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4日 星期一

2010.05.25稅務新知

海外匯入款 提防最低稅負
央行:匯款資料庫 不提供查稅
紓解報稅人潮 各地稅局中午加班
稅務問答/大陸就醫 費用有條件列扣
稅務問答/外僑報稅 參考外幣折算率


海外匯入款 提防最低稅負

多位會計師指出,今年個人自海外匯進大筆款項要小心,除了可能被追查贈與稅之外,還可能有最低稅負問題。匯款或收款的人很可能必須向國稅局說明,該筆匯款的性質是否為海外所得。

今年起,海外所得納入個人最低稅負制,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副總賴三郎指出,海外資金與海外所得很難清楚界定,假設今年才要匯進大筆資金,還是要有被國稅局調查的心理準備。不少公司貨款慣用個人名義匯進台灣,到時要怎麼跟國稅局說明這並非個人海外所得,是件麻煩事。

賴三郎說,去年遺產及贈與稅稅率從最高50%一口氣調降至10%,讓長年停泊於海外的資金,突然間大量匯回台灣。不少台商將資金匯回台灣,結果遭到國稅局查核,多數是被挾怨報復或檢舉,這些匯回資金的查稅案件最後都免不了被國稅局補稅。實務上,國稅局查核海外資金,都是靠資金匯入匯出的資料。

台北和北京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呂旭明建議,境內外個人名義帳戶不要相互匯款,因即使是境外個人帳戶,仍有可能被併入最低稅負計算,尤其是帳戶開立人無所得能力來源者。

呂旭明提供因上市規劃匯回增資個案。甲君多年來用心經營在台灣的公司,公司業績蒸蒸日上,準備邁向上市。後來甲君接受銀行建議,自海外將資金匯給剛成年的第二代,第二代自海外將資金匯回台灣參與增資。第二代不滿25歲,財產鉅額增加,引來國稅局進行調查,追查贈與稅。

勤實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林敏弘說,最好不要幫人家匯款。用比較簡單的例子說明:甲匯給乙,請乙匯給國內的丙,國稅局有可能認定乙匯回海外所得,乙有可能要面對最低稅負問題,但丙若是乙的子女,可能就會被認定成乙的贈與。

林敏弘說,如果是父親從國外匯款打算要贈與給國內的兒女,金額大或者父親還有很多最低稅負所得時,建議應該直接從國外匯款給國內兒女並主動申報贈與,適用10%的稅率,免得被誤為最低稅負所得、被認定要繳20%稅負。

另外,林敏弘說,錢要自海外匯回或支領大額現金,最好避開選舉期間,選舉期間,政府單位會特別注意不尋常的資金流動。

(全文摘自《2010節稅寶典》)

【2010/05/25 經濟日報】



央行:匯款資料庫 不提供查稅

中央銀行有個匯款歸戶的資料庫,中央銀行外匯局副局長黃阿旺表示,央行不可能提供匯出入款歸戶資料庫給稅捐機關,作為篩選查稅名單之用。

個人海外所得今(99)年起納入最低稅負制,媒體報導,龐大避稅資金潮趕在去年底匯回台灣並投入房市、股市。多位會計師提醒,今年起,個人匯回資金要有準備,中央銀行握有經由銀行的匯出入資金資料,匯回的海外資金有可能被國稅局當成海外所得。

黃阿旺表示,中央銀行確實有一個個人匯出入的歸戶資料庫。央行要求銀行,凡是匯出、匯入超過新台幣50萬元以上者,都要申報給中央銀行。個人匯出入資料,會被依身分證字號歸戶。

他說,不管是匯出或匯入,銀行都會要求個人填寫一式三份的文件,一份給匯款人,一份由銀行保留,另一份會交給央行。央行就是根據匯款人、收款人填寫的文件內容建檔。但這個資料庫並不是為了掌握個人資料,而是為了製作國際收支之用,央行每季都會公布國際收支資料。例如A先生匯出款投資美國股市,這筆匯款會被歸類於資本帳下。

黃阿旺說,會計師過慮了,央行並沒把這個資料庫提供給稅局,央行和國稅局雖然同屬政府機關,但資料並沒有共用。國稅局不可能透過這個資料庫去選件,選出要查核的人。

但國稅局如果需要查詢特定某人資料,黃阿旺說,可以透過行政程序法向央行要求提供協助,央行會提供資料的。

【2010/05/25 經濟日報】



紓解報稅人潮 各地稅局中午加班

財政部提醒民眾,報稅進入最後倒數七天,還沒有申報98年度所得稅的納稅人,要把握在5月31日前完成申報。財政部說,各國稅局昨(24)日起中午加班收件,疏散報稅人潮。

財政部昨日指出,5月31日是98年度所得稅報稅截止日,由於5月29、30日適逢週末假日,稅捐機關不上班,5月31日報稅截止日(星期一),將會延長收件時間到晚間7 點;網路申報系統則將在31日晚間24時後關閉。

根據財政部統計,每年所得稅申報期間,約有三成民眾即逾百萬個申報戶,選擇在5月最後幾天報稅,五區國稅局為因應未報稅的人潮,昨日中午起加班受理民眾辦理所得稅申報手續,5月31日當天收件時間則延至晚間7時。

財政部建議民眾多利用網路申報所得稅,即可免受稅捐機關上下班時間的約束,隨時隨地都可以報稅。

98年全國應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戶數多達550萬戶,財政部預估,今(99)年使用網路報稅者,將突破總申報案件的60%,達到300萬戶以上。

財政部指出,使用網路報稅者,可以節省大量的人工填寫所得與個人基本資料的時間,並享有優先在7月即領回退稅的權利。財政部提醒網路申報者,包括所得、扣除額查詢與申報上傳系統,將會統一在5月31日晚間24時關閉。

逾5月31日仍未申報,且6月1日以後才申報的逾期案件只能採取人工申報,無法再使用網路上傳及資料庫查詢所得、扣除額的工具輔助,國稅局也不再受理跨區收件,民眾須親自或郵寄申報書及相關附件到戶籍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2010/05/2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大陸就醫 費用有條件列扣

臺南市安平區陳小姐問:其配偶在中國大陸就醫所給付之醫藥費,可否於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財政部95年10月5日台財稅字第09504550630號函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驗證者,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其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所稱「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均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2010/05/2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外僑報稅 參考外幣折算率

