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3日 星期二

2010.07.14稅務新知

公建租稅獎勵限制 大鬆綁
鑑識會計論壇/逾四成企業 擔心資產遭挪用
閱報秘書/鑑識會計
稅務快訊/電子發票 南縣稅局28日講習
稅務問答/租地建屋 付租金時須扣稅款


公建租稅獎勵限制 大鬆綁

吸引民間資金投入公共建設,財政部大幅鬆綁租稅獎勵限制,工程期較長的重大投資案,可以採取分批或整項申請適用投資抵減優惠,不再因工期逾五年即喪失減稅資格,租稅獎勵不確定風險已完全排除。

財政部重新修訂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提供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如機場、捷運、下水道等公共工程BOT案的投資抵減率雖未調整,但卻解除參與重大公共工程投資商申請減稅的限制,未來參與政府BOT案的民間機構,將可視公共工程的性質與投入時間,充分享有政府的租稅獎勵優惠。行政院已經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修正案,並自即日起正式實施。

修正後的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抵辦法,新增納入重大公共建設可以採分批逐次,或一次整項的方式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過去政府提供參與重大公共工程民間機構投抵優惠的原則,是要求在主辦機關核定間機構所提興建或營運計畫之日起二年內即需訂購設備或技術,三年內完成交貨,無法如期完成者,即不適用投抵優惠。

修正後規定除將訂貨與交貨日期合併為五年,不限制何時完成訂購或交貨外,也將享有投抵減稅優惠的設備或技術範圍,從原先只限在提出興建或營運計畫到營運開始前購置者才能減稅,放寬為只要投資契約約定應在營運開始後購置者,其購置成本也可享減稅優惠。

財政部並准許民間機構可以採取整項申請,即向重大公共建設主辦機關申請核發設備或技術整項認定證明者,其申請投抵的最終時限即可以最後一批設備交貨日期為準,不受五年期限限制。

舉例來說,A公司參與政府下水道工程,預計工程需涵蓋十項工程計畫,每個工程具關聯性,A公司可在提興建計畫時,將每一個工程分別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也可採取整項申請,假設全部工程完工需要八年,A公司即可在第八年最後一批工程的設備都交貨後,再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不受五年內需完成交貨限制。

【2010/07/14 經濟日報】



鑑識會計論壇/逾四成企業 擔心資產遭挪用

推動鑑識會計普及,安侯國際財務顧問(KPMG台灣所)董事長洪啟仁昨(13)日表示,明(100)年將大舉投入國內鑑識會計市場,擴大核心團隊規模,人力增加一倍,其中金融與零售物流等行業,因為直接與大量終端用戶接觸,需求高,將是鑑識會計主力發展的市場。

KPMG昨天與台灣大學、政治大學的學者及檢察官,共同舉辦「鑑識會計論壇」,吸引不少企業財會人員參加。

洪啟仁表示,鑑識會計的服務架構包括企業舞弊風險管理、舞弊調查、智慧財產權管理與合約遵循、爭議與訴訟支援及洗錢防治顧問諮詢等五個主要方向,透過機制或科技協助,降低受到人為因素干擾而導致企業受損。

根據KPMG調查顯示,台灣公開發行公司中,超過40%認為未來兩年內,企業可能發生的舞弊,主要是「挪用資產」;有31%企業表示,過去兩年內曾處理內部舞弊事件,其中56%發生在台灣,38%則發生在大陸;KPMG指出,由於台灣企業走向國際化設立海外分支機構,如何能預防洗錢等問題發生,都是必須克服的問題。

KPMG表示,為降低企業舞弊現象發生,因此策略上必須朝預防、偵測與回應等三個面向著手,搭配完整的科技應用,例如當會計項目上發生異常時,企業內部的系統可以自動偵測異常現象,並予以回報,達到預防的效果,例如企業所使用的ERP(企業資源規畫)系統可能出現虛假的採購項目或銷售對象,對此則可進行警示回報。

此外若當舞弊現象發生時,可以針對系統內所有資料、包括已刪除的檔案都能還原,同時傳送電子郵件、檔案複製存取等路徑、過程都能予以記錄,將數位證據予以封存及還原,成為進行訴訟時的證據之一。

除透過科技協助外,KPMG表示,企業內部可以透過獨立第三方設計通報機制,允許內部員工採取匿名方式密報,協助降低舞弊與不當行為發生的可能性。

洪啟仁表示,目前KPMG台灣所鑑識會計核心團隊的人力有5個人,今年定位為市場教育期,明年將進入市場擴充期。

【2010/07/14 經濟日報】



閱報秘書/鑑識會計

鑑識會計(Forensic Accounting)為融合會計觀念、審計方法以及調查技巧,提供當發生財務舞弊狀況時,提供訴訟支援或詐欺偵查等項目,主要即為調查舞弊、計算賠償損失與預防弊案發生等為主。

