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1日 星期三

2010.08.12稅務新知

打炒房效應? 7月土增稅收萎縮
160億汽燃欠費 未收回
聲請釋憲 租稅人權最後一搏
稅務快訊/快樂節稅 屏東18日辦講習會
稅務問答/繼承法拍取得土地 以拍定價報稅


打炒房效應? 7月土增稅收萎縮

政府打房效應已經開始顯現?今(99)年7月全國土地增值稅收出現低於上半年平均值現象,與6月相比減少約10億元,都會區土地交易也呈現萎縮。不過,累計前七個月土增稅收仍大增156億元,稅收增幅57%,更高居各稅之冠。

財政部昨(11)日公布99年7月全國賦稅收入統計,單月稅收實徵數736億元,較上年同月增加82億元,增幅12.6%。累計1到7月稅收9,720億元,也較上年同期增加488億元,增幅5.3%。

相較金融海嘯期間,今年前七個月稅收表現趨於穩健成長,9,720億元累計總稅收已達分配預算數的98.7%,財政部統計處表示,形同「每月都已達到預算分配的責任目標」。

統計長林麗貞認為,今年除了所得稅與證券交易稅可能無法達成預算外,營業稅、貨物稅、關稅等與景氣密切相關的稅收都會超徵,總體稅收要達到1.617兆元的預算目標應該不難。

依據財政部統計,99年1到7月累計9,720億元實徵稅收,占預算數目標1.617兆元的60%。

各項稅目中,以土地增值稅的稅收增幅最大,累計前七個月土增稅收總額是429億元,較上年同期大增156億元,增幅達到57.3%,為94年以來同期最大增幅。

不過,7月單月土增稅收卻明顯出現萎縮跡象,7月土增稅實徵數只有52億元,低於今年前半年每月平均近70億元的水準;7月土增稅徵起件數只有4.34萬件,也較上半年平均5萬件減少約7,000件。

都會區除台中市外,土地交易件數均較6月明顯減少,以台北市減少1,706件最多,台北市7月的土增稅收也較上月減少1.1億元。財政部指出,政府實施選擇性信用管制後,土增稅收確實從7月開始明顯減少約10億元,但土增稅收與交易件數減少是否與政府打房措施有關,還需要多一點時間觀察,若未來幾個月內,土地交易筆數與稅收金額持續遞減,才有可能判斷政府打房確實已使房市出現降溫。

【2010/08/12 經濟日報】



160億汽燃欠費 未收回

國內汽車燃料使用費欠費問題嚴重,截至去年底,國內汽燃費未徵數高達160.17億元。監察委員沈美真昨(11)日表示,交通部委由監理機關徵收汽燃費,但清欠成效不彰,交通部卻未能善盡主管機關的監督責任,提案糾正交通部,希望交通部能確實檢討、改善。

沈美真指出,截至去年底,國內汽燃費的欠費金額高達160.17億元,主因為監理機關追繳汽燃費欠費案件時,並未積極完成法定送達及移送執行程序,加上債權憑證的管理相當鬆散,導致多年來清欠效果均不佳,使得政府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追討欠費。

根據監察院統計,國內各監理機關於94至99年間,超過追繳時效的欠費案件,累計金額高達70.12億元。沈美真認為,監理機關忽視逾時欠費案件逐年遞增問題,沒有研擬相關因應對策改善,更未在屆滿期限前一年將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執行、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明顯失職。

沈美真指出,交通部對於汽燃費追繳效能欠佳問題,不能及時訂定相關配套措施,或建置刪除欠費課責機制,甚至對於已逾追繳期限的案件,也從來沒有檢討辦理過程有無疏怠責任,作業過程欠缺嚴謹。

此外,沈美真指出,交通部沒有確實督促公路總局加強考核,以及協助各監理機關解決清欠問題,導致案件超過法定追討時效,使公法上請求權消滅的欠費案件有增無減,她提案糾正交通部,希望交通部能確實檢討、改進缺失。

【2010/08/12 經濟日報】



聲請釋憲 租稅人權最後一搏

行政機關須依法行政,但並非所有法令皆屬良法,故或有不合理而無法使人民信服之法令,但行政機關往往認為「惡法亦法」,仍須遵循;此時若民眾符合一定法定要件下,即可聲請解釋憲法,由大法官會議認定該惡法是否違反我國憲法,如有,則該惡法可立即、或於一定期間後失效,避免惡法侵害人民權利,亦可使已發布之不當命令有機會被終止適用,並可能使遭違憲法令侵害之當事人獲得救濟,實為憲法檢討下位階法令是否有不正確情形的一種審查機制。

以司法院第620號解釋為例,對最高行政法院援引自身91年3月26日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所為之敗訴確定判決不服而聲請釋憲,經司法院作出釋字第620號解釋,宣告該決議因限縮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範圍僅及於74年6月5日後取得之財產,故違反租稅法律主義,而該案聲請人獲此有利解釋文後,依法提起再審,並得到「將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及原審行政法院判決均廢棄,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之判決結果,最終應已獲得實際上降稅之利益。可見,此等藉由司法院大法官而將不當之法令、司法決議、原課稅處分皆予撤銷並非遙不可及,有前例可循。

前面所提到聲請釋憲之一定條件,包括:一、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例如財產權等,有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二、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確定終局裁判。以稅務案件為例,必須於循序提起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二級二審之救濟途徑後方能為之。三、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本身有牴觸憲法的疑義;而不能只是不同意行政機關或行法法院對之個案見解。

另以金融機構與稅務機關爭訟多年之債券溢價攤銷案件為例,其爭點在以「溢價」方式投資債券之利息收入認列方式。稅務機關依據行政函釋,規定債券到期時之溢價攤銷數應列為證券交易損失,故不應於所得稅申報時將溢價攤銷數列為利息收入之減項,形成僅以較高之票面利率認定利息收入之結果,卻未慮及到當初營利事業係「溢價」、多花費成本投資債券,而此部分多花費成本卻無從自每期債券利息收入項下逐期減除,致使應稅之利息收入,免稅之證券交易損失皆被虛增,金融機構為此不存在之所得而須被課稅。故此行政函釋除違反量能課稅原則外,亦實有諸多本質上不合法理之處:

一、被持有至到期之債券,會在沒有證券交易行為下被認定為已產生證券交易損益。

二、立法者已於98年修法時新增所得稅法第24條之1規範債券利息所得之課稅方式,並授權財政部以施行細則確定應以有效利率,而非固定之票面利率計算債券利息收入,故可見金融機構過往之稅務申報方式並無錯誤,但稅務機關及司法機關卻坐視過往之惡法持續侵害人民之財產權。

三、財務會計上認列債券溢價攤銷之方式可正確辨認每期利息收入金額,並無另頒規定以製造財稅差異之正當性。

此類案件之補稅金額皆甚鉅,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之見解已幾確定不會變更,納稅義務人應可藉由釋憲以維護自身權益,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兼顧經濟實質與租稅公平下,於實體上審查釋憲標的,惟大法官在案件審理上會先進行程序審查,若被認為不合法定聲請要件者,即很有可能在實體審理前,卻遭到釋憲聲請不被受理之結果。故釋憲案之提起可否符合法定聲請要件至為重要;而為因應此等特殊審理條件,聲請者釋憲理由之撰擬方向很可能與行政訴訟階段完全不同,聲請者宜謹慎注意,不應自行輕率為之。

(作者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袁金蘭、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張憲瑋,圖為袁金蘭)

【2010/08/12 經濟日報】



稅務快訊/快樂節稅 屏東18日辦講習會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為輔導屏東縣轄內納稅義務人瞭解投資與理財規劃,增進稅務新知及各項節稅方式,訂99年8月18日上午9點在辦公大樓五樓簡報室(屏東市北興街55號)舉辦99年度「輕鬆理財與快樂節稅講習會」,教材免費提供,歡迎屏東縣轄內納稅義務人、機關、團體及對理財與節稅有興趣的民眾踴躍參加。本次講習會採網路或傳真報名,聯絡電話:08-7311166轉419王麗花小姐,傳真:08-7365803,報名網址:www.ntas.gov.tw。

【2010/08/1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繼承法拍取得土地 以拍定價報稅

橋頭鄉劉先生來電詢問:他的父親不幸於日前過世,其死亡前經由法院拍賣買進拍定價格較公告現值為低之土地,且迄死亡時仍未辦理移轉登記,該請求權如何申報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按財政部98年10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800427750號函釋「被繼承人於死亡前經由法院拍賣買進農業用地,迄死亡時尚未取得所有權,既經查明其拍定價格低於土地公告現值,該項請求權價值之估算,參照本部94年10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44560770號令,准以實際拍定價格為準。」依繼承人劉先生所云,其父生前購進土地於申報遺產稅時,得按上述財政部解釋令規定,以實際拍定價格為請求權價值估算申報遺產稅。

【2010/08/12 經濟日報】

2010年8月10日 星期二

2010.08.11稅務新知

王永慶遺產稅抵繳22億 還欠97億
過境貨物 申報不實免罰
稅務問答/子女用受贈金購屋 附證明免課稅
稅務問答/手足大學畢業當年 仍可列報扶養


王永慶遺產稅抵繳22億 還欠97億

已故經營之神王永慶第一筆遺產稅款繳了。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昨(10)日下午已經收到王家總額22億元以土地、債權與股利遺產抵繳稅款的申請,據指出,國稅局若全額照收,王家還需要準備97億元現金,繳納不足的遺產稅差額。

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屬於國內部分的遺產稅總額達119億元,王家目前自申報遺產中選擇365筆土地、債權及現金股利,估計總額達22億元,做為實物抵繳物。昨天是限繳期限,王家趕在最後一天完成報繳作業。

王永慶遺產繼承人委託律師李文中表示,已經向台北市國稅局申報以實物方式抵繳,包括土地、債權與部分現金等,待國稅局核定之後,不足的部分會再以現金方式繳納。

台北市國稅局則表示,無法就個案情況對外說明。

財稅官員指出,政府今年的遺產稅預算編列138億元,今年上半年只收到84億多元的遺產稅,王永慶遺產稅若在年底前繳清,今年遺產稅將可超徵。

台北市國稅局正以最速件處理王永慶的遺產稅實物抵繳案,希望趕在年底前,讓這筆史上最高額的遺產稅順利入庫。

據指出,雖然其中有部分土地與債權屬於不易變價的抵繳財產,但因王永慶是在97年10月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前離世,其遺產稅率雖高達50%,但若家屬選擇以其遺產中不易變價的財產抵稅,反而擁有100%抵減權,沒有可抵稅金額的上限限制。

98年1月23日新的遺贈稅法生效實施之後,納稅人要以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抵稅,若屬於不易變價的財產如未上市櫃股票、債權或被占用土地等等抵稅,都只能夠打折按照比例抵減,不再享有足額的抵稅權。

王家向國稅局遞件請求以22億元遺產抵稅,據指出,王家沒有申請分期繳稅,當國稅局確定王家可用來抵稅的實務抵繳金額後,將同時要求王家另以現金一次繳清剩餘的遺產稅差額稅款。

國稅局指出,依照現行遺贈稅法規定,遺產稅額超過30萬元者,可以選擇採取實物抵繳,包括土地、債權、股票等,都可以是實物抵繳的項目,不過國稅局必須針對相關項目進行查核。