新店市盧先生詢問:外僑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外幣折算率是多少?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外僑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亦應一併申報繳稅。各外幣折算率如下:美元32.9370;日圓0.3508;澳幣26.2308;加幣29.0333;歐元45.8775;港幣4.2259;韓元0.0259;馬幣9.3737;匹索0.6904;英鎊51.5966;新幣22.6441;南非3.9691;瑞典4.3438;瑞士30.4425;泰銖0.9470;印尼盾0.0031。

【2010/05/25 經濟日報】

2010年5月23日 星期日

2010.05.24稅務新知

我國民租稅負擔12.2% 亞洲最輕
新聞分析/輕稅後遺症 苦了下一代
追討欠稅期限 延至106年
避免白跑 查調所得備齊證件
稅務問答/年滿20歲 在校就學可列扶養
稅務問答/妻無所得 仍應與夫合併報稅
稅務問答/房貸利息 扣除額最多30萬元


我國民租稅負擔12.2% 亞洲最輕

金融海嘯帶來不景氣,政府輔以擴張性財政支出,98年大幅減稅結果,根據最新統計,國民租稅負擔率去(98)年只有12.2%,不但回到2004年的史上最低水準,同時也是亞洲國民租稅負擔最輕的國家。


財政部最新統計,98年國民租稅負擔率為12.2%,較97年的13.9%,大幅下降1.7個百分點,以國內生產毛額約12兆元為例,98年國民租稅負擔率下降,平均每一位國民約少繳9萬元稅捐。

全國賦稅收入占國內生產毛額(GDP)的比重,即稱為「租稅負擔率」,在2000年以前,台灣租稅負擔率平均在16%水準,但2001年起,租稅負擔率即逐年下降,2004年達到史上新低的12.2%,2008年則回升至13.9%,去年再度下降至12.2% 。

馬政府上任後,經建會去年推估,台灣合理的租稅負擔率應為15%到17.1%;民進黨執政時期,亦將拉高租稅負擔率到15%做為執政目標,前財長林全曾經表示,租稅負擔率每升高一個百分點,代表人民稅負需增加約1,000億元。

依據經建會去年推估的國民合理租稅負擔率為15%至17.1%為標準,租稅負擔率若要達到17.1%,代表全國賦稅收入必須增加5,880億元。

98年台灣租稅負擔率自13.9%降至12.2%,在亞洲地區已成為「最輕稅」的國家,比香港的13%、新加坡的13.7%,還低0.8 到1.5個百分點;中國大陸在2008年的租稅負擔率則為18%,同期比較台灣2008年租稅負擔率是13.9%,亦較中國大陸低4.1個百分點。

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各國稅制狀況不同,租稅負擔率究竟要多少才合理,並無一定標準。他認為,租稅負擔率低,未必會對財政造成不利的影響,「用最少的錢,做最多的事並沒有不對」。

財政部指出,即使要拉高國民租稅負擔率,也不能一次到位,98年國民租稅負擔率12.2%,若每年可以升高一個百分點,按照12兆元的國內生產毛額估算,即可以增加1,200億元稅收。

財政部表示,經濟成長可以自然帶動稅收,加上財政部預定要在年底前提出能源稅的修法案,軍教薪資恢復課稅案預期也可在立法院本次會期結束前完成立法,透過稅制改革,應可使租稅負擔率逐漸維持在合理水準。

新聞辭典》租稅負擔率

租稅負擔率是指一國稅收占其國內生產毛額(GDP)的比重,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將之列為衡量一國租稅負擔的重要指標。台灣的租稅負擔率在2009年為12.2%,OECD國家的平均國民租稅負擔率則為28%。

以台灣98年的租稅負擔率12.2%為例,即每人所賺所得中,每100元中有12.2元要用來繳稅。

租稅負擔率不但可以用來衡量國民的租稅負擔輕重程度,同時也是國家財政基礎穩健與否的測量基準之一。租稅負擔率愈高,代表國民的租稅負擔愈重,但相對也表示國家的收入來源主要靠國民納稅,財政基礎較為穩固。

【2010/05/24 經濟日報】



新聞分析/輕稅後遺症 苦了下一代

超低的國民租稅負擔率,原本應該是一件好事。但台灣當前的財政狀況,偏低的租稅負擔,對照不斷攀升的政府債務,顯示國民租稅負擔愈輕,政府穩健財源愈不足,必須靠借債才能運作,這一代的輕稅果實,最終還是要靠下一代用重稅去還。

國民租稅負擔率偏低,直接衝擊的就是國家財政基石,在存量債務餘額已經接近40%舉債上限之際,借債經營已經不是政府「週轉」最方便的工具。政府必須開始思考一套有效改善財政與稅制的改革方案,不應再漠視低稅負下,其實潛藏高債務的財政風險,與課稅不公的不平現象。

馬政府過去二年,曾籌組賦稅改革委員會,針對合理化稅制進行改革。然而,賦改會97年6月成立,國民租稅負擔率當年還有13.9%,經過一年半的改革,98年租稅負擔率反降至12.2%的超低水準。稅改給人「愈改愈回去」的印象,對當前財政,甚至稅制結構合理化的調整目標,明顯沒有效果。

台灣98年的租稅負擔率是12.2%,與OECD國家的平均國民租稅負擔率28%相比,根本一半都不到。在亞洲國家中,台灣的輕稅已是個中翹楚,新加坡、香港98年的租稅負擔率都超過13%,台灣的租稅競爭力遠在星港之上。

租稅負擔率告訴馬政府,減稅不再是政府應該著急的事。新內閣日前才完成改組微調,馬政府打造未來的「黃金十年」之前,合理解決稅制不公、有效調整財政結構,讓全民真實感受12.2%的輕稅確實發生在自己身上,實是當務之急。

【2010/05/24 經濟日報】



追討欠稅期限 延至106年

行政院決定全力加速追討欠稅大戶,行政院會本周四(27日)將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將欠稅追討年限由目前的民國101年,延長至106年,也就是讓大赦條款延後五年生效,避免國庫損失1,300多億元。

財政部上周五已將「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呈報行政院,將欠稅追討年限由目前的101年延長至106年,由於財政部與法務部已取得共識,行政院近日徵詢各部會如無意見,將送本周四院會討論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官員表示,行政院長吳敦義上任以來,提倡庶民經濟,講求社會公平正義,因此,行政院決定快馬加鞭送出「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持續追討欠稅大戶,以免欠稅的個人或公司心存僥倖。

