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購地 須保留資金流程
父債子償 採限定責任繼承
樂活節稅》替子女置產 分年贈與持份
合資購地 須保留資金流程
數人合資購買土地要注意,若將土地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至該登記人死亡前,仍未回復土地登記者,一旦未完整保留當初購買土地的資金流程,當心被白課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發現轄區內一名甲君,生前與其他19人共同出資購買土地,並登記在甲君名下,國稅局按甲君死亡時的公告現值,核定該筆土地的遺產價值為3,840萬元,雖然甲君的出資比率為32分之2,但截至甲君死亡時,仍未回復登記於各出資人名下。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除於遺產總額列報該筆土地外,另申報死亡前土地返還的未償債務3,600萬元(3,840萬元×共有人持分30/32),並檢附其他19位合資人與繼承人的調解書,但因調解書只是雙方協議,尚未經調查認定,又無法提示相關出資的資金流程資料,最後中區國稅局不准扣除甲君的未償債務,並予以補稅1,188萬元。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以登記為要件,若被繼承人死亡時登記於其名下的不動產,不管取得的原因為何,均應列入遺產申報。即使登記於被繼承人名下的不動產,實際為多人出資合購者,除該筆土地應列入遺產申報外,還可按他人出資比率占該筆土地核課遺產的價額,列為被繼承人死亡前的未償債務扣除,但應提供確實的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欲合資購地者,應保留完整資金流程等資料,因不動產依規定是以登記為要件,即使是合資購得土地並以其中一人名義登記,在登記名義人死亡後,該筆不動產仍應全數列報為遺產,再就他人出資比率部分,列報為未償務扣除。
【2009/05/13 經濟日報】
父債子償 採限定責任繼承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13)日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債務繼承將全面改採限定責任繼承,也就是說,繼承人未來即使莫名繼承到被繼承人的債務,也只要以繼承到的遺產來償還即可。
現行法令以「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為例外,只要繼承人沒有在知道自己成為繼承人起的三個月內,到法院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就要概括繼承所有債務與財產。
立法院前年通過全面回溯未成年人、禁治產人限定繼承保證債務的法案,去年4月更擴大追溯在去年1月4日前繼承保證契約債務的成年人;此次的修法,將原來是「例外」的限定繼承債務,納為「原則」之一,徹底改寫我國繼承的遊戲規則。
此外,為了避免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贈與給繼承人,減少繼承人所得遺產,以躲避債務,影響債權人權益,草案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兩年內,從被繼承人處受贈的財產,都視為其所得遺產,仍要用來償還債務。
不過,「全面限定責任」是否要全面回溯,法務部與部分立委仍持保留意見,這部分仍待朝野協商。
提案立委吳清池指出,現代社會親人關係較以往疏遠,根據法務部統計,每年至少發生1萬多起繼承爭議案件,為體現民情與社會需要,應該要修正繼承的原則,讓繼承人負限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除去繼承人終身背負繼承債務的不合理現象。
昨天初審通過的條文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被繼承人遺留500萬元債務,但遺產只有100萬元,繼承人只要償還100萬元即可;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連帶責任,也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為了保障債權人,法務部增訂民法第1148條之1,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兩年,從被繼承人受贈的財產,也視為所得的遺產;並新增第1156條之1,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要求繼承人在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一方面是通知繼承人繼承開始,另一方面有利於債權人與繼承人進行清算。
【記者陳芝艷/台北報導】立法院財委會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此,大型行庫主管指出,由於現行民法規定,繼承人已可辦理拋棄繼承,未來新規定三讀通過,對銀行的授信政策影響應該不致於太大。
不過,也有行庫認為,若規定改為溯及既往,對銀行衝擊將會較大,因為銀行不能追償借款人的舊債務,未來銀行若在授信時,可能會考慮更多借款人的條件,如年齡太高、身體不好,恐怕借錢會變困難。
閱報祕書》全面限定責任繼承
「全面限定責任繼承」指繼承人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全面限定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償還範圍,如果遺產超過債務而有剩餘,剩下的遺產仍可分配給繼承人。在繼承人不清楚被繼承人究竟有多少遺產與債務的情況,繼承人可以避免因繼承反被債務拖累。 (記者何蕙安)
【2009/05/14 經濟日報】
樂活節稅》替子女置產 分年贈與持份
因應兩岸三通後帶來的商機,建設公司不斷推出建屋個案,強調休閒功能重於居住功能住宅,如雨後春筍般推出,加上銀行開戶後推出所謂「親子貸款」,促使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買第二棟房屋情況時有所聞。
焦一郎(化名)在94年間,因在股票市場上頗有斬獲,於同年12月在淡水以未成年兒子名義訂購一戶預售屋,總價850萬元,房地公告現值450萬元,訂金約付50萬元,95年1月預售屋完工交屋再付50萬元,剩餘750萬元向銀行貸款分20年償還,每年本金利息約攤還43萬元。
由於本案是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屋,所以經地政機關通報國稅局列為選查案件。稅局依預售屋建造對象,發函向預售屋建商查證給付價款情形,發現焦一郎分別於94年12月、9 年1月間各給付50萬元,總計支付100萬元,所餘款項是以焦君兒子名義向金融機構借款,由於焦君以自有資金為未成年子女購買房屋,且支付100萬元,故依公告現值核課贈與稅4.31萬元{(房地公告現值450萬元-每年免稅贈與總額111萬元)X贈與稅率12%-累進差額16.37萬元=24.31萬元}。
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買預售屋,應特別注意,稽徵機關若發現預售屋的登記者,無足夠所得能力支付房屋貸款,則將以預售屋的「公告現值」(非以實際付款)認定為贈與額。若父母親僅支付頭期款或工程款,可能會遭認定整棟房子包括土地全部都是父母對小孩的贈與,尤其預售屋的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價值甚高者,更要特別注意。
如果民眾買預售屋欲合法節稅,不妨先以父母親名義登記,並分年贈與子女資金,將來子女再回過頭向父母親買房地,但此時應考慮可能要多繳一次契稅(按房屋評定價值6%),同時要衡諸契稅及贈與稅何者孰高,再決定預售屋應如何登記;或用父母親名義登記後,再分年將房地以持份方式贈與子女,只要控制在贈與稅免稅額度內,同樣可省贈與稅。
依財政部台財稅第35869號函,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買未完工的房屋繼續建築完成而為贈與者,以取得建築物使用許可證(現為建築使用執照)之日為贈與日,依法課徵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11萬元;此一規定是指「每一納稅義務人」,以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而言,可透過夫妻間贈與免稅規定,則每年即均有111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度,一年父母二人即可贈與子女222萬元。而遺產及贈與稅法已於98年1月23日修正施行,如贈與行為發生於修法施行日以後,則每人每年免稅額更提高到220萬元。以目前預售屋的公告現值偏低而言,若先以父母名義登記,再分年贈與予子女,充分利用贈與免稅額度,可能就沒課徵贈與稅的問題了。
【2009/05/14 經濟日報】
2009年5月18日 星期一
2009年5月5日 星期二
2009 05 05 稅務新知
公設地抵稅優惠 將限縮
正大財稅專欄》董監改選 政府別過度干涉
債權列報呆帳 須附存證函
法人承擔刑責對象 以實際負責人為準
公設地抵稅優惠 將限縮
財政部將限縮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抵稅價值,過去「低買高抵」時代即將終結。未來公設地改採比率抵稅,僅可就其占遺產總額的應納稅額部分,做為抵稅限額,全額抵稅優惠不再,公設地抵稅價值約僅剩10%。
財政部已經完成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即將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配合遺產及贈與稅率大降至10%,過去常成為高所得者避稅工具的公設地,財政部也已修正其抵繳稅捐原則,改按比率制抵稅,藉此避免富人在享受低稅率的同時,再藉公設地侵蝕遺產及贈與稅基。
依據新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或贈與稅的限額,依據以下公式計算:
公設地可抵稅限額=依本法計算的遺產稅或贈與稅●X(申請抵繳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
目前公設地的市價一般約為公告現值的一成,舉例來說,甲以120萬元買入價值1,000萬元公共設施保留地,甲去世時的遺產總額(含公設地)共計6,000萬元,其應納遺產稅額為600萬元,甲的繼承人選擇以公告現值1,000萬元的公設地抵稅,依據新規定,公設地實際可抵繳的稅額上限為:
600萬元X(1,000萬元/6,000萬元)= 100萬元
在財政部修正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抵稅原則之前,甲生前以120萬元買入公告現值達1,000萬元的公設地,假設甲未留下現金遺產,且稅額逾30萬元時,甲的繼承人可以公設地抵繳甲應納的遺產稅,其可抵稅金額是以公告現值為準,即公告現值1,000萬元,抵繳金額就是1,000萬元。
以上例為例,甲應納遺產稅為600萬元,只要選擇以公設地辦理抵繳,繼承人即免再繳稅。但修法改採比率抵繳之後,甲購入公告現值達1,000萬元的公設地,因只占遺產總額的六分之一,依據公式換算最多也只能抵稅100萬元,新規定之下,甲的繼承人還要繳納剩餘500萬元的遺產稅。
【2009/05/04 經濟日報】
正大財稅專欄》董監改選 政府別過度干涉
民國96年8月間,某上市公司在股東會時,有股東提議,將公司董監的選舉方式,由累積投票制改為全額連記法,致使另一法人股東雖擁有超過40%以上的股權,卻連一席董監事都無法選上,繼而許多公司起而效尤,使得公司中,持股過半的股東派系,得以全盤掌握公司所有董監事之席次,形成「贏者全拿」局面,導致衍生許多爭議。
因現行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此即累積投票制)。由於在法條中特別訂明「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即公司得以章程訂定不同之選舉方式,除累積投票制外,一般最廣為採用者,即為「全額連記法」,意指每一股份具有與應選出董監人數相同之選舉權,惟每一選舉權須選舉不同人,且不得集中於同一人者稱之,故採此法者,只要掌握過半的股權,就可拿下所有的董監席次,對於公司持股未過半的股東造成不公。
有鑒於此,公司法第198條應否修正,也引起廣泛討論,部分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公司法第198條,將現行「得由章程另行規定」刪除,改成累積投票制,以保障小股東權益。