當財務報表發生不實時,包括金額漏列或誤列,可能來自於故意或非故意,如果是非故意則屬錯誤的範圍,但若是故意則視為舞弊,從中可能出現獲取不當利益等行為,鑑識會計希望透過機制或其他方法,還原或保存資料及檔案內容,成為後續判斷責任歸屬時的重要依據。

【2010/07/14 經濟日報】



稅務快訊/電子發票 南縣稅局28日講習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為推廣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99年7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該分局10樓電腦教室舉辦「輔導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講習會」,費用全免,並提供最新稅法教材,歡迎踴躍報名參加,洽詢電話:06-6579079。

【2010/07/1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租地建屋 付租金時須扣稅款

台南市陳先生問:營利事業租地自費建屋並登記為出租人所有,應如何計算出租人各年度租賃收入?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於承租土地上自費建屋,將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出租人個人所有時,除了每次以現金給付土地租金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另承租土地營利事業於興建房屋時,所支付建造房屋營建總成本,應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租賃收入,免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惟仍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出租人租賃收入免扣繳憑單。又營利事業在原訂租賃期間內,依建物之營建總成本平均計算各年度租賃收入,如遇有解約或建物出售時,應就剩餘租賃期間應歸屬之建造成本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歸課土地出租人租賃契約解約年度或建物出售年度之租賃所得。依據上開規定計算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類規定,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2010/07/14 經濟日報】

2010年7月12日 星期一

2010.07.13稅務新知

平白冒出大批股票 稅局也沒解
買儲蓄險 防贈與稅上身
稅務問答/股東扣抵帳戶變動 停業仍須申報
稅務問答/發票出借他人 最高可罰款3萬元


平白冒出大批股票 稅局也沒解

台中縣大里市吳姓市民最近發現,他的財產歸屬資料97年起就被登錄持有高興昌股票3420張,他向大屯稽徵所和高興昌詢問都沒結果,還害他不能申請法律扶助,未來還怕會被課稅。

立委簡肇棟接獲陳情,昨天邀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人員到場說明,但稽徵所主任董素貞、股長廖素玉對於何時能調查出原因,莫衷一是。

兩人以仍待向高雄國稅局了解為由,表示公文往返需要時間,因此原先說會「儘快處理」,但媒體要求給個確定時間,兩人改口說「兩周」,董素貞一度改稱「3天」,最後在簡肇棟要求下答應「5天」答覆。

簡肇棟氣憤的說,吳姓市民6月20日就發現資料登載有誤,先向大屯稽徵所提出質疑,稽徵所要他向高興昌查證,高興昌也說不了解為何如此,前後已拖了好多日,稅務機關至今仍沒答案,實在該好好檢討。

吳姓市民昨天委由簡肇棟和縣議員李天生開記者會,簡肇棟提出吳姓市民的股票存摺和財產歸屬資料,表示吳姓市民96年曾買賣高興昌的股票400多張,但當年已全數出清,不知怎會在97年又有該筆3420張的資料。

簡肇棟說,吳姓市民娶大陸籍妻子,為了要和對方打離婚官司,最近經濟不如以往,要申請法律扶助,卻因為財產歸屬資料上憑白多了這筆市價3000多萬元的財產,使他無資格申請,且萬一去世,恐怕還會增添不少麻煩。

【2010/07/13 聯合報】



買儲蓄險 防贈與稅上身

儲蓄型保險可能產生贈與稅負問題。南區國稅局昨(12)日指出,購買期滿領回的壽險商品等,如果要保人與受益人並非為同一人,一旦保險期滿,要保人仍健在時,則由受益人所領回的期滿給付金,必須視贈與行為,如果超過年度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必須按贈與稅相關規定課稅。

依照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為對保險標的具保險利益者,並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具有支付保險費義務,同時於契約年限內,要保人可以隨時要求變更保險人,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此要保人若指定保險利益非以本人為受益人,則視之為贈與行為,如果超過免稅額度,於發生給付事實時,必須依照遺產稅法第24條與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在30 天內申報贈與稅避免受罰。

南區國稅局指出,上(6)月中旬有民眾透過儲蓄險方式,由小孩為受益人於滿期時領回約1,600萬元,但是因為超過贈與規定,因此必須申報繳納約130萬元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若保險給付的條件因為要保人死亡才成立,同時已經指定受益人者,則保險給付不會列入遺產稅的課稅項目,同時若上述儲蓄險於契約年限內發生要保人死亡的狀況,則指定受益人所取得的保險給付,也不會計入遺產課稅項目。

【2010/07/13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股東扣抵帳戶變動 停業仍須申報

歸仁鄉孫小姐來電詢問:停業期間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有變動,是否須辦理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於停業期間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有變動,仍應辦理申報,一旦查獲未申報,可以對該營利事業處罰。該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未依同法第102條之1第2項規定,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度內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表申報者,處7,500元罰鍰。另按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8條第3款規定,於98年11月6日放寬為當期應計入或應減除金額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致期初、期末餘額資料變動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免予處罰。至於所訂「3,000元」以下,係當期「應計入」與「應減除」金額均不得超過3,000元而言。