閱報秘書/實物抵繳

遺產稅以現金繳納為主,但考量納稅人有繳現困難時,才可申請以遺產抵繳稅款。實物抵繳制度的目的,以緩解現金繳稅帶給繼承人的資金壓力。

稅捐機關處理遺產稅實物抵繳申請案件時,是以被繼承人有無遺有現金或銀行存款,作為審酌納稅有無繳現困難的參考。申請實物抵繳者,要向稅捐機關舉證要求實物抵繳的必要性。例如,現金要留做繳納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的所得稅或其他應納稅捐,或是留供處理遺留債務等,才可獲准使用實物抵繳。

申請抵繳的遺產有其限制,除需是遺產稅的課徵標的物外,非屬課徵標的物如公設地或農地等,應具備易於變價或保管的條件。被計入遺產總額的可抵繳實物,包含土地、房屋、股票等,但不包括廣電業股票、無限公司出資額,主要是因無法移轉國有。

(記者陳美珍)

【2010/08/11 經濟日報】



過境貨物 申報不實免罰

經由三角貿易「過境」台灣或進口後再退運出口的貨物,未來涉及申報不實,將不會再受任何處罰。財政部最快本周內取消對實質未入境台灣的三角貿易等虛報貨物的違章案件,目前加處關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罰鍰的處分。

財政部對過境貨物採取寬鬆的懲處措施後,將有助二岸三地轉口貿易,並促使廠商擴大利用台灣通商口岸做為轉口據點,進行三角貿易的營運佈局,達成台灣成為區域營運中心的政策目標。

財政部長李述德昨(10)日已經批准,現行經由三角貿易過境台灣的貨品,以及進口後因故需退運的貨物,因貨物實質並未進入台灣,不應視為一般進口貨物,在發生虛報貨物品名、數量等相關報關事項時,不但貨物不應被海關沒入,也不再加處任何罰鍰。

財政部預計將在本周前發布最新函釋,針對廠商在報關時申請退運,或以三角貿易方式轉售貨物至第三地的案件,如因申報內容與實到貨物不符者,不再受關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相關稅捐的處罰。

目前,廠商以台灣為轉口進行的三角貿易,貨物買賣實質都在第三地,僅利用台灣做簡單加工或貼標等方式後即出口的貨物,必須依照一般規定辦理通關,因此一旦申報不符,也要比照一般進口貨物,除貨品需沒入外,還要再按貨價一到三倍繳納關稅罰鍰。財政部近日檢討這項法規後發現,包括三角貿易或進口後再退運出口的貨物,事實上都沒有進入台灣境內,對貨主因申報不實採取的處罰措施「師出無名」,因此決定取消,且寬鬆措施發布後的未確定案件,均可適用免罰。

【2010/08/1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子女用受贈金購屋 附證明免課稅

臺南市高小姐問:未成年小孩以歷年受贈資金購買不動產,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如以歷年贈與未成年子女之資金為其子女購置不動產,而能提供子女銀行存款紀錄,證明確係以子女歷年受贈款項購買者,即可免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父母如欲主張子女置產的資金來源係歷年受贈取得,除應提供受贈資金事實,並應就其受贈資金之實際運用流程提供完整資料,否則即使持有歷年贈與的免稅證明,仍有可能被課徵贈與稅。

【2010/08/1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手足大學畢業當年 仍可列報扶養

竹北鄭先生來電詢問:已完成98年度綜所稅申報,可否增列在98年6月份畢業於某大學的妹妹為扶養親屬呢?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或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而於年度中途畢業者,其扶養期間雖不滿一年,仍可按全年免稅額扣除。因此鄭先生可儘快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第二次申報,補提示妹妹98年度在學資料以供查核,惟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亦應合併申報。

【2010/08/11 經濟日報】

2010年8月9日 星期一

2010.08.10稅務新知

米酒稅一定降 延至9月後
陳冲遊說降價 要請WTO會員吃燒酒雞
稅務問答/校園泳池學生收費 免開發票
稅務快訊/營所稅申報講習 佳里所18日登場


米酒稅一定降 延至9月後

米酒降稅引來美國質疑,財經兩部已透過駐外單位溝通,不過,政府堅持台灣米酒用途並非飲用,與日韓的清酒或燒酒不同,相信可以取得會員國諒解,米酒降稅可能延到9月以後,但降稅決定不會改變。

米酒降稅一案,我國政府已在7月26日向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國正式提出公告,也進入60天的評論期。財經官員表示,米酒降稅會等到評論期結束後,再展開修法程序,最快下個會期將會完成修法,年底前即可降稅。財政部強調,政府不希望因米酒降稅引來國際爭端,將會持續溝通,雖然美國提出質疑但並未到展開抗告的階段,米酒降稅計畫仍持續進行。財政部表示,政府調降米酒稅並不違反入會承諾,也已向會員國表達,若國外有生產類似米酒(酒精度20度以下且專供烹調使用)酒類商品,將遵守國民待遇原則,按每公升9元的料理米酒課稅。

經濟日報/提供

財經官員研判,由於米酒降稅並不會因此讓國人改變使用習慣,即使美國或歐盟以「台灣違反入會承諾」向WTO提告,「台灣未必會輸」。財經兩部也已著手蒐集資料,並重新進行市調,提供會員國瞭解米酒在台灣特殊的飲食文化下,用來飲用的比率微乎其微。

政府有意將20度以下供烹調專用的米酒改列料理米酒,並比照加鹽米酒課徵每公升9元的酒稅,不料引來美國經貿代表向經濟部直接表達質疑,認為台灣若單獨調降米酒稅,已違反入會承諾,要求瞭解台灣調降米酒稅的修法規定。

據行政院送交立院審議的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區隔米酒做烹調用途,限制只有20度以下專供烹調使用米酒,才能比照料理米酒按每公升9元課徵酒稅。

【2010/08/09 經濟日報】



陳冲遊說降價 要請WTO會員吃燒酒雞

行政院副院長陳冲昨(9)日表示,米酒降稅,國內有法律程序要走,也必須尋求世界貿易組織(WTO)理解,「不排除再請WTO會員吃燒酒雞」。據瞭解,我政府內部評估,在法理上能站得住腳。