在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我們認為經營者的心才是決定企業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累積投票制」及「全額連記法」其實只是兩種不同制度或規則。目前並無學說可以證明「累積投票制」絕對優於「全額連記法」,相對而言亦同,因此若將「全額連記法」排除,是否真有助於提升台灣公司之競爭力,仍屬可議。實務上就常見有公司股東因個人利益離開公司另外創業,惟離開後卻故意利用持股及累積投票制,堅持保有原公司董監事身份並利用公司法所賦予的權利,要求指派會計師來原公司查帳,甚至還利用機會要求查看原公司各項機密文件如供應商名單、客戶名單、生產成本及配方等等,公司若不配合提供資料,董監事更可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致公司有可能遭處2萬元至10萬元不等罰款,類此種種作為,足以重挫原公司,嚴重的話還可使公司瓦解並使員工成為最後的犧牲品,
在董監事無法一心為公司謀求福利的前提下,「全額連記法」適足以發揮功效,可以將心已不在公司的董監事解任,讓公司的經營權集中由大股東負責。公司大股東既然投資大筆資金在公司,自比任何他人有更高動機將公司治理好。
事實上「全額連記法」的制度在國外也常被用來治理家族企業,幫助家族企業的新領導人能有掌舵而不被惡意干擾的機會。只有在全體董監事一心共同願為企業努力,企業的競爭力方能淋漓盡致的發揮出來,企業也才有機會在競爭的環境中勝出。
因此若將公司法第198條董事之選舉自治之方式,強制改回「累積投票制」,恐會減少實務上可以幫助公司治理的一項工具,就整體而言,恐反阻礙經濟發展,修法前值得再思慮。
【2009/05/04 經濟日報】
債權列報呆帳 須附存證函
臺南市陳小姐問:公司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若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以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才能列報呆帳損失?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應檢附:(1)郵政事業無法送達的存證函,且該存證函中要有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2)債務人居住國外,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證明;(3)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則要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如債權屬逾期二年,經催收後仍未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則需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的催收證明。
營利事業如發生呆帳損失時,除依法進行催收程序或向當地法院追訴之外,最好能於催收或追訴文件內載明相關應收帳款明細,以提供稽徵機關核對。
【2009/05/05 經濟日報】
法人承擔刑責對象 以實際負責人為準
立法院今(5)日院會將處理討論事項「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草案」,增訂法人團體負責人刑責以實際負責業務人為準,可望三讀完成修法。
立法院會今天重頭戲為集會遊行法修法,藍綠都將甲級動員攻防。其他包括稅捐稽徵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及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98年度預算書案、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等修法草案等,因爭議性小,朝野已達共識,三讀通過的可能性高。
民進黨立委柯建銘、李俊毅提案的「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草案」,主張由負責人代罰,有鑑於目前公司多採公司治理及專業經理人制度,由名義負責人代罰,非實際行為人負責,有欠公允。該案上周經朝野協商達共識、簽字後,今天將三讀。
【2009/05/05 經濟日報】
正大財稅專欄》董監改選 政府別過度干涉
債權列報呆帳 須附存證函
法人承擔刑責對象 以實際負責人為準
公設地抵稅優惠 將限縮
財政部將限縮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抵稅價值,過去「低買高抵」時代即將終結。未來公設地改採比率抵稅,僅可就其占遺產總額的應納稅額部分,做為抵稅限額,全額抵稅優惠不再,公設地抵稅價值約僅剩10%。
財政部已經完成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即將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配合遺產及贈與稅率大降至10%,過去常成為高所得者避稅工具的公設地,財政部也已修正其抵繳稅捐原則,改按比率制抵稅,藉此避免富人在享受低稅率的同時,再藉公設地侵蝕遺產及贈與稅基。
依據新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或贈與稅的限額,依據以下公式計算:
公設地可抵稅限額=依本法計算的遺產稅或贈與稅●X(申請抵繳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
目前公設地的市價一般約為公告現值的一成,舉例來說,甲以120萬元買入價值1,000萬元公共設施保留地,甲去世時的遺產總額(含公設地)共計6,000萬元,其應納遺產稅額為600萬元,甲的繼承人選擇以公告現值1,000萬元的公設地抵稅,依據新規定,公設地實際可抵繳的稅額上限為:
600萬元X(1,000萬元/6,000萬元)= 100萬元
在財政部修正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抵稅原則之前,甲生前以120萬元買入公告現值達1,000萬元的公設地,假設甲未留下現金遺產,且稅額逾30萬元時,甲的繼承人可以公設地抵繳甲應納的遺產稅,其可抵稅金額是以公告現值為準,即公告現值1,000萬元,抵繳金額就是1,000萬元。
以上例為例,甲應納遺產稅為600萬元,只要選擇以公設地辦理抵繳,繼承人即免再繳稅。但修法改採比率抵繳之後,甲購入公告現值達1,000萬元的公設地,因只占遺產總額的六分之一,依據公式換算最多也只能抵稅100萬元,新規定之下,甲的繼承人還要繳納剩餘500萬元的遺產稅。
【2009/05/04 經濟日報】
正大財稅專欄》董監改選 政府別過度干涉
民國96年8月間,某上市公司在股東會時,有股東提議,將公司董監的選舉方式,由累積投票制改為全額連記法,致使另一法人股東雖擁有超過40%以上的股權,卻連一席董監事都無法選上,繼而許多公司起而效尤,使得公司中,持股過半的股東派系,得以全盤掌握公司所有董監事之席次,形成「贏者全拿」局面,導致衍生許多爭議。
因現行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此即累積投票制)。由於在法條中特別訂明「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即公司得以章程訂定不同之選舉方式,除累積投票制外,一般最廣為採用者,即為「全額連記法」,意指每一股份具有與應選出董監人數相同之選舉權,惟每一選舉權須選舉不同人,且不得集中於同一人者稱之,故採此法者,只要掌握過半的股權,就可拿下所有的董監席次,對於公司持股未過半的股東造成不公。
有鑒於此,公司法第198條應否修正,也引起廣泛討論,部分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公司法第198條,將現行「得由章程另行規定」刪除,改成累積投票制,以保障小股東權益。
在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我們認為經營者的心才是決定企業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累積投票制」及「全額連記法」其實只是兩種不同制度或規則。目前並無學說可以證明「累積投票制」絕對優於「全額連記法」,相對而言亦同,因此若將「全額連記法」排除,是否真有助於提升台灣公司之競爭力,仍屬可議。實務上就常見有公司股東因個人利益離開公司另外創業,惟離開後卻故意利用持股及累積投票制,堅持保有原公司董監事身份並利用公司法所賦予的權利,要求指派會計師來原公司查帳,甚至還利用機會要求查看原公司各項機密文件如供應商名單、客戶名單、生產成本及配方等等,公司若不配合提供資料,董監事更可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致公司有可能遭處2萬元至10萬元不等罰款,類此種種作為,足以重挫原公司,嚴重的話還可使公司瓦解並使員工成為最後的犧牲品,
在董監事無法一心為公司謀求福利的前提下,「全額連記法」適足以發揮功效,可以將心已不在公司的董監事解任,讓公司的經營權集中由大股東負責。公司大股東既然投資大筆資金在公司,自比任何他人有更高動機將公司治理好。
事實上「全額連記法」的制度在國外也常被用來治理家族企業,幫助家族企業的新領導人能有掌舵而不被惡意干擾的機會。只有在全體董監事一心共同願為企業努力,企業的競爭力方能淋漓盡致的發揮出來,企業也才有機會在競爭的環境中勝出。
因此若將公司法第198條董事之選舉自治之方式,強制改回「累積投票制」,恐會減少實務上可以幫助公司治理的一項工具,就整體而言,恐反阻礙經濟發展,修法前值得再思慮。
【2009/05/04 經濟日報】
債權列報呆帳 須附存證函
臺南市陳小姐問:公司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若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以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才能列報呆帳損失?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應檢附:(1)郵政事業無法送達的存證函,且該存證函中要有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2)債務人居住國外,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證明;(3)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則要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如債權屬逾期二年,經催收後仍未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則需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的催收證明。
營利事業如發生呆帳損失時,除依法進行催收程序或向當地法院追訴之外,最好能於催收或追訴文件內載明相關應收帳款明細,以提供稽徵機關核對。
【2009/05/05 經濟日報】
法人承擔刑責對象 以實際負責人為準
立法院今(5)日院會將處理討論事項「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草案」,增訂法人團體負責人刑責以實際負責業務人為準,可望三讀完成修法。
立法院會今天重頭戲為集會遊行法修法,藍綠都將甲級動員攻防。其他包括稅捐稽徵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及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98年度預算書案、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等修法草案等,因爭議性小,朝野已達共識,三讀通過的可能性高。
民進黨立委柯建銘、李俊毅提案的「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草案」,主張由負責人代罰,有鑑於目前公司多採公司治理及專業經理人制度,由名義負責人代罰,非實際行為人負責,有欠公允。該案上周經朝野協商達共識、簽字後,今天將三讀。
【2009/05/05 經濟日報】
2009年4月28日 星期二
2009 04 27 稅務新知
一生一屋 土增稅優惠不限次數
換屋享優惠土增稅 一生N次
報稅錦囊》單身列舉高於7.3萬 選列扣
公司重整 修法規範
一生一屋 土增稅優惠不限次數
財政部再針對換屋族發送「紅包」,立法院財委會今天初審通過,出售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10%優惠稅率,不再僅限「一生一次」,放寬為「一生一屋」原則,民眾名下若有一棟自用住宅,持有並設籍滿6年後再出售,一生不論換屋幾次,都可重複使用10%低稅率優惠,初估有423萬戶受惠。財政部長李述德指出,對稅收影響有限。
立院財委會今天審查由政院提出的土地稅法第34條條文修正草案,繼民眾換購自用住宅一人一生一次10%優惠土增稅率後,增訂「一生一屋」的優惠選擇機制,只要符合相關條件換屋的民眾,可不限次數按10%低稅率繳交土增稅。
此外,原本政院版本將限縮再出售土地適用優惠稅率的面積,包括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經過協商,並動用表決權,基於民眾換屋多數是「越換越大」,少有大屋換小屋之情形,因此決定維持原規定限制都市土地為3公畝,而非都市土地面積維持7公畝。
