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7日 星期四

2010.06.18稅務新知

IFRS效應 兩套資產帳待命
呆帳未滿兩年 不得列報損失
復康巴士退稅權 可轉領牌人
奶油糟粕關稅 續減半年
稅務問答/收銀機開發票 不得按日彙開
稅務問答/員工旅遊費用 免扣繳所得稅
會計新知/從可扣抵稅額 探討股東權益


IFRS效應 兩套資產帳待命

由於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和我國現行的所得稅法,在固定資產的折舊認列方式不同,2013年台灣導入IFRS後,將產生重大的財稅差異,企業必須維持兩套財產目錄因應,對於資本密集、機器設備多的公司衝擊最大。

企業在營所稅申報時,是按照行政院頒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計算固定資產折舊,不過依IFRS規範,「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的原始認列金額,應分攤至其各重大部分,並且應單獨提列折舊」。但是目前所得稅法上並未有此規定,而且按照財政部74年的解釋令,固定資產各重大部分若不具單獨使用效能,與固定資產有存廢一體的情形,則耐用的年限應該一致。

依所得稅法第50條規定,固定資產是以「實際成本」為估價基礎,但依IFRS規範,企業決定資產耐用年限時,應考量資產預期的使用程度、實體磨損、技術或商業的過時情形,且至少每年覆核一次。

政治大學會計系教授鄭丁旺表示,IFRS認為固定資產是由各重要部分構成,既然各部分消耗方式不同,不能當作單一資產,要個別計提折舊,例如一架飛機不可整架計算折舊,至少要拆分成飛機引擎、機身設備、內裝設備三種固定資產入帳,各自選用不同的折舊方法。不過IFRS對財報折舊的規範,必須視稅務機關是否能接受這樣的結果,否則可能會讓企業在稅務申報時出現財稅差異。

財政部賦稅署科長陳柏誠說,財稅差異是一直存在問題,行政院頒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本來就是用在稅務會計上,財報與稅報有時間性的差異,政府並未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要用在財務會計上。對賦稅署來說,很難針對企業的折舊個別認定,為了簡化稽徵作業並維持公平一致,賦稅署在稅務申報時,還是會繼續遵循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鄭丁旺強調,台灣若落實IFRS,將來財稅一定會有重大差異,因為固定資產的耐用年限不可能就剛好等於折舊,將來台灣企業到國外進行募資,一定會被質疑是按「估計的年限」,不但要重新計算折舊,還要每年都要重新覆核一次。

甲骨文公司首席財務顧問楊蓉真說,為因應財稅差異,未來必須有兩套固定資產帳,一個資產可能會拆分成不同的部分,入帳起始價值、折舊都不同,必須重新編號,對資本密集、機器設備多的公司,將是棘手挑戰。


【2010/06/18 經濟日報】



呆帳未滿兩年 不得列報損失

北區國稅局昨(17)日表示,企業若有未滿兩年的呆帳,如未取得法院發給的債權憑證,不得列報呆帳損失,以免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如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而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者,當年度得以呆帳損失列報;將來如收回債權時,應就收回的數額,列為收回年度的收益。

北區國稅局最近發現,轄區內一家甲公司結算申報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呆帳損失900萬餘元,經國稅局調帳查核後發現,其中600萬餘元是沖轉給乙公司93年度的應收帳款,債權未超過兩年,且未取具法院發給的債權憑證,因此北區國稅局認為,甲公司在93年度的呆帳損失尚未確定,不准甲公司認列。

甲公司不服,主張乙公司已在93年間惡性倒閉,甲公司對乙公司取有三筆票據債權,其中一筆已取得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核發債權憑證,另外兩筆票據債權雖尚未取得債權憑證,但依照一般經驗法則,既然乙公司無法清償第一筆債務,也不可能償還接下來兩筆欠債,因此甲公司才會認列600萬餘元的呆帳損失。不過,甲公司經復查及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日前最高行政法院同樣裁定甲公司敗訴。

法院認為,甲公司列報的呆帳損失600萬餘元,直到96年度才取得法院發給的債權憑證,所以應於債權「確定」無法收回,也就是法院發給甲公司債權憑證的96年時,才得列為呆帳損失。由於甲公司在尚未確定為呆帳時預先列報,國稅局才會核定不得列為93年度的呆帳損失,法院因此裁定甲公司敗訴。

【2010/06/18 經濟日報】



復康巴士退稅權 可轉領牌人

財政部同意,進口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的領牌人如果不是進口人,只要取得進口人同意,復康巴士免徵貨物稅的退稅權,即可移轉由領牌人享有。

自98年6月5日起五年內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可以免徵汽車貨物稅。財政部指出,平均每輛約可退稅11萬元。復康巴士目前提出申請退稅的案件已達83件,總退稅額接近900萬元。

財政部並規定,進口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或進口車輛加裝設備作為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其納稅義務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2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原進口地關稅局提出申請:

一、內政部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的證明文件。

二、監理機關加蓋戳記的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三、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2規定,自98年6月5日起五年內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汽車應徵的貨物稅。

財政部指出,進口貨物是在進口時由海關代徵貨物稅,依據貨物稅規定的退稅權利人則為進口人,但是因為部分進口人所引進的車輛,是在出售後才由領牌人改裝成復康巴士使用,因此縣市政府發給的復康巴士核准函對象不是進口人而是領牌人,為維護退稅人權益。

【2010/06/18 經濟日報】



奶油糟粕關稅 續減半年

因應國際奶油期貨價格上漲趨勢,行政院已核定延後奶油及釀造或蒸餾糟粕機動降稅的退場時點,並自6月起到11月為止,繼續對奶油實施機動降稅,降幅達25%;釀造或蒸餾糟粕則機動降至免稅。

奶油國際期貨價格上漲,行政院同意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決議,二項奶油及釀造或蒸餾糟粕等三項進口貨物關稅持續維持機動降稅措施,實施至11月底為止,預計關稅降稅利益約達1,600萬元。

景氣穩定復甦,政府為穩定物價及刺激經濟景氣的大宗物資等進口貨物機動調降關稅措施已開始逐步退場,包括小麥等八項大宗物資自96年8月6日起已實施六次機動降稅,已在今(99)年5月退場,總計稅收損失達12億元。