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3規定,96年3月5日修法前已經移送執行的欠稅案件,政府最長只能再追稅五年,也就是至101 年3月4日止。

但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目前執行追討欠稅2,361億元中,有21萬多件、合計欠稅額1,835億元的最後執行期限是101年3月4日,逾期全部要註銷,引起外界質疑,形同「縱容」欠稅大戶。

而全國各國稅局5月1日公告的全國1,558個欠稅大戶,欠稅總額為1,308億元。

吳敦義表示,依新修正的「稅捐稽徵法」規定,有些欠稅大戶所欠稅款將在二年後一筆勾銷,輿論批評形同「縱容」欠稅大戶,要求財政部及法務部務必全力追討,並研議修法,適度延長欠稅執行期限。

【2010/05/24 經濟日報】



避免白跑 查調所得備齊證件

每逢5月報稅期間,各地國稅局都會聚集大批民眾查調所得相關資料,高雄市國稅局長陳金鑑提醒,民眾出門前別忘記將相關證件備齊,尤其是要查調已成年子女的所得,即使子女仍在就學中,還是要另外提供身分證件等資料,以免白跑一趟。

陳金鑑指出,最近國稅局發現,有民眾不了解相關規定,常發生攜帶證明文件不齊全,結果無法取得資料,對徵納雙方造成困擾。因此,高雄市國稅局特地列出五項民眾最易發生無法查調的情形,提供報稅民眾參考。

一、申請人提示本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可查調範圍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滿20歲子女」98年度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但若要查調的是已滿20歲子女(78年次以前出生)資料,不管子女是否仍在就學中,仍須提供已成年子女的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印章及授權書,才可以進行查調。

二、查調直系尊親屬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應提供該親屬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印章及授權書,但申請者常誤以為前一年度已申報為扶養親屬,今年就會併同申請者的所得資料一同提供,這也是常見錯誤之一。

三、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如於98年度死亡,因除戶關係,可能造成無法與申請人組成一戶併同提供資料的情形發生,若有這種情況,申請人應預先準備相關證明文件,例如除戶謄本、親屬關係證明等。

四、98年度結婚或離婚者,因可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故資料歸戶原則為各自獨立一戶,若申請人欲查調配偶的資料,應攜帶配偶的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印章及授權書。

五、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若為外籍或大陸人士,因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故資料無法歸戶,申請者應提供其護照或居留證及關係證明文件,才能順利辦理查調。

【2010/05/2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年滿20歲 在校就學可列扶養

嘉義市王先生來電詢問:子女在年度中屆滿20歲應如何申報?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稅法上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 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

所謂「在校就學」係指就讀於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且有正式學籍者為限。如係就讀於空中大學、專校,完成註冊手續,入學資格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並領有學生證者,即具「正式學籍」,並依學校行事曆至校上課者或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之在校肄業學生為「在校就學」。

【2010/05/2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妻無所得 仍應與夫合併報稅

屏東縣鹽埔鄉陳小姐來電詢問:和先生結婚不久,本身在家做家管沒有所得,是不是還要和先生一起合併報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有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就算陳小姐本人沒有所得,依所得稅法的規定,還是要和先生一起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如後查有所得者,仍依漏報所得辦理。但是在年度中結婚者,在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以自行選擇夫妻單獨申報或合併申報。

【2010/05/2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房貸利息 扣除額最多30萬元

桃園縣龜山鄉許先生問: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有何規定?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列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符合下列各要件:1.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2.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98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以戶口名簿影本為證),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3.取具98年度支付該借款的利息單據正本;4.如屬配偶所有的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可列報;5.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並以當年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

【2010/05/24 經濟日報】

2010年5月20日 星期四

2010.05.21稅務新知

欠稅大赦挨轟 追繳年限拉長
法務部回應/陳年舊案 僅能追回10%
大陸台商重組避稅 難過關
IFRS稅務影響 應審慎評估
稅務問答/執業災損 可自業務所得減除
稅務問答/扣繳憑單 未收到可申請補發
稅務問答/售小汽車 營業人須開立發票


欠稅大赦挨轟 追繳年限拉長

欠稅大戶二年後不赦了。行政院指示財政部修法延長欠稅大赦年限,高達21萬件、總額1,835億元的欠稅,追稅期將被拉長。部分欠稅額逾千萬元以上的欠稅大戶,追稅期甚至有可能延長到民國110年。

行政院長吳敦義昨(20)日表示,依據新修正的稅捐稽徵法規定,部分欠稅大戶所欠稅款將在二年後(101年3月4日)一筆勾銷,遭輿論批評形同縱容,財政部與法務部除應全力追討外,也應研議修法,適度延長欠稅執行期限。

行政院官員指出,財政部將評估由財政部或立法院國民黨團提出修法,一旦財政部決定提出修法,最快送下周行政院會討論通過。

財政部已經研議出二種延長追討期的方案,包括將欠稅大赦期限,自原訂101年3月4日,全數再後延五年至106年外,也考慮統一追稅期最長15年,只有已經執行欠稅追繳工作逾15 年以上的欠稅案件,才可放棄追討。

以全國各國稅局5月1日公告的全國1,558個欠稅大戶,欠稅總額1,308億元為例,不管採取哪一種方案,幾乎有九成以上的欠稅逾千萬的大戶,都必須延長留校察看期。根據初步估計,以執行超過15年以上的欠稅案件推估,符合註銷欠稅條件者,欠稅總額僅有101億元。

據瞭解,財政部已經著手就稅捐稽徵法第23條提出修正案。目前稅法規定,凡是96年3月5日修法前,已經移送執行的欠稅案件,政府最長只能再追稅五年(即至101年3月4日截止)。財政部正在研擬的延後大赦生效期限方案共有二種:

一、不分欠稅金額與已經執行追討的欠稅期間,凡是96年3 月5日稅捐稽徵法修正前已經移送執行的欠稅案件,最長可再執行至106年3月4日(即修法後十年)。

二、比照稅捐稽徵法修正後,新欠稅案的追稅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年的立法意旨,96年3月5日修法前移送的欠稅案件,亦應以最長執行年限不超過15年為準。即不訂定欠稅大赦的統一年限,各別欠稅案若執行超過15年以上仍無法追回,屆滿15年後即予註銷。