根據財政部統計,以房屋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單位,全台僅持有一棟房屋者共計423.3萬戶,占618萬戶的68.45%。修法方案實施後,民眾購屋減免土增稅優惠將有3種,包括一生一次、一生一屋與重購退稅。前二者需繳稅,但稅率僅有10%;後者則屬先繳後退的補貼機制。
李述德表示,自用住宅優惠土增稅增設「一生一屋」減稅條款後,以一生換屋4次計算,每年土增稅將減少51.3億元,但相對會增加所得稅、契稅與印花稅等週邊稅收共24.4億元,以致減稅措施造成的淨損失約只有27億元,對稅收影響有限。
【2009/04/27 聯合晚報】
換屋享優惠土增稅 一生N次
換屋族有福了,出售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10%優惠稅率,不再僅限一生一次,名下只有一棟自用住宅的單屋族,持有並設籍滿六年後再出售,一生不論換屋幾次,均可重複使用10%低稅率優惠,減輕換屋稅負。
這項換屋減稅政策,預料將會順利在今(27)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總計全台有69%自用住宅持有人、共計423 萬戶受惠,減稅利益粗估達51億元。
財政部說,修法方案實施後,民眾購屋減免土增稅優惠將達三種,即一生一次、一生一屋與重購退稅。前二者需繳稅,但稅率僅有10%;後者則屬先繳後退的補貼機制。
財委會今審查由政院提出的土地稅法第34條條文修正草案,繼民眾換購自用住宅一人一生一次10%優惠土增稅率後,增訂「一生一屋」的優惠選擇機制。符合以下條件換屋民眾,可不限次數按10%低稅率繳交土增稅,包括: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約45坪),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約105坪)部分。
以及出售前持有並應連續在該地設有戶籍達六年以上,且出售前五年內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況;出售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無該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
財政部強調,新增「一生一屋」適用土增稅低稅率優惠,需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僅有一處房地的換屋者為限,持有兩戶以上,或夫、妻各持有一戶自用住宅,均不在減稅之列。
根據財政部統計,以房屋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單位,全台僅持有一棟房屋者共計423.3萬戶,占618萬戶的68.45%。財政部表示,未來這些單屋族較有希望在換屋時,無限使用10%的低稅率優惠。
土增稅按累進稅率課徵,自用住宅最低稅率為10%,一般稅率最低20%、最高40%。
財政部指出,自用住宅優惠土增稅增設「一生一屋」減稅條款後,以一生換屋四次計算,每年土增稅將減少51.3億元,但相對會增加所得稅、契稅與印花稅等週邊稅收共24.4億元,以致減稅措造成的淨損失約只有27億元。不過,若按一生換屋六次估計,淨稅損會達60億元。據統計,台灣一般家庭換屋次數約三至四次,自用住宅持有年限平均10.8年。
【2009/04/27 經濟日報】
報稅錦囊》單身列舉高於7.3萬 選列扣
標準扣除額今年上調超過2.7萬元,有多達360萬個報稅家庭,今年可以獲得較往年更大的節稅利益。以適用6%到40%稅率的家庭為例,標扣額調高後,估計可以省下的所得稅,最少1,620元,最多2.16萬元。
特別是對於每年忘了準備支出證明,或者全戶全年包括保險費、房貸利息(或房租)、醫藥費等開銷總額,低於標準扣除額所訂:單身者7.3萬元;有配偶者14.6萬元的家庭,不用任何證明就能減稅的標準扣除額,將是今年的報稅首選。
扣除額是每個納稅人都有機會用來節稅的重要工具,目前有多達七種可以運用。除了同屬一般扣除額的「標準」與「列舉」扣除額,兩者不能同時併用之外,其餘的扣除額都可隨著納稅人自身具備的條件,多重選用。
報稅時,該怎麼從一般扣除額中(包括標準與列舉兩種),選出節稅效果最大的扣除額,端看全家一年來的重要開銷金額多寡決定。
首先要注意,今年調高減稅金額的只有標準扣除額,標扣額不需要檢附支出證明,但有限額。單身者今年可列報上限是7.3萬元,有配偶者為14.6萬元; 列舉扣除額則採逐項扣除,部分扣除項目沒有限額如醫藥費、災害損失,有些如房貸支出則訂有最高不能超過30萬元的限制。選擇列舉扣除額者,都要準備相關支出證明才能節稅。
選用列舉扣除額因可減稅限額不一,納稅人必須先加總手中所有能夠節稅的支出,比較列扣額與標扣額何者較高。單身者一旦列舉支出總額低於7.3萬元(有配偶者為14.6 萬元)時,直接以標扣額報稅當然最省稅。
反之,可以列舉扣除的開銷總額超過標扣額時,納稅人要省下較多的稅款,就要儘快找出符合規定的證明文件,以列扣額報稅,節稅效益較高。
5月報稅時,還要注意列舉扣除額中的保險費,已增納國民年金保費支出項目,選擇列扣額報稅的家庭,不要忘了這筆可節稅的開銷。只要納稅人本人或家中合併申報的親屬中,有人投保國民年金並已繳交保費,即可合併勞保費、一般商業壽險保費等,在上限2.4萬元額度內,扣減個人綜合所得。 (相關表格請見附檔)
【2009/04/27 經濟日報】
公司重整 修法規範
公司重整卻成為賴債保護傘,司法院已經確定在年底完成債務清理法草案,將公司法、破產法以及非訟事件法相關法令整合成一個法典,公司法所有有關公司重整規定也將隨債務清理法通過刪除,未來有關新股東資金債權保護以及破產等相關實質操作等,將有更完備的法令規定。
經濟部日前舉行公司法修正會議,先前曾發生科學園區某公開發行公司舉行董事會,主席發現另一派要提案解任主席職位,逕行宣布散會的爭議,經與會專家學者討論後決議,不修正公司法第208條,而是修訂證交法子法「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3條,在非經出席董事會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此外,有鑒於國內公司破產與重整的法令散見公司法、破產法等相關法令,商業司副司長高靜遠說,司法院研擬的債務清理法草案即將於年底公布,過程將徵詢行政院相關部會意見,在立法院通過後,預計明年即可實施。
債務清理法主要是解決財務艱困債務清理法令,包括法院與訴訟外的和解,若有重建更生可能的企業,即進行重整,若無法重整,即宣布破產,這套程序在債務清理法草案中均有規定。
【2009/04/27 經濟日報】
換屋享優惠土增稅 一生N次
報稅錦囊》單身列舉高於7.3萬 選列扣
公司重整 修法規範
一生一屋 土增稅優惠不限次數
財政部再針對換屋族發送「紅包」,立法院財委會今天初審通過,出售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10%優惠稅率,不再僅限「一生一次」,放寬為「一生一屋」原則,民眾名下若有一棟自用住宅,持有並設籍滿6年後再出售,一生不論換屋幾次,都可重複使用10%低稅率優惠,初估有423萬戶受惠。財政部長李述德指出,對稅收影響有限。
立院財委會今天審查由政院提出的土地稅法第34條條文修正草案,繼民眾換購自用住宅一人一生一次10%優惠土增稅率後,增訂「一生一屋」的優惠選擇機制,只要符合相關條件換屋的民眾,可不限次數按10%低稅率繳交土增稅。
此外,原本政院版本將限縮再出售土地適用優惠稅率的面積,包括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經過協商,並動用表決權,基於民眾換屋多數是「越換越大」,少有大屋換小屋之情形,因此決定維持原規定限制都市土地為3公畝,而非都市土地面積維持7公畝。
根據財政部統計,以房屋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單位,全台僅持有一棟房屋者共計423.3萬戶,占618萬戶的68.45%。修法方案實施後,民眾購屋減免土增稅優惠將有3種,包括一生一次、一生一屋與重購退稅。前二者需繳稅,但稅率僅有10%;後者則屬先繳後退的補貼機制。
李述德表示,自用住宅優惠土增稅增設「一生一屋」減稅條款後,以一生換屋4次計算,每年土增稅將減少51.3億元,但相對會增加所得稅、契稅與印花稅等週邊稅收共24.4億元,以致減稅措施造成的淨損失約只有27億元,對稅收影響有限。
【2009/04/27 聯合晚報】
換屋享優惠土增稅 一生N次
換屋族有福了,出售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10%優惠稅率,不再僅限一生一次,名下只有一棟自用住宅的單屋族,持有並設籍滿六年後再出售,一生不論換屋幾次,均可重複使用10%低稅率優惠,減輕換屋稅負。
這項換屋減稅政策,預料將會順利在今(27)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總計全台有69%自用住宅持有人、共計423 萬戶受惠,減稅利益粗估達51億元。
財政部說,修法方案實施後,民眾購屋減免土增稅優惠將達三種,即一生一次、一生一屋與重購退稅。前二者需繳稅,但稅率僅有10%;後者則屬先繳後退的補貼機制。
財委會今審查由政院提出的土地稅法第34條條文修正草案,繼民眾換購自用住宅一人一生一次10%優惠土增稅率後,增訂「一生一屋」的優惠選擇機制。符合以下條件換屋民眾,可不限次數按10%低稅率繳交土增稅,包括: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約45坪),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約105坪)部分。
以及出售前持有並應連續在該地設有戶籍達六年以上,且出售前五年內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況;出售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無該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
財政部強調,新增「一生一屋」適用土增稅低稅率優惠,需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僅有一處房地的換屋者為限,持有兩戶以上,或夫、妻各持有一戶自用住宅,均不在減稅之列。
根據財政部統計,以房屋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單位,全台僅持有一棟房屋者共計423.3萬戶,占618萬戶的68.45%。財政部表示,未來這些單屋族較有希望在換屋時,無限使用10%的低稅率優惠。
土增稅按累進稅率課徵,自用住宅最低稅率為10%,一般稅率最低20%、最高40%。
財政部指出,自用住宅優惠土增稅增設「一生一屋」減稅條款後,以一生換屋四次計算,每年土增稅將減少51.3億元,但相對會增加所得稅、契稅與印花稅等週邊稅收共24.4億元,以致減稅措造成的淨損失約只有27億元。不過,若按一生換屋六次估計,淨稅損會達60億元。據統計,台灣一般家庭換屋次數約三至四次,自用住宅持有年限平均10.8年。
【2009/04/27 經濟日報】
報稅錦囊》單身列舉高於7.3萬 選列扣
標準扣除額今年上調超過2.7萬元,有多達360萬個報稅家庭,今年可以獲得較往年更大的節稅利益。以適用6%到40%稅率的家庭為例,標扣額調高後,估計可以省下的所得稅,最少1,620元,最多2.16萬元。
特別是對於每年忘了準備支出證明,或者全戶全年包括保險費、房貸利息(或房租)、醫藥費等開銷總額,低於標準扣除額所訂:單身者7.3萬元;有配偶者14.6萬元的家庭,不用任何證明就能減稅的標準扣除額,將是今年的報稅首選。
扣除額是每個納稅人都有機會用來節稅的重要工具,目前有多達七種可以運用。除了同屬一般扣除額的「標準」與「列舉」扣除額,兩者不能同時併用之外,其餘的扣除額都可隨著納稅人自身具備的條件,多重選用。
報稅時,該怎麼從一般扣除額中(包括標準與列舉兩種),選出節稅效果最大的扣除額,端看全家一年來的重要開銷金額多寡決定。
首先要注意,今年調高減稅金額的只有標準扣除額,標扣額不需要檢附支出證明,但有限額。單身者今年可列報上限是7.3萬元,有配偶者為14.6萬元; 列舉扣除額則採逐項扣除,部分扣除項目沒有限額如醫藥費、災害損失,有些如房貸支出則訂有最高不能超過30萬元的限制。選擇列舉扣除額者,都要準備相關支出證明才能節稅。
選用列舉扣除額因可減稅限額不一,納稅人必須先加總手中所有能夠節稅的支出,比較列扣額與標扣額何者較高。單身者一旦列舉支出總額低於7.3萬元(有配偶者為14.6 萬元)時,直接以標扣額報稅當然最省稅。
反之,可以列舉扣除的開銷總額超過標扣額時,納稅人要省下較多的稅款,就要儘快找出符合規定的證明文件,以列扣額報稅,節稅效益較高。
5月報稅時,還要注意列舉扣除額中的保險費,已增納國民年金保費支出項目,選擇列扣額報稅的家庭,不要忘了這筆可節稅的開銷。只要納稅人本人或家中合併申報的親屬中,有人投保國民年金並已繳交保費,即可合併勞保費、一般商業壽險保費等,在上限2.4萬元額度內,扣減個人綜合所得。 (相關表格請見附檔)
【2009/04/27 經濟日報】
公司重整 修法規範