行政院研議修法讓紅標米酒降價,引發美、歐不滿,一旦米酒強行降價,台灣有可能遭會員提告。陳冲昨天喊話,台灣米酒與日本清酒情況不同,清酒是拿來喝的,但米酒絕大部分是拿來料理用。

陳冲表示,台灣加入WTO前,曾邀請美國等其他會員國代表到台灣山上吃燒酒雞,他們能接受米酒對台灣民眾來說是具文化意義,但仍認為這是原則問題,不可輕讓。他說,必要時,會再請WTO代表吃吃燒酒雞。

今年5月,經濟部經貿談判辦公室曾向WTO貨品貿易委員會展開米酒降價遊說工作,我方提出論點主要有三,一是儘管米酒是蒸餾酒,但96%用途是用在料理上,第二是,我入會八年多來,曾嘗試在米酒中加入鹽巴,也以高價出售,但前者導致民眾不接受,後者則引來假酒泛濫。

第三個論點則是,日後凡是國外同樣有「以米為原料的蒸餾酒,且酒精濃度在20度以下」的酒品要進到台灣來,也可與台灣米酒一樣享有低稅率。

經部官員表示,的確有一些會員表達「關切」,但還不到上告WTO程度,「當年我方沒有數據、作法來支持台灣米酒,如今有了,在法理上我們相當站得住腳。」

【2010/08/0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校園泳池學生收費 免開發票

宜蘭劉小姐詢問:學校提供游泳池及停車場與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惟所收取費用均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是否涉嫌逃漏稅?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8條第1項第5款所明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物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文化勞務。」次按政部台財稅字第09404530430號函所明釋「學校提供游泳池、網球場、體育館及停車場與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其如屬招商承包經營或提供校外人士使用部分,尚無前揭免稅規定之適用。」

【2010/08/09 經濟日報】



稅務快訊/營所稅申報講習 佳里所18日登場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為輔導轄內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單位及新設立營利事業瞭解暫繳申報之相關規定,與各項稅務法規,以順利完成暫繳申報,訂8月18日上午9時20至下午1時30止,在五樓第一會議室舉辦「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暨新設立營利事業稅務講習會」;歡迎轄內營利事業單位及代理營利事業申報之稅務會計從業人員踴躍報名參加。

【2010/08/09 經濟日報】

2010年8月8日 星期日

2010.08.09稅務新知

暫繳申報 提前適用17%稅率
KPMG:台灣邁向籌資中心 須降稅
稅務問答/停車繳費機收費 准按日彙開發票
稅務問答/生前售地未移轉 應計入遺產課稅


暫繳申報 提前適用17%稅率

企業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9月開跑,財政部指出,今(99)年申報暫繳不論是採用試算或直接按98年度應納稅額半數繳稅的企業,均可提前按17%的營所稅率繳稅,獨資合夥及98年課稅所得額約在12.8萬元以下的一般企業,享有免辦亦免繳暫繳稅款的優惠。

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指出,今年6月15日修訂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99年度起調降為17%,企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99年度暫繳稅額時,應以其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的課稅所得額,依99年度17%的新稅額及起徵額(12萬元)所計算稅額的半數做為暫繳稅額。

全台逾70萬家營利事業中,除獨資合夥事業可免申報並免繳納暫繳稅款外,一般非獨資合夥事業計算出的應納暫繳稅額如在新台幣2,000元以下者,也可以免辦理暫繳申報。

因此,政政部指出,依據17%的新稅率,以及應納稅額未逾2,000元原則換算,凡選擇直接以98年應納所得稅半數為應納暫繳稅額者,98年課稅所得額未逾12萬8,003元,今年9月即可比照免辦並免繳暫繳稅款。

財政部強調,為簡化暫繳申報手續,除了採用試算暫繳方式外,直接以上年度應納稅額半數做為暫繳稅款的企業,98年課稅所得額達12萬8,004元以上,如無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9月只需向代收稅款金機構直接繳納暫繳稅款,不必向稅捐機關辦理暫繳申報的手續。

營利事業如在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發生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上年度沒有應納營所稅額或今年上半年新開業者,亦免申報暫繳。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的法定報繳期間為每年9月1日至30日,需辦理暫繳申報的企業如選擇試算暫繳的企業,應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暫繳申報。財政部提醒企業,營利事業應依法如期辦理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以避免因逾期申報致被稽徵機關加計利息徵收。

閱報祕書/暫繳申報

基於國庫資金調度需要,企業除每年5月須辦理上年度全年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外,每年9月(以曆年制者為例),還要再就當年度營收預先繳納一半所得稅,這就是所謂的「暫繳申報」。

暫繳申報為預繳所得稅,不管短溢繳,都可在隔年5月正式的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退補,因此暫繳申報時,企業可根據自身狀況,在一般暫繳與試算暫繳中,擇一計算應納暫繳所得稅。 (記者陳美珍)

【2010/08/09 經濟日報】



KPMG:台灣邁向籌資中心 須降稅

台灣持續朝亞太籌資中心發展,近期日本、新加坡與其他東南亞市場的企業,都傳出考慮在台灣掛牌募資;但是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KPMG)主持會計師蔡松棋表示,台灣跨向國際金融或亞太籌資中心,目前仍相對缺乏人才,且台灣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最高達40%,相較鄰近同為籌資重鎮的香港則為15%,對於國際人才的吸引力也相對偏低,仍待調整克服。

安侯建業的統計顯示,台灣自2000年到2009年期間,市場投資人對海外證券的投資總金額達2,412億美元,顯示台灣市場的資金充沛,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的統計也顯示,台灣2001年至2009年的平均本益比超過21倍,高於香港的17 倍,都成為台灣吸引外資企業來台掛牌的主因。

