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發票卻報公司帳,稅捐機關不只要查逃漏營業稅,還要多查一道所得稅。國稅局發現,企業利用交際費列報私人物品消費金額的漏稅行為,以家族企業最多,導致企業交際費列報浮濫,財政部通令全面啟動調查。
財政部長李述德親自下達調查私人發票浮報公司帳漏稅的查稅令後,全國五區國稅局結束二個月輔導自首期,已自99年7月1日正式鎖定企業列報量販店、百貨公司、超商超市或服飾、珠寶等消費金額比重偏高的企業查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購買的貨物或勞務,如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或屬交際應酬、酬勞員工個人使用,其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查稅過程中發現,一張私人消費發票,可以同時逃漏二種稅捐,難怪成為企業最愛的漏稅手法。
財政部說,營業人不僅將這些與業務無關或屬個人或家庭消費支出,要求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業者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登載公司行號的統一編號,以便用來申報扣抵營業稅,還會以交際費科目列報做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費用,再逃一道所得稅。
根據稅捐機關反映,往年查核公司申報交際費的內容,多數都是餐飲、尾牙餽贈禮品或高爾夫球相關費用,但自97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發現越來越多公司餽贈禮品申報內容包山包海,有服飾、美容用品、女用貼身衣物、皮包、皮鞋、家用器具、金飾、禮券、美容及SPA券等玲瑯滿目。
這些金額龐大的民生消費或家庭用品開銷,每隔二至三個月就會出現在公司交際費帳上,國稅局只要查帳發現,公司無法合理說明與業務相關理由,目前均採取全數剔除補稅的做法。
財政部強調,交際費列報有其一定條件,前提必須要與業務相關。因此凡是與業務無關的私人消費支出,均不得列報公司費用。
財政部提醒部分家族企業或公司股東,不要將個人消費物品的費用,列報為公司費用漏稅。
財政部並已要求稅捐機關,應將私人發票提供公司列報費用的行為,列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重點。
【2010/08/18 經濟日報】
個人股東透過投資公司參與母公司的股利分配,卻藉由操控投資公司的損益降低稅負,恐涉及漏稅問題;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出現個人利用投資公司參與母公司增資以稀釋股利分配,藉此轉移應分配予個人的股利,漏報個人綜合所得稅1,896萬元,手法較為罕見。
依據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的個人、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藉由股權的移轉或是其他虛偽的安排,不當為自己或他人規避、減少納稅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額,可以報經財政部核准之後,按照查得的資料,並且依實際應分配或獲配的股利、盈餘與可扣抵稅額進行調整。
國稅局指出,轄區內某甲公司的個人股東,另成立兩家資本額為100萬元的投資公司A與B,同時A、B則參與甲公司的增資案,但是增資的金額各高達3,770萬與4,930萬元,由於A 、B公司資金明顯不足,因此由該個人股東代墊,至於甲公司分配予A、B公司的股利,則用以償還股東代墊款項,等同應分配給該個人股東的股利,因為股權移轉形成不當減少稅負的情況。
由於A、B投資公司取得股利之後,僅就未分配盈餘部分課徵約1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國稅局表示,相較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最高為40%,該個人股東透過股權稀釋與移轉規避稅負,已經違反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因此針對個案進行追查後,除追回應納所得稅款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10 條處以1,375萬元的罰鍰。
南區國稅局長許春安指出,過往個人股東為規避綜合所得稅負,曾利用投資公司以高價取得個人股東手中的股權,並以低價方式賣回形成帳面損失,同時該投資公司則取得母公司股利,形成盈虧互抵,所須負擔稅負降低,這類手法較為常見,約佔規避稅負查緝案件中約9成比重,至於上述採取增資、資金代墊等多重手法者,則較為少見。
【2010/08/18 經濟日報】
台塑創辦人王永慶遺產稅引發外界關注,其繼承人於期限屆滿日申報實物抵繳;中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超過30萬元者,可申報實物抵繳,但是若逾期申報者,必須另外加徵滯納金,同時包括應繳稅額、滯納金部分,都必須按日加計利息。
國稅局表示,由於繼承人所取得的遺產,往往為不動產等非現金形態的財產,因此可能造成現金繳納遺產稅的困難,因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現金繳納有困難者,可在繳納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採取實物抵繳,但必須一次抵繳完成。
國稅局表示,實物抵繳若申報逾期,則必須按照規定加徵滯納金與利息,例如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納稅額為1,000萬元,繳納期限為某年3月25日,繼承人則至同年5月30日才向稽徵機關申請實物抵繳,逾期超過30天。
國稅局表示,依照財政部相關規定,該筆遺產稅滯納天數逾30天,將加徵滯納金150萬元,同時按照期限屆滿隔日到申請抵繳的前一日,包括應納稅額與滯納金都必須加計滯納利息,總計為9,152元,將成為額外負擔。
【2010/08/18 經濟日報】
以買賣房屋為業的個人,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與繳納營業稅。中區國稅局昨(17)日表示,近年許多投資客透過買賣房屋賺取價差,或是經常性購買房屋與標購法拍屋,進行整修再行出售,此類情形已經構成「以營利為目的」的銷售行為,應該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表示,根據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在境內銷售勞務或貨物都須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個人若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後再出售者,若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包括設置網站等,同時具備營業牌號,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依相關解釋令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租稅學者認為,由於房屋買賣主要的稅收來源為土地增值稅,其所依據計算的土地公告現值在短時間內不會進行調整,或是調整幅度有限,並不會反應實際的市價狀況。
因此,個人短時間內買賣房屋的土地增值稅,負擔並不高,加上轉手買賣的價差不會計算為個人的所得來源,因此個人透過投資買賣房屋而賺取價差,但是個人除房屋稅外,並未負擔其他相關各類稅負,明顯有所不公。
國稅局表示,以經常性房屋買賣為主的個人,若未辦理營業登記,或是營業人假藉個人名義進行買賣房屋者,應該向國稅局補辦營業登記,並補行開立發票,針對營業稅款部分也應補報且補繳。
【2010/08/18 經濟日報】
蘆洲市陳女士來電詢問:為申請政府補助需查詢未成年子女的所得及財產等資料,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要查調未成年子女資料須由法定代理人為之,依據民法第1098 條規定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故除需檢附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及未成年子女戶口名簿正本、影本及印章外,另需附載有監護人資料之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或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等。國稅局提醒民眾,因離婚、喪偶、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等因素之單親家庭,因獨立負擔家計,扶養未成年子女倍感艱辛,欲向社會福利相關單位申請各項生活補助及津貼,而至國稅局或所轄稽徵所查調所得及財產資料者,尚應攜帶法定代理人資料,俾免徒勞往返。
【2010/08/18 經濟日報】
嘉義市魏先生問:取得稿費、編劇、講演等收入,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等鐘點費等收入,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先扣除18萬元免稅額,超過部分,如果屬於自行出版,可以檢附成本和費用之憑證核實減除或直接減除75%的成本費用,以其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若非屬於自行出版,則可以減除30%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2010/08/1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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