公司重整卻成為賴債保護傘,司法院已經確定在年底完成債務清理法草案,將公司法、破產法以及非訟事件法相關法令整合成一個法典,公司法所有有關公司重整規定也將隨債務清理法通過刪除,未來有關新股東資金債權保護以及破產等相關實質操作等,將有更完備的法令規定。
經濟部日前舉行公司法修正會議,先前曾發生科學園區某公開發行公司舉行董事會,主席發現另一派要提案解任主席職位,逕行宣布散會的爭議,經與會專家學者討論後決議,不修正公司法第208條,而是修訂證交法子法「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3條,在非經出席董事會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此外,有鑒於國內公司破產與重整的法令散見公司法、破產法等相關法令,商業司副司長高靜遠說,司法院研擬的債務清理法草案即將於年底公布,過程將徵詢行政院相關部會意見,在立法院通過後,預計明年即可實施。
債務清理法主要是解決財務艱困債務清理法令,包括法院與訴訟外的和解,若有重建更生可能的企業,即進行重整,若無法重整,即宣布破產,這套程序在債務清理法草案中均有規定。
【2009/04/27 經濟日報】
2009年4月23日 星期四
2009 04 24 稅務新知
綜所稅降級距 立院將三讀
接軌IFRS時程 6月宣布
會計新知》非公開發行公司適用的IFRS
遺贈稅降》財長:逾兆資金將回流
變更納稅義務人 須申請
售地被追稅官司 蔡萬才敗訴
綜所稅降級距 立院將三讀
立法院今(24)日起的第十次院會將處理菸酒稅法、稅捐稽徵法、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所得稅法等修法草案,列入討論事項,由於朝野爭議較小,可望三讀通過。
立法院第三會期第十次院會在今天及下周二(28日)舉行,列入討論事項的法案共28案,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表示,較無爭議的相關財經法約四案,可望二、三讀完成修法。
其中菸酒稅法第8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目前每公升課徵185元,修改為「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份每度徵收新台幣2.5元」,米酒稅改按每度2.5元計算,每瓶酒稅只有33元,售價可壓低在60元到65元間。此案在初審時,也通過附帶決議,該法修正後,米酒每瓶售價不會超過50元。
至於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法草案,增訂稽徵機關採用實質課徵稅時,應負舉證責任,也就是實質課稅原則明確入法;另外修正第24條,限制出境規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
在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修法計13條,主要增訂保護機構得依規定為公司對董事或監察人提請訴訟,及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事或監察人;另外也修訂小額證券或期貨交易爭議事件的擬制調處機制 ,及調降團體訴訟裁判費徵收標準等。
有關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是把現行的綜所稅調降級距1 個百分點,從6%、13%、21%,分別降為5%、12%、20%,營所稅降至20%,估計380萬戶受惠,每戶平均減稅8%,並以淨所得50萬元的納稅人受惠最多,減稅幅度達三成。
【2009/04/23 經濟日報】
接軌IFRS時程 6月宣布
企業界關切台灣何時與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接軌,櫃檯買賣中心總經理吳裕群昨(23)日參加資誠會計師事務所舉辦的研討會時透露,主管機關將在6月宣布台灣和IFRS接軌的時程。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推出IFRS系列叢書,並舉辦「IFRS年度盛事:嶄新教育推廣平台」啟動儀式,邀請吳裕群、政治大學會計系教授鄭丁旺、台達電財務長王淑玲與全國商業總會執行秘書趙育培等人,共同分享IFRS導入的經驗與觀點。
鄭丁旺呼籲主管機關早日宣布實施IFRS的時程,要接軌IFRS隨時都可以做,因為「時時是好日、日日是好時」,不應該有太多的政治考量。
台達電財務長王淑玲也說,政府應快點宣布接軌IFRS的時程,企業才可以準備。因為像台達電這種國際化很深的跨國企業,編制集團合併報表時都要根據各國的會計處理準則進行調節,要花費很大的時間與成本和國外進行溝通,如果台灣能早點和IFRS接軌,未來只需要有一套準則,台達電樂見其成。
【2009/04/23 經濟日報】
會計新知》非公開發行公司適用的IFRS
多年來,中小型企業已經感受到為遵循會計準則的負擔越來越沉重,因為部分中小企業已開始著手從事一些較複雜的交易,部分的負擔則是導因於針對公開發行資本市場所訂定的會計準則之適用範圍,逐漸下推到非公開發行公司。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已開始針對非公開發行公司適用的財務報導準則進行研擬,並於2007年2月發布非公開發行公司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 for Private Entities)草案。
該草案係以IFRSs為基礎,針對規模較小的非公開發行公司所發展的一套簡化的會計準則,相較於完整的IFRSs,該草案已減少了85%的會計規範,這將使投資人首次可在有限之成本下,將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財務績效,與國際上其他公司在相同基礎上進行比較。
由於全球市場漸趨整合,愈來愈多的非公開發行公司進行跨國交易,以及因為商業理由或資金成本較低而欲尋求國外資金。一套一致採用的會計準則不僅是對非公開發行公司有利,更能使其財務報表使用者受惠。
提出IFRS for Private Entities的目的係使企業編製一般目的財務報表所提供的資訊,能對各方面的財務報表使用者作成經濟決策時有幫助;其他好處是減少目前已將針對公開資本市場所訂定的準則下,推到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負擔,同時可以協助改善非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導的品質,並節省各國現正擬訂非公開發行公司會計準則之專業機構的成本。
IFRS for Private Entities的適用對象係針對其有價證券非於公開市場發行的企業,若該企業已於公開市場發行有價證券,或係替眾多外部人託管資產,例如銀行及保險公司等,則必須採用IFRSs。此定義將避免測試企業的量化規模,而是採用公開責任原則。
此草案的內容大約有250頁,儘管相較於2700頁的IFRSs(2008年版)已大幅減少,但仍有人質疑這250頁的IFRS for Private Entities對於發展中國家的非公開發行公司是否仍負擔過重。事實上,對於欲以財務資訊進行放款、投資和捐助資金的決策者而言,IFRS for Private Entities正是為這類型的財報使用者所制定。
依據IASB的意見,小型公開上市公司不適用IFRS for Private Entities。因上市公司不論規模大小,皆向廣泛外部投資者尋求資本,這些外部投資者未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也沒有能力去獲取其所須資訊。IFRSs是為了迎合公開資本市場的需要所制定;儘管許多上市公司少於100名僱員,以規模而言確實是屬於小型公司,但並非IASB所定義的非公開發行公司。
發展此草案的第一步,係汲取IASB發布的「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的基本概念及IRSs所規定的原則與指引,再經評估使用者需求及成本效益後進行適當修正。主要分為下列五種修正類型:刪除與非公開發行公司較不攸關的主題;對於一些特定情況,IFRSs中提供數種可供選擇的會計處理方式,但在此草案中只有一種處理方式可供使用;簡化資產、負債、收益及費損之認列及衡量原則;簡化財務報表中所須揭露內容;全部準則以簡單易懂的英語編寫以使其容易理解。(作者是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2009/04/23 經濟日報】
遺贈稅降》財長:逾兆資金將回流
兩岸關係和緩,加上政府今年1月立法院三讀通過調降遺產及贈與稅率,財政部長李述德昨天表示,遺贈稅率調降之後,已有5,000億到6,000億元資金回流,樂觀預期後續將回流國內的資金合計至少超過1兆元。
李述德說,日前媒體報導,台股後續將有5,000億元的資金動能;實際上,近幾年來民間資金大量移出,未來回流的資金絕對不止5,000億元,「一定會更多」。
李述德說,遺贈稅自今年1月23日調降至今,回流資金已有約5,000億到6,000億元,以近年來民間在海外的資金規模、目前市場閒置資金龐大等因素判斷,加上遺贈稅率調降、明年促產落日調降營所稅、近期兩岸關係和緩等誘因,未來將有超過5,000億元資金回流。
他強調,租稅只是影響資金回流的因素之一,更重要的因素是兩岸關係和緩,「三次江陳會」將是大利多,因為很多會計師、大老闆都認為,錢放在國外不安全,也不確定能賺錢,海外資金將匯回國內。
他還透露,兩岸關係逐漸和緩之後,已經有多個亞洲國家主動找上我方,表示希望能簽署雙邊關務合作和租稅協定,但雙方還在洽商當中,因此他不方便講太多。
他認為,就像兩岸簽訂「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一樣,如果不簽訂ECFA,未來東協區域協定一一簽訂,台灣勢必面臨邊緣化,因此ECFA有簽訂必要。
【2009/04/24 聯合報】
變更納稅義務人 須申請
嘉義市蔡先生問:96年度綜合所得稅係以自己為納稅義務人,可否變更以其配偶為納稅義務人?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後段規定,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所以,蔡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原以本人為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嗣後要變更其配偶為納稅義務人,應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向國稅局提出申請。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審慎選定由何人擔任納稅義務人,如於申報後欲變更納稅義務人,也應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儘速向稽徵機關申請。
【2009/04/24 經濟日報】
售地被追稅官司 蔡萬才敗訴
富邦集團總裁蔡萬才35年前與人合資購地,土地登記在合資人名下,出售後蔡分到4100多萬元,以為不必繳稅;但被台北市國稅局追稅、罰鍰共2400多萬元。蔡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判他敗訴。
依美國富士比雜誌統計,蔡萬才家族財產去年榮登台灣首富,達33億美元。
蔡萬才指出,民國63年,他出資300萬元與呂坤在合購台北縣三芝鄉兩筆土地,那時他是立委,擔心買方因他的身分抬高價款,土地才全部登記在呂名下,呂出具承諾書,保證賣地時會給他一半價款。
蔡萬才認為,當時將土地信託給呂坤在,土地出售所得屬「土地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但法院認為,個人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指的是「土地所有權人」,蔡萬才將三芝土地登記在合資人名下,屬「借名登記」,而非信託。
【2009/04/24 聯合報】
接軌IFRS時程 6月宣布
會計新知》非公開發行公司適用的IFRS
遺贈稅降》財長:逾兆資金將回流
變更納稅義務人 須申請
售地被追稅官司 蔡萬才敗訴
綜所稅降級距 立院將三讀
立法院今(24)日起的第十次院會將處理菸酒稅法、稅捐稽徵法、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所得稅法等修法草案,列入討論事項,由於朝野爭議較小,可望三讀通過。
立法院第三會期第十次院會在今天及下周二(28日)舉行,列入討論事項的法案共28案,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表示,較無爭議的相關財經法約四案,可望二、三讀完成修法。
其中菸酒稅法第8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目前每公升課徵185元,修改為「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份每度徵收新台幣2.5元」,米酒稅改按每度2.5元計算,每瓶酒稅只有33元,售價可壓低在60元到65元間。此案在初審時,也通過附帶決議,該法修正後,米酒每瓶售價不會超過50元。