據統計,自開放外國企業發行台灣存託憑證(TDR)以來,迄今已有14家外國企業在台發行TDR,同時累計至2009年底時,總籌資金額已超過10億美元。

蔡松棋指出,由於大陸計畫在2020年前推動上海成為國際金融中心,可以預期未來人民幣的外匯管制將開放,同時由於兩岸簽訂ECFA後,大陸若開放CDR讓台灣企業可以在大陸掛牌,兩岸的資金將朝雙向流通發展。

蔡松棋表示,台灣第二上市(櫃)部分,政策已開放外國企業股東為陸資者的紅籌股,可以來台發行TDR,未來應該朝向規劃H股也可以來台發行TDR,至於第一上市(櫃)部分,目前仍未開放純陸資的外國企業來台掛牌。

此外KPMG認為,由於台灣目前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達40%,影響外籍專業人士來台居住與工作意願,因發展籌資中心需要大量的國際專業人才,與外籍人士相關的稅率,有檢討的空間。

除租稅條件,KPMG指出,放寬居留、探親與離境等規定,或協助解決其子女就學問題,都有助提高外籍人士在台工作的誘因。

【2010/08/0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停車繳費機收費 准按日彙開發票

歸仁張先生問:停車場以停車繳費機收費,可否按日彙開統一發票,又發票如何填寫?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停車場經營業者以停車繳費機收取停車費,比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准按日彙開一張統一發票。停車場業者如以停車繳費機收費,開立發票方式比照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相關規定,於收款當日按實際收款金額逐「台」彙總開立統一發票,發票備註欄應註明台號,自動計數器之起訖號碼及「彙開」字樣,申報銷售額時,並應檢附各台號販賣機之營業收入明細表。

【2010/08/0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生前售地未移轉 應計入遺產課稅

高樹鄉吳太太問:生前售地,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並已取得價款,惟因故延至死亡時仍未辦理移轉登記,該已出售財產,雖因未辦移轉登記之故而應認屬遺產,惟移轉該項財產與買受人,亦屬被繼承人生前未曾履行債務,有關此項未償債務扣除額之認定,應准按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之數額扣除,至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該地所得價款,如於其死亡仍然存在者,也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例如某甲售地,公告現值300萬元,至死亡時尚未辦妥移轉登記,土地300萬元應計入遺產總額,並列入被繼承人未償債務300萬元,如尚有未收土地尾款,也算死亡人債權,應併入遺產課稅。

【2010/08/09 經濟日報】

2010年8月5日 星期四

2010.08.06稅務新知

接軌IFRS 衝擊高利率保單
IFRS將上路/揭露負債 財務更透明
企業售獲配股票 面額計價
農地信託利益歸子女 要稅
會計新知/納稅人權利 應予保障
稅務問答/營利事業售地 免納所得稅
稅務問答/誤繳溢繳稅款 五年內申退


接軌IFRS 衝擊高利率保單

恐影響保險業損益表現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IFRS 4)第二階段版本草案,近日正式公布,引發市場關注;據瞭解,包括國泰人壽等保險業者預計下周五(12日)將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首次針對該IFRS 4第二段版本可能造成的衝擊交換意見;市場預期,對於高預定利率保單比重較高的保險業者,影響較大。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服務部負責人傅文芳表示,IFRS 4預計2014年上路,屆時保險業者必須按照保險合約的未來現金流量,依折現率、各類風險係數及其他外在環境,評估後提列責任準備金,成為負債項目,若某年度所評估負債為100元,隔年因為外在環境等條件改變,評估後負債為120元,增加的20元必須視為當期費用,影響當期損益表現。

傅文芳表示,IFRS 4第一階段,即台灣第40號公報,預計明年元月先行上路,將進行負債適足性測試,擁有較多高預定利率保單的保險業者,可能因為實際的投資報酬率較低等因素,必須增提準備金而形成資金壓力,未來損益表現也會受到負債變化的影響,加上大型保險業者的責任準備金都在千億元以上規模,有所變動都會對當期損益造成影響。

事實上,由於歐洲已於五年前開始實施IFRS 4第一階段,加上台灣因為高預定利率保單的比重高,因此包括保誠人壽、ING安泰人壽等源自歐系的保險業者,經過評估後選擇將台灣的部門出售予本地業者,即是因應IFRS 4的對於整體財務報告的影響程度。

不過,傅文芳指出,IFRS 4第二版正式上路預計將等到2014年,因此對台灣的保險業者來說,至少還有三年以上的緩衝期,可以採取商品調整等方式因應,此外IFRS 4第二版草案日前公布,將有四個月的時間對外徵詢意見。業界表示,由於台灣長期在保費收入排名全球前十大市場,新準則上路的衝擊不小,台灣保險業者與IASB交換意見,後續動態受關注。


【2010/08/06 經濟日報】



IFRS將上路/揭露負債 財務更透明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IFRS 4)將上路,根據惠譽國際信評的估算指出,台灣保險業者可能還需要增提超過8,000億元準備金,資金壓力不小;業界人士表示,由於較早期的台灣市場以高預定利率保單為主,但隨著利率走低、多種市場環境條件改變,以及IFRS 4上路影響,保險業者朝向投資型保單類型商品的趨勢將更明確。

會計師表示,由於目前保險業提存責任準備金,都是以政府的法令規定為主,並未實際考量市場的環境或相關條件變動,早期保險合約的預定利率達到6%以上,但是目前市場上的無風險利率僅約1%,保險業者的利差損早已備受矚目,加上人的壽命持續延長等因素,保險業者的潛在負債可能增加,IFRS 4上路後,則可更明確將保險業者的負債情況揭露於報表上,有助財務透明化。

事實上,由於IFRS 4草案發展已約十年期間,會計師指出,台灣自九年前年開始,保險業者對高預訂利率保單的商品配置已逐漸減少,並逐漸轉向投資型商品,也就是保險業者承受較低的保險風險移轉,至於投資收益率等,則多由被保險人或要保人自行負責,也降低保險業者的負債情況。