財政部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傾向採取一律再延五年至106年3 月4日為止的「統一大赦」方案,但仍有部分重大欠稅案的追稅期,將因此不足15年,出現較修法後新欠稅案追稅期短的不公平現象。


【2010/05/21 經濟日報】



法務部回應/陳年舊案 僅能追回10%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官員昨(20)日指出,這些欠稅案件,幾乎都已是10年以上的陳年舊案,預估1,835億的欠稅金額,恐怕最多僅能追回10%,約180億元。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主任行政執行官兼主任秘書黃賽月表示,該署目前已成立「清理財稅管控專案小組」,從下月開始,該署將要求轄下13個執行處訂出各自的清欠目標及進度表,該專案小組將不定期至各處督導,驗收追稅成效。

為避免各執行處人員出現怠惰情形,黃賽月強調,該署將研擬懲處辦法,要求執行人員不得以「欠稅案件逾執行期限」為由結案,否則必要時將祭出重懲。

行政執行署官員指出,根據該署初步估計,近21萬件、1,835億元的欠稅案件,恐怕只能追回10%,約180億元的稅款。

官員私下透露,對於追討剩不到2年的欠稅案件,他們其實「一點信心都沒有」,若能延長追稅執行期限,那就太好了。 黃賽月表示,目前正與財部研究修法方向,希望趕在立院下會期開議前提案,再延長五年的追稅執行期限,屆時盼委員們能夠支持。

【2010/05/21 經濟日報】



大陸台商重組避稅 難過關

大陸台商掀起回台上市熱,KPMG 台灣所昨(20)日舉辦「大陸稅務最新發展研討會」提醒台商,若因避稅目的重組公司股權,難逃被大陸稅局課上一筆稅,即使透過境外進行股權重組,大陸稅局也不放過,台商還是「誠實繳稅」為上策。

KPMG深圳所的中國畢馬威企業諮詢稅務合夥人孫桂華指出,許多台商因應回台上市需求,必須重組企業的組織架構,會不會因此被課稅,關鍵就是「公司的稅負是否因重組而降低」。

孫桂華說,在大陸要申請免稅重組很困難,因為就連透過境外交易手段、間接轉讓大陸公司股權,都有可能被大陸稅局「抓回來」補稅,她建議台商還不如直接繳稅了事,不用一直煩惱被查稅。台商最擔心的是,股權移轉要用接近市價的「公平價值」課稅,但有時算出來其實也沒多少錢,繳了稅反而可以安心。

孫桂華發現,許多企業節稅考量,將持有大陸股權的控股公司,從高稅率國家轉移到低稅率地區,不過大陸稅務總局已針對企業重組頒佈最新規定,若股權重組是為了避稅,就不是用免稅重組,要當作公司處分股權有資本利得課稅。

大陸稅務總局已經擬定「企業重組業務所得稅管理規程」,目前正在對外徵求意見稿。根據最新規定,企業若以「現金」重組不能享有免稅,必須以換股方式,且收購持股不能低於75%。

孫桂華說,「原本在大陸進行企業重組是免稅的,但從2008年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後已經開始課稅」,許多大陸企業趕在2007年申請重組,結果政府主管部門到2008年以後才批准,現在大陸稅務總局也表明,批准日期才是交易實質完成日,因此趕不上的都不能免稅,稅局也不願意給予過渡期。

【2010/05/21 經濟日報】



IFRS稅務影響 應審慎評估

國際會計準則(IFRS)下,為使企業財務報導能夠真實表達,提升其決策攸關性,故在採用資本維持之全含所得衡量架構下,財務報導具有「資產負債表法」、「公允價值法」、「管理者觀點法」及「組成項目法」等四大特點,其所重視者為交易實質經濟內涵,並非外在法律或契約形式。

以IAS 18「收入」及其近期修正方向為例,收入認列首先應依「組成項目法」拆分銷售貨物、提供勞務及工程合約等收入組成,將合約對價依「公允價值法」分攤,然後再根據「資產負債表法」,以各收入組成約定義務履行之淨合約權益部位發生變動時為基礎認列,其中銷售貨物於貨物之有效控制及顯著風險及報酬完全移轉時認列;提供勞務係於預計履行期間依履行程度或已發生成本範圍內分期認列;工程合約則依IAS 11「工程合約」依完工程度認列。

例如銷售含複雜安裝作業而無法外包他人處理的機器設備,由於安裝完成前貨物之有效控制及顯著風險及報酬並未完全移轉,亦即機器設備銷售與安裝為緊密相連,應視為單一合約,故應於安裝完成時認列貨物銷售收入。惟若安裝活動僅屬例行性作業並可外包他人處理時,則應將收入拆分為銷售貨物及提供勞務二個組成部分,前者得於交付時認列收入;後者則應遞延並於預計履行期間依履行程度或已發生成本範圍內分期認列。

對於以上案情的所得稅申報處理,在未來商業會計法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將依我國實施IFRS時程配合修正下,基於營利事業平日依財務會計準則處理之會計事項,如與稅法規定有不符情事,始有於申報所得稅時辦理帳外調整之原理,故需視稅法有無別於IFRS之特殊規範而定。

以第一個案情而言,如所履行安裝活動期間在一年以上,在現行查核準則第24條有關營利事業承包工期在一年以上之工程,其工程損益計算,除因工程收入或投入成本無法估計或辨認,致工程損益無法估計外,應採用完工比例法規範下,由於針對完工比例法的排除適用,並未包含貨物有效控制及顯著風險及報酬是否完全移轉情形,因此可能於稅務申報上需依完工比例法調整增列收入,而產生財稅差異。此在跨境交易情況下,依財政部現行函釋規定,屬營建工程之包工包料,應全數報繳所得稅;惟如能合理區分境內、外進行營業活動之相對貢獻程度,得否核實計算及認定應歸屬境內之營業利潤,則有待進一步澄清。

第二個案情下,稅法對於組成項目法並未訂有特殊規範,則基於所得稅課徵應符合人民實質租稅負擔能力之實質課稅原則,是否可解讀為無須另為調整,亦即按拆分之金額依照各自收入認列時點之規範申報納稅,亦有待進一步澄清。而在跨境交易下,對於所拆分境內提供服務之收入,則有課徵所得稅之需。