財政部指出,考量奶油期貨的價格從去(98)年的一公斤85元上漲至今年的111元,漲幅達三成,且價格並無穩定下降跡象,因此,決議繼續維持調降關稅25%的機動稅率半年,到11月底止。

機動調降關稅的奶油包括無水乳脂肪及乳酪,稅率從8%及5%分別降為6%及3.75%;釀造或蒸餾之糟粕的關稅稅率則從3%機動調降為免稅。

根據統計,政府自96年間開始實施的進口貨物機動降稅範圍,包括小麥等八項大宗物資(96年8月6日至99年5月底止)關稅降稅利益達11.9億元;芝麻、蕃茄糊、奶油則自97年8 月19日機動降稅至5月止,降稅利益1.68億元;若再加計嬰兒奶粉、調製奶粉,及汽車零組件關稅機動調降,總降稅利益達35.7億元。

【2010/06/1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收銀機開發票 不得按日彙開

永康市張先生問:使用收銀機開立發票商號,可否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銷售總金額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規定,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50元交易,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但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其總金額彙開一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並應在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備考欄註明「按日彙開」字樣,以供查核。僅營業人使用手開二聯式統一發票且買受人未要求時,得就每筆含稅銷售額未滿50元交易,於每日營業終了,按其總銷售金額彙總開立一張統一發票方式處理,如係使用收銀機對外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即不能採按日彙開統一發票的作法。

【2010/06/1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員工旅遊費用 免扣繳所得稅

宜蘭市王小姐問: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旅遊、慶生會等費用或給付員工年節慰問金,是否應按員工薪資所得扣繳?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旅遊、慶生會等費用,如不以現金或實物分配予個人,而作為該單位全體員工康樂活動經費者,應不視為員工個人所得,免予扣繳所得稅。至於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年節慰問金,與本機關發給補助費不同,不列入本機關員工薪資所得,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入其他所得憑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由受領職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2010/06/18 經濟日報】



會計新知/從可扣抵稅額 探討股東權益

依現行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應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者計有:一、繳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稅額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二、因投資在中華民國境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的可扣抵稅額。三、87年度或以後年度持有發票日在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以前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扣繳稅款,按持有期間計算之稅額。四、以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者,其已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1項第3款規定減除之可扣抵稅額(即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公積金、公益金或特別盈餘公積所含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五、因合併而承受消滅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但不得超過消滅公司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按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計算之稅額。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

上述應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項目,未含營利事業自動補繳或繳納核定補徵超額分配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影響股東權益,與租稅公平原則未符。

營利事業分配股利予股東時所計算的可扣抵稅額,遇有超過其應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者,於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可採行:(1)自行更正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並重新計算正確稅額扣抵比率及應分配予股東可扣抵稅額,同時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已申報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申報書,並將更正後正確的股利憑單填發給各股東;(2)倘若公司股東人數眾多,上述更正申報程序繁複,亦可依稅捐稽徵法第8條之1規定自動加計利息補繳超額分配稅額,免予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申報書。(3)若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股東可扣抵稅額有超額分配情形,稽徵機關將予核定補繳超額分配金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超額分配金額分處0.2倍、0.5倍或1倍罰鍰。

上述(2)、(3)由營利事業自動補繳超額分配稅額或繳納核定補繳超額分配金額,依現行稅法規定不得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明顯造成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少計之情,將損及後續股東的抵稅權益。

營利事業自動補繳超額分配稅額或繳納核定補繳超額分配金額,業已彌補超額分配予股東之扣抵稅額,已無損於國家稅收及侵蝕稅基之情,則原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計算減除之股東可扣抵稅額,亦已因營利事業自動補繳超額分配稅額或繳納核定補繳超額分配金額,等同該超額分配予股東之扣抵稅額,未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扣減,則該超額分配予股東之扣抵稅額,自應於營利事業自動補繳超額分配稅額或繳納核定補繳超額分配金額之繳納日予以加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始無損於後續股東抵稅權益,並符合兩稅合一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設置之原意。(作者是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會計師卓隆燁、副總經理葉劉順裕)

【2010/06/18 經濟日報】

2010年6月16日 星期三

2010.06.17稅務新知

持地逾40年 土增稅最高減40%
銀行代收稅款 下月起條碼化
列報研發支出 要證明文件
境外工作美人 留意延期申報
稅務問答/十類發票 不能兌領獎金
稅務問答/共用水電 列報須附憑證


持地逾40年 土增稅最高減40%

出售長期持有土地,土增稅減徵優惠年限放寬,土地所有權人在民國57年以前即持有的土地,實際持有年期不再被白白犧牲,財政部已同意納入減徵範圍,土地持有總年期達40年以上者,土增稅最高級距稅率將自40%降到32%。財政部過去因拒絕將民國57年實施平均地權條例前,已持有土地者的土地持有年期納入土增稅減徵範圍,導致長期持有土地者可享有的減徵優惠被迫縮水,部分持有土地逾40年以上的所有權人,甚至完全無法享有最高減徵40%的降稅優惠,徵納官司不斷。

國內房地產熱潮不退,財政部發現大面積與長期持有土地交易件數有增加趨勢,以致納稅人對現行出售長期持有土地減徵土增稅優惠不利土地所有權人的現象亦發出不滿。

鑑於過往作法確有侵害人民權益之嫌,財政部已決定從寬認定長期土地持有者的實際持有起算點,並同意現有行政救濟中的爭訟案件,均改按從寬規定處理。重新換算後,持有年期逾40年者,即給予最高減徵40%土增稅的優惠。

舉例來說,甲在99年5月8日申報出售一筆土地,該筆土地是在民國56年4月3日繼承取得,而民國57年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後,甲所繼承的A地第一次規定地價(就是原規定地價)之日是在民國66年10月1日。

依據舊規定,甲的持有期需從第一次規定地價即66年10月1日計算至出售當年(99年5月8日)共計32年,僅能減徵30%土增稅,但按新規定更改換算年限後,則可自繼承取得土地當年(56年4月3日)起算,持有年期達到43年,減徵比率因此可擴大至40%。