除會計準則的影響外,業界表示,目前保險業者的資本適足率(RBC),主要是以保險業收取保費而得的資金,根據其運用、投資的種類方式,計算後再決定其資本,但是未來將加入新的條件,將根據保險業者所銷售的保險商品類型計算資本適足率,例如銷售高預定利率的保單,保險業者所需要的資本就會比投資型保單來得高,也會推動保險業者朝投資型保單商品進行開發。

【2010/08/06 經濟日報】



企業售獲配股票 面額計價

財政部已同意,企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票股利,日後在所得基本稅額時,將恢復按面額10元計算其出售成本。企業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10%最低稅負所得稅的金額將會下降。

舉例來說,A公司投資B公司1,000股,取得成本每股20元,日後獲配100股,依據財政部最新規定,A公司獲配B公司配發的股票股利,可以計入面額10元的成本後,其共計持有1,100股的成本為每股19元【(1,000股x20元+100股x10元)/1,100股】。

財政部表示,在未改變企業出售獲配股利計算基本所得額的成本規定前,依據98年5月27日的解釋,其獲配股票股利出售時,不能按面額計算成本,如依照上述案例,A公司每股成本降為18元,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的金額就會上升。

財政部近日將做成最新規定,同意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的股票股利,嗣後出售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得以其面額依同法第44條及第48條規定計算成本;且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亦同。

原在98年5月27日發布的台財稅字第09800041000號令,不准企業出售獲配股利按面額10元計算成本的規定,將在新規定發布後廢止施行。

財政部表示,98年的函令原本是為避免因公司獲配股票股利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且在計算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時,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註記股數增加,嗣後出售該股票股利若准以面額10元為其成本,將產生股票股利面額未課徵所得稅情形。

因此規定,公司出售獲配股票股利在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處理,即該面額不列入成本,並按收到股票股利後的總股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或每股帳面價值。

不過,財政部日前根據會計師業者反映並重新檢討此一規定後認為,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目的是在消除營利事業階段重複課稅,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主要是為縮短保留與分配的所得稅負差異,避免公司藉保留盈餘為高所得股東規避綜合所得稅,兩者立法目的不同,無須併同考量。

【2010/08/06 經濟日報】



農地信託利益歸子女 要稅

農地贈與子女繼續做農業使用,依法享有免課贈與稅權利,不過財政部指出,若以農地做為他益信託標的,並以子女為信託受益人時,贈與標的即屬「權利」並非農地,此一行為必須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已經明確規定,凡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贈與子女繼續作農業使用五年,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不過若將農地成立他益信託,雖將全部信託利益歸屬子女,仍須課徵贈與稅。

稅捐機關日前即有一宗案例因此被補徵贈與稅。有一納稅人甲將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公告現值3,000萬元),成立他益信託,信託契約明定全部信託利益的權利,歸屬其子乙君,期間20年,甲主張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 款規定,免徵贈與稅。

財政部指出,由於甲所贈與的標的是農地信託的「權利」,與遺贈稅法規定贈與標的為「農業用地」不同,且受益人乙必須等待信託期滿後,才能取得農地所有權,無法在贈與發生日起,以受贈人身分承受農業用地並將該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五年,在不符免稅要件下,甲因此被國稅局核定補徵贈與稅278萬元。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的規定,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的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該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該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強調,甲將農地成立他益信託,受益人為其子乙,因贈與標的是「權利」不是「農業用地」,已非稅法准予免稅的範圍。

財政部呼籲,將農地成立他益信託,受益人雖為子女者,仍須注意會被補徵贈與稅,民眾如藉信託方式規劃生前財產移轉,小心得不償失。

【2010/08/06 經濟日報】



會計新知/納稅人權利 應予保障

我國於87年施行兩稅合一時,為防杜納稅義務人藉投資所得適用稅率高低之不同,將高稅率者應獲配之股利、盈餘及可扣抵稅額,移轉為低稅率者所有,或將不計入課稅的股利或盈餘,移轉為應計入課稅股利或盈餘,俾利用可扣抵稅額扣抵應納稅額,甚或退還等,不當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減損政府稅收,破壞兩稅合一制度。乃於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應納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之股利、盈餘或可扣抵稅額予以調整。」例如個人股東將持有獲利甚佳的公司股票,移轉給其自行設立的投資公司持有,以避免公司盈餘分配時課徵較高稅率的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復於98年7月7日以台財稅第09800297860號函核示「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之認定原則」,明定其適用範圍並規範稽徵機關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來進行查核。該函釋中列舉包括股權交易價款收付,認定違反交易常規,屬虛偽之交易行為之情形、移轉標的股權公司特質、股權買賣雙方關係、股權承買公司背景、股權移轉時機、規避稅負模式及稅負影響等。其本意良善,應可杜絕納稅義務人不當規避稅捐。

唯稽徵機關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之股利、盈餘或可扣抵稅額予以調整者,應僅限於法條立法原意對該當移轉行為時,移轉標的公司本身已有盈餘可供分配,而當事人藉由不合常規的股權移轉方式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以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方有其適用。至於在移轉行為當時,納稅義務人依法得從事投資行為,或標的公司尚不存在盈餘時,均不發生稅捐規避問題,亦應非該所得稅法擬規範之範圍。此因憲法第15條及第19條賦予納稅義務人財產權保障及依法律規定納稅之權利義務,故納稅義務人於合乎法令規定下,自得自由運用及處分其財產。例如,納稅義務人在標的公司盈餘分配前,在公開市場上取得或處分標的公司股票,因而取得較適的稅賦負擔,應屬納稅義務人憲法所保障之權利,並自行承擔因取得或處分行為所帶來之投資風險。稅捐稽徵機關自不能僅因其股票移轉結果有減少納稅情形,而主張適用所得稅法第66-8條規定,調整納稅義務人納稅情形;再如,納稅義務人從事投資行為時,可選擇以個人名義參與投資或成立專門投資公司從事投資活動。因投資當時尚無盈餘可規避,只要該投資行為屬合於常規經濟活動,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租稅中立性原則,及從事投資之行為亦須自行負擔損益風險下,稅捐稽徵機關亦不得以事後投資結果有獲利,即質疑納稅義務人事前所選擇不同之投資方式,而主張應適用所得稅法第66-8條,來調整納稅義務人納稅情形。