【2010/07/13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發票出借他人 最高可罰款3萬元

湖口蔡小姐來電詢問:將發票借給他人使用,會受到何種處罰?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營業人申購發票同時,國稅局已透過財政部印刷廠統一發票銷售平台,掌握每一營業人申購的發票種類及起迄號碼,並於營業稅申報結束後,利用電腦比對產出異常清單,所以營業人申購的統一發票相互間是不可挪用、借用的,如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的營業人,將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2010/07/13 經濟日報】

2010年7月8日 星期四

2010.07.09稅務新知

幫外籍員工繳所得稅 須約定
公設保留地信託 要課遺產稅
企業彙繳保險 非團保
稅務問答/查定課稅 進項扣抵10%
稅務問答/高鐵旅費 列報須附票根
會計新知/營建業導入IAS 40 考量五要素


幫外籍員工繳所得稅 須約定

為吸引國外優秀人才來台工作,台灣公司常替外籍員工支付在台灣應繳納的所得稅。但要注意的是,公司必須在雙方聘僱契約上白字黑字載明,由公司替外籍員工支付我國所得稅,當作勞務報酬一部份,否則還是會當成外籍員工的「其他所得」課稅,公司也不能當作費用認列。

公司若有聘僱外籍員工,常會遇到替外籍員工支付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款的課稅問題。依稅法規定,到底該筆支出是否可列為公司的費用或損失?而代繳的稅款是否為外籍員工的所得?都是公司普遍常見的疑惑。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劉惠雯指出,跨國企業因人力調度,經常須派遣員工到外國工作,由於各國稅法規定有別,使得派駐員工所需負擔的稅負及實質所得有所不同,為避免影響外籍員工的工作意願,跨國企業通常會為派駐員工支付當地的所得稅,因此台灣公司若有聘僱外籍員工,實務上也都是由公司支付所得稅。

財政部曾在97年發布解釋令規定,外籍員工應將公司支付的所得稅計入「其他所得」,而且公司替員工支付所得稅,也不得認列為公司費用,對公司來說實質負擔增加。許多公司認為,替外籍員工繳納所得稅,是取得員工服務「對價關係」,國稅局若當作是公司對員工的贈與行為,也非常不合理。

為順應國際間跨國人力調派慣例,增加台灣公司吸引優秀人才的競爭力,財政部在今年3月發布最新解釋令,若公司能夠證明代外籍員工繳納的所得稅,屬其提供服務酬勞的一部分,則得以「薪資費用」列支為公司費用的一部份。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若要替外籍員工繳納我國所得稅,必須在聘僱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上,約定為外籍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的一部分,且公司須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才能列報公司的「薪資費用」。國稅局查核時若發現,公司替員工繳納所得稅,但雙方聘僱契約上並未約定,就會剔除公司所列報的費用或損失。不僅如此,公司替外籍員工繳納的所得稅,還會被當作公司對於員工的贈與,依法對外籍員工課徵所得稅。


【2010/07/09 經濟日報】



公設保留地信託 要課遺產稅

錯誤規劃弄巧成拙!台北市國稅局發現,有民眾生前將公共設施保留地成立自益信託,結果死亡後反而不能享有公設地免課遺產稅優惠,不僅如此,若繼承人漏報該筆遺產,還要被處以罰鍰。

依遺產及贈與法第3條之2第2項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課徵遺產稅。因此,信託財產必須要繳納遺產稅。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昨(8)日表示,根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但被繼承人生前將其名下不動產成立自益信託,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仍應將該筆遺產申報為信託利益,並繳納遺產稅。即使該筆交付信託的土地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但因已經成立信託,就不得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必須按土地的公告現值計算遺產價值。

台北市國稅局近日查核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甲君在97 年10月間,將名下的土地成立自益信託,並辦妥過戶登記,直到甲君98年5月死亡時尚未解約。甲君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將該筆遺產列入土地項下,並主張這筆土地是公設地,應自甲君的遺產總額中扣除。

不過,台北市國稅局認為,該公設地已在97年10月成立自益信託,並於地政機關辦妥過戶登記,財產的型態已由「土地」轉變為「信託利益」,不適用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判定繼承人不可扣除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

周賢洋提醒,被繼承人生前如有將其財產交付信託,且因已辦妥過戶登記,因此被繼承人的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中,不會列出財產,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別忘記將該筆信託財產列入遺產總額中申報,以免漏報受罰。

【2010/07/09 經濟日報】



企業彙繳保險 非團保

台北市國稅局昨(8)日指出,企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彙繳件保險,雖有「團體」字樣,但本質上還是個人保單,並非團體保險,公司給付保險費時應列報為員工的薪資所得,以免申報錯誤,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表示,公司為員工投保的保險費,雖然可以列報為費用,但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團體壽險」為限,若員工個人透過公司團體投保,仍屬個人保險,公司應特別注意稅務處理上的不同。