財政部已發布最新規定,放寬長期持有土地減徵土增稅的「持有期間起算點」,凡取得土地所有權時點在「第一次規定地價」之前者,均回歸民法第758條及759條規定,不再從第一次規定地價那天開始起算持有期間。

所謂長期持有土地減徵土增稅,係針對持有土地超過20年、30年及40年以上者,就各級累進稅率超過最低稅率(20%)以上的差額稅率部分計算減徵,減徵比率最低20%,最高40%,持有越久,減徵的稅額就越多。

土地所有權人持有期間的認定原則,是以正式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時點開始計算,如買賣或贈與以所有權登記日,繼承則以繼承發生日。例外情形則如夫妻間贈與土地,因贈與移轉時未課徵土增稅,再次移轉時,得以贈與人最初取得土地當天起算持有年限。


【2010/06/17 經濟日報】



銀行代收稅款 下月起條碼化

因應今(99)年7月1日起實施金融機構臨櫃代收繳款書金資流電子化傳輸作業,財政部頒訂新式附條碼及手寫證券交易稅專業代徵稅額繳款書、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及期貨交易稅代徵稅額繳款書,統一自7月1日開始適用。

目前金融機構臨櫃代收稅款仍採用人工作業,以紙本繳款書「報核聯」交給國稅局,國稅局須一張張核對建檔,花費很多人力,且代收稅款入庫時間需間隔三天到一星期,無法當日或次日入庫,亦連帶降低國庫資金調度的彈性。

財政部已決定加速推動金融機構代收稅款全面金資流電子傳輸措施,今年7月1日起,各金融機構代收稅款都要使用電腦作業,除附條碼繳款書由金融機構讀取繳款書三段條碼傳輸資料外,手寫繳款書亦改由金融機構代為登打繳款書基本欄項,以供後續金流傳輸。

【2010/06/17 經濟日報】



列報研發支出 要證明文件

公司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雖可抵減營所稅額,但若未提示完整研發計畫,小心被國稅局剔除補稅,增加公司意料之外的稅負成本。

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在申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時,應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才能證明確有研發的事實,合法享受租稅優惠。

北區國稅局發現,轄內A公司辦理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5,100萬餘元,以及可抵減稅額2,100萬餘元,但A公司僅提示部分的研究計畫及專利權證明資料,無法證明確實有從事研發的事實,結果A公司所列報的研究與發展支出及可抵減稅額,全數都被國稅局剔除補稅。A公司不服,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最後提起行政訴訟,也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A公司研發計畫僅僅數頁,而且內容只是載明產品各階段的進度、公司參與的部門,以及確保產品品質檢驗等項目,並無具體及通盤性的研究計畫,加上A公司亦無法進一步說明研究計畫與專利權的關連性,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認為A公司所謂的「研發支出」,並不符合抵減獎勵的範疇。

北區國稅局強調,營利事業申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時,須先確認是否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適用投資抵減的支出內容,還要備齊應檢附的證明文件,並依「投資抵減辦法及審查要點」規定辦理,以免因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

【2010/06/17 經濟日報】



境外工作美人 留意延期申報

台灣擁有台美雙重國籍者不下數十萬人,如果你也是雙重國籍者,一定要知道美國稅的基本規定。用例子來說明美國個人所得稅申報期限,以及漏報的相關處罰規定。

王先生為美國公民,但他已經外派到台北居住了快三年。由於工作繁忙,他並未在2010年4月15日前,向美國稅務局申報2009年個人所得稅,眼看馬上又過了6月15日。他不知道如果過了6月15日沒申報,會受到什麼處罰?

首先,我們要分清楚美國個人所得稅的申報截止日期—每年4月15日、6月15日及10月15日,三者有什麼區別。一般來說,個人所得稅稅收年度均為日曆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所以,每年的4月15日即為前一年度個人所得稅申報截止日。

但是,如果像王先生一樣在美國境外工作的美籍人士,如果確實在境外居住及工作而且申報截止日人在國外,即可自動延期到每年的6月15日申報。此項延期雖不需要申請,但需要在1040表(個人所得稅申報書)附上聲明書說明本身符合延期的情形。

至於另一個延期申報期限10月15日,是適用於在4月15日前提出延期申請的納稅人,申請人須要填寫所謂的4868表格(美國人延期申報個人所得稅表格)來申請長達六個月的延期。但是如果過了4月15日,一般來說便不能再申請延期。

但是,王先生如果在6月15日前發現無法申報,而且他居住在美國境外,經本所向美國國稅局的國際辦公室詢問,此情形仍可以在6月15日前以4868表格申請延期;或是看看自己是否適用所謂的「特殊情況延期」,相關規定在表格2350有詳細說明。

至於未如期申報、繳稅的美國籍者,小心受到下列處罰:1.利息:請注意「延期申報並不是延期繳稅」,如果你估計在申報書結算後,會有應繳稅額,最好是在4月15日前,先繳納估計的應納稅額。因為延期申報的納稅人也可能需要繳納利息,目前適用年利率約在4%左右。

2.未如期申報的處罰:如果超過申報截止日(包括正常截止日4月15日及延期截止日6月15日或10月15日)還沒有申報,納稅人可能面臨每個月5%乘上未繳稅款的罰款,此罰款計算以不超過25%的未繳稅額為上限。但是,如果王先生在超過申報截止日60天後才申報,則最低罰款金額為135美元或者100%未繳納稅款,取兩者的較小值。

3.未如期繳納稅款的處罰:如果納稅人未按時繳納稅款,還可能面臨未如期納稅罰款。這個罰款是每月0.5%乘上未繳稅額來計算,但不超過25%的未繳稅額為上限。

在同一個月中有未如期申報罰款,同時又存在未如期納稅罰款時,未如期納稅的罰款可以從未如期申報的罰款中減除。

4.未申報案件:假設王先生最後沒有申報美國所得稅,美國國稅局會有什麼處置呢?若調查到未申報案件,美國國稅局將主動幫納稅人計算應申報稅款,但是所有原本可以享受的抵扣、免稅額,則有可能不能使用。之後,國稅局將直接寄給納稅人一份稅單,列明應納稅金額、罰款及利息。