以上案情在營業稅課徵上,基於加值型營業稅在就每一銷售階段加值額課稅,非但可轉嫁他人負擔,並有溢付稅額留抵或退還的配套機制,似仍應按貨物或勞務銷售流程所呈現之外在法律或契約形式,分別根據現行稅法有關包作業及買賣業之銷售憑證開立時限之規範處理,而無適用組成項目法之必要。

惟在跨境交易情況下,為與所得稅課徵上依照貢獻度歸屬境內營業利潤課稅之方式一致,似可根據通關實務作業之實體貨物發票金額處理。

值此未來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將產生重大變革之際,企業應審慎評估新會計準則導入對相關稅務的潛在影響,亦有賴賦稅主管機關澄清現行法令於適用IFRS可能引發之財稅差異及首次採用IFRS對未分配盈餘的影響等疑義,以利企業相關稅務影響之預先掌握及遵循。

(作者是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陳志愷、區耀軍)

【2010/05/2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執業災損 可自業務所得減除

土城市張先生問:執行業務者的材料設備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損失,應如何認列費用?

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答覆:執行業務者供執行業務使用藥品、材料及設備等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損失,經依規定報請該管稽徵機關勘查認定,除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外,准列報為執行業務災害損失,自其執行業務所得減除;不得作為執行業務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災害損失列舉項目。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所得額帳簿文據,而依財政部核定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者,其依前項規定列報執行業務災害損失,可自其執行業務所得減除。

【2010/05/2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扣繳憑單 未收到可申請補發

佳里鎮楊先生問:若遺失或未收到該年度扣繳憑單,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民眾若遺失或未收到扣繳憑單,可向原扣繳單位查詢或申請補發,也可在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調所得,或以自然人憑證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但所查調的所得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的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補稅並處罰。

【2010/05/2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售小汽車 營業人須開立發票

鹿谷鄉蔡小姐詢問:本公司去年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不可扣抵,現要出售是否需要開立統一發票?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故營業人出售原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縱其售價低於原購進價格,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營業人購買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9人座以下乘人小汽車所支付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為同法第19條第1項所明定,其日後轉讓時除屬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營業人,出售其非經常性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徵營業稅,或瑕疵退回原出售人按進貨退回處理免於申報外,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2010/05/21 經濟日報】

2010年5月19日 星期三

2010.05.20稅務新知

北市土增稅 超徵22億
稅制公平分層次處理 李述德:優先追欠稅
長期赴美出差 留意雙重課稅


北市土增稅 超徵22億

台北市稅捐處昨(19)日公布今年1至4月稅收金額為135.83億元,全年估計將可超徵30億元。台北市房地產交易不受房價高漲影響,土地增值稅表現一枝獨秀,今年前四月土增稅收超徵22億元,還比去年同期大增85.6%。

台北市稅捐處統計,今年1至4月北市地方稅收實徵淨額135.83億元,較分配預算109.83億元,超徵26億元,與去年同期台北市稅收105億元相較,增加30億元,大幅成長29%。

北市稅捐處長謝松芳指出,今年土增稅的預算分配數只有39億元,但截至今年4月底,土地增值稅實徵淨額已達到61.56億元,不僅超徵22億元,更比去年同期增加28億元,成長率高達85.6%,在房地產持續活絡下,土地增值稅的稅收表現可說是一枝獨秀。

謝松芳表示,台北市與房地產相關的稅收均大幅成長,土地增值稅超徵最明顯,除了有幾筆大面積土地移轉外,因政府大力推動都市更新,使得中古屋市場交易增加。今年前4月申報的中古屋交易共計3萬7,423件,與去年前4月的2萬7,993件相比,成長率33.6% 。

【2010/05/20 經濟日報】



稅制公平分層次處理 李述德:優先追欠稅

財政部長李述德指出,稅制公平的指標不只一個,要讓有錢人多繳稅,必須分層次處理,財政部優先做好的工作是追回3,138億元欠稅,合理調整受薪大眾的租稅負擔。他的任內希望能夠建構輕稅、公平與有助經濟發展的租稅環境。

在內閣改組並獲留任後首次露面,李述德昨(19)日參加亞太經合會議企業諮詢委員會(ABAC)午宴,並以「強化公私部門的合作關係」為題,以英文進行演說。

李述德會後面對媒體詢問此次內閣改組傳言將會異動,並一度因立委力挺眼眶泛紅,李述德大笑說, 「我不是愛哭的人」,至於是不是許多理念與高層溝通不順暢,揹了許多「黑鍋」? 李述德解釋,社會是很多元的,他並不認為有這種問題,大家要如何解讀他也無法干預。

內閣改組後,公股銀行人事案將會緊接上場,李述德表示,目前正在進行中,一定時間任期到,總要合理調整,董、總人選需尊重長官,就像是財政部司署長需財政部長同意是一樣的道理,這就是政府的體制。

續任財長後,李述德表示,將會繼續在稅制與財政進行制度性改革。

行政院長吳敦義日前針對國內稅制仍有改進空間,認為一般民眾在意高所得人士沒繳出相對應的稅,逃漏稅還有很多沒追回,都要加強努力。李述德指出,稅制改革是要一點一滴去做,財政部現階段將加強處理3,138億元欠稅。

【2010/05/20 經濟日報】



長期赴美出差 留意雙重課稅

林先生是台灣一家知名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經理,由於他工作表現突出,深得長官的信任及讚賞。2009年5月,林先生的事務所接受一台灣廠商委託,到美國執行特殊審計業務,因為這家台灣廠商有意購買一家美國公司。林先生在美國出差期間的勞務報酬,則完全由其台灣的事務所支付。但是,經常出差的林先生,也考慮到在美國工作是否會涉及美國、台灣兩地的個人稅務問題。像他這樣的跨國勞務提供者,應該注意哪些規定呢?