基此,本文樂見財政部對於適用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調整納稅義務規定,明訂稽徵機關統一的認定原則。但對於納稅義務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更樂見財政部或稽徵機關於從事稽徵業務時,可加以尊重與考量。避免執行類此案件時無限上綱,恣意擴大解釋,徒增徵納雙方之困擾與訟爭,以落實納稅義務人權益之保障。

(作者是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2010/08/0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營利事業售地 免納所得稅

太平市某公司簡小姐問:營利事業出售房地,當年度營業費用應如何分攤?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非以房地買賣為業,而出售土地者,若該土地屬營利事業固定資產,計算免稅所得時,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發生當年度各該款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免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依此計算得之收益或損失應列報於非營業收益或非營業損失之出售資產增益或損失項下;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是以依前開規定計算之免稅出售土地之增益不計入課稅所得額,惟若有損失亦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2010/08/0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誤繳溢繳稅款 五年內申退

湖口林小姐來電詢問:納稅義務人誤繳或溢繳的稅款可不可以申請退還?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的稅款,可自繳納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如果超過五年沒有申請,就不能再提出申請。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兩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2010/08/06 經濟日報】

2010年8月4日 星期三

2010.08.05稅務新知

海外購屋贈子 稅難逃
無形資產 兩岸稅務新戰場
統一發票獎金 1.8億元等嘸人
農地免徵遺產稅 應從寬適用
稅務快訊/營所稅講習會 北縣稅局26日登場
稅務問答/自宅理髮副業 未僱工免營業登記


海外購屋贈子 稅難逃

立法委員余天據指在海外購買Villa「送給」其子余祥銓,財政部指出,贈與行為是採全球課稅原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如果贈與海外財產必須申報贈與稅,如果未申報,政府查稅核課期可以長達七年。

財政部強調,並不清楚余天是否已經辦過贈與稅申報,但提醒社會大眾注意,若要將海外財產贈與他人,目前全年總額超過新台幣220萬元,即需報繳贈與稅,贈與稅率自98年1月23日起降為10%。

監察院廉政專刊公布民進黨立委余天有一棟印尼峇里島的Villa,余天澄清說,Villa是幾年前經朋友拜託投資,他只出資約100多萬元,從來沒去過。余天否認是買給其子余祥銓,但之前是登記在余祥銓名下。

由於海外贈與行為,國內稅捐機關鮮少有資料,稽徵機關實務上亦曾透過中央銀行外匯交易紀錄,查獲多起海外贈與但規避贈與稅的案件,不但要補稅,還要再處罰鍰。

財政部指出,目前中華民國居住者的個人所得稅,只對中華民國來源課稅,海外所得需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才需要辦理最低稅負制申報。不過,贈與行為稅法目前採取全球課稅原則,也就是只要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贈與海內外財產給他人,就有報繳贈與稅的義務。

所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是指在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即屬之。

舉例來說,甲在99年8 月4日贈與美國不動產給其子,甲若在97年8月5日至99年8月4日間,在台灣有住所,就要在贈與美國不動產之後,向我國政府申報贈與稅。

我國自去年1月23日起,不僅調降贈與稅稅率,亦取消累進課稅的級距,改採單一稅率10%課稅(之前最高可達50%),且免稅額亦提高為220萬元。


【2010/08/05 經濟日報】



無形資產 兩岸稅務新戰場

大陸今年以來陸續調漲勞工薪資,外界預期大陸將逐漸由「世界工廠」轉型成「世界市場」,不僅牽動台商全球化布局,企業財會報表中的無形資產項目,也面臨新的稅務難題。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徐麗珍昨(4)日表示,大陸今年發布的反避稅工作重點中,已提高對無形資產轉讓的關注度,企業應提前規劃因應。

資誠昨天舉辦「從集團觀點談兩岸智慧財產稅務策略」研討會,吸引企業參加。徐麗珍指出,台商長期透過台灣母公司進行研發,擁有相關無形資產如智慧財產權(IP),並授權大陸子公司製造,隨著大陸轉型為「市場」,大陸子公司利潤,將因進行銷售而增加,且利潤可能遠高於原本單純從事製造時的表現,利潤該如何分配於集團各個公司,成為各地稅務稽徵的重點。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蔡朝安指出,智慧財產權具有使用、收益與處分權三項權利,以往台商授權大陸子公司製造時,都以使用權為主,但是大陸子公司開始銷售後,就會涉及收益權,也就是銷售產品時,必須另外支付權利金。

不過,智慧財產權屬於無形資產,也讓評價難度變高,若收益權利金評價高時,等於大陸子公司的利潤將因為需支付相關權利金而減少,大陸政府的課稅就會縮減;但若評價降低,台灣母公司可以取得的收益降低,就會影響台灣政府的課稅收入。

徐麗珍表示,目前大陸管制企業匯出權利金的款項,即是為避免藉此壓低企業獲利進而影響稅負,是台商須關注課題。

蔡朝安舉例說,A企業已在歐洲等地擁有一定知名度,現若授權其品牌進入大陸市場銷售且獲得利潤,由於該品牌已存在一定時間,因此A企業應可取得屬於品牌的授權金,但是由於品牌授權評價的難度高,同時涉及兩地課稅稽徵的角力,實務上仍待釐清。

蔡朝安指出,台灣今年6月與大陸簽訂「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範圍則涵括智慧財產權的交流與保護,但是目前兩岸尚未簽訂租稅協定,其中針對無形資產部分的共識,也將是後續觀察指標。