不僅如此,如果美國國稅局調查出此項欠稅屬於詐欺行為,納稅人可能再負擔高達未納稅額的75%的罰款。至於刑責部分,依情節輕重可分為:輕稅者,可能面臨不超過2.5萬美元的罰款或一年的監禁徒刑,或兩者並罰;若犯重稅者,將面臨巨額罰款或不超過五年的監禁,也有可能兩者並罰。

但是美國國稅局一般會在進行刑事調查前,給納稅人一些彌補的機會,所以納稅人要藉此機會補報或補繳未繳納稅款。

(本文由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10/06/17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十類發票 不能兌領獎金

台中市蔡小姐問:哪些發票不適用給獎規定?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給獎規定包括:(1)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專用印章者。(2)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3)載明之買受人經塗改者。(4)已註明作廢者。(5)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之零稅率者。(6)依規定按日彙開者。(7)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補開者。(8)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9)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者。(10)適用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申請退稅者。

【2010/06/17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共用水電 列報須附憑證

臺南市吳小姐來電詢問:公司與另一關係企業在同一處所辦公,其水電費應如何分攤及列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企業集中辦公,共同費用之分攤,應由持有費用憑證的營利事業出具共同費用計算明細表,列明分攤共同費用的對象、內容及分攤基礎。各關係企業應憑持有費用憑證的營利事業出具以其為抬頭的共同費用憑證影本及計算明細表列支。但憑證繁多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免檢附該項憑證影本。

【2010/06/17 經濟日報】

2010年6月13日 星期日

2010.06.14稅務新知

租賃會計新制 明年Q2上路
停業 應申報當期營業稅
最低稅負申報 傳聞很瞎,你不瞎…
稅務問答/購物送給股東 不得扣抵稅額
稅務問答/誤繳溢繳稅款 五年內可申退


租賃會計新制 明年Q2上路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在2009年3月發布「租賃會計」初步觀點的討論稿,按照IASB的時程規劃,預計今年第二季即將發布草案,明(2011)年第二季就能發布「租賃會計」的新準則,交通業、房地產業、零售業適用新準則後,負債比例將大量增加。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盈如指出,租賃會計處理是IASB和FASB攜手合作的計畫之一,除了希望國際會計準則(IFRS)與美國一般公認會計準(US GAAP)則能夠接軌外,更希望全面更新租賃會計準則。

根據去年發布的討論稿中,新的租賃會計準則修訂範圍,有兩種可能建議方案,首先是重新考量基本租賃原則所涵蓋的範圍,第二種是保留現行租賃準則範圍,最後因考量第一種方案影響的範圍太大,可能缺乏及時性,所以最終選擇後者。

租賃計畫的適用範圍,原本應涵蓋承租人與出租人會計,但此階段將範圍縮減至「承租人會計」,因為「出租人會計」攸關到IASB正在進行的其他工作計畫,必須配合IFRS其他準則的修訂進度,所以這次先不考量「出租人會計」。

陳盈如說,租賃會計的改變,所有承租人的會計處理方式將受影響外,交通業、房地產業、零售業及消費性產品業等產業,更是存在潛在重大影響,因為這些產業會使用到大量的「營業租賃」,從過去採「不計入負債」的方式,改為「認列資產與負債」,將使未來負債比例大量增加,公司的財務比例及營運模式都將會有大幅轉變。

截至目前為止,IASB與FASB就承租人會計部分,在特定議題上仍意見不同,要等到IASB將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租賃」討論稿意見回函後,一併解決。

陳盈如舉例,如租賃交易原始認列時點,是否應考量簽約日與租賃資產交付日(實際租賃開始日)的時間差、售後租回交易、原始直接成本應列為資本或費用化、服務合約租賃會計處理的指引及揭露等,雖均在討論稿中有提到,但尚未有實質討論和初步觀點,還需要進一步釐清。


【2010/06/14 經濟日報】



停業 應申報當期營業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年度中申請停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限申報營業稅,否則最低會被處以新台幣3,000元的怠報金處罰。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營業稅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在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的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若營業人沒有依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營業稅,依據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需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000元,最高不得逾1萬元。無應納稅額者,怠報金為1,000元。

國稅局強調,現行法規所定金額的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時,要另以新台幣元的三倍折算。舉例來說,無應納稅額者,怠報金為1,000元,換算為新台幣罰鍰即是3,000元。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查獲甲公司在年度中申請停業,未依限申報當期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裁處怠報金新台幣3,000元。

甲公司不服,主張自98年11月11日經台北市政府核准辦理停業後,已洽國稅局所轄稽徵所辦理稅籍變更事宜,未再購買98 年11-12月份發票,也沒有接獲通知尚須補件,不應裁處怠報金。

但國稅局調查甲公司雖已申請自98年11月15日至99年11月14 日停業,並經國稅局准予備查在案,98年11月停業前,甲公司雖無任何營業行為,依規定仍應在99年1月15日前申報98 年11月1日至11月1日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甲公司未依限申報,但因無核定應納稅額,仍要裁處新台幣3,000元怠報金。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以每二月為一期,在次期開始15日內辦理營業稅申報。

【2010/06/14 經濟日報】



最低稅負申報 傳聞很瞎,你不瞎…

個案實例

王伯伯去年6月以新台幣2,000萬元購買境外基金,並於去年12月贖回基金,因此獲利新台幣600萬元。由於這筆基金賺取海外所得剛好600萬元,而海外所得有600萬元的免稅額,有人告訴王伯伯,不需繳交最低稅負制的稅負,但王伯伯不知道這個觀念到底對不對?