周賢洋指出,在保險實務上,「團體保險」是相對「個人保險」的另一種商品分類,包括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依「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團體保險必須符合下列要件及特性:(一)被保險人須隸屬同一團體,且人數達五人以上。

(二)團體保險的保險人僅簽發一張保險單交要保人(要保單位)收執,每位被保險人則發給保險證或保險手冊,並未針對每位被保險人發給保險單。(三)團體保險的保險費率,採取「平均保險費率」方式計算,並非依被保險人年齡、性別,職業、職務等因素個別計算。營利事業如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並由營利事業負擔保險費,若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且列支保險費金額每人每月在新台幣2,000元以內者,准予列報為營利事業費用。超過部分,則視為公司對員工的補助費,應轉列被保險員工的薪資所得。

周賢洋指出,依「個人壽險集體投保彙繳保件」規定,「團體彙繳件」是指同一團體內所屬員工或成員及其家屬五人以上,經契約當事人同意,採用同一收費地址、或同一金融機構繳費,或同一繳費管道的個人保件。因此,個人險的團體彙繳件,應為個人保單集體彙繳保件,而非團體壽險。

【2010/07/0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查定課稅 進項扣抵10%

嘉義市顏先生問:查定課徵營業人進項稅額為何不能全額扣抵?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近來常有營業人查詢查定課徵營業稅的商號,進貨取得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為何只能扣抵10%。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 條及該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憑證,應依規定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申報者,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

【2010/07/0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高鐵旅費 列報須附票根

屏東市某公司會計柳小姐問:其公司員工乘坐飛機、高速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旅費,應檢附列支證明文據為何?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一、乘坐飛機旅費:(一)國內航線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為原始憑證;如遺失上開證明者,可取具航空公司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及票價之證明代之。(二)國際航線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如遺失上開證明者,可取具航空公司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代之。二、火車、汽車及大眾捷運系統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證明為準;乘坐高速鐵路應以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

【2010/07/09 經濟日報】



會計新知/營建業導入IAS 40 考量五要素

在IFRS下,針對供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不動產訂有IAS 40 「投資性不動產」(以下簡稱IAS 40)準則規範相關會計處理,由於我國目前對此類投資性不動產並無類似相關會計處理,因此,毫無疑問對帳上持有大額投資性不動產的營建業或不動產投資業,IFRS導入過程中,IAS 40之適用將成為重大課題之一。其中IAS 40 對認列後之衡量提供成本模式及公允價值模式供企業自由選擇,由於IAS 40 對此二種衡量模式之會計處理極為不同,預期對企業財務報表績效表達將因為選擇不同而產生截然不同結果,舉例說明如下:

假設甲乙為二家均從事不動產開發投資上市公司,並持有大量供出租不動產,若甲公司選擇採用成本模式,乙公司選擇採用公允價值模式時,當國內房地產景氣呈現多頭使甲乙二家公司出租不動產均出現上漲情形,在IAS 40規範下,甲公司將因選擇成本模式,除持續認列折舊費用外,並無法認列其不動產公允價值上升利益,僅能以附註揭露方式表達;反之,乙公司因選擇公允價值模式,除對建物不提列折舊外,並得以認列公允價值上升利益。由於二家公司均以經營投資性不動產為主要營業活動之一,是以前述折舊費用或公允價值上升利益均將分別反應甲、乙二公司當期損益表營業利益項下,不同的是,折舊費用對甲公司而言是減少營業利益,公允價值上升利益對乙公司而言則是增加當期營業利益。由此可見,甲、乙二公司當期財務績效表現將因為會計處理選擇不同而出現截然不同結果。

因此,企業於導入IAS 40過程中對於認列後衡量模式選擇極為重要,企業選擇前宜進行適當完整分析。建議企業在分析過程中可綜合考慮下列因素:考量要素一: 評估所持有投資性不動產的資產品質狀況,是否具增值空間及市場價格波動情形。考量要素二:導入期間估算所持有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並分別設算採用成本模式衡量或公允價值模式衡量下對公司財務比率可能造成的影響。

考量要素三:考量其他同業作法。如前面所舉例子,對認列後的衡量模式選擇不同將產生不同的財務績效表現,若企業欲與同業財務報表具比較性,可能須考慮同業作法。(依Ernst &Young 於2010年1月公布之「IFRS for real estate- Current issues and financial statements survey」調查報告,調查位於歐洲、澳洲及遠東地區等30家採用IFRS編製財務報表之營建業公司中,僅三家採用成本模式作為認列後衡量,其餘27家均採用公允價值模式,顯見同業作法趨近一致性。)

