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8日 星期二

2010.06.09稅務新知

精算損益變革 企業獲利縮減
工廠歇業未申報 裁罰變輕
遺產節稅 留意分割重劃地
稅務問答/求才廣告有憑證 可申報扣抵
稅務問答/獨資變更負責人 應辦決清算


精算損益變革 企業獲利縮減

國際會計處理準則委員會(IASB)在今(99)年4月29日發佈「確定福利計畫IAS 19之修正提案」草案,規定企業在精算損益時,取消可遞延分年認列退休金成本的「緩衝區法」,將大幅改寫企業退休金成本計算及負債認列的方式,台灣大部分企業將因而減少獲利情況,甚至影響和銀行財務融資。

經濟日報/提供

全球金融危機發生後,企業資產負債表外的風險議題,更受到監理機關及投資人的高度重視。因此,過去會計處理採用「緩衝區法」(The corridor method)認列精算損益,所產生資產負債表外的退休金負債,是這次修法的關注重點。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陳蓓琪表示,此草案將對企業現行採用緩衝區法的實務作法,產生重大影響。依草案內容,未來精算損益不可再遞延認列,台灣企業只要目前採用遞延認列,實行IFRS後,財務狀況中關於「淨確定福利義務」及認列於綜合損益表的損益金額,將有大幅變動。

由於我國現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8號「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規定可採用緩衝區法,企業有很多精算損益仍未入帳,因此企業在適用IFRS轉換日,編製初始IFRS財務狀況表時,須將這些未入帳的精算損益,調整保留盈餘及應計退休金負債。

根據國際會計處理準則委員會(IASB)所提出「確定福利計畫IAS 19之修正提案」草案內容,未來精算損益應立即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也就是刪除現在所使用的「緩衝區法」,並確定福利義務及退休基金資產的所有變動,不再全數認列為損益。

陳蓓琪指出,會計處理上若取消緩衝區法,將重新定義企業對退休金成本的計算,並改變認列退休金負債的作法。企業不像以往可遞延分年認列退休金成本,多數企業將因而減少獲利情況。且企業向銀行財務融資時,都會簽訂關於獲利率或負債權益比率的限制條款,取消緩衝區法後,可能達不到當初協定的標準,而產生違反財務融資限制條款的影響。

根據我國現行退休金準則的規定,企業如有修改退休金辦法,而增加員工過去的服務年資,讓企業的福利義務也隨之增加,這項服務成本可依既得期間分期認列,但未來於轉換時,必須如同精算損益的處理方式,如有未攤銷餘額時,應於轉換時一次調整轉換日之保留盈餘,並調整應計退休金負債的金額。

【2010/06/09 經濟日報】



工廠歇業未申報 裁罰變輕

適用優惠稅率的工廠土地,廠商歇業未申報,而被稅捐稽徵機關查獲,罰款倍數將由現行的三倍,修正為三倍以下,財政部強調,未來裁罰將依情節輕重更具彈性,可大幅減輕業者的負擔。

財政部次長張盛和表示,土地稅法第54條條文修正草案,已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完成審查,近期將報行政院會討論通過,未來罰款數將由「三倍」修正為「三倍以下」,使處罰金額得按漏稅情節,作更合適處理,以符合比例原則。

張盛和說,財政部將等這項條文修正案公布後,立即訂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由稽徵機關依據違章情節輕重裁罰,目前一律按三倍處罰的現象,將不復存在。

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日前在中部工商午餐會中提案,建議財政部修訂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將罰款倍數由現行的三倍,降低為一倍以下,減輕納稅義務人負擔。

工商協進會指出,受不景氣影響,近來有不少工業區土地,原依規定申請適用優惠稅率,但業者歇業註銷工廠登記後,卻不知須在30天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結果被查到要補稅罰款,而且罰款金額竟高達稅額的三倍,引發民怨。

工商協進會表示,土地稅係底冊稅,逃漏不易,且縣市政府在核准註銷工廠登記時,均以副本通知各地稅捐稽徵機關,稅捐稽徵機關理應主動通知業者,限期申報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目前,納稅義務人逃漏房屋稅,是處二倍以下罰鍰;逃漏綜所稅者,如有辦理結算申報,也是處二倍以下罰鍰,未辦理結算申報才處三倍以下罰鍰;唯獨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條規定處三倍罰鍰,且無裁量餘地,業界普遍認為很不合理。