個案解析

海外所得申報單位並不是以個人計算,而是以整個申報戶合併申報。王伯伯只談到一支基金獲利600萬元,無法判斷是否應多繳最低稅負,應該以同一申報戶中所有人海外所得加總後,才能確認是否要繳交最低稅負。

四種情況,四種因應

1.王伯伯申報戶中,所有人的海外所得盈虧互抵後,假設合計為新台幣99萬元,則不需申報海外所得。

2.如果王伯伯申報戶的海外所得為新台幣100萬元,則需申報全額100萬元,並非不必申報。因為,海外所得的申報門檻為100萬元。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本條例第12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若申報戶的海外所得120萬元,則需申報全額120萬元,而不是20萬元;這是因為100萬元是申報門檻,而非免稅額或扣除額。

3.若王伯伯申報戶的海外所得為新台幣600萬元,除必須全額申報,還必須多繳最低稅負嗎?答案是不一定,因每個申報戶的所得淨額都不同,因此最低稅負繳稅臨界點也不一樣。

假設王伯伯申報戶的所得淨額為200萬元,綜所稅一般稅額為27.46萬元。當海外所得為600萬元,而「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及私募基金所得」、「非現金捐贈」、「員工分紅配股」等四項基本所得為零時,最低稅負的基本稅額為40萬元。

依規定,以綜所稅與最低稅負額二者取最高金額繳稅,王伯伯申報戶應繳稅額為40萬元,比綜所稅額27.46萬元多繳了12.56萬元。因此,傳聞「海外所得不超過600萬,所得稅負不會增加」這是錯誤的說法。

4.如果王伯伯申報戶的所得淨額200萬元時,五項基本所得加總不要超過537.3萬元,才不至於多繳最低稅負,只要繳交綜所稅額即可,此537.3萬元可稱為「五項稅基的課稅臨界點」。

貼心叮嚀

每家申報戶的所得淨額都不同,都要分別計算五項基本所得加總的課稅臨界點。為免除繁瑣計算過程,所得淨額與課稅臨界點的對照表,請讀者參考。


【2010/06/1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購物送給股東 不得扣抵稅額

岡山鎮本洲工業區會計張小姐電詢:公司購買物品用以贈送股東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6月起進入股東會旺季,常有公司購買物品用以贈送股東,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贈送股東紀念品所取得的進項憑證,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餽贈,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若有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將處以罰鍰。呼籲公司如購買物品用以贈送股東所取得的進項憑證若有誤申報扣抵情形,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避免因被查獲而受到處罰。

【2010/06/1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誤繳溢繳稅款 五年內可申退

關西鎮范先生來電詢問:納稅義務人誤繳或溢繳的稅款可不可以申請退還?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的稅款,可自繳納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如超過五年沒有申請,就不能再提出申請。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2010/06/14 經濟日報】

2010年6月10日 星期四

2010.06.11稅務新知

前五月稅收6,629億 大增25%
假外資回台投資 當心稅更多
假賣屋真贈與 被活逮
會計新知/合併與股份轉換 稅負大不同
稅務問答/不服贈與稅核定 30日內復查
稅務快訊/營業稅申報 屏縣24日辦講座


前五月稅收6,629億 大增25%

景氣回溫,國庫稅收呈現「月月有成長」,前五個月稅收累計實徵淨額6,629億元,比去(98)年同期增加1,329億元,增幅25%;前五個月稅收徵績已達99年預算目標的41%,財政部長李述德對今年的稅收「樂觀看待」。

累計1到5月全國賦稅收入實徵淨額是6,629億元,較去年同期增加逾千億元,預算達成率已達41%,不僅超越去年同期的29.7%的水準,稅收執行成效也已回到95及96年的水準,即回到海嘯前水準。95年同期實徵稅收達預算目標的41.1%,96年則為41.9%。

財政部統計處昨(10)日發布99年5月全國賦稅收入,5月單月稅收2,699億元,較上年同月增加766億元,成長近四成,營業稅及土增稅、關稅成長最明顯。財政部指出,與消費、景氣有關的稅收增加快速,顯示經濟景氣回升的效果,已反映在國庫稅收。

統計處發布5月稅收統計,土地增值稅單月稅收淨額是68 億元,較去年同月增加37億元,增幅達到1.2倍。其中,大面積與持有年期較長的土地移轉件數增加較多,統計處統計長林麗貞說,5月土增稅課稅案件中,適用最高40%稅率的移轉筆數多達1萬筆,僅繳納的稅捐即有42億元,占單月68億增值稅收的62%。

大面積土地及持有期較長土地移轉件數與金額增多,財政部研判,主要是受房地產市場交易熱絡影響所致。土增稅收增長較大的縣市,仍以都會區如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及台中縣市為主。

營業稅、貨物稅及關稅稅收5月金額也十分亮眼,關稅單月實徵77億元,增幅達60%;貨物稅單月123億元,增幅也有三成四;5月的營業稅收實徵數是482億元,較上年同月大增129億元,增幅則達37%。

財政部表示,今年前五個月稅收都已達到每月的預算分配目標數,且月月有成長,景氣回升帶動稅收產生正面效應,預估今年應篤定可以達到全年稅收預算。財政部長李述德對於今年的稅收表現也很滿意,他認為「要超徵應非難事」。

【2010/06/11 經濟日報】



假外資回台投資 當心稅更多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10)日表示,兩岸薪資水平已趨近相同,加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降稅效應,都是吸引台商回台投資的誘因。不過,有些台商盤算外國股東的身分較節稅,欲利用國外法人回台投資,未來可能有被當作海外所得,課最低稅負的風險,反而導致整體稅負更高。

近期大陸薪資不斷調升,有助政府爭取台商回流。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大陸台商服務組主持會計師蔡松棋指出,目前外勞基本工資為1萬7,280元,雇主聘僱外國人還應繳納「就業安定費」,但外勞的工資內含膳宿費用,外勞必須按月自薪水中,扣除膳宿費用攤還給雇主。

蔡松棋說,由於政府各部會協商透過外勞薪資內含膳宿費用採彈性上、下限的方式,提高外勞膳宿費用,達到降低業者聘僱外勞薪資成本的目的,現在一般越勞、泰勞每月的膳宿費約扣抵2,500元,未來還有調高的空間。若能與外勞來源國完成協商,經過微調膳宿費用後,台灣和大陸勞工的薪資水平已趨近相同。