考量要素四:稅務影響評估。依IAS 40,對於認列後衡量採公允價值模式者,其公允價值變動係認列於當期損益表下。是以,若公司未將當期淨利全數分配時,將影響公司未分配盈餘加徵稅負。考量要素五:續後變更可能性。原則上準則允許企業由成本模式變更為公允價值模式,但一般情形下不允許公允價值模式變更為成本模式,因為成本模式無法提供較更攸關財務資訊。最後,企業關心採用公允價值模式所產生之鑑價成本,其實不須考量,因為依IAS 40第79段規定,對投資性不動產採成本模式衡量之企業亦須揭露該等投資性不動產之公允價值,除非發生準則第53段所述之極端情況,以致無法可靠決定投資性不動產之公允價值。因此鑑價成本對投資性不動產認列後之衡量選擇將不具攸關性,企業決策過程中其實可以不須列入考量。

(作者是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及IFRS專案諮詢顧問林素雯資深協理)

【2010/07/09 經濟日報】

2010年7月7日 星期三

2010.07.08稅務新知

放棄適用免稅 限期補申請
祭祀公業土地變更 要稅
公司未依期限決算 首次不罰
稅務問答/綜所稅變更申報標準 須核定前提出
稅務問答/向繼母買地 應取得非屬贈與證明


放棄適用免稅 限期補申請

許多營業人明明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卻未經申請自行開立應稅的統一發票給買受人,此舉已違反稅法規定。目前五區國稅局正在輔導中,只要在今(99)年9月30日前,補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即可回溯適用。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未經申請核准,即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並逕自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申報應稅銷售額者,須在99年9月30日之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以符稅法規定。

根據「營業人銷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的各款貨物或勞務,可以免徵營業稅。但是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在進貨或支付費用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營業人在銷貨時,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給買受人,買受人則因未支付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但由於進項稅額免徵營業稅,導致銷項稅額也不能抵,就買賣雙方而言,一旦適用稅法的免稅規定,未必有利。因此,「營業人銷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改按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台北市國稅局近期查核營業稅案件時,常發現有銷售免稅貨物或者勞務的營業人,未經申請核准,即自行放棄適用免稅規定,直接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申報應稅銷售額,造成徵納雙方爭議不休。

為化解相關爭議,各地區國稅局目前正在輔導銷售免稅勞務或貨物的營業人,於99年9月30日前,依規定申請放棄適用免稅,只要經國稅局查核未有假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發票逃漏稅者,將核准其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當期,適用放棄免稅規定,也就是可追溯適用。

【2010/07/08 經濟日報】



祭祀公業土地變更 要稅

遍及全台各地的宗親會,常成立祭祀公業來持有家族不動產,財政部賦稅署昨(7)日為此發布新解釋令,祭祀公業若將共有土地及建物辦理變更登記,應注意印花稅問題,如未依原始規約新辦理登記者,需貼用印花稅票。

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祭祀公業可將土地的所有權申辦變更登記為成員(派下員)個別所有或分別共有,至於登記時所附的規約,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尚無明確規範,為避免稽徵機關、納稅義務人及地政機關在法令適用上產生疑義,財政部特地發布解釋令。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祭祀公業的土地,原為派下員共同共有,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經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後,應於三年內,依規約規定將其土地或建物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

不過,祭祀公業成立時可分為有原始規約及無原始規約兩種型態,在辦理變更登記時,應檢附原始規約;如原始規約對於財產分配內容並不明確,應變更其規約;如未依原始規約分配者,則必須另訂新規約。

【2010/07/08 經濟日報】



公司未依期限決算 首次不罰

財政部即將發布新解釋令,公司若未依期限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經國稅局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不適用所得稅法有關短漏報處罰規定。

財政部昨(7)日表示,近日將發布新解釋令,公司如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有關短漏報處罰的規定。也就是說,第一次核定時只補稅不罰,若再有逃漏稅情況被查獲,國稅局才會開罰。

財政部官員解釋,為避免營利事業解散、合併、廢止或轉讓時,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不實,財政部在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增訂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不實,有短漏報所得時,應處予漏稅罰。

此外,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公司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因從一開始就未申報,國稅局無從確認其短漏報的所得額,因此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的處罰。

財政部官員指出,考量公司常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的情形,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稽徵機關依通報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與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類似,基於一致性處理原則,宜比照結算申報規定,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處罰。

【2010/07/0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綜所稅變更申報標準 須核定前提出

路竹鄉蔡小姐電詢:申報時自行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是否可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依應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

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所以結算申報時已選用標準扣除額,如欲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其申報案件前申請變更。

【2010/07/0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向繼母買地 應取得非屬贈與證明

宜蘭高小姐來問:向繼母購買不動產,是否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取得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才可以辦理過戶?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依據民法第969條及第970條第2款規定,父所娶之後妻為父之配偶,而非己身從出之血親,故在舊律雖稱為繼母,而在民法上則為直系姻親而非直系血親。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所指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係包括血親及姻親在內。故繼母與繼子女為一親等姻親關係,繼子女向繼母購買不動產,繼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申報贈與稅,但要主張買賣,並提供支付價款證明,才能取得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