【2010/08/05 經濟日報】



統一發票獎金 1.8億元等嘸人

統一發票特獎200萬元每期增開為三組號碼後,約一年半時間,共開出317個大獎,國庫原打算送出63.4億元獎金,但約有90張中獎發票已經過了領獎期,總計1.8億元獎金等嘸人,將再轉做開獎獎金之用。

1.8億元無人領取獎金轉做往後的發票獎金財源,估計可供應一組六組(獎金200元)中獎發票所需獎金支出,增加的中獎機會多達68萬個。

日前被爆發票開獎非直播爭議,財政部昨(4)日初步擬定最快明(100)年淘汰手搖獎機,但9月25日開99年7-8月期發票號碼時,擬先改為直播開獎,杜絕疑慮。

【2010/08/05 經濟日報】



農地免徵遺產稅 應從寬適用

農業用地於一般人觀念中,均認有免徵遺產稅之適用,其係因農業發展條例及遺產與贈與稅法均有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之立法,然於稽徵實務上,卻常有被繼承人遺有確實供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卻仍遭核課遺產稅之爭議,使繼承人在繼承農業用地之情形下,卻仍須負擔遺產稅負。

以往年度案例,常見爭議有下列幾種樣態,其一為被繼承人死亡時,所持有或購置農地尚未辦妥所有權登地,此時,稅捐稽徵機關會爰引財政部69年2月27日台財稅第31688號函及財政部88年7月7日台財稅第881922762號函釋,將該未辦理過戶農地,不按農業使用之農地認定,而改按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之債權性質認定,使性質上原屬免徵遺產稅農業用地,轉換成應課稅之債權,縱然繼承人舉證農地確實供作農用且亦已取具農業使用證明,惟稅捐稽徵機關基於民法規定不動產以登記為原則,故對未辦過戶登記但確供農用之農地,仍維持應按債權性質課徵遺產稅負見解。

筆者認為,稅捐稽徵機關以民法不動產登記原則,主張未辦竣過戶的農地應屬債權,或許有其法令推論上依據,然農業發展條例賦予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之立法,其目的係基於從事農業利潤較低,為鼓勵農地繼承人繼續維持農用,乃有免予課徵遺產稅之規定;是以,倘於徵納雙方均認同系爭農地係屬農業使用前提下,僅因未及時辦理過戶登記,而不問其理由,即將農業用地列入遺產稅課徵標的,其與獎勵農地繼續供作農業使用之立法精神,似有相互抵觸之處。

再者,土地辦理過戶登記有其一定程序,而於農地過戶申請上尚須向地政機關申請農業使用證明,倘土地有共有情形或三七五租約,則尚須取得共有人或佃農有無執行優先承購權之回覆,始得繼續辦理後續過戶登記事宜,此段期間均非被繼承人或賣方所能控管,倘於此時發生繼承事實,則原應屬免徵遺產稅農地,即將被認定為應課遺產稅之債權,此種認定對於確實繼承農地繼承人而言,誠有不公之處。

類此農業用地遭否准適用免徵遺產稅之案例中,尚有辦理信託登記農地,於信託期間被繼承人死亡,稅捐稽徵機關以該信託登記農地,其性質屬信託利益財產,故認定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而不論該農地是否確供農業使用;除此之外,尚有被繼承人贈與農業用地予配偶後二年內辭世,因贈與時係依照配偶互相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辦理贈與稅申報,嗣於遺產稅申報時主張死亡前二年贈與之財產係屬供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列報農地扣除額,惟遭稅捐稽徵機關以該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所為之農地贈與,係按遺產與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贈與辦理贈與申報,並非依據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農業用地以辦理贈與申報,故以於贈與時並未取具農業使用證明為由,予以否准農地扣除額之適用。

諸如上開農業用地於遺產稅申報扣除之系爭案件,其共同事實均為農地確作農業使用,可能因被繼承人辭世之時間點發生在農地辦理過戶時,或者是信託契約存續期間,亦或是贈與配偶後二年內,該本應得適用免徵遺產稅之農地,於遺產稅核課時卻須以「土地過戶請求權」、「信託利益」及「死亡前二年贈與之農業用地」等應稅財產之形態課稅,使得本為鼓勵繼承人繼續作農業使用所為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之立法美意大打折扣。

參考實質課稅原則於稽徵實務之運用,農業用地得否自遺產稅總額中列報減除,應深究該農業用地的經濟實質,以經濟實質而非法律形式認定其本質,使繼承農地並作農業使用繼承人,得以確實享有現行法令本欲給予租稅優惠。

(作者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南區稅務服務負責人)

【2010/08/05 經濟日報】



稅務快訊/營所稅講習會 北縣稅局26日登場

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即將展開,訂8月26日下午2時至4時於該分局三樓會議室(板橋市重慶路260號3樓)舉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實務與法規講習」,因場地關係,限額100名,額滿為止,請各營利事業單位把握機會儘早報名,詳情請至該分局網站(http://taipei.ntx.gov.tw)採線上報名,或洽詢02-29553569轉519、555分機。

【2010/08/0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自宅理髮副業 未僱工免營業登記

臺南市南區陳小姐問:為分擔家計,本人以自宅為場所,從事理髮副業,家母則接受廠商委託在家從事玩具包裝工作,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據財政部規定,凡利用自己原有住宅,以提供勞務為主(包括人力或應用簡單機器),不僱用家庭成員以外人員,接受廠商或合作社委託加工,而不直接對外銷售其產品,並不具備營利事業型態者,為家庭手工藝副業,非屬營利事業,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另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理髮、燙髮、美容、洋裁等家庭手工藝副業,如未具備營業牌號,亦未僱用人員,及其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准予免辦營業登記。因此,陳小姐及其母親從事家庭手工藝副業之情況,如符合上述規定,毋須辦理營業登記。

【2010/08/0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