至於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法草案,增訂稽徵機關採用實質課徵稅時,應負舉證責任,也就是實質課稅原則明確入法;另外修正第24條,限制出境規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
在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修法計13條,主要增訂保護機構得依規定為公司對董事或監察人提請訴訟,及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事或監察人;另外也修訂小額證券或期貨交易爭議事件的擬制調處機制 ,及調降團體訴訟裁判費徵收標準等。
有關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是把現行的綜所稅調降級距1 個百分點,從6%、13%、21%,分別降為5%、12%、20%,營所稅降至20%,估計380萬戶受惠,每戶平均減稅8%,並以淨所得50萬元的納稅人受惠最多,減稅幅度達三成。
【2009/04/23 經濟日報】
接軌IFRS時程 6月宣布
企業界關切台灣何時與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接軌,櫃檯買賣中心總經理吳裕群昨(23)日參加資誠會計師事務所舉辦的研討會時透露,主管機關將在6月宣布台灣和IFRS接軌的時程。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推出IFRS系列叢書,並舉辦「IFRS年度盛事:嶄新教育推廣平台」啟動儀式,邀請吳裕群、政治大學會計系教授鄭丁旺、台達電財務長王淑玲與全國商業總會執行秘書趙育培等人,共同分享IFRS導入的經驗與觀點。
鄭丁旺呼籲主管機關早日宣布實施IFRS的時程,要接軌IFRS隨時都可以做,因為「時時是好日、日日是好時」,不應該有太多的政治考量。
台達電財務長王淑玲也說,政府應快點宣布接軌IFRS的時程,企業才可以準備。因為像台達電這種國際化很深的跨國企業,編制集團合併報表時都要根據各國的會計處理準則進行調節,要花費很大的時間與成本和國外進行溝通,如果台灣能早點和IFRS接軌,未來只需要有一套準則,台達電樂見其成。
【2009/04/23 經濟日報】
會計新知》非公開發行公司適用的IFRS
多年來,中小型企業已經感受到為遵循會計準則的負擔越來越沉重,因為部分中小企業已開始著手從事一些較複雜的交易,部分的負擔則是導因於針對公開發行資本市場所訂定的會計準則之適用範圍,逐漸下推到非公開發行公司。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已開始針對非公開發行公司適用的財務報導準則進行研擬,並於2007年2月發布非公開發行公司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 for Private Entities)草案。
該草案係以IFRSs為基礎,針對規模較小的非公開發行公司所發展的一套簡化的會計準則,相較於完整的IFRSs,該草案已減少了85%的會計規範,這將使投資人首次可在有限之成本下,將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財務績效,與國際上其他公司在相同基礎上進行比較。
由於全球市場漸趨整合,愈來愈多的非公開發行公司進行跨國交易,以及因為商業理由或資金成本較低而欲尋求國外資金。一套一致採用的會計準則不僅是對非公開發行公司有利,更能使其財務報表使用者受惠。
提出IFRS for Private Entities的目的係使企業編製一般目的財務報表所提供的資訊,能對各方面的財務報表使用者作成經濟決策時有幫助;其他好處是減少目前已將針對公開資本市場所訂定的準則下,推到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負擔,同時可以協助改善非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導的品質,並節省各國現正擬訂非公開發行公司會計準則之專業機構的成本。
IFRS for Private Entities的適用對象係針對其有價證券非於公開市場發行的企業,若該企業已於公開市場發行有價證券,或係替眾多外部人託管資產,例如銀行及保險公司等,則必須採用IFRSs。此定義將避免測試企業的量化規模,而是採用公開責任原則。
此草案的內容大約有250頁,儘管相較於2700頁的IFRSs(2008年版)已大幅減少,但仍有人質疑這250頁的IFRS for Private Entities對於發展中國家的非公開發行公司是否仍負擔過重。事實上,對於欲以財務資訊進行放款、投資和捐助資金的決策者而言,IFRS for Private Entities正是為這類型的財報使用者所制定。
依據IASB的意見,小型公開上市公司不適用IFRS for Private Entities。因上市公司不論規模大小,皆向廣泛外部投資者尋求資本,這些外部投資者未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也沒有能力去獲取其所須資訊。IFRSs是為了迎合公開資本市場的需要所制定;儘管許多上市公司少於100名僱員,以規模而言確實是屬於小型公司,但並非IASB所定義的非公開發行公司。
發展此草案的第一步,係汲取IASB發布的「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的基本概念及IRSs所規定的原則與指引,再經評估使用者需求及成本效益後進行適當修正。主要分為下列五種修正類型:刪除與非公開發行公司較不攸關的主題;對於一些特定情況,IFRSs中提供數種可供選擇的會計處理方式,但在此草案中只有一種處理方式可供使用;簡化資產、負債、收益及費損之認列及衡量原則;簡化財務報表中所須揭露內容;全部準則以簡單易懂的英語編寫以使其容易理解。(作者是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2009/04/23 經濟日報】
遺贈稅降》財長:逾兆資金將回流
兩岸關係和緩,加上政府今年1月立法院三讀通過調降遺產及贈與稅率,財政部長李述德昨天表示,遺贈稅率調降之後,已有5,000億到6,000億元資金回流,樂觀預期後續將回流國內的資金合計至少超過1兆元。
李述德說,日前媒體報導,台股後續將有5,000億元的資金動能;實際上,近幾年來民間資金大量移出,未來回流的資金絕對不止5,000億元,「一定會更多」。
李述德說,遺贈稅自今年1月23日調降至今,回流資金已有約5,000億到6,000億元,以近年來民間在海外的資金規模、目前市場閒置資金龐大等因素判斷,加上遺贈稅率調降、明年促產落日調降營所稅、近期兩岸關係和緩等誘因,未來將有超過5,000億元資金回流。
他強調,租稅只是影響資金回流的因素之一,更重要的因素是兩岸關係和緩,「三次江陳會」將是大利多,因為很多會計師、大老闆都認為,錢放在國外不安全,也不確定能賺錢,海外資金將匯回國內。
他還透露,兩岸關係逐漸和緩之後,已經有多個亞洲國家主動找上我方,表示希望能簽署雙邊關務合作和租稅協定,但雙方還在洽商當中,因此他不方便講太多。
他認為,就像兩岸簽訂「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一樣,如果不簽訂ECFA,未來東協區域協定一一簽訂,台灣勢必面臨邊緣化,因此ECFA有簽訂必要。
【2009/04/24 聯合報】
變更納稅義務人 須申請
嘉義市蔡先生問:96年度綜合所得稅係以自己為納稅義務人,可否變更以其配偶為納稅義務人?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後段規定,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所以,蔡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原以本人為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嗣後要變更其配偶為納稅義務人,應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向國稅局提出申請。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審慎選定由何人擔任納稅義務人,如於申報後欲變更納稅義務人,也應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儘速向稽徵機關申請。
【2009/04/24 經濟日報】
售地被追稅官司 蔡萬才敗訴
富邦集團總裁蔡萬才35年前與人合資購地,土地登記在合資人名下,出售後蔡分到4100多萬元,以為不必繳稅;但被台北市國稅局追稅、罰鍰共2400多萬元。蔡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判他敗訴。
依美國富士比雜誌統計,蔡萬才家族財產去年榮登台灣首富,達33億美元。
蔡萬才指出,民國63年,他出資300萬元與呂坤在合購台北縣三芝鄉兩筆土地,那時他是立委,擔心買方因他的身分抬高價款,土地才全部登記在呂名下,呂出具承諾書,保證賣地時會給他一半價款。
蔡萬才認為,當時將土地信託給呂坤在,土地出售所得屬「土地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但法院認為,個人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指的是「土地所有權人」,蔡萬才將三芝土地登記在合資人名下,屬「借名登記」,而非信託。
【2009/04/24 聯合報】
2009年4月16日 星期四
2009.04.16 稅務新聞
財長:實質課稅 不會濫用
大陸查移轉訂價 鎖定台商
樂活節稅》土增稅優惠 留意租售時點
財長:實質課稅 不會濫用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實質課稅原則明確入法。司法院擔心反遭濫用,財政部長李述德強調,稅捐機關目前已普遍採用實質課稅原則,未來也不會濫用。
實質課稅原則是指,當稅捐機關認定課徵租稅的構成要件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的實質經濟利益做為課稅依據。
舉例來說,父子之間以公設地為贈與,父在贈與公設地予子時,符合贈與免稅的形式要件,其後再以現金向子買回公設地。對納稅人而言,這是二筆單純的財產交易形態,先贈與、後買回,都不具備課稅要件,但稅捐機關若援用實質課稅原則,即會認定父親等同間接贈與「現金」給兒子,依法就要課徵贈與稅。
根據司法院統計,實質課稅原則在認定上,經常會發生客觀要件與實際行為不一致的爭議,90%以上的爭訟案件,都是出在實質課稅原則徵納雙方沒有共識。
立委賴士葆因此提案修正稅捐稽徵法,增訂第12條之1規定,明令涉及租稅事項的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精神,依各該法律的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的意義及實質課稅公平原則進行。
至於實質課稅原則的認定事實與要件,要由稅捐機關負舉證責任,納稅人則有協力舉證義務。
賴士葆說,這項修法案引用司法院釋字第420號解釋的精神訂定,但司法院代表昨天認為,稅捐稽徵法只將實質課稅原則入法,卻沒有規範其適用的範圍,未來恐怕成為稅捐機關課稅的尚方寶劍,對納稅人不利。
財政部長李述德與部分立委則認為,實質課稅原則目前已被稅捐機關普遍採行,稅捐稽徵法只是補強法律的不足,稅捐機關不會濫用這項法律。立委陳淑慧指出,因實質課稅原則而需課稅的案件形態種類繁多,無法一一列在法律裡,但也認同未來必須要訂定相關作業細則,對稅捐機關動用實質課稅原則課稅,訂出明確規範,避免濫用。
【2009/04/16 經濟日報】
大陸查移轉訂價 鎖定台商
移轉訂價是大陸稅局現在的查核重點,台灣尤其是外商被查核的第一名,大陸稅局也挑明,台商子公司在大陸被查核的風險將會與日遽增。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15)日主辦「中國大陸轉讓定價最新法規與企業因應策略」研討會,邀請均富國際會計師聯盟中國區合夥人周自吉及經理包孝先來台舉辦研討會,分析目前大陸移轉定價現況與案例分享。
根據統計,嚴查企業透過關聯交易將利潤留在海外的行為,是大陸稅務局從2008年起的查稅重點,目前在大陸最容易被查核的外商依序排名為台灣、日本、韓國。
均富國際會計師聯盟會計師事務所(Grant Thornton中國區)資深經理包孝先強調,大陸稅務局對台資企業關聯交易移轉定價行為,不再睜隻眼閉隻眼,特別是台灣上市上櫃公司轉投資,在大陸的子公司風險更高。
包孝先表示,近年大陸稅務機關查核力量不斷擴大、查核團隊專業素養不斷提高,查核環境也日趨嚴峻。
【2009/04/16 經濟日報】
樂活節稅》土增稅優惠 留意租售時點
錢文秀(化名)欲出售自己座落於大同區延平路段的一筆土地,但他聽說移轉土地若有增值,須繳納非常高額的土地增值稅,若移轉的是自用住宅土地,則可大幅降低土地增值稅。因此,錢文秀就在91年6月間,請原承租的A公司遷移他址,好讓這塊土地適用自用住宅土地的增值稅率。
而錢文秀在A公司搬走沒多久,馬上就找到土地的買主,因為對方開出的售價比他所預期更高,錢文秀便在92年2月28日出售該房地,並於3月25日向所轄台北市稅捐處大同分處申報土地增值稅,但錢文秀這樣的規劃,是否真能享受到減免土地增值稅的好處呢?
