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1日 星期日

2010.03.22稅務新知

外商來台參展 將可退稅5%
中區菸酒稅查漏 瞄準源頭
稅務問答/管理處分信託財產 銷貨開立發票
稅務問答/死前兩年贈與配偶 併入遺產申報


外商來台參展 將可退稅5%

鼓勵外商來台參展並消費、觀光,政府將提供退稅優惠,並可望在上半年內付諸實施。依據規劃,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商來台舉辦商務活動,累計一年內相關支出達20萬元以上,即可享5%營業稅退稅優惠。

財政部強調,這項政策有助刺激經濟、增加外籍企業或觀光客來台消費、觀光,同時為協助國內企業拓展商務活動,將訂定互惠條款,即限制外商企業在台享有退稅優惠,需以對方國也提供台商相等優惠為限。

據指出,目前已有德國聯邦財政部同意將給予台商加值稅退稅優惠,退稅率達貨物或勞務價值的19%。基於這項政策有助我國經貿活動,立法院將在本周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審查,本會期內可望順利完成立法。

依據行政院函送財政部所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 條之1修正草案,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其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營業稅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本互惠原則申請退稅。

財政部初步規劃,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商企業,符合互惠退稅要件者,其在台舉辦包括展覽或出差、考察、市場調查、招商或行銷說明會等臨時商務活動,所需場租、交通、食宿等貨物或勞務的消費金額,一年內累計達20萬元(營業稅額約為1萬元)到40萬元(營業稅額約為2萬元)左右,即可申請退稅。

國際間包括德國與亞洲地區的南韓,也有相同立法例。以韓國為例,其退稅額基本門檻需營業稅額折合新台幣達8,190元、德國則為1,000或500歐元。官員指出,財政部規劃基本退稅額為1萬元以上,應屬適中。

財政部強調,受限我國租稅協定簽署國較少因素,台商過去到歐洲國家參展,必須改用日商或韓商名義參展,才能享有其營業稅退稅優惠。未來只要立法實施後,台商到全球各地拓展商務,只要對方國提供相同退稅優惠,台灣也會相對給予退稅,不需再以其他國家名義參展,不但能降低營運成本,更有助提高國際競爭力。


【2010/03/22 經濟日報】



中區菸酒稅查漏 瞄準源頭

菸酒稅已在去(98)年降稅,但仍有不法廠商逃漏菸酒稅。中區國稅局已鎖定菸酒產製及進口業者通路商,下(4)月開始查緝價格低於菸酒稅的低價菸酒。

中區國稅局表示,為考量民眾用酒安全及維護市場公平機制,中區國稅局決定4月1日起,針對轄內販售低價菸酒的通路盤商專案進行追查,防止業者逃漏菸酒稅。

中區國稅局副局長蕭樹村表示,過去國稅局查核逃漏菸酒稅,都是從零售商端進行查核,抓到的畢竟有限。今年中區國稅局決定從「源頭防堵」,改從菸酒的製造商或是進口商下手。

根據稅法規定,菸酒產製或進口業者不論規模大小,一律應領用統一發票,並於開立統一發票時,載明菸酒的品名及規格。為促使業者據實給予及取得憑證,建立正確的課稅憑證制度,依法規定應給予他人憑證卻未給予;或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只要被國稅局查獲,將依國稅局認定逃漏稅的總額,處5%罰鍰。

蕭樹村進一步解釋,中區國稅局主要是查核菸酒產品的價格是否過低,如果市售米酒或紙菸售價,低於應繳納的菸酒稅額,顯然就是沒有繳納菸酒稅。

去年菸酒稅法修法調降蒸餾酒的菸酒稅,自98年6月1日起,蒸餾酒類的菸酒稅,已由每公升徵收185元,改依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台幣2.5元。目前市面最常見的販售米酒,大多為一瓶0.6公升,酒精度19.5度,原本每瓶應課徵菸酒稅111元,現在只要課徵菸酒稅29.25元。至於市售紙菸,一般為20支裝,每包菸酒稅為11.8元,菸品福利健康捐為20元,再加上營業稅1.75元,進口菸還要課徵2元關稅,合計每包菸應課徵稅捐約為35元。因此,若米酒的價格低於29.25元、香菸售價低於35元,就可能是逃漏菸酒稅。

蕭樹村也提醒,經營販售菸酒的營業人,除應避免取得來路不明之菸酒外,向產製廠商或進口商進貨菸酒時,應取具進項憑證,並於銷貨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被查獲受罰外,如無法提出菸酒來源證明者,也有可能會被認定為產製或走私菸酒,而遭到國稅局處罰。

【2010/03/2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管理處分信託財產 銷貨開立發票

岡山方先生問: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之1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將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收益交付受益人,核非屬受益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的代價,受益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課徵營業稅。