【2010/07/08 經濟日報】

2010年7月5日 星期一

2010.07.06稅務新知

自提薪資入退休帳戶 節稅
北市獵漏 鎖定家具家飾業
稅務問答/主動補報繳綜所稅 免罰
稅務問答/加班費未超過標準 免稅


自提薪資入退休帳戶 節稅

勞工退休基金舊制轉換新制五年緩衝期限截止,新制全面上路;勞委會昨(5)日表示,勞退新制中,除雇主必須提撥勞工薪資級距的6%以上,進入勞工個人退休帳戶外,勞工也可自提最高6%的薪資進入帳戶,且自提部分可以免列入當年度的薪資所得,成個人節稅方式之一。不過目前使用自提勞工人數約28.7萬,占適用勞退新制人數比重低於6%。

勞委會指出,以勞工月薪3萬元計算,雇主必須提撥1,800元以上退休金外,個人每月也可從薪資中提撥最多1,800元進入勞退帳戶,以一年自提2萬1,600元計算,全數都可免計入薪資所得,以6%稅率計算,等於一年省下1,296元所得稅支出。不過,勞委會表示,勞退新制的自提部分屬於「前免後課」設計,雖然免列入年度個人所得稅額,但是當勞工符合退休資格時,則須按請領相關規定課稅。

以一次提領為例,若勞工的工作年資滿30年,則退休金低於507萬元部分都屬免稅,507萬元到1,107萬元部分則半數列入退職所得,1,107萬元以上才會全數列入退職所得。

若是月退方式,則一年請領的退休金低於73.3萬元也屬免稅範圍;勞委會指出,雖然仍有課稅規定,但因相關門檻高,多數勞工不致產生稅負問題。

若勞工死亡後,個人退休帳戶餘額則視為遺產;勞委會表示,屆時帳戶餘額必須併入勞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也有多項免稅規定,因此勞工參與勞退自提,可望省下不少租稅優惠。

【2010/07/06 經濟日報】



北市獵漏 鎖定家具家飾業

台北市國稅局宣布,近來常接獲民眾反映,家具、家飾業者有短漏開發票情事,台北市國稅局已鎖定轄區內業者,追查是否逃漏營業稅,並加強查核有無短漏開發票情形。

據稅法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一經查獲,不但會追繳稅款,還會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嚴重者並得停止營業。

【2010/07/0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主動補報繳綜所稅 免罰

歸仁鄉蔡小姐問:已經過了5月份申報期,但98年度綜合所得稅仍未申報,還可以補申報嗎?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若有逃漏稅情形,必須未經檢舉,並在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完成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才能適用補稅免罰的規定。另逾申報期仍未申報的案件只能採取人工申報,無法再使用網路上傳及資料庫查詢所得、扣除額的工具輔助,國稅局也不再受理跨區收件,民眾須親自或郵寄申報書及相關附件到戶籍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2010/07/0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加班費未超過標準 免稅

臺南市東區張小姐問:在公司領的加班費是否要報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所得稅法規定,員工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的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列為薪資。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故財政部已核釋勞工平日加班支領的加班費,每月加班總時數在46小時以內,且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發給加班金額,可免納所得稅。另勞工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加班支領的加班費,未逾八小時部分,且加班費在規定金額內支領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加班總時數46小時內,全部享有免稅優惠,但超過八小時部分,仍應計入每月加班總時數46小時範圍。

【2010/07/06 經濟日報】

2010年7月4日 星期日

2010.07.05稅務新知

接軌IFRS 營所稅恐延報
委外加工 布料嚴控出口
收銀機報表 明年起保存五年
稅務問答/交際費 不得改列其他費用
稅務快訊/高中職租稅研習 北縣舉辦


接軌IFRS 營所稅恐延報

台灣導入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後,根據IAS 18規定,收入認列的會計處理將有所改變,可能影響到企業認列收入的時間點,稅務專家認為,企業若要遞延認列收入,會影響到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但稅務處理上是否能接受,還有待稅務主管機關進一步釐清。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郭雨萍指出,導入IFRS將會改變企業的收入認列方式,因為IAS 18規定,單一交易若包含數個可辨認項目,或與數個交易有關聯時,應依「交易實質」認列收入。舉例來說,當產品交易包括售後服務時,則交易必須區分為「產品銷售」與「服務」兩個部分,若售後服務的金額可分別辨認,該金額應該遞延認列,直到服務履行期間才認列為公司收入。

不過,從稅務面來看,一旦遞延收入要在服務履行期間才當作課稅所得,可能會延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務機關是否能夠認可,尚有待確認。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志愷說,按照IAS 18規定,收入認列首先應依「組成項目法」拆分銷售貨物、提供勞務及工程合約等不同的收入,並將合約對價依「公允價值法」分攤。其中,銷售貨物應在「貨物之有效控制及顯著風險及報酬完全移轉時」認列;提供勞務服務,應於「預計履行期間,依履行程度或已發生成本範圍內分期認列」;工程合約則依IAS 11「工程合約」,依完工程度認列。

