

不過,合議庭也發現,如果繼承人沒推選其中一人綜理清算事務時,法律並沒規定應該要由誰接手,形成法律漏洞;因此,為了使清算程序可以順利進行,稅捐機關應該要向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後,才能對法院指派的清算人限制出境。

合議庭認為,在這件案子中,國稅局並沒有先向法院聲請指派清算人,所以阮女仍不具清算人的身分,但國稅局為了保全稅捐,就逕自將顏男所有繼承人都限制出境,明顯侵害多數繼承人的遷徙自由。

合議庭強調,法律之所以沒有規定由所有的繼承人共同代理清算業務,就是考量繼承人並非自願,且沒有參與公司經營,對公司營運與財務狀況不熟,所以才不需要所有繼承人共同代理。

2009/02/1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