【2010/03/2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死前兩年贈與配偶 併入遺產申報

臺南市東區趙小姐問:財產贈與配偶,是否要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課徵贈與稅,但贈與人若於贈與事實發生後兩年內過世,該贈與的財產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課稅。前述應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的贈與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前,若已向稽徵機關申請或經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屬已申報贈與稅案件,若繼承人漏未將該筆財產併入遺產申報,除補稅外免予處罰;但若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而繼承人又漏未將該贈與之財產併入遺產申報,即屬漏報,除補徵遺產稅外,應按所漏稅額處兩倍以下之罰鍰。

【2010/03/22 經濟日報】

2010年3月18日 星期四

2010.03.19稅務新知

緩課股集保 須報營利所得
重購地退稅 北市下月清查
享印尼優惠稅率 要換表格
稅務問答/收購二手商品網拍 純營利要課稅
稅務問答/房屋無償供公司用 參照租金繳稅


緩課股集保 須報營利所得

股東若將緩課股票送存集中保管,當年度別忘記申報為個人營利所得,以免因逃漏所得稅被處罰。不過若是董事、監察人送將緩課股票送存集中保管,就不受此項限制

台北市國稅局主任秘書林建興指出,股東取得符合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緩課股票後,若將緩課股票送存集中保管,因緩課股票會被註銷,國稅局會視同股東移轉股票,即使並無實質所得,仍應於送存集中保管年度,申報營利所得。

台北市國稅局最近審理一宗甲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行政救濟案,甲君主張,他向稽徵機關查調96年度所得資料時,其中營利所得是取自A公司的緩課股票,甲君因認為他是將緩課股票送存集保,並無實質所得,才會將該筆所得自96年度申報資料中移除,並非故意漏報,申請免處罰鍰。

林建興解釋,依據財政部87年發布的解釋令規定,公司股東取得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或原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規定的新發行記名股票,如在取得後,不欲享受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之獎勵(放棄緩課),或是於取得後,將緩課股票送存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保管時,應在放棄緩課年度,或是送存集中保管年度,申報為股東個人的營利所得,課徵所得稅。

不過,這項規定也有例外情形,若是董事或監察人,將緩課股票送存集中保管,因為會特別註記,不像一般投資人有移轉股票的問題,就不用申報為當年度的營利所得。

北市國稅局認為,甲君是A公司股東,於84至86年間取得該公司緩課股票,並於96年12月31日將緩課股票送存集中保管,依稅法規定,應將此營利所得併入96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

加上甲君已經向稽徵機關查調的96年度所得資料中,確有該筆漏報的營利所得,甲君卻未依查詢所得資料據實申報,才會導漏報所得的過失發生,因此不願給予甲君免罰寬惠,並駁回其復查。

林建興提醒,股東如取得緩課股票,而後送存集中保管者,應在當年度申報為營利所得,併入送存集中保管年度一起報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2010/03/19 經濟日報】



重購地退稅 北市下月清查

台北市稅捐處從4月1日起,將全面清查台北市核准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列管案件,若經查獲重購的土地,在五年內有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台北市稅捐處將追補退還的稅款。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官員說明,為減輕民眾的換屋負擔,凡是兩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或自營工廠用地後,符合一定條件者,均可向原出售土地所在的稅捐處,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的土地增值稅款。但為避免土增稅退稅措施遭到濫用,土地重購退稅案件完成退稅後,稅捐機關一律列管五年,土地所有權人於列管期間內,將重購的土地出售或轉作其他用途,經稅捐機關發現,即會追補退還的稅款。

土地增值稅是台北市最重要的地方稅收來源,為防止納稅人利用重購退稅手法規避應納土地增值稅,官員指出,台北市稅捐處每年都會辦理專案清查,清查重點為重購土地有無移轉他人、贈與配偶、出租或營業等改作其他用途情形。

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兩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的土地增值稅款。

【2010/03/19 經濟日報】



享印尼優惠稅率 要換表格

財政部提醒國人,如有印尼地區所得並希望適用租稅協定優惠稅率者,即日起需改換印尼官方文件,回台取得居住者證明。

目前我國開立居住者證明,是由國稅局依照統一格式,並以英文形式提供民眾做為所得來源國家報稅依據,財政部說,由於印尼政府已經發布正式公文要求各租稅協定締約國,採用該國制式文件,提醒國人也應配合。

財政部賦稅署昨(18)日表示,印尼財政部賦稅署來函指出,自西元2010年起,非居住者納稅義務人如主張依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協定減免所得稅者,應使用印尼政府規定的書表,且納稅義務人為締約國的居住者身分,應由該締約國稅務機關在其書表上填報並簽章,以茲認證。

舉例來說,印尼籍新娘嫁至台灣後,居留天數滿183天者即屬台灣的居住者,印尼籍新娘如在印尼仍有存款,可以台灣居住者身分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其在印尼金融機構的存款,即可按較低的10%課稅。