IFRS對於收入認列的影響還不僅如此,當跨國企業與國外子公司有關聯交易時,要評估交易雙方國家所得稅影響外,還要針對交易雙方國家評估商品及服務交易的移轉訂價、商品進出口關稅、銷售商品及服務營業稅、銷售商品貨物稅、銷售商品及服務合約印花稅,以及服務交易的扣繳稅款等諸多項目。

郭雨萍強調,導入IFRS後,即使跨國企業的交易型態即便未有改變,但卻可能因適用IFRS的「收入認列」原則,原本純粹的商品國際貿易行為,本來不涉及到勞務服務,卻可能變成是服務交易,跨國支付服務報酬可能還有扣繳稅款的疑慮,並衍生出勞務的移轉訂價交易問題,甚至要額外多負擔印花稅。以台灣為例,勞務合約要繳納交易金額千分之一的印花稅。

【2010/07/05 經濟日報】



委外加工 布料嚴控出口

為避免國內業者藉委外加工名義,進口大陸管制成衣,財政部關稅總局已修正委外加工成衣出口布料申報作業規定,嚴格要求出口人在委外加工布料出口報關時,需詳細填載包括材質、幅寬相關資料,並自8月1日起實施。

海關表示,由於現行規定有關委外加工出口布料的申報內容過於籠統,造成出口查驗不易落實,關稅總局已修正委外加工成衣出口布料申報作業規定,增訂出口人報單申報內容。

依據新規定,貨物輸出人在委外加工布料出口報關時,須依實際貨物的種類逐項報明材質、幅寬、組織結構、紗支數、密度、單位重量及顏色。

同時,出口報單須檢附載明每捲布料的長度、重量等詳細規格的分項碼單、出口貨櫃貨物配置圖及製成單件成衣所需各項原料用料量的用料清表。

海關並規定,對於櫃裝貨物超過八成滿致不便查驗;或出口查驗結果與配置圖不符;或未在成捲布料標明序號、長度、單位重量、材質、幅寬、組織結構等資料者,海關得予清櫃、拆櫃進倉或吊櫃集中查驗。

【2010/07/05 經濟日報】



收銀機報表 明年起保存五年

明(100)年1月1日起,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的營利事業,其所使用的收銀機,均應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列表性能,並應保存每部收銀機銷售金額日報表及月報表至少五年。

財政部指出,因考量收銀機產製及進口廠商生產的收銀機均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及列表性能,且產出的銷售金額日報表或月報表均為營業人作為編製記帳憑證與會計帳簿及填列統一發票明細表的依據,因此規定營業人使用的收銀機應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列表性能。同時,且每部收銀機日報表及月報表應在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至少保存五年,供稅捐機關查核。

【2010/07/0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交際費 不得改列其他費用

善化鎮許小姐問: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相關規定為何?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營利事業因招攬業務而招待客戶的支出,如已依規定取具憑證,且能證明與業務有關,為業務上所直接支付者,得以交際費認列,但不得因交際費已超過規定限額而改列為其他費用。該分局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係銷售科技產品為業,列報其他費用科目金額高達新臺幣100萬餘元,經查係招攬業務而招待客戶參加國內、外有關產品介紹說明會費用,該公司因列報交際費已超過所得稅法規定限額,而將該交際費轉列報於其他費用科目,經該分局依其費用性質及相關規定轉正為交際費核認,因申報交際費已超過規定限額,爰予剔除並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010/07/05 經濟日報】



稅務快訊/高中職租稅研習 北縣舉辦

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為更進一步加深臺北縣高中職學生對稅務法令概念,進而提昇學校租稅教育的水準,訂7月9日在該分局第一辦公室三樓會議室(板橋市重慶路260號)舉辦學生租稅研習營。研習營除安排國稅及地方稅法令課程外,並邀請教授汪子錫與同學們互動,歡迎臺北縣轄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同學報名參加,詳情請洽02-29553569轉519、555。

【2010/07/05 經濟日報】

2010年7月1日 星期四

2010.07.02稅務新知

稅單全面e化 可上網下載
會計新知/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 掀風潮
稅務問答/董監事酬勞 不得列ARE減項
稅務問答/二親等買賣房產 留意贈與稅


稅單全面e化 可上網下載

稅單全面e化時代來臨,財政部正式啟動金融機構代收稅款金資流作業新制,7月1日起納稅人繳納稅款,將可自行上網下載「空白e化稅單」填寫,不必多跑一趟稅捐機關,即可向金融機構或超商繳稅。

為達成政府簡政便民,提高公庫及稅務行政效能,財政部長李述德與中央銀行國庫局局長黃政聲、財金資訊司董事長趙揚清,昨(1)日正式啟動金融機構臨櫃代收稅款金資流作業新制上線儀式。

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金融機構臨櫃代收稅款金資流作業,將使稅單全面進入條碼化,納稅人只要上網列印空白稅單,直接在網路上填寫繳稅資料,列印後即可持之向金融機構繳稅,稅額2萬元以下者,還可就近到據點眾多的超商繳交。