蔡松棋認為,兩岸勞工薪資水平已趨近相同,緊接著若能順利簽訂兩岸經濟協議(ECFA),貨品可互免關稅,台灣產品的競爭力可以提升,加上台灣營所稅已降至17%,中國大陸的企業所得稅為25%,台灣稅率比中國更低,顯然台灣的租稅環境具有競爭力,有助吸引具有高附加價值的產業回台投資。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張芷則點出,台灣營所稅降到17%後,會出現外國股東在台灣的股利所得,比本國股東稅負還要低的情況。因為台灣實施兩稅合一制度,對台灣的個人股東而言,雖然公司繳過的稅可拿來給個人股東抵繳,但最高稅率仍是40%,但外國的個人股東或法人股東,將股利從台灣匯出去也只要再扣繳20%,整體稅負低於本國個人股東。

張芷表示,在節稅誘因下,未來台灣人有可能改變投資管道,利用國外法人或國外個人的身分,回台灣投資。不過,即使透過國外法人回台灣投資,未來國外法人若將所得再分配回國內個人的身上,就會變成要課最低稅負的「海外所得」,一旦被國稅局查獲有這筆海外所得,反而要再被課20%,到最後總稅負飆高到46.88%,比當初直接在台灣投資的40%稅率還高,是值得注意的稅務風險。


【2010/06/11 經濟日報】



假賣屋真贈與 被活逮

二親等家屬假借「買賣」為名行贈與之實,恐難逃稅局法眼。台北市一對父女合併出售土地及地上房屋,但因父親擁有的土地價值較高,分得的買賣價金卻低得不成比例,被台北市國稅局認定價款分配顯著不相當,最後父親被按贈與課稅100萬元。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表示,民眾若與他人合併出售不動產,各依契約所訂的金額獲取價金,原本不屬於贈與稅的課徵範圍,不用課徵贈與稅。不過,國稅局最近發現,有二親等以內的親屬,利用將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合併出售的手法,賣出後顯著不當分配所得的價款,結果還是被國稅局依照「實質課稅原則」,課徵贈與稅。

台北市國稅局最近查核一筆不動產移轉案件,依當事人提供的買賣契約書,查得甲君及其女兒在95年5月間,將分別持有的土地及地上房屋,合併出售給第三人。但在得款的1,500萬元中,甲君實際分得300萬元,其餘的1,200萬元,甲君在95年7月從自己的帳戶匯入女兒帳戶,引起國稅局進一步調查。

國稅局發現,甲君持有的土地公告現值為350萬元,女兒持有的房屋評定現值僅80萬元,但兩人實際分得價款與應分得價款顯不相當。

【2010/06/11 經濟日報】



會計新知/合併與股份轉換 稅負大不同

合併消滅公司之股東稅負依財政部97年10月17日台財稅第9704552910號釋令規定,其所取得合併對價超過全體股東出資額即視為消滅公司股東之股利所得課徵所得稅;相對的,如果雙方採企業併購法第29條規定股份轉換方式為之併購,依財政部96年2月7日台財稅第09604510610號函精神,轉讓股份股東如有所得,則屬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之規定免徵所得稅。合併與股份轉換均為常見的換股併購態樣,其差異在於合併消滅公司係將營業併入存續公司而消滅,股份轉換則成為他公司之子公司,因該二態樣對於轉讓股份股東稅負大不相同,不同的股東身分應有不同的併購模式思維。

現行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取得國內轉投資事業的股利不計入所得課稅,因此合併之消滅公司股東如有所得,以國內法人股東而言,並不課稅,但就個人股東及外國股東而言,則屬課稅所得,應依法申報或扣繳。前述所得額計算係為全部合併對價減除全體股東出資額,全部合併對價係採存續公司於合併基準日實際入帳之收購成本;全體股東出資額則以消滅公司股本及資本公積增資溢價部分之合計為準,惟依財政部97年2月20日台財稅第97 4510660號函規定,如個人股東所取得成本大於消滅公司股本及資本公積增資溢價,則得個別提示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外國法人股東也可比照。因此消滅公司的個人股東及外國股東應算算拿到存續公司之對價與當初購買消滅公司的相對價格,審慎評估應否參與此項合併案,或者待消滅公司反映合併對價後將其股份出售,實現為證券交易所得,尤其消滅公司如為上市櫃股票,對個人股東則僅有證券交易稅負擔,無須課徵所得稅。

相對的,如果採企業併購法第29條股份轉換為之併購,其轉讓股份的股東則視為證券交易所得,除國內法人股東,或非上市櫃及非興櫃股份之轉讓對國內個人股東而言,可能有所得基本稅負外,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免徵所得稅,因此上市櫃公司間的併購或可考量以股份轉換方式進行併購,以免除國內個人股東及外國股東直接合併所面臨可能的股利所得稅負;惟對股東為國內投資公司而言,除非取得成本較高,否則10%的所得基本稅額可能就較難避免了。雖然股份轉換與合併最終態樣不同,一為一營業個體,一則為母子公司,惟因股份轉換後次一完整會計年度即可適用連結稅制,實質稅務申報與合併差異不大,又如法律經營個體確有整合為一營業個體之必要,則亦可辦理母子公司簡易合併,其最終結果將為一致。

綜上,同樣為業務整合,合併與股份轉換對於股東所得性質大為不同,股東應審慎評估,以降低其併購所得的租稅負擔。

(作者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

【2010/06/1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不服贈與稅核定 30日內復查

南投市許小姐問:其不服國稅局贈與稅核定,且無法接受國稅局解釋時,應該如何申訴?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可以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復查:(1)贈與稅核定通知書上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時,應在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的隔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2)贈與稅核定通知書上沒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時,應在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3)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來不及申請復查時,可在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提出具體證明,並同時補申請復查,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1年者,不得申請。

【2010/06/11 經濟日報】



稅務快訊/營業稅申報 屏縣24日辦講座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為輔導納稅義務人瞭解營業稅相關法令及申報實務,利用網路及媒體申報營業稅,順利完成各期營業稅申報,訂6月24日假「屏東縣分局5樓簡報室」辦理「99年度營業稅申報實務講座」,免費提供教材,歡迎申報營業稅營業人及其會計人員、商業會、工業會、各商業同業公會、各工業同業會會員、工業區廠商負責人或會計人員、代理營業人申報之稅務會計從業人員參加,本次講習會採網路或傳真報名(報名網址:www.ntas.gov.tw),傳真:08-7365803,聯絡電話:08-7311166轉419王麗花小姐。