因此,在申請適用租稅協定所需的居住者身分證明時,即需依印尼官方提供的統一格式,向台灣的國稅局申請核蓋居住者證明章。

這項改變是因印尼政府為確保證明所載內容,符合其稅務稽徵的要求,避免發生偽造情形,要求各租稅協定締約國配合在其制式書表申明納稅義務人的居住者身分。

臺印租稅協定於1996年生效,我國居住者如有印尼來源所得,可向印尼稅務機關主張適用臺印租稅協定,以享受包括股利、利息及權利金等各項所得減免稅利益。

【2010/03/1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收購二手商品網拍 純營利要課稅

桃園市李小姐問:個人在網路上拍賣家人用過的二手商品要課營業稅嗎?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基於租稅公平性考量,財政部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6條第1款)。但如網路拍賣賣家是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並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的範圍,故無營業稅課徵問題。但如拍賣網站賣家是專門經由其他管道收購二手商品,再透過網路拍賣賣掉,賺取利潤,就符前述課稅構成要件,這種行為要課稅。

【2010/03/1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房屋無償供公司用 參照租金繳稅

內埔鄉王小姐問:公司股東將自有房屋無償供公司使用,是否應繳納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條文中所說的「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因此,公司股東將自有房屋無償供公司使用,因公司組織屬營利事業,故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2010/03/19 經濟日報】

2010年3月17日 星期三

2010.03.18稅務新知

豪宅增房屋稅 北市達共識
進口短報佣金 補繳即可
稅務問答/選案查核下月登場 鎖定小型企業
稅務問答/公司地震損失 30日內須報請勘查


豪宅增房屋稅 北市達共識

針對台北市擬提高豪宅房屋稅,台北市稅捐處昨(17)日召開第二次稅政精進研討會,與會學者專家對於調高豪宅房屋稅達成共識,且針對豪宅中部分住戶有營業用的情形時,全棟仍按高級住宅評定現值,此外,若整棟超過三成戶數不服被認定為豪宅,可提請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臨時會審議。

台北市稅捐處昨日邀請財政學者、稅政專家及業務相關專業人士,召開第二次稅政精進研討會,除了討論眾所矚目的豪宅房屋稅課徵方案,並檢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

台北市稅捐處長謝松芳表示,台北市稅捐處提出的「高級住宅房屋稅課徵方案」,獲得學者專家的肯定,認為是「財產稅的最低稅負制」,雖然中長期目標,應考量調高房屋稅基、調降稅率,但學者也同意,在現行架構下,應合理課徵房屋稅,而不是課徵豪宅稅。

謝松芳也轉述與會者認為,高級住宅認定的方式,必須要屬於鋼筋混凝土以上構造等級,不用市價或面積、不含商業大樓,並且逐棟實地認定,並且排除已加成課稅的別墅。至於高級住宅認定的八大標準,分別為「獨棟建築」、「外觀豪華」、「地段絕佳」、「景觀甚好」、「每層戶少」、「戶戶車位」、「保全嚴密」、「管理周全」。

至於高級住宅認定上,若徵納雙方遇有爭議,因高級住宅是採逐棟認定,若是單戶有爭議,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提起行政救濟,如不服戶數達到該棟30%以上時,經稅捐處認為情節合理,將委請公正單位鑑定後提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之臨時會審議。

謝松芳說,為對高級住宅合理課徵房屋稅,北市稅處也正進行網際網路及臨櫃問卷調查,截至目前為止,已有近3,000 位民眾表示意見,並獲得八成民眾的支持。台北市稅捐處將蒐集學者專家與輿論意見後,在8月中旬提報台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議。

【2010/03/18 經濟日報】



進口短報佣金 補繳即可

財政部表示,進口貨物未將關稅法規定包括佣金等費用,計入完稅價格內申報,經海關調整計入關稅完稅價格課徵關稅,並據以補徵貨物稅案件,除屬於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發票等惡性逃漏者,只需補繳貨物稅免再處漏稅罰。

在這項解釋令之下,進口人若在申報完稅價格時,因漏未計入手續費、買方負擔的佣金等費用,產生漏報關稅、營業稅及貨物稅者,非屬惡性重大行為,均可免罰。

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應計入的費用,包括買方負擔的佣金、手續費、容器及包裝費用、買方無償或減價提供賣方用於生產或銷售進口貨物的物料及勞務、等。

由於現行進口貨物應課徵的貨物稅,是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的數額作為貨物稅基,並由海關在貨物進口時代徵。因此,財政部同意海關依法調整關稅完稅價格及補徵關稅,進而據以補徵貨物稅的案件,如屬未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處罰者,即免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處罰。

【2010/03/1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選案查核下月登場 鎖定小型企業

仁德鄉邱小姐來電詢問:今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何時開始,查核重點為何?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一年一度的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將於4月1日展開,今年將加強查核利用小型企業規避稅捐的營業人。該所指出,部分營業人為分散營業收入,設立多家小型企業代為開立統一發票,或與小型企業間無交易事實,卻以小型企業開立的不實統一發票扣抵銷項稅額或虛報營業成本或費用,今年也將列為重點查核對象。基於愛心辦稅,即日起至3月31日止為專案輔導期間,凡是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營業人自行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免予處罰。