可以上網列印e化稅單的範圍,以納稅人自繳稅款為主,例如個人或營利事業的綜合所得稅、營業稅、證交稅或期交稅、土地增值稅等;非屬自繳稅款,例如由稅捐機關核定發單的稅單,包括使用牌照稅、房屋稅與地價稅等底冊稅,因稅單已條碼化,稅捐機關將會主動寄發,再由納稅人憑以向金融機構繳稅。

關稅、海關代徵及行政執行稅款傳繳通知書的稅款,目前則不在自行列印e化稅單之列。

財政部說,過去因稅單沒有全面條碼化,金融機構代收稅款後,透過銷號、劃解的過程往往需要三到七天稅款才會入庫,離島地區甚至要一個月,因此有時納稅人已經繳清稅款,但金融機構還未向國庫解繳,就會形成納稅人逾期或尚未繳稅的假象,徵納均產生困擾。稅單條碼化後,稅款入庫大約只需一天。

【2010/07/02 經濟日報】



會計新知/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 掀風潮

由於各國稅法一般對企業經營借款利息支出,准予作為費用減除,反之股權出資分配的股利,在稅上不得作為費用減除,是以跨國企業以債權融資方式代替股權出資,降低資本結構的股權比重,弱化資本,藉由利息支出作為費用減除,而降低所得稅負,造成侵蝕稅基。因此各國陸續訂定負債與業主權益比率,以判斷公司是否有稀釋資本情形。

我國財政部也擬具所得稅法修正條文第43條之2,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所謂關係人,負債,業主權益範圍,負債占業主權益一定比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財政部參酌國際間慣例,我國經濟情勢及產業特性定之。也要求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及相關資訊,於結算申報書揭露。此外鑑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銀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及證券商,已依法訂定資本適足性相關管理規範,所以排除此等行業適用。

觀諸各國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規定,負債占業主權益一定比率,又分所有行業一體適用單一比率,如荷蘭為3:1,美國為1.5:1,加拿大為2:1;或是對金融特定行業另定比率,如中國金融業為5:1,其他行業為2:1。巴西在今年6月通過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則把債權人位於免稅地區或是優惠稅率地區與否及是否為關係人納入考量,因此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有0.3:1與2:1兩類。

既然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是對營利事業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甚或是視為股利分配。因此負債與業主權益的決定,及計算負債與業主權益比率基礎,益顯重要。以巴西才通過的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為例,其以巴西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與IFRS國際會計準則相符)為基礎,按月計算負債與業主權益比率。

我國上市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及金管會主管的金融業(不含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應自102年開始依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前述所得稅法修正草案第43條之2「反資本弱化條款」,看不出是否將依我國會計準則為基礎計算負債,業主權益及比率,衍生出稅上適用的不確定性,此點也是未來反資本弱化草案研議超額利息支出之計算公式時必須一併列入考量的。舉具負債性質特別股於財稅處理上之差異為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6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與IFRS (IAS 32)規範大致相同,企業應依發行時合約之經濟實質,將金融商品分類為權益或金融負債。

若特別股發行條款載明發行人必須於固定或可決定未來日期按固定或可決定金額強制贖回,或持有人有權要求發行人於特定日期贖回特別股,其實質具有支付現金之合約義務,應認列為金融負債下具負債性質特別股。然稅務處理上,依台稅一發字第09404567460號函,端視公司依公司法所發行者為特別股或為公司債,而據以認定其所支付之利息是否認列為費用。所得稅法第29條規定,資本之利息為盈餘之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制定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為國際潮流,我國也已擬具草案,企業在導入IFRS之際也當重新評估關係企業間資金借貸的潛在稅負,及早因應。

(作者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稅務部IFRS知識管理負責人)

【2010/07/0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董監事酬勞 不得列ARE減項

潮州許先生問:有關公司分派員工紅利暨董監事酬勞金,是否可以費用列支及列為ARE及ICA之減項?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自97年度1月1日起公司分派員工紅利暨董監事酬勞金額,依商業會計法令以費用列支,已反映於「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之減少,不得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6款規定列為未分配盈餘(ARE)減項,亦無須依同法第66條之4第1項第4款規定,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減除。

【2010/07/0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二親等買賣房產 留意贈與稅

屏東市侯先生問:二親等間買賣不動產,當事人間確實有支付價金而非贈與行為,應如何提供證明文件才不會被課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依照規定,當事人如果能夠提出已支付買賣價款的證明文件,證明確實是買賣而不是贈與,就不必課徵贈與稅。需注意的是買受人所支付價款資金來源,不得為出賣人直接借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款而來,否則仍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而所謂二親等以內「親屬」包括血親親屬(如父子、兄弟姊妹)與姻親親屬(如兄嫂、弟媳、妯娌、連襟)。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有關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移轉,應妥善保管契約書及收付款資金流程等相關資料,以免國稅局查核時,因無法提出確實買賣價款證明,而被課徵贈與稅。

【2010/07/0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