台北市稅捐處大同分處接獲錢文秀申報的土地增值稅申報資料後,就向該處營業稅股服務區人員,詢問這塊土地原本的營業情形。依服務人員所查,該筆土地截至91年5月間,仍出租給A公司營業使用,雖然錢文秀在報稅時,提出A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登記資料等證明該土地已非供營業使用,但依財政部所頒訂「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書面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土地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應以營業單位的調查結果為準,所以稅捐處核定這塊土地並非自用住宅用地,依一般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272.4萬元,比錢文秀自行用自用住宅稅率計算土地增值稅的稅額,足足增加了212 萬元。
從錢文秀的例子可發現,出售土地申報土地增值稅時,若要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應特別注意是否適用優惠條件,本案即因前一年度將土地出租,才無法適用優惠稅率。若想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原承租戶應於出售前一年就要先遷出完畢,並辦妥變更登記,或是將出售日期延後也可以。另外,土地的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是否辦妥戶籍登記,以及土地的面積大小,均會影響是否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報時要特別小心。
依土地稅法第34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41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就該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
特別要注意的是,該土地出售前一年曾供營業使用、出租者,或自用住宅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的10%、或建築工程完工未滿一年者,都不適用優惠稅率。而所謂「自用住宅用地」,必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理戶籍登記。
申報土地增值稅時,若要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若未註明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申請則不得適用。
最後還要提醒一點,土地增值稅應於土地買賣契約訂定後30 日內,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才可適用「訂立契約日」當期的土地公告現值,若逾期繳稅,則應適用「收件日」當期公告現值,以目前土地公告現值每年節節調升的情況來看,一旦逾期申報,小心土地增值稅額可能會增加不少
【2009/04/16 經濟日報】
大陸查移轉訂價 鎖定台商
樂活節稅》土增稅優惠 留意租售時點
財長:實質課稅 不會濫用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實質課稅原則明確入法。司法院擔心反遭濫用,財政部長李述德強調,稅捐機關目前已普遍採用實質課稅原則,未來也不會濫用。
實質課稅原則是指,當稅捐機關認定課徵租稅的構成要件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的實質經濟利益做為課稅依據。
舉例來說,父子之間以公設地為贈與,父在贈與公設地予子時,符合贈與免稅的形式要件,其後再以現金向子買回公設地。對納稅人而言,這是二筆單純的財產交易形態,先贈與、後買回,都不具備課稅要件,但稅捐機關若援用實質課稅原則,即會認定父親等同間接贈與「現金」給兒子,依法就要課徵贈與稅。
根據司法院統計,實質課稅原則在認定上,經常會發生客觀要件與實際行為不一致的爭議,90%以上的爭訟案件,都是出在實質課稅原則徵納雙方沒有共識。
立委賴士葆因此提案修正稅捐稽徵法,增訂第12條之1規定,明令涉及租稅事項的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精神,依各該法律的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的意義及實質課稅公平原則進行。
至於實質課稅原則的認定事實與要件,要由稅捐機關負舉證責任,納稅人則有協力舉證義務。
賴士葆說,這項修法案引用司法院釋字第420號解釋的精神訂定,但司法院代表昨天認為,稅捐稽徵法只將實質課稅原則入法,卻沒有規範其適用的範圍,未來恐怕成為稅捐機關課稅的尚方寶劍,對納稅人不利。
財政部長李述德與部分立委則認為,實質課稅原則目前已被稅捐機關普遍採行,稅捐稽徵法只是補強法律的不足,稅捐機關不會濫用這項法律。立委陳淑慧指出,因實質課稅原則而需課稅的案件形態種類繁多,無法一一列在法律裡,但也認同未來必須要訂定相關作業細則,對稅捐機關動用實質課稅原則課稅,訂出明確規範,避免濫用。
【2009/04/16 經濟日報】
大陸查移轉訂價 鎖定台商
移轉訂價是大陸稅局現在的查核重點,台灣尤其是外商被查核的第一名,大陸稅局也挑明,台商子公司在大陸被查核的風險將會與日遽增。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15)日主辦「中國大陸轉讓定價最新法規與企業因應策略」研討會,邀請均富國際會計師聯盟中國區合夥人周自吉及經理包孝先來台舉辦研討會,分析目前大陸移轉定價現況與案例分享。
根據統計,嚴查企業透過關聯交易將利潤留在海外的行為,是大陸稅務局從2008年起的查稅重點,目前在大陸最容易被查核的外商依序排名為台灣、日本、韓國。
均富國際會計師聯盟會計師事務所(Grant Thornton中國區)資深經理包孝先強調,大陸稅務局對台資企業關聯交易移轉定價行為,不再睜隻眼閉隻眼,特別是台灣上市上櫃公司轉投資,在大陸的子公司風險更高。
包孝先表示,近年大陸稅務機關查核力量不斷擴大、查核團隊專業素養不斷提高,查核環境也日趨嚴峻。
【2009/04/16 經濟日報】
樂活節稅》土增稅優惠 留意租售時點
錢文秀(化名)欲出售自己座落於大同區延平路段的一筆土地,但他聽說移轉土地若有增值,須繳納非常高額的土地增值稅,若移轉的是自用住宅土地,則可大幅降低土地增值稅。因此,錢文秀就在91年6月間,請原承租的A公司遷移他址,好讓這塊土地適用自用住宅土地的增值稅率。
而錢文秀在A公司搬走沒多久,馬上就找到土地的買主,因為對方開出的售價比他所預期更高,錢文秀便在92年2月28日出售該房地,並於3月25日向所轄台北市稅捐處大同分處申報土地增值稅,但錢文秀這樣的規劃,是否真能享受到減免土地增值稅的好處呢?
台北市稅捐處大同分處接獲錢文秀申報的土地增值稅申報資料後,就向該處營業稅股服務區人員,詢問這塊土地原本的營業情形。依服務人員所查,該筆土地截至91年5月間,仍出租給A公司營業使用,雖然錢文秀在報稅時,提出A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登記資料等證明該土地已非供營業使用,但依財政部所頒訂「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書面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土地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應以營業單位的調查結果為準,所以稅捐處核定這塊土地並非自用住宅用地,依一般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272.4萬元,比錢文秀自行用自用住宅稅率計算土地增值稅的稅額,足足增加了212 萬元。
從錢文秀的例子可發現,出售土地申報土地增值稅時,若要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應特別注意是否適用優惠條件,本案即因前一年度將土地出租,才無法適用優惠稅率。若想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原承租戶應於出售前一年就要先遷出完畢,並辦妥變更登記,或是將出售日期延後也可以。另外,土地的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是否辦妥戶籍登記,以及土地的面積大小,均會影響是否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報時要特別小心。
依土地稅法第34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41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就該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
特別要注意的是,該土地出售前一年曾供營業使用、出租者,或自用住宅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的10%、或建築工程完工未滿一年者,都不適用優惠稅率。而所謂「自用住宅用地」,必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理戶籍登記。
申報土地增值稅時,若要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若未註明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申請則不得適用。
最後還要提醒一點,土地增值稅應於土地買賣契約訂定後30 日內,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才可適用「訂立契約日」當期的土地公告現值,若逾期繳稅,則應適用「收件日」當期公告現值,以目前土地公告現值每年節節調升的情況來看,一旦逾期申報,小心土地增值稅額可能會增加不少
【2009/04/16 經濟日報】
2009年4月14日 星期二
2009.04.15 稅務新聞
台商研發費用 可加計扣除
政治獻金抵稅 有「指定期」
稅務問答》應收債逾期二年 可列損
三讀 行政執行法 欠稅十萬以下不得限制出境
中區稅局 嚴查虛設行號
稅務問答》交際應酬費 不得抵營業稅
台商研發費用 可加計扣除
大陸稅務總局為鼓勵企業進行研發,日前發布「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企業可將研發費用加計50%並在稅前扣除;若以後有實際的研發成果並形成無形資產,還可以加計50%在稅前攤銷。
台商在大陸不僅可以自行研發,也可以共同合作開發,或是由集團集中研發的研發項目,參與合作的各方可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按規定加計扣除。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杜啟堯指出,適用加計扣除的研發活動必須是「創造性運用新技術」,或是「實質改進技術及產品」,若企業只是直接運用已公開的技術,或是將原有技術進行常規性升級,都排除在獎勵範圍之外。
杜啟堯強調,雖然大陸允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但若是共同合作開發,或是集團集中開發的研發項目,合同中須明確規定參與各方在該研究開發項目中的權利和義務、費用分攤方法,如果無法提供協議或合同,或分攤方法不合理,列報研究開發費不但可能不能加倍扣除,還可能遭大陸稅局剔除,因此企業要注意分攤方法的合理性。
如果台商是委託外部單位進行研發,仍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但必須向受託方取得研發項目費用的支出明細。杜啟堯提醒,假設受託的單位並非關係企業,很可能不願意提供詳實的支出明細,因此台商在委託外部單位研發前,應事先進行溝通。
此外,如果打算申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最好在公司內部有專職的研發部門,不可同時擔任經營任務,否則若無法合理區分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大陸稅局可能也不允許加計扣除。台商若屬於生產密集的製造業,要明確區分研發、生產活動可能有所困難,最好預先設計一套會計資訊系統,再根據實際情況歸納研發費用。
而各地稅局所要求檢附的資料也不盡相同,為了避免稅負的不確定性,台商應要特別注意當地對於研發加計扣除的特殊規定,以便在申報所得稅的時候,備妥稅局所要求的資料。
【2009/04/14 經濟日報】
政治獻金抵稅 有「指定期」
財政部指出,年底縣市長三合一選舉,捐款給擬參選人的民眾,只有在指定期間內的捐贈,明(99)年5月申報9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才能列舉扣除節稅。
年底舉行的三合一選舉,訂於12月5日舉行,包括縣市長、縣市議員與鄉鎮市長的各黨派候選人名單,已經陸續公布。財政部表示,依法捐贈政治獻金給擬參選人或政黨,均可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做為列舉扣除額扣減所得降稅。
因此,財政部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指出,年底選舉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縣市長為98年4月20日起至98年12月4日止;縣市議員為98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4日止;鄉鎮市長為98年11月1日起至98年12月4日止,民眾在這段期間內捐贈政治獻金,都可以抵稅。
財政部指出,政治獻金必須選擇用列舉扣除額才能列報,每一申報戶可扣除的總額,以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總額不超過20萬元為限;營利事業對擬參選人的捐贈,也可在申報所得稅的時候,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可減除的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總額不得逾50萬元 。
財部提醒,須取得擬參選人開立的收據,才能減稅。
【2009/04/1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應收債逾期二年 可列損
臺南市東區某公司黃小姐問:對於屢催不還的應收債權能不能列為營利事業的呆帳損失?