【2010/03/1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公司地震損失 30日內須報請勘查

臺南縣白河鎮某公司傅小姐問:營利事業遭受地震災害損失應如何列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受災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受災的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也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另依98年11月18日修正發布的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規定,未報經派員勘查,而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得核實認定。

【2010/03/18 經濟日報】

2010年3月16日 星期二

2010.03.17稅務新知

三項扣除額 開放網路查調
大型廣告 北市將收許可費
房屋現值不逾20萬 降稅
稅務問答/取得非交易發票 無進貨恐負刑責
稅務問答/營業人收違約金 須開統一發票


三項扣除額 開放網路查調

受資料來源提供受限影響,5月申報98年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公、民營企業受雇員工、榮民等第一及第六類被保險人的全民健康保險費,可以上網路查調,免再自行蒐集;其餘健保被保險人,仍要自行提供健保費單據才能節稅。健保費可減稅金額,依法沒有上限,可以全額扣除。另外5月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財政部首度開放全國150萬個選擇列舉扣除額的申報戶,可以查調購屋借款利息、大專院校學費及保險費扣除額,免除自行蒐集繳費單據的麻煩,即可享有扣除額的節稅利益。

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表示,納稅人可利用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使用綜所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透過網際網路下載,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櫃台查詢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大專以上院校的教育學費扣除額資料,做為報稅參考。

由於今年首度試辦,列舉扣除額單據受限於資料不足,部分保險費不在今年提供查調之列,財政部提醒納稅人仍要自行蒐集,以免影響減稅權益。無法提供保險費扣除額資料的範圍包括:

一、健保費:第二類到第五類被保險人,包括第二類: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的外僱船員。第三類: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第四類: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二個月的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間的軍人遺族、服替代役期間的役男。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的低收入戶成員。

二、健保費以外的其他人身保險,未列入查調範圍者則有產物保險公司承保的人身保險、軍人保險及學生平安保險。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所查詢的扣除額資料,僅能做為申報時的參考,不符合列舉扣除額列報卻申報扣除者,稽徵機關仍會依法剔除。

納稅人只要依查詢的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申報扣除,即可免檢附其繳費單據,但申報購屋借利息者,除利息單據外,其他證明文件仍應依規定檢附。若申報扣除金額與查詢金額不符者,則應自行檢附繳費單據或繳納證明書正本申報。

【2010/03/17 經濟日報】



大型廣告 北市將收許可費

台北市首創的「景觀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昨(16)日經台北市政會議審議通過,未來台北市建築物設置大型廣告,依法可向申請人收取「設置許可費」,以及營運費用千分之2的「景觀影響費」,在台北市議會通過後,最快明年初就可以施行。

政府目前正在推動全國性的「景觀法」草案,但台北市正在進行改變台北市容的「台北好好看」系列計畫,加上迎接下半年台北市舉辦「國際花卉博覽會」,台北市政會議率先通過都市發展局、法規會提案的「台北市景觀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一共27條。台北市長郝龍斌表示,將儘速送市議會審查,希望列為下個會期優先審查法案。

台北市許多商辦、賣場及住宅大樓,都會設置大型廣告物,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長丁育群指出,台北市景觀管理自治條例實施後,大型廣告物依法可向申請人收取「設置許可費」。

這項法案通過後,最快明年初實施,初期將以自然生態、景觀軸帶、具特色街道廣場、古蹟、歷史建物、聚落等策略景觀地區,優先納入實施範圍。丁育群指出,台北市政府初期會編列1億元的「景觀管理維護基金」,補助策略景觀地區的相關業者、屋主改善環境景觀,以後逐年靠收取的「設置許可費」及「景觀影響費」因應。

【2010/03/17 經濟日報】



房屋現值不逾20萬 降稅

為避免房屋稅率調整方案形成只升不降的現象,財政部決定回復住家用房屋稅率為五級稅率,評定現值在10萬元到20萬元間者,稅率下降為1.1%,未來仍可享有降稅利益,估計全台有190萬戶受惠。

財政部15日甫與地方稅捐機關達成共識,住家用房屋稅率將從單一稅率1.2%,調整為自1.2%到1.8%等四級稅率,房屋評定現值在100萬元以下者,稅負不增不減;超過100萬元以上者,房屋稅率自1.2%上調為1.3%到1.8%不等。

不過,由於財政部與地方稅捐機關達成的共識,將會形成「只升不降」無人減稅的局面,財政部昨(16)日向國民黨團報告房屋及地價稅相關改革方案時,決定恢復原規劃的住家用房屋第一級1.1%稅率,適用對象則以房屋評定現值10 萬元到20萬元間的所有人為限,預估全台將有190萬戶可因此微降房屋稅。

以房屋評定現值20萬元者為例,目前按1.2%稅率計算,一年要繳納的房屋稅為2,400元,調降為1.1%之後,稅負下降為2,200元,一年可以減少200元房屋稅款。

