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解釋令及國際會計準則(IFRS)規定,企業進行併購需提供獨立專家出具的「購買價格分攤評估報告」,否則將同時違反財稅規定,後果將直接影響企業認列無形資產及商譽的抵稅權益。
勤業眾信財務諮詢顧問副總經理楊承修指出,企業併購要提出的「購買價格分攤報告」,主要是協助收購公司評估可辨認淨資產的公平價值,並區分出可辨認的無形資產價值,避免企業假借併購虛增獲利能力。
根據IFRS 3及國內財務會計準則第25號規定,因收購而取得的可辨認資產(包含有形與無形資產),以及收購而承擔的負債,均應按「收購日」的公平價值衡量,若收購成本超過可辨認資產的公平價值,扣除承擔負債後的淨額,可列為公司商譽。
不過,若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超過收購成本,IFRS3的規定是,超過部分經再評估後可列為利益,這部分與國內現行的25號公報不同,目前的作法是應該先沖減非流動資產後,仍有餘額才可列為非常利益。
企業併購法第35條規定,公司併購而產生商譽,稅法上得於15年內平均攤銷。通常企業在併購後,會產生極大的商譽價值可在稅上認列攤銷,因此企業在進行併購後,無形資產的辨認與評價,將是購買價格分攤時最主要的工作。楊承修說,稅務處理上,根據財政部98年發布的解釋令,公司若依購買法進行企業合併,要列報因合併而取得商譽的攤銷費用,必須準備取得商譽價值的評估資料,例如獨立專家的估價報告,以證明商譽攤銷費用的合理性。
另一方面,IFRS規定企業未來認列可辨認無形資產、商譽、員工認股權等項目時,均需仰賴合格評價機構評估該資產的公平價值。未來評價機構所出具的評價報告,將對企業財務報表具有直接影響性,企業必須慎選外部專業評價人員,才能編製出具有公信力的財報與稅報。
楊承修強調,未來企業併購時,要提供獨立專家背書的購買價格分攤評估報告,由於評價報告對於企業財務與稅務上影響甚鉅,建議財稅主管機關也應訂定相關管理辦法,才能確保評價報告品質。
【2010/06/25 經濟日報】
兩岸海空運事業雙邊互免所得稅、營業稅的障礙解除。99年6月15日修正公布「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之1已自6月18日施行,雙邊互免所得稅的生效時點並追溯至97年協議簽署時適用。
財政部指出,大陸在台海空運事業涉及客貨收入營業稅課徵問題,因在兩岸關係條例修正前即以按零稅率方式課徵解決,大陸海空運事業在台涉及9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如已在今年5月申報繳稅的大陸航空事業可以申請退稅。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之1規定,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的海空運公司,參與兩岸船舶運輸及航空運輸,在對方取得的運輸收入,得依第4條之2規定訂定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協議事項,在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應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攸關兩岸空運互免租稅的法源的兩岸關係人民條例,一度因修法案未過,包括華航及長榮兩家運輸事業在未取得免稅文件證明下,曾被大陸要求補稅,累積相關的營業收入亦因大陸管制外匯,欠缺免稅證明無法匯回。
財政部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之1經總統令公告生效後,台灣籍的海空運事業將不會再面臨補稅壓力。
相對大陸籍海空問事業在台灣的客貨收入,也可以依據雙邊協議履行免稅承諾,官員表示,「兩岸雙邊互免海空運事業營業稅與所得稅疑慮,已經全數消除」。
兩岸依據第二、第三次江陳會簽署雙邊互免海空運稅賦及自由匯款協議後,大陸方面自97年12月間即已提供台籍海空運業者免徵營業稅與所得稅優惠待遇。
【2010/06/25 經濟日報】
台北市國稅局昨(24)日表示,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9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會計師簽證案件採用網路申報者,必須在6月30日前將網路申報附件及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寄送所在地的國稅局,一旦逾期將依國稅局查核認定。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指出,依財政部頒布修訂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規定,營利事業於申報期間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6月30日前將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網路申報總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請依順序裝訂),以及其他相關附件一併寄交所在地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不過,若是98年度非會計師查核簽證的獨資合夥申報案件,或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申報案件,若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0頁附註九之其他各項相關文件(含另以附件方式申報及另採媒體申報者)及未申報投資抵減稅額者,不在此限。
此外,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4 條第1項第1款關係企業或第2款關係人者,應填寫申報書第18頁「關係人結構圖」併附件資料寄送。
【2010/06/25 經濟日報】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昨(24)日指出,營業稅適用特種稅率營業人,非本業收入銷售額不能使用2%的優惠稅率,台北市國稅局近期查獲轄內證券公司財務顧問收入報錯稅率,結果被補稅加罰一倍。
依據營業稅法第11條規定,銀行、保險、信託投資、證券、期貨、票券及典當業,除經營非專屬本業銷售額適用第10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外,其營業稅稅率為2%。
周賢洋表示,只要是適用特種營業稅稅率的營業人,若有非專屬本業的銷售收入,仍應該適用5%稅率課徵營業稅,不會因為身分是適用特種營業稅稅率,所有收入都一體適用優惠稅率,因此,如將非專屬本業的銷售額收入,按照特種稅率2%報繳營業稅,涉及短報繳稅營業款,將遭補稅處罰。
台北市國稅局日前查核A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發現A公司列報鉅額費用3億元,卻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經國稅局深入查核,A公司為出售旗下投資公司及轉投資公司資產,委託B證券公司提供財務諮詢及協助,內容包括財務分析、物色可能買方及協調探訪、協助談判等,並支付B 證券公司3億元費用。而後B證券公司如期申報專屬營業收入,並按2%稅率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查核發現,雖然B證券公司為證券業,證券專營收入可適用2%特種稅率,但是依照雙方簽訂的合約書所載,B公司提供的是財務諮詢及協助,非屬證券業專屬本業收入,應按依5%稅率報繳營業稅,卻故意按2%申報營業稅,最後被台北市國稅局補稅加罰一倍,總金額高達1,800餘萬元。
不僅如此,B證券公司雖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但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B公司仍應該收據給A公司,結果A公司因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也被處以100萬元的罰鍰。
【2010/06/25 經濟日報】
永和市王小姐問:如果除了繳交當年度健保費外,亦繳納歷年積欠健保費,可否於申報當年度綜所稅時列舉扣除?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且不受每人每年扣除額上限2萬4,000元限制。又自95年起,納稅義務人繳納歷年積欠之健保費,合於前述規定者,得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納稅義務人如有列舉扣除繳納歷年積欠健保費時,應注意該保險費僅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之直系親屬之保險費,且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才可依規定申報減除。
【2010/06/25 經濟日報】
屏東市王先生問:營利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可以嗎?該注意什麼?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應按股東會議實際累積虧損金額為準,而累積虧損餘額係按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如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則依會計師查定數。提醒營利事業於計算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之累積虧損數額時,應將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上86年度以前累積盈虧餘額及87年度以後累積盈虧餘額合併計算,以避免計算錯誤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遭到補稅處罰情事。
【2010/06/2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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