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應收債權中如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仍未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如有提列備抵呆帳者,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以及各項欠款債權,除了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不能收回者可認列呆帳損失之外,一般應收債權中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者,始得認列呆帳損失。
提醒各營利事業,對於屢催不還的債權要列報為呆帳損失,除了要注意債權必須是已經滿二年外,還要注意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以免被剔除補稅。
【2009/04/14 經濟日報】
三讀 行政執行法 欠稅十萬以下不得限制出境
有些民眾可能遭遇過因為欠稅遭到限制出境卻沒有接到通知,到了機場才知道沒辦法出國的尷尬場面。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行政執行法」第17條修正案,未來如果欠稅金額合計未達新台幣10萬元者,在完成書面通知當事人前,不得限制出境;不過如果當事人已經出境2次,就不在此限。提案修法的立委吳清池說,這個修法,透過勸導鼓勵的作法,避免當事人的尊嚴受到傷害。(李人岳報導)
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執行法」第17條修正案,未來如果欠稅金額合計未達新台幣10萬元者,在完成書面通知之前不得限制出境,不過如果欠稅者已經出境2次不在此限。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法委員吳清池表示,現在有很多小額欠稅的民眾遭限制出境,行政機關卻未事前告知,很多當事人到機場後才發現被限制出境,造成很多困擾,有必要明確定義限制住居的條件。
因此新修正條文規定,如果欠稅義務人欠繳金額合計未達台幣10萬者,不得限制住居,必須先以書面通知、勸導當事人。不過如果義務人已經出國達2次上,卻還沒有繳清欠款者,不在此限。吳清池說,這樣的修法方向,主要著眼於透過比較人性化的方式,透過勸導鼓勵的作法,避免當事人的尊嚴受到傷害。
中區稅局 嚴查虛設行號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昨(14)日就接獲檢舉,台中市台中港路有一間二樓透天厝,竟同時設立11家相同性質的公司,國稅局已立即展開調查。
中區國稅局長趙榮芳表示,近幾年虛設行號及漏報銷售額明顯增加,中區國稅局正研擬「營業人執行自我管理主動開立發票」獎勵措施,鼓勵業者統一發票自我管理,也避免拿到虛設行號的發票。獎勵措施初步適用對象,包括餐飲、汽車旅館、民宿等業種。
台中市商業會理事長林山下對此表示肯定,他強調,稅捐稽徵機關與廠商應該修正過去對立的立場,不再是「官兵抓強盜」,而應加強溝通,並以鼓勵取代處罰。
【2009/04/1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交際應酬費 不得抵營業稅
岡山鎮孫小姐問: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有那些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營業人申報營業稅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1)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所列之憑證者。(2)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3)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4)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5)自用乘人小汽車。(6)營業人專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得比例扣抵。(7)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載明「違章補開」者,不得扣抵,但該統一發票係因買受人檢舉而補開者可扣抵。
【2009/04/15 經濟日報】
政治獻金抵稅 有「指定期」
稅務問答》應收債逾期二年 可列損
三讀 行政執行法 欠稅十萬以下不得限制出境
中區稅局 嚴查虛設行號
稅務問答》交際應酬費 不得抵營業稅
台商研發費用 可加計扣除
大陸稅務總局為鼓勵企業進行研發,日前發布「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企業可將研發費用加計50%並在稅前扣除;若以後有實際的研發成果並形成無形資產,還可以加計50%在稅前攤銷。
台商在大陸不僅可以自行研發,也可以共同合作開發,或是由集團集中研發的研發項目,參與合作的各方可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按規定加計扣除。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杜啟堯指出,適用加計扣除的研發活動必須是「創造性運用新技術」,或是「實質改進技術及產品」,若企業只是直接運用已公開的技術,或是將原有技術進行常規性升級,都排除在獎勵範圍之外。
杜啟堯強調,雖然大陸允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但若是共同合作開發,或是集團集中開發的研發項目,合同中須明確規定參與各方在該研究開發項目中的權利和義務、費用分攤方法,如果無法提供協議或合同,或分攤方法不合理,列報研究開發費不但可能不能加倍扣除,還可能遭大陸稅局剔除,因此企業要注意分攤方法的合理性。
如果台商是委託外部單位進行研發,仍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但必須向受託方取得研發項目費用的支出明細。杜啟堯提醒,假設受託的單位並非關係企業,很可能不願意提供詳實的支出明細,因此台商在委託外部單位研發前,應事先進行溝通。
此外,如果打算申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最好在公司內部有專職的研發部門,不可同時擔任經營任務,否則若無法合理區分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大陸稅局可能也不允許加計扣除。台商若屬於生產密集的製造業,要明確區分研發、生產活動可能有所困難,最好預先設計一套會計資訊系統,再根據實際情況歸納研發費用。
而各地稅局所要求檢附的資料也不盡相同,為了避免稅負的不確定性,台商應要特別注意當地對於研發加計扣除的特殊規定,以便在申報所得稅的時候,備妥稅局所要求的資料。
【2009/04/14 經濟日報】
政治獻金抵稅 有「指定期」
財政部指出,年底縣市長三合一選舉,捐款給擬參選人的民眾,只有在指定期間內的捐贈,明(99)年5月申報9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才能列舉扣除節稅。
年底舉行的三合一選舉,訂於12月5日舉行,包括縣市長、縣市議員與鄉鎮市長的各黨派候選人名單,已經陸續公布。財政部表示,依法捐贈政治獻金給擬參選人或政黨,均可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做為列舉扣除額扣減所得降稅。
因此,財政部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指出,年底選舉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縣市長為98年4月20日起至98年12月4日止;縣市議員為98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4日止;鄉鎮市長為98年11月1日起至98年12月4日止,民眾在這段期間內捐贈政治獻金,都可以抵稅。
財政部指出,政治獻金必須選擇用列舉扣除額才能列報,每一申報戶可扣除的總額,以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總額不超過20萬元為限;營利事業對擬參選人的捐贈,也可在申報所得稅的時候,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可減除的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總額不得逾50萬元 。
財部提醒,須取得擬參選人開立的收據,才能減稅。
【2009/04/1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應收債逾期二年 可列損
臺南市東區某公司黃小姐問:對於屢催不還的應收債權能不能列為營利事業的呆帳損失?
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應收債權中如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仍未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如有提列備抵呆帳者,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以及各項欠款債權,除了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不能收回者可認列呆帳損失之外,一般應收債權中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者,始得認列呆帳損失。
提醒各營利事業,對於屢催不還的債權要列報為呆帳損失,除了要注意債權必須是已經滿二年外,還要注意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以免被剔除補稅。
【2009/04/14 經濟日報】
三讀 行政執行法 欠稅十萬以下不得限制出境
有些民眾可能遭遇過因為欠稅遭到限制出境卻沒有接到通知,到了機場才知道沒辦法出國的尷尬場面。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行政執行法」第17條修正案,未來如果欠稅金額合計未達新台幣10萬元者,在完成書面通知當事人前,不得限制出境;不過如果當事人已經出境2次,就不在此限。提案修法的立委吳清池說,這個修法,透過勸導鼓勵的作法,避免當事人的尊嚴受到傷害。(李人岳報導)
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執行法」第17條修正案,未來如果欠稅金額合計未達新台幣10萬元者,在完成書面通知之前不得限制出境,不過如果欠稅者已經出境2次不在此限。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法委員吳清池表示,現在有很多小額欠稅的民眾遭限制出境,行政機關卻未事前告知,很多當事人到機場後才發現被限制出境,造成很多困擾,有必要明確定義限制住居的條件。
因此新修正條文規定,如果欠稅義務人欠繳金額合計未達台幣10萬者,不得限制住居,必須先以書面通知、勸導當事人。不過如果義務人已經出國達2次上,卻還沒有繳清欠款者,不在此限。吳清池說,這樣的修法方向,主要著眼於透過比較人性化的方式,透過勸導鼓勵的作法,避免當事人的尊嚴受到傷害。
中區稅局 嚴查虛設行號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昨(14)日就接獲檢舉,台中市台中港路有一間二樓透天厝,竟同時設立11家相同性質的公司,國稅局已立即展開調查。
中區國稅局長趙榮芳表示,近幾年虛設行號及漏報銷售額明顯增加,中區國稅局正研擬「營業人執行自我管理主動開立發票」獎勵措施,鼓勵業者統一發票自我管理,也避免拿到虛設行號的發票。獎勵措施初步適用對象,包括餐飲、汽車旅館、民宿等業種。
台中市商業會理事長林山下對此表示肯定,他強調,稅捐稽徵機關與廠商應該修正過去對立的立場,不再是「官兵抓強盜」,而應加強溝通,並以鼓勵取代處罰。
【2009/04/1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交際應酬費 不得抵營業稅
岡山鎮孫小姐問: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有那些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營業人申報營業稅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1)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所列之憑證者。(2)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3)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4)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5)自用乘人小汽車。(6)營業人專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得比例扣抵。(7)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載明「違章補開」者,不得扣抵,但該統一發票係因買受人檢舉而補開者可扣抵。
【2009/04/15 經濟日報】
2009年4月8日 星期三
2009.04.09 稅務新聞
營業登記新制 老舊店家叫苦
政院組織法修正》金管會央行 非獨立機關
勤業眾信專欄》調整經營模式 逆勢突圍
稅務問答》騎樓土地 應計入遺產課稅
營業登記新制 老舊店家叫苦
4月13日起營業登記將改為「事後審查」,過去受限於都計、建管法規,無法取得營業登記證的店家,往後無法再憑著「設籍課稅」繼續營業,預料大同區、中山、萬華地區的老舊商家,以及常在住宅區內營運的餐飲、網拍業者更易遭到取締,成為廢除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的受害產業。
會計師公會昨(8)日舉行「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利弊及相關配套措施座談會」,與會的會計師及代辦工商服務業者均抨擊,營業登記新制缺乏相關配套,往後沒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合法營業的證明,而都計、營建法規又未跟著放寬,店家商號將暴露在更高的經營風險中。
會計師公會主張,都建、消防、建管、衛生四項審查應適度保留「預審制度」,讓有爭議的營業登記案件,有機會主動申請事前審查。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理事陳柏華指出,如果登記前業者無法通過審查,正式營業後才發現屬於「不可改正」的缺失,只能歇業他遷,將造成業者嚴重損失。
最常見的是很多設立在住宅區的餐廳,幾千萬元的裝潢費用都花下去,結果才被檢舉,裝潢成本付諸流水,連帶餐廳員工也跟著失業。
此外,過去很多業者受限都市計畫和建築管理規定,無法合法取得營利事業登記,都是向國稅局申請「設籍登記」繼續營業,也可開立統一發票和合法繳稅。但往後設籍課稅與營業登記會相互通報,等於逼著這些業者一定要取得商業登記,例如大同、中山、萬華區因巷道老舊不足六米,一樓商家拿不到建管單位核可,現在改採新制後,這些老店家將為成為加強事後管理的受害商家。