在財政部重新調整住家用房屋率後,未來做為住家用的房屋,仍將分成五級課稅,包括: 評定現值10萬到20萬元,稅率為1.1%;20萬元到100萬元,稅率為1.2%;100萬元到400萬元,稅率為1.3%;400萬元到800萬元,稅率為1.5%;800萬元以上,稅率為1.8%。評定現值10萬元以下者,仍享免稅。

【2010/03/17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取得非交易發票 無進貨恐負刑責

佳里鎮陳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取得非實際交易人開立之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怎麼辦?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98年12月7日台財稅字第09804577370號令釋規定,將以有無進貨事實來認定。營業人如經查明有進貨事實者,應依營業稅法第19條取得不得扣抵進項發票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取得合法憑證規定,除補徵本稅外,尚依上述規定漏稅罰及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如經查明無進貨事實者,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虛報進項稅額規定補徵本稅及處罰外,倘查獲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事證,將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移送偵辦刑責。

【2010/03/17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營業人收違約金 須開統一發票

宜蘭市黃先生問:本公司廠房出租,承租人違約加收違約金,是否要開統一發票?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營業人出租廠房,因承租人違約加收違約金,係因廠房出租所產生的收入,應列入銷售額報稅。該分局表示,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已有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違約、延遲付款而加收違約金、利息係屬上開稅法規定銷售額範圍,應於加收違約金、利息或解約沒入押金時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2010/03/17 經濟日報】

2010年3月15日 星期一

2010.03.16稅務新知

多屋族 地價稅負擔將增加
私有地變巷道 居然還要稅
稅務問答/變更營業地前 向原主管機關報稅
稅務問答/使用自售電器 業務所需免發票


多屋族 地價稅負擔將增加

多屋族未來適用自用住宅優惠地價稅的優惠將被限縮。財政部與地方稅捐機關達成共識,決定限縮自用住宅土地,按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稅的設籍條件,多屋族首當其衝,節稅空間被壓縮,地價稅負將上升。

經濟日報/提供

依據現行稅法,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適用範圍以一處為限,但各處的設籍限制,除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須合併在一處設籍外; 土地所有權人的成年子女或父母等直系尊親屬並不受限。

財政部已經決定,未來將比照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的設籍條件,成年子女與父母等直系尊親屬,也都限制須與配偶共同設籍,不能再分開設籍。

舉例來說,甲有五棟大樓公寓,合計面積在3公畝(約90坪)以內,且均做自用住宅使用,甲有二名成年子女並均已婚,依照目前的稅法規定,五棟自用住宅中,甲雖須與其妻子同設一處,另外四棟自用住宅只要分別以其子女與各自配偶設籍,就可全數按優惠稅率課稅。

不過,在財政部決定限縮自用住宅用地優惠,強制夫妻只能在一處房地設籍後,甲的五棟房屋只有三棟可以按低稅率課稅;另外二棟在無人可設籍之下,要改按一般稅率繳稅。

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地區面積在3公畝(約90坪)、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公畝(約210坪)者,符合土地做自用住宅使用與設籍要件,即可按千分之二稅率繳稅,較一般用地的地價稅輕四倍。

以上述案例為例,甲原本五棟房地都可按千分之二稅率課稅,但限制夫妻(包括成年子女與直系尊親屬)只能在一處設籍後,甲的房地產有近半數要按較高的千分之十稅率繳稅,稅負自然較以往上升許多。

財政部是依據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達成的共識,決定對高房產持有人利用設籍便利,充分享受低稅率優惠現象予以限縮。財政部認為,夫妻共同生活於一處是人之常情,因此亦應同設一戶較為合理。

儘管如此,擁有兩處以上自用住宅的民眾,想要節稅仍要靠尋找設籍親屬,成年子女、父母等直系尊親屬名下若無自有房產,仍是目前優先辦理設籍的首選對象。

【2010/03/16 經濟日報】



私有地變巷道 居然還要稅

不少私有地已無償成為供公眾通行的既成巷道,但「土地稅減免規則」認定其屬建築基地之一的法定空地,仍要求地主繳交地價稅。地主紛紛陳情,台北縣政府建請財政部賦稅署修法,放寬法定空地既成巷道免稅。

台北縣副縣長李四川批評:「既成巷道的法空被追稅,就是民怨所在。」北縣財政局長江美桃說,過去只要既成巷道都免徵地價稅,至民國70年間回歸建管規定,只要既成巷道屬法定空地,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仍不適用免稅。

「我的地已免費提供大家當道路使用,為何還要繳稅?」「過去免稅,為何現在要繳稅?」地主不服,紛紛提起行政救濟,台北縣去年就有58案同類案件正在復查、訴願或打行政訴訟,稅金總計近2,632萬元。

【2010/03/1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變更營業地前 向原主管機關報稅

某公司會計烏小姐來電詢問:因其將於2月底自台北市遷入臺北縣三重市,其3月要申報1、2月營業稅應向何地稽徵機關申報?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營業人變更營業地址,在未辦竣變更公司登記或營業登記前,仍應向原主管稽徵機關繼續購用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稅款;如已辦妥營業地址變更,其主管稽徵機關應即為遷入地主管稽徵機關,依財政部86年8月21日台財稅第860459183號函釋規定,有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應退或留抵稅額等事項,應一併向遷入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2010/03/1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使用自售電器 業務所需免發票