其實像林先生的情況,在跨國交易頻繁的今日時常發生。這樣的工作性質在不注意下,就有可能達到向其他國家報稅的門檻,而必須向其他國家繳稅。但是,如果林先生瞭解美國稅務的情況,他或者他的雇主就會注意避免兩地雙重課稅的發生。為了讓讀者清楚瞭解台美兩地稅務,我們就兩地稅負說明如下:

一、就我境內稅負而言:

依我國所得稅法及基本所得稅額條例規定,從民國99年度起,改採「屬地兼屬人主義」規定,凡我國稅務居民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應要課徵綜合所得稅。其次,非在中華民國境內(即境外)提供勞務的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境外所得),雖不課徵我國綜合所得稅,但如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以上,需併入最低稅負計算;而經計算後的最低稅負金額,倘若大於綜合所得稅金額,納稅義務人需補繳差額,反之則否。

本案例中,林先生應事務所工作所需,外派至美國出差,依財政部發佈的解釋令規定,「公司派駐國外分公司及辦事處服務並經常居住國外員工,其因在國外提供勞務而取得的報酬,包括國內支領薪資,非屬我國來源所得,可免扣繳我國所得稅。」實務上,國稅局進行判斷時,會考量公司與海外公司的隸屬關係,及員工外派究竟是否屬出差性質。因為林先生的狀況並非是到海外公司工作,純屬出差性質,因此台灣事務所支付給林先生的薪資,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二、美國稅部分:

首先,林先生需要瞭解美國國稅局對外國籍勞工的徵稅標準是什麼?原則上,外國籍的「非稅務居民」(Non-resident Alien)在美國境內提供的勞務,仍屬於美國課稅的來源所得,但是仍有例外規定。美國國稅局在網站明白提到,屬於非稅務居民的外國員工在美國提供服務,如果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該員工在美國境內產生的勞務報酬,就不算是「美國的來源所得」,可以免繳美國稅:1.如果你所執行的個人勞務,是受雇於外國籍非稅務居民、外國合夥企業、外國公司,就不算是在美國境內從事貿易或商業活動;或者你為美國公司、美國合夥企業、美國公民及稅務居民在美國境外的辦公室或者辦事處工作。2.如果你提供此項勞務時,你是非稅務居民,只是暫時停留在美國境內,也就是在一個稅務年度中的服務期間合計不超過90天。3.你的勞務所得不超過3,000美元。

簡而言之,如果你在美國地出差是短期的(一年不超過90天),該勞務所得不超過3,000美元,同時是為美國以外的外國雇主所工作,就有免除美國稅的可能。要注意的是,上述三個條件必須全部同時滿足,如有任何一個條件沒有達到,境外勞務所得還是會被課美國稅。回到林先生的例子,假設林先生在2009年出差美國60天,收到的相關勞務報酬為2,800美元,則林先生的境外勞務報酬就不用繳納美國稅。

(本文由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呂旭明會計師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10/05/20 經濟日報】

2010年5月18日 星期二

2010.05.19稅務新知

對大陸課反傾銷稅 添一樁
稅務問答/寄賣商品發票 送貨時開立
稅務問答/餐廳承攬喜宴 應開立發票


對大陸課反傾銷稅 添一樁

財政部昨(18)日宣布,將自今(99)年5月20日起,對中國大陸產製的過氧化苯甲醯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這是繼毛巾、鞋子後,我國第三度對大陸課徵反傾銷稅。

經濟日報/提供

經濟日報/提供

這起反傾銷稅的調查案件由台灣的育宗企業有限公司所提起,育宗企業是生產過氧化苯甲醯的本土公司,因不滿大陸大幅傾銷過氧化苯甲醯來台而提起控訴。過氧化苯甲醯為有機的過氧化劑,最常用於樹脂工業及其下游產業,除了做為氧化劑,還可用於硬化或漂白等用途。

財政部關政司副司長謝鈴媛表示,財政部於去(98)年12月8日公告,對於中國大陸產製的過氧化苯甲醯產品展開反傾銷調查,經濟部初步調查認定,有合理跡象顯示上述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並合理推估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將繼續遭受損害,經財政部初步調查認定相關廠商均有傾銷事實。

關政司指出,過氧化苯甲醯主要皆為大陸產製進口,97年的進口量為25.7萬公斤,近年來大陸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的市占率更是大幅攀升,95年高達71.34%的過氧化苯甲醯產品都來自大陸,96年提高至81.64%,97年也達81.37%。

育宗企業提起控訴後,財政部在5月12日召開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決議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對過氧化苯甲醯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並應依法繼續調查是否有大量傾銷的事實。

謝鈴媛指出,財政部將從5月20日起,針對過氧化苯甲醯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措施,一般的中國大陸其他生產者或出口商,除了原本一般稅率5%外,還要加課臨時的反傾銷稅57.28%,但製造商江蘇強盛化工有限公司、關聯貿易商常熟市盛德進出口有限公司,以及出口商香港「東田國際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因配合財政部進行的價格問卷調查,因此僅從輕課徵13.61%的反傾銷稅。

依實施辦法規定,過氧化苯甲醯產品臨時課徵期間最長為四個月。謝鈴媛表示,關政司將在7月16日完成反傾銷的最終審判,並在9月4日前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屆時才能確定是否課徵一次長達五年的反傾銷稅,並決定稅率。在臨時課徵期間廠商所適用的稅率,在最終稅率確定後,將以「多退少不補」方式辦理。

【2010/05/1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寄賣商品發票 送貨時開立

燕巢鄉某經銷商會計張小姐詢問:寄賣商品應如何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製造業及手工業者開立憑證時限,以發貨時為限。…」。次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市面上常有菸酒產製廠商或經銷商,送貨至零售業者寄賣貨品時,疏未開立統一發票,而僅以估價單或送貨單代替,已違反規定,為免業者因不知相關法令受罰,特別提醒業者寄賣貨物仍應按時開立或取得發票。

【2010/05/1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餐廳承攬喜宴 應開立發票

台南縣柳營鄉陳先生問:餐廳承攬喜宴,是否都應開立統一發票?如未開立發票有何罰則?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的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餐飲業營業人承接婚嫁、喜慶、尾牙、春酒等餐宴,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如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及52條規定,除追繳所漏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次者,將執行停止營業處分。

【2010/05/19 經濟日報】

2010年5月17日 星期一

2010.05.18稅務新知

兩岸租稅協議 五大歧見難解
台商提建言 兩岸租稅協議能緩則緩
營所稅退稅 非書審案入帳
北市3,500件退稅支票 未兌領
綜所稅 逾七成未繳納
2010節稅/未上市櫃所得 漏報低報都難
稅務問答/自動補報繳營業稅 免罰
稅務問答/發票地址非店址 可檢舉