【2010/06/11 經濟日報】

2010年6月9日 星期三

2010.06.10稅務新知

捧股利賺退稅 把握最後一年
企業徵地補償費 免營業稅
補報繳 要跟稅局比快
底盤貨物稅 應併計保固費
公司印專屬發票 鬆綁
美籍華人 別忘申報海外帳戶
稅務問答/查調財產 應檢附身分證
稅務問答/領老人津貼 可列報扶養


捧股利賺退稅 把握最後一年

在台灣兩稅合一制度下,營所稅降到17%,公司可以享受減稅的好處,不過對於投資人來說,可抵減的稅額將會變少。

會計師指出,今年是投資人享受高配息的最後一年,因為公司可扣抵稅額變少,替大股東節稅的誘因又變高,雙重影響下,投資人若想要左手捧股利、右手賺退稅,最好把握今年的最後機會。

上市櫃公司在宣布除權除息日時,也會一併公布股東的可扣抵稅額比率,過去傳統產業因為享受的投資抵減較少,適用的營所稅率較高,相對高科技股而言,股東可以扣抵的稅額較多,是投資人參與除權息的好選擇。不過,隨著營所稅調降,在兩稅合一制度下,公司繳的營所稅變少,可扣抵比率變低,股東要繳的綜所稅就會變多。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指出,公司繳納25%營所稅時,股東可扣抵稅額比率為33.3%,只要綜所稅率適用6%、13%、21%的投資人,除了分得股利外,還可以獲得退稅。但是營所稅若降至17%,股東可扣抵稅額比率也會調降至20.5%,可退稅的人數就會變少,因此,股東參與除權息的誘因也會變低。

「今年是投資人享受高配息的最後一年」,許祺昌認為,明年開始,那些賺取股利之外,還追求退稅好處、偏好買進公司高可扣抵稅額股票的投資人,可能就不會像過往這麼有興趣參加除權息,因為退稅效果變低。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羅森指出,營所稅率25%時,雖然公司不分配盈餘要加徵10%,公司的總稅負才32.5%(25%+75%×未分配盈餘加徵10%),跟大股東獲得股利要課40%相比,盈餘留在公司不分配還是比較節稅。更何況現在營所稅一口氣降到17%,公司不分配盈餘的總稅負只剩25.3%,對大股東節稅更有利。

許祺昌也說,就算大股東缺錢,也不一定希望公司直接分配股利,因為直接賣股票籌錢,屬於不用課稅的證券交易所得,因此營所稅降低,可能會影響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新聞辭典》股東可扣抵稅額

民國87年度實施兩稅合一制度後,公司所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在分配股利給股東時,投資人可依公司開出的股利憑單上,記載的股東可扣抵稅額,抵減當年度股東個人應納的綜合所得稅。若股利憑單所載的可扣抵稅額,若抵應納稅額外還有剩餘,股東還可進一步享有退稅的好處。即使股東全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個人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加總,達不到繳納標準,但如持有股利憑單,仍可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不用繳稅還可退還可扣抵稅額。

【2010/06/10 經濟日報】



企業徵地補償費 免營業稅

政府因興建公共建設需要臨時徵用營利事業所有的土地,財政部同意,不管是強制徵用或協議徵用,取得政府給予的補償費,都可以免視為銷售貨物,免徵營業稅,但企業需將補償費列為其他收入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政府興辦公共建設如需徵用民地做為工地宿舍或施工便道等臨時性公共工程,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因而給付的補償費,非屬營業人的銷售額,營業人取得的補償費可以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但收到補償費的營業人,需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將取得的補償費,以「其他收入」列帳,因為政府徵用土地所產生如拆遷、搬運等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可一併核實減除。

財政部表示,政府行使公權力而取得土地所有權或永久使用地上權所給付的補償費,依據財政部在75年8月及93年10月所發布的行政命令,已明確規定非屬營業人的銷售額,同意免徵營業稅。

但政府行使公權力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如果不是強制徵收,而是因臨時用地需要,採取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其土地使用權者,臨時使用期限屆滿後交還土地所有權給營業人時,業者領取的補償費能免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卻滋生疑義。

財政部指出,政府依法徵用私有土地作為臨時使用,期滿雖將土地交還土地所有權人,該徵用行為仍屬政府以強制性手段在特定期間內使用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得拒絕,政府支付的補償費應認屬補償土地所有權人在徵用期間所失利益,非屬營業行為。

因此,政府不論採協議或依法強制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的使用權,營業人獲取的補償費,皆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2010/06/10 經濟日報】



補報繳 要跟稅局比快

納稅人若有逃漏稅情形,不想被國稅局查獲連補帶罰,補報補繳的動作一定要快。台北市國稅局昨(9)日強調,若在國稅局展開調查時,已經「補報」但來不及「補繳」,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的免罰規定,等於白忙一場。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若有逃漏稅情形,必須未經檢舉,並在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才能適用補稅免罰的規定。

台北市國稅局官員進一步解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自行發現後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免除稅捐稽徵法第41條至第45條規定的處罰,也可以免除逃漏稅所觸犯的刑事責任。

不過,雖然可以免罰,但利息還是要加收。納稅人所補繳的稅款,應自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日止,就補繳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2010/06/10 經濟日報】



底盤貨物稅 應併計保固費

汽車底盤產製廠商銷售大客車底盤,並提供買方售後保固服務者,財政部最新規定,底盤價格應合併售後保固費後,合併計徵15%的貨物稅。

財部舉例,汽車底盤產製廠商的大客車底盤出廠價為80萬元,產製廠商提供五年售後保固服務,並向買方收取20萬元保固費,產製廠商銷售底盤應計課15%貨物稅的價格即為100萬元,應納貨物稅為15萬元。