臺南市某電氣公司陳小姐問:最近天氣漸趨悶熱,我們公司想將原本預備銷售之冷氣機轉供辦公室使用,算不算銷售貨物,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業人將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該貨物之領用如為業務上所需,為簡化作業,除設帳記載外,可免按自我銷售規定開立發票,惟如非供營業或辦公場所等使用,則必須依規定開立發票給自己,其進項稅額並依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得提出扣抵。該電器公司因供銷售之冷氣機轉供辦公室使用,係業務上所需,故可免按自我銷售規定開立發票。

【2010/03/16 經濟日報】

2010年3月14日 星期日

2010.03.15稅務新知

會計師:接軌IFRS 速修法配合
損害賠償金 勝訴就應列收入
基本稅額 免加徵滯怠報金
員工分紅配股 免報最低稅負
稅務問答/薪資報執業所得 自動補繳免受罰
稅務問答/未理結算申報 不適用列舉扣除


會計師:接軌IFRS 速修法配合

金管會正積極推動企業導入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未來將影響保留盈餘的稅務處理,以及股東的盈餘分派。會計師建議,主管機關應配合修改所得稅法、商業會計法、公司法等,以免企業必須為申報未分配盈餘稅負,多維持一套報表,成本將跟著增加。

經濟日報/提供

依金管會在去年底邀請有關主管機關討論的結論,企業首次適用IFRS,依規定追溯調整,導致開帳的保留盈餘增加時,不會影響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的稅後損益,未分配盈餘的計算也不受影響,也就是說,並沒有未分配盈餘加徵10%的問題;而公司在以往年度分派出去的盈餘,也無超額分配的問題。

不過,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郭雨萍提醒,企業導入IFRS導致保留盈餘變動,還是會影響稅額扣抵比率的計算,以及投資人的可扣抵稅額。

根據我國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自87年起,公司若當年度有未分配盈餘,應加徵1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所謂的「未分配盈餘」,指的是「公司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的稅後純益,扣除得減除項目後之餘額」。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商業會計法規定的稅後純益,不等於依IFRS規定處理的稅後純益,若法令不配合修改,企業導入IFRS時,會計系統就必須為申報未分配盈餘稅,多維持一套報表,成本也會跟著增加。郭雨萍指出,根據IFRS規定,特定交易會計處理原則,直接調整保留盈餘即可,而非入帳於當期損益科目,因此企業在導入IFRS過程中,將會衍生保留盈餘的稅務面及盈餘分派議題,是企業必須關注的焦點。

郭雨萍建議,為因應IFRS導入,現行相關的所得稅法、商業會計法、公司法及證管法令,應一併考量修正或說明適用的範圍,否則企業導入IFRS後,可能會產生額外成本及租稅負擔。

此外,若按照IFRS規定,公司要追溯調整增加以前年度保留盈餘,但現行營業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1條規定,前期損益調整收入或損失,直接列入資本公積或累積盈虧科目者,應作帳外調整,分別列入本期營業外收入或損失。不過,企業導入IFRS開帳時的保留盈餘若有增加,必須評估該年度所增加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然而保留盈餘的調整後,到底是應課稅性質或非課稅性質,如何區分仍有疑義。

【2010/03/15 經濟日報】



損害賠償金 勝訴就應列收入

公司提起損害賠償官司勝訴,應在法院判決,確定對方應給付損害賠償金及至清償日利息時,列報為當年度的收入,不能等到收到賠償金才列報收入,為時已晚。

南區國稅局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所稅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在94年初,因上游廠商乙公司違約致遭受損失,甲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給付訴訟,一審法院判決乙公司應給付甲公司損害賠償金及利息,合計1,100餘萬元,雖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後仍被駁回,該項判決並於96年間確定,甲公司可取得賠償金及利息共1,100餘萬元。不過,南區國稅局卻查獲,甲公司未申報為96年度的收入。

甲公司表示,此項訴訟雖於96年獲得勝訴,但在97年間才實際收到賠償金及利息。南區國稅局認為甲公司應在96年度列報該筆收入,仍將該筆賠償金調整於96年度,不過因甲公司已於調查前列報為97年度收入,免予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公司組織的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另外,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7條規定,凡應歸屬於本年度的收入或收益,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因此,當公司的民事賠償訴訟獲得勝訴,判決獲賠金額在判決確定時,其應列為收入的權責也同時發生,公司必須依規定併計為當年度收入。

國稅局官員強調,請求給付的訴訟,為了後續執行方便,法院判決書主文會記載具體特定的給付金額,因此,公司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時,即取得金額明確的損害賠償債權,依權責基礎即應列為公司收入。