兩岸租稅協議 五大歧見難解

兩岸租稅協議觸礁後已呈膠著狀態,長達半年兩岸未再就全面互免所得稅協議恢復接觸,包括租稅協議欠缺生效法源等五大歧見,導致租稅協議談判已無時間表。

經濟日報/提供

據指出,陸方認為台灣應優先解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立法問題,取得包括已經簽署如兩岸海、空運互免所得稅協議等租稅互免法源後,才有重啟談判的急迫性。

兩岸租稅協議在去(98)年12月第四次江陳會時,因為課稅權認定發生爭議,中國打破台商在大陸子公司的股權移轉的財產收益,由台灣握有課稅權的承諾,轉而要求在中國課稅,導致兩岸租稅協議在臨門一腳時意外喊卡。

由於兩岸租稅協議談判在四次江陳會破局後,遲遲未再展開接觸,高層官員坦言「兩岸租稅協議找不到雙方均可接受的替代方案前,簽署協議已經沒有時間表」,言下之意透露租稅協議目前已非兩岸政府優先處理的議題。

高層官員分析,兩岸同時面臨租稅協議簽署的內部壓力,短期內雙方不會就租稅協議談判進行實質接觸。

五大歧見主要是:台灣企業對於簽署租稅協議後,雙方課稅資料交換不溯及既往的共識仍有疑慮;股利扣繳率比照香港,上限稅率為5%,仍需磋商確認;台商在大陸投資的子公司股權處分收益,課稅權台灣擁有,但中國認為應在中國課稅;台灣要求台商在第三地投資的收益亦能適用兩岸租稅協議,中方認為有違國際稅約範本規範,仍需磋商。

兩岸人民關係修法賦予兩岸租稅協議生效法源毫無進展,則被雙方列為第五大歧見,也是兩岸租稅協議長達半年不再接觸的主因之一。

兩岸海空運事業互免所得稅協議,已在第二及第三次江陳會中陸續完成簽署,中國大陸並已提供互免稅捐給台灣的海運事業,但因台灣受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未完成修法,沒有同步提供大陸海空運事業免稅優惠,中國已緊急凍結台灣空運事業享受免稅的優惠地位。

據指出,大陸不希望兩岸全面性互免所得稅協議重蹈覆轍,要求台灣解決法源問題,否則縱使完成談判亦不具意義。

【2010/05/17 經濟日報】



台商提建言 兩岸租稅協議能緩則緩

去年底,第四次江陳會談臨時喊卡的兩岸租稅協議,由於郭台銘等七大產業大老反對,依然排不上今年6月第五次江陳會的談判桌,對於沒有時間表的兩岸租稅協議,海基會發言人副秘書長馬紹章緩頰說,兩岸租稅協議隨時都可以談,只要協商達成共識,隨時也可以簽署。

對於兩岸租稅協議排不進第五次江陳會談,陸委會發言人劉德勳表示,他詢問財政部的進度,目前雙方財經部門還停留在第四次江陳會談留下的兩個問題,尚未協商出共識。

官方版本的兩個問題,就是第四次江陳會後,行政院長吳敦義的解釋—協議中牽涉課稅認定問題,原先已有共識採「居住地」課稅,而台商的居住地就是在台灣;但後來中國一些單位有意見,認為要以來源地課稅,還提香港也和中國簽過,某種約定是在中國課稅。吳揆說:「我們和香港地位不同」,政府還是堅持大原則。

不過,在木台面下,據有關人士透露,技術性問題都不是關鍵,主要是台商反彈力道很強。包括郭台銘等七大產業大老,去年12月主動求見馬英九總統,堅持反對此時簽署租稅協議,主要原因是中國稅務紀律還未上軌道,不少台商碰到中國稅務官員惡意查稅。

而且,不只大企業有意見,中小企業也透過工總、商總等工商團體向馬總統遊說。據指出,業界大老的聲音的確影響馬的態度,向財政部指示「能緩則緩」。這就是從去年底到現在近五個月來,財政部表示,雙方財政部門對於課稅認定及主權兩個問題,遲遲未能達成共識的真正內涵。

另外,台灣智庫董事長陳博志也為企業發言表示,中國以各式官方名義,要求台商強迫繳稅,假若兩岸租稅協議簽署,勢必將台商財產狀況更加透明,中國當局也更容易得知大肥羊是誰,台商將無所遁形。

中小企業協會秘書長王振保補充說,無論是中小企業或大企業,都不喜歡被查稅,但如今已開放陸資來台,雙方若能有更明確規定,對彼此都有好處,所以基本上仍贊成洽簽。

【2010/05/17 經濟日報】



營所稅退稅 非書審案入帳

97年度營利事業非擴大書審案件已完成退稅,台北市國稅局核定退稅9,676件、金額15.1億元,高雄市國稅局也核定退稅2,400件8,300萬元,退稅款均已在5月中旬前入帳。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1,100餘件利用存款帳戶退稅,已於99年5月14日存入營利事業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其餘未採用存款帳戶退稅者,將以掛號方式寄送國庫支票給各營利事業。國稅局在轉帳退稅後,會主動寄發「直接劃撥通知單」通知獲得退稅的公司行號,不會有退稅款已入帳而不知道的情形。

台北市國稅局轄區內的退稅件數則為9,476件、金額15.1億元。台北市國稅局指出,除了被電腦選中查核的申報案件,其餘沒被選上的「未列選案件」都已經在5月7日完成直撥退稅,採用支票退稅者也已在5月10日寄出。

國稅局官員表示,營利事業若於5月底仍未收到非擴大書審國庫退稅支票者,應向國稅局查詢支票是否因無法送達而被退回,如近期營業地址有異動者,也要電洽轄區國稅局更改寄送地址。

高雄市國稅局官員提醒,國稅局已開辦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存款帳戶退稅方式,請營利事業單位多利用金融機構帳戶直接轉帳退稅,退稅款就會在退稅日自動撥入指定的帳戶,除可比退稅支票提早領到退稅款充裕運用資金外,也不必擔心因公司營業地址異動而收不到支票,或是發生支票被冒領或遺失情形,一舉數得。

【2010/05/17 經濟日報】



北市3,500件退稅支票 未兌領

台北市稅捐處昨(17)日表示,截至今(99)年4月底止,尚有3,500多件退稅支票尚未兌領,最大筆退稅金額10萬元。台北市稅捐處呼籲,近半年有繳納地方稅的民眾,可上網查詢是否有退稅,以免退稅支票逾期未領而失效。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截至今年4月底為止,台北市共有3,500多件未兌領退稅支票,退稅金額總計超過1,300萬餘元,其中最大一筆退稅支票,金額高達10萬元。台北市稅捐處官員呼籲,納稅人若收到公庫退稅支票,應儘速於兌領有效期限內向金融機構兌領,以免超過兌領有效期限,還要重新申請退稅。