陳柏華指出,現在網拍業普遍都是採取設籍課稅,許多網拍業者實際經營處都是在住宅大樓內,即使向商業司取得公司登記、商業登記,但卻仍然違反都計、建管規定,一抓到動輒就被重罰。
醒吾技術學院助理教授蘇世忠也憂心,廢除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後,不再規定營業登記和營業地點一定要設在同一處,等於以後營業和登記可以分離,未來虛設行號的情形可能會激增,要查核也更加困難。廢除營利事業登記證雖然可以提高行政效率,但土地使用區分和建管法規要釐清。
閱報祕書》設籍課稅
無法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的營業人,可以直接向營業所在地的國稅局營業稅股辦理「設籍課稅」,仍可取得統一編號及稅籍編號,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只要需填寫設籍課稅營業登記申請書、並檢附設立營業地址房屋稅單影本,以郵寄或送交營業地址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即可。
雖然設籍課稅後可以開立統一發票並繳納稅捐,但因營業人未辦妥營利事業登記,不代表已經合法營業,仍可能因違反都建、建管規定,而遭主管單位取締。 (記者吳碧娥)
【2009/04/09 經濟日報】
政院組織法修正》金管會央行 非獨立機關
行政院會今(9)日將通過「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現有37個部會將瘦身為29個部會,整併為13部、九委員會、三獨立機關與其他四機構,金管會、中央銀行均非獨立機關,預訂民國100年實施。
和93年行政院組織改造版本13部四會五獨立機關,最大不同在於當時金管會、中央銀行都是獨立機關,預估裁併掉23位政務官。
行政院會今將一併通過「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配合組織再造,公務員因組織調整,於明年6 月申請離退,可加發七個月慰助金。
未來金管會屬於部會層級,有利於行政院統合指揮金融政策,中央銀行則屬於機構。
【2009/04/09 經濟日報】
勤業眾信專欄》調整經營模式 逆勢突圍
美國的金融海嘯,讓繁華似錦的經濟急速墜落,從產業端到商品端,從廠商到消費者,無一能置身事外。緊縮只是經濟重新架構的開端,不可避免地伴隨持續性的波動,後續全球經濟的復甦,端看不良金融資產的處理狀況,以及政府能否提出完整的法規,改善金融業透明度等問題。
然而撇開景氣循環,整體的經營環境越趨不穩定與變動變成常態,各種先進的科技讓人們購物、溝通、互動方式改變,連帶使消費者對於產品透明度要求變高,比價議價能力也增強。在這變動的時局,企業如何化危機為轉機、如何建立新的商業模式逆勢突圍、凸顯企業競爭優勢?這些問題的答案,需要透過檢視現行的經營模式以及大膽的改革行動。
以下為德勤全球提出一些建議,供企業經營做為參考:
一、 設身處地為客戶的著想:面對客戶需求與景氣的變化,除了重新評估產品組合,也可將既有產品改良符合現行需求;更貼心一點,讓客戶可以便利或是不出門就可以購買到自家產品;調整商品包裝的數量與定價,以適時反應客戶購買模式的改變。
二、重塑規劃機制、增添彈性與應變能力:現在正是重新檢視內部規劃與決策流程的良好時機,過去的規劃流程往往奠基於歷史資料、配合曆年制的年度,既無法因應各種突發的狀況且過程冗長費時,但身處競爭激烈的市場,迅速且更具積極性的計畫機制是必要的。
建議 縮短規劃流程與期間; 動態規劃以配合時局變化,而非單純以單純數字分析做為決策基礎;持續追蹤國內外各項經濟指標與景氣數據,並從中瞭解與企業業務最直接相關的指標;善用預測軟體,修正需求預測與進料;擬定各項銷售計畫與獲利目標時,需模擬各種景氣變化的情境,追蹤後續所產生的風險與效應。
三、現金為王:當經濟開始緊縮,庫存是攸關現金流的關鍵問題,因此瞭解企業深處景氣循環的位置(下坡、谷底、回復期),時時掌控庫存與現金的進出。建議.縮短下單、生產以及送貨的時間,以減少庫存風險;並保持彈性的庫存與適時調整的銷售計畫,度過衰退期;評估資本支出,對於可以改善營運模式與成本的資本支出卻反而應該趁勢而為;檢視任何相關可能改善現金流的機會;減少財務槓桿。
四、改善變動成本:當景氣走下坡時,供給逐漸大於需求,廠商自救的第一個步即為積極改善變動成本包括銷貨成本、交易成本等以提供更優惠的價格給消費者。建議重新議價合約,因為景氣不好時,是重新議價的好時機,尤其過多產能的問題,往往提供買方市場很好的議價機會等。.與供應商共同分攤成本;檢視長期租約,例如商辦及廠房等。
五、善用時機撿便宜:景氣熱絡時,相關資產價值也往往炒高,不過在景氣下滑時,不但有機會趁機大揀競爭對手賤售的資產,附帶相關衍生的稅金也下降。
六、加速人力升級:建立可靠的績效與成果導向的公司文化;.藉機尋求外部優秀的人才;與員工合力擬定合理業績目標;建構與績效配合的獎酬制度,連結性越高,留住人才的機率越高。
七、風險掌控:採取避險的策略降低庫存、匯兌等風險,與供應商合作分擔風險,力求將企業的波動與不確定性降至最低。
八、評估企業競爭地位:仔細掌控市占率與競爭對手的行銷策略;調整產品線的定價與收款方式,以有吸引力的價格,刺激消費者預付購買的意願;降低先賣後收款的模式,應能在景氣消退時拉高營收。 (作者是勤業眾信科技、媒體、電信產業負責人,本文摘譯自《Preparing for an Economic Storm》)
【2009/04/0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騎樓土地 應計入遺產課稅
台中市林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死亡時遺有已建築使用土地一筆,其中騎樓走廊面積土地是否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 條第12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所指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必須名義上雖為私有財產的土地,惟所有權人事實上已無法使用收益,經政府闢為道路或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經主管機關證明,且不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部分,始得不計入遺產總額。
本案林先生所稱騎樓走廊土地,雖非屬法定空地,但已為建築使用,且依司法院釋字第564號解釋理由書,闡明騎樓走廊土地所有權人並非完全無法使用收益,依前揭說明,自不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 條第12款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2009/04/09 經濟日報】
政院組織法修正》金管會央行 非獨立機關
勤業眾信專欄》調整經營模式 逆勢突圍
稅務問答》騎樓土地 應計入遺產課稅
營業登記新制 老舊店家叫苦
4月13日起營業登記將改為「事後審查」,過去受限於都計、建管法規,無法取得營業登記證的店家,往後無法再憑著「設籍課稅」繼續營業,預料大同區、中山、萬華地區的老舊商家,以及常在住宅區內營運的餐飲、網拍業者更易遭到取締,成為廢除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的受害產業。
會計師公會昨(8)日舉行「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利弊及相關配套措施座談會」,與會的會計師及代辦工商服務業者均抨擊,營業登記新制缺乏相關配套,往後沒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合法營業的證明,而都計、營建法規又未跟著放寬,店家商號將暴露在更高的經營風險中。
會計師公會主張,都建、消防、建管、衛生四項審查應適度保留「預審制度」,讓有爭議的營業登記案件,有機會主動申請事前審查。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理事陳柏華指出,如果登記前業者無法通過審查,正式營業後才發現屬於「不可改正」的缺失,只能歇業他遷,將造成業者嚴重損失。
最常見的是很多設立在住宅區的餐廳,幾千萬元的裝潢費用都花下去,結果才被檢舉,裝潢成本付諸流水,連帶餐廳員工也跟著失業。
此外,過去很多業者受限都市計畫和建築管理規定,無法合法取得營利事業登記,都是向國稅局申請「設籍登記」繼續營業,也可開立統一發票和合法繳稅。但往後設籍課稅與營業登記會相互通報,等於逼著這些業者一定要取得商業登記,例如大同、中山、萬華區因巷道老舊不足六米,一樓商家拿不到建管單位核可,現在改採新制後,這些老店家將為成為加強事後管理的受害商家。
陳柏華指出,現在網拍業普遍都是採取設籍課稅,許多網拍業者實際經營處都是在住宅大樓內,即使向商業司取得公司登記、商業登記,但卻仍然違反都計、建管規定,一抓到動輒就被重罰。
醒吾技術學院助理教授蘇世忠也憂心,廢除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後,不再規定營業登記和營業地點一定要設在同一處,等於以後營業和登記可以分離,未來虛設行號的情形可能會激增,要查核也更加困難。廢除營利事業登記證雖然可以提高行政效率,但土地使用區分和建管法規要釐清。
閱報祕書》設籍課稅
無法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的營業人,可以直接向營業所在地的國稅局營業稅股辦理「設籍課稅」,仍可取得統一編號及稅籍編號,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只要需填寫設籍課稅營業登記申請書、並檢附設立營業地址房屋稅單影本,以郵寄或送交營業地址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即可。
雖然設籍課稅後可以開立統一發票並繳納稅捐,但因營業人未辦妥營利事業登記,不代表已經合法營業,仍可能因違反都建、建管規定,而遭主管單位取締。 (記者吳碧娥)
【2009/04/09 經濟日報】
政院組織法修正》金管會央行 非獨立機關
行政院會今(9)日將通過「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現有37個部會將瘦身為29個部會,整併為13部、九委員會、三獨立機關與其他四機構,金管會、中央銀行均非獨立機關,預訂民國100年實施。
和93年行政院組織改造版本13部四會五獨立機關,最大不同在於當時金管會、中央銀行都是獨立機關,預估裁併掉23位政務官。
行政院會今將一併通過「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配合組織再造,公務員因組織調整,於明年6 月申請離退,可加發七個月慰助金。
未來金管會屬於部會層級,有利於行政院統合指揮金融政策,中央銀行則屬於機構。
【2009/04/09 經濟日報】
勤業眾信專欄》調整經營模式 逆勢突圍
美國的金融海嘯,讓繁華似錦的經濟急速墜落,從產業端到商品端,從廠商到消費者,無一能置身事外。緊縮只是經濟重新架構的開端,不可避免地伴隨持續性的波動,後續全球經濟的復甦,端看不良金融資產的處理狀況,以及政府能否提出完整的法規,改善金融業透明度等問題。
然而撇開景氣循環,整體的經營環境越趨不穩定與變動變成常態,各種先進的科技讓人們購物、溝通、互動方式改變,連帶使消費者對於產品透明度要求變高,比價議價能力也增強。在這變動的時局,企業如何化危機為轉機、如何建立新的商業模式逆勢突圍、凸顯企業競爭優勢?這些問題的答案,需要透過檢視現行的經營模式以及大膽的改革行動。
以下為德勤全球提出一些建議,供企業經營做為參考:
一、 設身處地為客戶的著想:面對客戶需求與景氣的變化,除了重新評估產品組合,也可將既有產品改良符合現行需求;更貼心一點,讓客戶可以便利或是不出門就可以購買到自家產品;調整商品包裝的數量與定價,以適時反應客戶購買模式的改變。
二、重塑規劃機制、增添彈性與應變能力:現在正是重新檢視內部規劃與決策流程的良好時機,過去的規劃流程往往奠基於歷史資料、配合曆年制的年度,既無法因應各種突發的狀況且過程冗長費時,但身處競爭激烈的市場,迅速且更具積極性的計畫機制是必要的。
建議 縮短規劃流程與期間; 動態規劃以配合時局變化,而非單純以單純數字分析做為決策基礎;持續追蹤國內外各項經濟指標與景氣數據,並從中瞭解與企業業務最直接相關的指標;善用預測軟體,修正需求預測與進料;擬定各項銷售計畫與獲利目標時,需模擬各種景氣變化的情境,追蹤後續所產生的風險與效應。
三、現金為王:當經濟開始緊縮,庫存是攸關現金流的關鍵問題,因此瞭解企業深處景氣循環的位置(下坡、谷底、回復期),時時掌控庫存與現金的進出。建議.縮短下單、生產以及送貨的時間,以減少庫存風險;並保持彈性的庫存與適時調整的銷售計畫,度過衰退期;評估資本支出,對於可以改善營運模式與成本的資本支出卻反而應該趁勢而為;檢視任何相關可能改善現金流的機會;減少財務槓桿。
四、改善變動成本:當景氣走下坡時,供給逐漸大於需求,廠商自救的第一個步即為積極改善變動成本包括銷貨成本、交易成本等以提供更優惠的價格給消費者。建議重新議價合約,因為景氣不好時,是重新議價的好時機,尤其過多產能的問題,往往提供買方市場很好的議價機會等。.與供應商共同分攤成本;檢視長期租約,例如商辦及廠房等。
五、善用時機撿便宜:景氣熱絡時,相關資產價值也往往炒高,不過在景氣下滑時,不但有機會趁機大揀競爭對手賤售的資產,附帶相關衍生的稅金也下降。
六、加速人力升級:建立可靠的績效與成果導向的公司文化;.藉機尋求外部優秀的人才;與員工合力擬定合理業績目標;建構與績效配合的獎酬制度,連結性越高,留住人才的機率越高。
七、風險掌控:採取避險的策略降低庫存、匯兌等風險,與供應商合作分擔風險,力求將企業的波動與不確定性降至最低。
八、評估企業競爭地位:仔細掌控市占率與競爭對手的行銷策略;調整產品線的定價與收款方式,以有吸引力的價格,刺激消費者預付購買的意願;降低先賣後收款的模式,應能在景氣消退時拉高營收。 (作者是勤業眾信科技、媒體、電信產業負責人,本文摘譯自《Preparing for an Economic Storm》)
【2009/04/0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騎樓土地 應計入遺產課稅
台中市林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死亡時遺有已建築使用土地一筆,其中騎樓走廊面積土地是否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 條第12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所指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必須名義上雖為私有財產的土地,惟所有權人事實上已無法使用收益,經政府闢為道路或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經主管機關證明,且不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部分,始得不計入遺產總額。
本案林先生所稱騎樓走廊土地,雖非屬法定空地,但已為建築使用,且依司法院釋字第564號解釋理由書,闡明騎樓走廊土地所有權人並非完全無法使用收益,依前揭說明,自不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 條第12款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2009/04/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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