【2010/03/15 經濟日報】



基本稅額 免加徵滯怠報金

財政部已經規定,企業因未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導致漏報時,當稅捐機關核定其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時,兩者之間的差額免加徵10%的滯報金或20%的怠報金。

我國自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後,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應一併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財政部指出,企業若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時,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同時核定其一般所得稅額及基本稅額予以補稅。依據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漏報一般所得稅額需加徵10%滯報金或20%怠報金,但當稅捐機關核定的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兩者間的差額,不必再加徵滯、怠報金。

財政部說,這是因為現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並無應加徵滯、怠報金的規定,基於租稅法定主義,企業若未辦理結算申報,而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的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其差額應免比照加徵滯、怠報金,以符現行法令規定。

不過,財政部提醒納稅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雖無加徵滯怠報金規定,但同條例第15條仍有漏稅罰的處罰條款,納稅人仍應依規定按時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2010/03/15 經濟日報】



員工分紅配股 免報最低稅負

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今年1月1日起,員工分紅配股全部改按「時價」課徵薪資所得稅。配合新制上路,員工明年報繳今年所得稅時,分紅配股與面額10元的差額,不需申報最低稅負所得稅。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今年以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員工分紅配股只按面額10元課所得稅;但市價超過面額的金額,如果應稅加免稅所得超過600萬元,要繳20%的最低稅負。

為配合促產條例去年底結束,財政部官員說,今年1月1日起,個人取得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應按「時價」視同薪資所得,併入一般個人綜合所得,按累進稅率課稅,稅率最高40%。

官員表示,所謂的「時價」,不同的股票認定的 原則也不一樣。首先是上市、櫃股票,時價是交付股票日的收盤價,交付股票日無交易價格,改為交付日後第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興櫃股票為交付股票日的加權平均成交價,交付日無交易價格改為交付日後第一個交易日的加權平均成交價。

此外,其他未上市、櫃或非興櫃股票,時價為交付股票日之前1年內最近1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2010/03/15 聯合報】



稅務問答/薪資報執業所得 自動補繳免受罰

高雄縣阿蓮鄉林小姐電詢:將薪資所得誤填報為執行業務所得,是否會處罰?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實務上發現部分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的金額全數填報為執行業務所得,並列報必要費用20%,致生短漏報所得及短繳稅款,依財政部函釋規定應補稅處罰。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99年5月1日至31日展開,納稅人如對於收到的扣繳憑單內容有疑問,可先向扣繳單位查詢,扣繳單位如有誤填,則應辦理扣繳申報更正;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有誤填扣繳憑單之所得類別而短報所得者,應儘速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補稅外並遭受處罰。

【2010/03/1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未理結算申報 不適用列舉扣除

善化鎮楊小姐來電詢問:未辦理結算申報可否適用列舉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不適用列舉扣除規定。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申報前,採用列舉扣除額計算結果,無應納稅額,誤以為無需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以未申報案件適用標準扣除額核定,通知其補稅並處以罰鍰情形,時有所聞。為維護自身權益,欲採列舉扣除的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2010/03/15 經濟日報】

2010年3月11日 星期四

2010.03.12稅務新知

現金捐款私校 可全部抵稅
投資抵減 設協調機制
金融憑證 適用網路報稅
賣地買屋 有條件重購退稅
稅務問答/調整書審所得 稽徵機關仍抽查
稅務問答/遊學寄宿費用 不可申報列舉扣除


現金捐款私校 可全部抵稅

捐款給指定的私立學校,抵稅優惠要擴大了。行政院會昨(11)日通過「私立學校法」修正草案,個人或營利事業經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贈學校法人或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現金,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表示,依照現行法令,個人或企業透過私立興學基金會捐款給私立學校時,只要指定受贈捐款的學校,就無法100%減稅。以個人為例,在申報當年度綜所得稅時,可以減稅的捐款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總額的50%為限。

教育部表示,為提高私人捐贈意願、改善私校募款困難,提出修正草案,提高指定捐贈的免稅優惠。未來私校與公立學校減稅待遇相同,將可充實私校資源,改善私校整體教育品質。

教育部強調,捐款給私立學校享有100%減稅優惠,是以現金捐贈為限。

現行「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校的捐贈,在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個人可作為列舉扣除額、營利事業則可列為費用。

可扣減的金額,個人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的50%;營利事業不超過所得總額25%為限。但未指定捐款特定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行政院昨天通過新修正的草案則不再設限,草案中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經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贈學校法人或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現金,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

不過,指定捐款特定學校法人或私校,同一年度受贈自指定捐款達一定金額或比率時,法人主管機關應加派政府代表一人擔任董事或監察人,增加監督機制。


【2010/03/12 經濟日報】



投資抵減 設協調機制

聯發科董事長蔡明介前天提出「蔡四點」,批評政府稅務法令僵化,經濟部快速反應,工業局長杜紫軍昨(11)日表示,將在投資抵減辦法中,建立協調機制,解決業者與國稅局間對於適用抵減的爭議。