根據稅捐處觀察,退稅支票在半年內沒兌領的機率最高,因此最近半年曾經繳納地方稅款的台北市民眾,可到台北市稅捐處網站上的「便民服務」中,查詢台北市地方稅退稅,只要用身分證號碼查詢,說不定可發現一筆「意外之財」。

稅捐處官員表示,退稅支票自簽發年度終了屆滿一年,仍未兌領就會逾期失效,退稅款將會被解繳市庫,民眾無法持退稅支票到金融機構兌領退稅,在台北市稅捐處網站中也查詢不到有退稅未領。

不過民眾不用太過擔心,因為退稅支票如果遺失,可以向台北市稅捐處申請補發;如有未兌領退稅支票者,應儘速兌領。超過兌領期限被解繳市庫,還是可以向稅捐處重新申請退稅。

台北市稅捐處也強調,平時會以電腦全面檢核所有繳納稅款案件,如有重複繳納或滯納金及利息計算錯誤情形,均主動辦理退稅。

【2010/05/17 經濟日報】



綜所稅 逾七成未繳納

9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從5月1日起跑,至今申報期間已過一半,不過根據財政部統計,截至5月14日為止,僅有122.7萬戶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以去年總申報數546萬戶來計算,還有七成以上民眾尚未繳稅。

財政部表示,目前共有122.7萬戶納稅義務人申報綜所稅,其中以北區國稅局的申報件數最多,已有41萬戶民眾申報繳稅,中區國稅局申報31.35萬件、南區國稅局24.5萬件,台北市國稅局16.47萬件,高雄市國稅局則有9.4萬件。

今年各地區國稅局加班收件時間是5月24日至5月28日及5月31日各日中午,5月31日申報截止日延長收件至晚上7點。為提升收件服務品質,申報期間的上班日中午,各地區國稅局將視納稅義務人臨櫃申報情形,彈性調整人力提供收件服務。

國稅局官員也呼籲,距離結算申報截止日只剩兩個星期,預期這兩周各地區國稅局將會湧入大批申報人潮,為節省現場排隊等候的時間,最好還是利用憑證透過網路報稅,省時又輕鬆。

南區國稅局強調,今年是首度試辦扣除額資料查調,提供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資料供民眾做為報稅參考,若查詢資料與實際資料不符或有缺漏者,仍應自行檢附繳費單據或繳納證明書正本(教育學費得為影本)辦理申報,以免影響扣抵稅額權益。

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民眾只要利用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可直接下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得資料,及部分扣除額資料(例如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省去逐筆登錄的麻煩,網路報稅還可優先在7月底第一批退稅。

【2010/05/17 經濟日報】



2010節稅/未上市櫃所得 漏報低報都難

海外所得是今年才納入個人最低稅負制,但個人最低稅負已實施數年,各項稅基中,過去最容易出現爭議的是 「未上市櫃公司的證券交易所得」。提醒納稅人注意,這項所得不僅難以漏報,而且連交易金額和成本都被國稅局掌握,不容易低報。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已經是國稅局每年查核最低稅負申報的重點項目,只要當年度轉讓股數龐大,國稅局還會成立專案查核。

提示成本對自己有利者,就提示成本,對自己不利就設算所得,這是一般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的原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的申報當然也不例外。就有不少人對原始成本不復記憶,設算所得申報,但國稅局卻有能力找到原始成本,重新計算所得,開單補稅。

根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若已提供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當作所得額,併入個人的最低稅負中一起申報。如果連實際成交價格都沒有辦法提供,國稅局會以買賣交割日的公司資產淨值計算為收入,再用收入的75%當作所得額。

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用成交價格的20%當作收入申報,是符合規定。但國稅局若能找到原始成本,就得以按實際成本計算所得補稅。國稅局要取得實際成本並不難。

公司每年5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都必須申報「公司股東股票轉讓通報表」,包括股票的出讓人、取得價格、出讓股數、轉讓原因等各種資料,這些資料都會被國稅局妥善保存,就算股東是在多年後買賣股票,因為個人沒有記帳習慣,對於當年的取得成本已經不復記憶,但國稅局可是會幫你記得一清二楚。

舉例來說,王先生八年前以每股10元的價格取得未上市S公司股票,去年以每股20元價格轉讓,實際上獲利10元,但卻以無法證實原始取得成本為由,直接用實際成交價格20元的20%,申報每股4元為所得額。若被國稅局查獲,就會將王先生的未上市股票交易所得,從每股4元調高為10元,並加以補稅。屬於認定調整問題,不涉及漏報或短報,只會補稅,不會罰款。

因此,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的交易所得,最好還是以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當作所得額。申報時,別忘記檢附收款、付款記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以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不過,未上市櫃公司的股東們也不用太擔心,因為最低稅負每年有600萬元的扣除額,十年加起來高達6,000萬元,所以在可控制的情況下,可以試著控制出售的所得額在每年600萬元以下,當年度就不會有額外的所得稅負。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暨法律服務部副營運長郭宗銘講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全文摘自《2010節稅寶典》。)

【2010/05/17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自動補報繳營業稅 免罰

屏東市張小姐問:已辦理營業稅申報後,自行發現有短報、漏報銷售額及未申報之進項稅額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短報、漏報銷售額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營業人自行補報補繳,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者,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另當期未申報之進項稅額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

【2010/05/17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發票地址非店址 可檢舉

台南市陳小姐詢問:前天至某加油站消費,店家開立收銀機發票所載營業地址與該店地址不同,可否向國稅局檢舉逃漏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業人開立發票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使用收銀機開立發票,已列印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者,免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又依財政部台財稅第831588330號函規定,經核准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總機構得向其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在發票上印製各縣(市)代表店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專用章,除各縣(市)間已印有代表店章之發票不得相互流用之外,應在發票上註明該店章為某縣(市)之代表店、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文號並載明免費服務電話,以供消費者隨時查詢實際銷售分支機構之基本資料。陳小姐取得發票如非屬上述情形,就可能有違章情事,歡迎向國稅局提出檢舉。

【2010/05/1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