財政部昨(9)日發布行政命令規定,汽車底盤產製廠商銷售大客車底盤,提供買受人售後保固服務並在底盤貨價外另收取的保固費用,應併入底盤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近來據稽徵機關查報,發現有汽車底盤產製廠商銷售大客車底盤,在買賣合約中載明賣方提供售後保固服務,並依底盤規格每輛在底盤貨價外,另收取數萬元至十餘萬元不等的保固費用,這類保固費用應否併入底盤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課徵貨物稅,目前並無明確規定,稽徵機關實務執行出現疑義。

財政部研商後認為,汽車底盤產製廠商,在底盤貨價外另收取保固費用,應屬交易價格一部分,須合併底盤價計課貨物稅。

【2010/06/10 經濟日報】



公司印專屬發票 鬆綁

企業申請自印專屬發票限制鬆綁。財政部同意,企業經營形態多元化下,申請自行印製發票的企業,不必全部集團內企業均需採取自印發票的模式,可以僅就需要自印發票的總、分支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自行印製發票的企業需符合一定條件,包括最近半年內,總、分支機構合計平均每月使用二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分別達5萬份;且無積欠已確定的營業稅及罰鍰,或最近二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

財政部說,過去「一體適用」的自印發票申請原則,讓部分集團經營範圍廣泛,但各別事業部門發票使用量高低差距較大的企業產生困擾,因此決定打破「一體適用」原則,准許各別視需要決定是否需要自印發票。

財政部己經修正「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放寬營業人得僅就需用自行印製二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的總、分支機構,申請核准依照規定格式自行印製使用。

依據現行「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第11點規定,營業人經核准使用自行印製的收銀機統一發票後,如有新增經營零售業務的分支機構,也應一併納入使用。

賦稅署副署長許春安說,考量營業人分支機構即使未全面使用總機構申請核准自行印製的收銀機統一發票,並不影響稽徵機關發票管理作業,也不影響消費者權益,為符合業者實務需要,決定放寬申請核准依照規定格式自行印製發票使用。

申請自行印製統一發票的企業,必須檢送總分、支機構最近一期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最近二年度營所稅簽證申報委任書、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計畫書與自行設計的發票樣張格式等文件,經稅捐機關核准後,即可自行印製專用的發票。

【2010/06/10 經濟日報】



美籍華人 別忘申報海外帳戶

隨著美國歐巴馬政府積極展開對海外公司及帳戶的查稅政策,越來越多雙重國籍者,開始緊張起美國查稅的問題。台灣的方先生已經移民到美國多年,但是由於生意關係,經常往來美國、台灣及中國大陸,為了方便服務各地客戶,方先生在美國境外(如上海,香港和台北等地)設立一些銀行帳戶進行交易。剛開始,方先生並沒有意識到海外帳戶的問題有多麼嚴重,也沒有向美國政府申報過任何關於海外帳戶的情況。但是,最近隨著越來越緊的查稅風聲,他開始擔心自己從未向美國國稅局申報的這些海外帳戶,會不會即將給他帶來麻煩?

首先,擁有美國境外的金融機構帳戶總額超過1萬美元的美國人(含美國公民和居民)應注意:2009年的申報海外帳戶期限為2010年6月30日。同時,這裡指的「1萬美元」,是「一年當中任一個時間點,名下所有國外帳戶金額的總計數」。所謂「海外帳戶報告」,即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簡稱FBAR。在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收集的美國稅務新聞發現,過去一年中,所補報2008年及以前年度的海外帳戶報告中,不少華人自首申報後,反而因為所提供資料不詳細,或是只附上台灣帳戶金額,卻未附上英文說明,反而導致美國國稅局查核更加嚴厲的情形。

由於美國國稅局將針對故意未申報、或申報不實的納稅義務人進行處罰,甚至還可能導致刑事責任,所以可能需要向美國申報海外帳戶的人士,首先要先瞭解相關處罰。針對此點,美國國稅局網站詳細列出申報的錯誤類型,以及將會導致的民事及刑事責任,所謂的「故意」(Willful)未申報FBAR的處罰,如附表所示:

假設本案的方先生,一年美國境外帳戶金額為100萬美元,他隱匿不向美國國稅局申報,如果遭他人檢舉被國稅局處罰時,可處以50萬美元的民事罰款。注意的是,由於罰款是以每一年度來計算,如果這個帳戶從好幾年前就開始使用,將會面臨每年的罰款計算。以方先生的例子來看,如果他持有這個帳戶達六年之久,即使沒有利息收入,他的罰款可能高達300萬美元。此外,如果該帳戶一年中有利息,還需就該利息補繳美國個人所得稅及相關罰款,美國IRS網站便有此種案例的處罰計算。

另外,有讀者會以為,只要在每年底把海外帳戶金額領光,讓年底餘額不要超過1萬美元,不就解決了嗎?但是,這裡的帳戶金額是以「全年任一時點」來看,也就是全年365天中餘額較高的一天。所以讀者不可輕忽此點。因FBAR申報期限6月30日將屆,極度建議讀者若需申報FBAR,應儘早與專業人士諮詢,以免滋生困擾。(本文由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10/06/10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查調財產 應檢附身分證

新化鎮翁先生問:申請財產、所得等課稅資料,可否以駕駛執照或健保IC卡作為身分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駕駛執照、健保IC卡及殘障手冊雖均係由政府各相關機關所核發證明文件,惟因上開證明文件係各業務主管機關依其主管相關法規所掣發的專屬用途文件,與國民身分證相較,不僅申辦、審核程序不同,其用途也不盡相同。

基於課稅資料安全性考量,納稅義務人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辦查調相關課稅資料時,仍應檢附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文件。

【2010/06/10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領老人津貼 可列報扶養

宜蘭市王小姐問:父母親已請領老人津貼,每年是否仍可被子女列報為扶養親屬?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的直系尊親屬,領取政府發給的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或老年農民津貼,係屬政府的贈與,依法可免納所得稅,且仍可被列報為扶養親屬。

國稅局說,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個人除取自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外,其他因贈與而取得的收入或財產,都可免納所得稅,因此領取政府發給的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或老年農民津貼,係屬政府的贈與;當然也不例外,至於列報扶養親屬的條件,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而來,並不受領取何種性質收入影響,因此直系尊親屬領取政府發給的敬老津貼或老農津貼,並不會喪失被扶養的資格。

【2010/06/1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