蔡明介抱怨,過去聯發科向國稅局申請研發抵減時,經常要與國稅局有一番拉鋸,才能辛苦爭得稅務優惠。

杜紫軍表示,為了減少企業日後適用產創條例與國稅局發生重大爭議。經濟部計畫建立協調機制,針對涉案金額很大或是雙方認知減稅比例差很大的案例,進行協調。

另外,杜紫軍說,會著手訂定研發樣態,減少優惠認定困難。以服務業為例,經濟部會將品牌、市場行銷創新列入研發態樣,官員說,「研發樣態會以負面表列清單呈現,指明那些可適用,那些不可以。

【記者林安妮/台北報導】經濟部工業局長杜紫軍昨(11)日表示,未來服務業者的品牌、行銷與營運模式創新,都有機會適用產創條例租稅優惠,即研發支出可折抵三成營利事業所得稅。

上周宏碁董座王振堂在經濟部次長林聖忠的陪同下,一同拜訪閣揆吳敦義,儘管政府仍無意讓產創第30條復活,不過,吳揆承諾會協助宏碁解決問題。

宏碁主要做品牌行銷,跨國營運總部低稅率優惠取消後,對宏碁的稅負影響比其他三家公司大。

【2010/03/12 經濟日報】



金融憑證 適用網路報稅

財政部表示,98年度綜合所得稅將自5月1日起受理申報,選擇採網路報稅的民眾,綜所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所使用的憑證,除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外,還可利用24家金融機構所核發的金融憑證報稅。

經財政部審查通過,可用於98年度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的24家發證單位,包括:

金控一家:新光金融控股公司。

證券17家:元大證券、日盛證券、元富證券、玉山綜合證券、永豐金證券、兆豐證券、亞東證券、國票綜合證券、統一綜合證券、富邦綜合證券、群益證券、金鼎綜合證券、宏遠證券、第一金證券、凱基證券、臺銀綜合證券、寶來證券。

銀行五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灣土地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

保險一家:南山人壽保險公司。

財政部指出,民眾如為以上任何一家金融憑證用戶,即可在申報期間以該憑證上網下載98年度所得資料、扣除額資料(包括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以便辦理網路報稅。

【2010/03/12 經濟日報】



賣地買屋 有條件重購退稅

換屋族要享受稅法提供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的優惠,前提是在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時,必須名下已持有日後將出售不動產,否則將因不符換屋條件,無法享有退稅利益。

舉例說明來說,甲去(98)年12月20日,在台北市大安區買了一筆自用住宅土地。甲的配偶乙則在今(99)年1月5日,將自己名下的台北縣永和市自用住宅土地贈與給甲。

受贈土地後,甲在今年2月15日,將配偶乙贈與他的永和市土地出售,甲買進大安區土地,出售原由配偶乙持有的永和市土地,財政部說,甲不屬於換屋,不符合退稅條件。

財政部解釋,由於甲在去年12月20日時,買下的是台北市大安區的自用住宅土地,出售的永和市土地則屬配偶乙所有。因為甲出售的是受贈土地,等同去年12月20日買進大安區的土地時,名下並未持有將要出售的永和市土地產權(甲是在隔年1月5日才受贈),因此甲買進大安區土地,只是單純購地行為,並非換屋需求。

依據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先在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二年內出售其原有自用住宅用地,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民眾重購土地能力,所有權人可就其已納原有自用住宅用地的土增稅額度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這項重購退還土增稅優惠,需以在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時,納稅人名下已持有將出售的自用住宅用地為限。

以甲為例,財政部說,若甲當時購買台北市大安區自用住宅用地,是以配偶乙的名義購買,乙再直接出售其位於永和市的房產,即可符合在「他處購買(大安區)自用住宅用地時,名下已持有將出售(永和市)的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即屬換屋行為,可以申請重購退稅。

或者甲在98年購入大安區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大安區土地,並另購一筆自用住宅土地,且新購土地價格高於大安區自用住宅用地時,也可以申請退稅。

【2010/03/1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調整書審所得 稽徵機關仍抽查

旗山陳小姐詢問:其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已自行依擴大書面審核要點規定的純益率調整課稅所得額並於申報期限內繳清稅款,會不會再被調帳查核?

南區國稅局旗山稽徵所答覆:依97年度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規定,對於營利事業自行依擴大書面審核要點規定純益率調整所得額的結算申報案件,稽徵機關仍得依規定辦理抽查。

經列入抽查的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負提示各種證明所得額帳簿文據之協力義務。經抽查如未能提示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呼籲營利事業結算申報雖已自行調整達擴大書審純益率者,仍應依規定備妥各項帳簿文據供稽徵機關查核。

【2010/03/1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遊學寄宿費用 不可申報列舉扣除

湖口孫小姐問:小孩利用暑假到國外遊學,繳交寄宿家庭之住宿費,可否申報列舉扣除?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小孩利用暑假到國外遊學,因不在中華民國「境內」,其繳交寄宿家庭之住宿費不可申報列舉租金支出。

【2010/03/1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