【2010/06/09 經濟日報】



遺產節稅 留意分割重劃地

南區國稅局昨(8)日表示,當夫妻財產差異懸殊時,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很常見的遺產稅節稅方式,但若遺產中有分割或重劃的土地,別忘記查調土地的原始取得情形,若發現是最初是「買賣」而來,可以省下更多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夫妻雙方財產懸殊時,當其中一方死亡,配偶在遺產稅申報時,可行使民法賦予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也就是主張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負債後,如有剩餘,應就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不過,「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行使範圍,不包括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還有夫或妻各自在婚前擁有的財產。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審理一宗遺產稅案時,發現轄內一名甲君過世後,配偶乙君主張行使民法「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進一步檢視遺產內容時,發現乙君檢附的計算表中,並未將甲君一筆土地電子謄本上註記「判決分割」的土地納入計算,經國稅局向主管的地政機關查調手工土地登記簿謄本,追溯這筆土地的原始取得狀態,才發現這筆土地是甲君在婚後買賣取得,依法可納入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經南區國稅局重新計算後,乙君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約竟增加100萬元,若用10%遺產稅率看,等於替乙君省下約10萬元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民眾申報遺產稅,主張扣除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時,不論夫或妻名下土地,必須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者,才可納入計算,但很容易忽略的是,如向地政機關申請的土地謄本中,顯示土地是分割或重劃等狀態,應再向地政機關進一步查明該筆土地最原始的取得狀態。

【2010/06/0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求才廣告有憑證 可申報扣抵

竹北市林小姐來電詢問:營業人在網站刊登求才廣告取得合法憑證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營業人在人力銀行網站刊登人事求才廣告,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提出扣抵時,請詳加檢視發票應行記載事項。

【2010/06/0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獨資變更負責人 應辦決清算

官田鄉高小姐問:獨資及合夥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決、清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一、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二、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若營利事業主體並未有解散、廢止或轉讓情事,可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以致合夥人只剩一人者,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若合夥人之一欲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營利事業者,則宜另行申請設立登記。自98年5月29日以後獨資、合夥組織歇業或轉讓時,辦理決、清算申報,僅須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無須再計算及繳納其營所稅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則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直接課徵綜合所得稅。

【2010/06/09 經濟日報】

2010年6月7日 星期一

2010.06.08稅務新知

稅單全面條碼化 7月上路
勤業眾信專欄/溢繳稅申退逾期 可亡羊補牢
稅務問答/一年內贈與逾220萬元 要稅
稅務問答/文教團體售貨 有條件免稅


稅單全面條碼化 7月上路

稅款入國庫,不必再等一星期。財政部推動稅單全面條碼化措施,今(99)年7月1日起全面上路,只要上網列印稅單,所有國稅如營業稅、所得稅等,都可直接向金融機構或超商繳納。

財政部指出,條碼化稅單將促使代收稅款的金資流全面採取電子傳輸,納稅人繳稅後第二天,包括繳交的稅金以及繳稅義務人的資料都會傳輸給稅捐機關。今年7月起,納稅義務人可持自網路上列印、附有條碼的稅單,直接至金融機構或超商(稅額限2萬元內)繳納,手續費由政府預算支應。

【2010/06/08 經濟日報】



勤業眾信專欄/溢繳稅申退逾期 可亡羊補牢

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的稅款,得自繳納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納稅義務人如有因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原因而溢繳的稅款,亦應准予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回;惟應自繳納日起5年內為之,此與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可歸責於稽徵機關或其他機關之無限期退稅請求權有所不同,惟實務上較常見仍係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申請退稅,以下就三種情況討論是否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申請退稅。

一、稅捐稽徵法第35條所規範的復查程序,係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應於法定申請期間內申請復查,如納稅義務人未於法定申請期間內申請復查,並已如數繳納稅款時,在實務上納稅義務人可在5年核課期間內申請更正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核定,同理,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法定申請期間內提出具體證明,主張有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情形而申請更正退稅,參照後述經復查決定確定案件仍得提起退稅之見解,在有核定通知書且繳納稅款案件,營利事業仍應可辦理更正退稅。

二、如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核定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逾法定期間未提起訴願,或提起訴願,但因程序上不合法經決定駁回者(亦即並無實體訴願決定之情形),營利事業如已如數繳納前揭稅款及行政救濟利息,是否可再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申請退還?因復查決定僅屬一行政處分,依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783號判決意旨,對於僅具形式確定力的行政處分(亦即未經實體法院判決或實體訴願決定者)在確有違法失當時,為避免當事人之損害亦無法補救時,理應參照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五年核課期間之規定,於課稅處分確定後,稽徵機關如發現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的稅捐有短漏情事,既可於5年內撤銷變更原處分,補徵其所漏稅款,基於平等原則,亦應認為納稅義務人在溢繳稅款5年內,仍可請求撤銷變更原處分並退還溢繳稅款,以符公平原則。實務上亦有訴願決定認為依訴願法第80條規定第1項規定,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當事人因遲誤訴願期間,致行政處分確定,該行政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原行政機關尚宜依職權撤銷或變更,而稅捐稽徵法第28條既賦予當事人申請之權,在解釋上,亦不宜因其遲誤訴願期間,即喪失該申請權。

三、如於確定的實體訴願決定或確定實體判決者,是否可再依行為時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申請退還?按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對課稅處分已經確定而於實體法上溢繳稅款案件,是否即排除其適用,並無明文限制,惟前述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783號判決已敘明此等案件不得再申請退稅,復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5年2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要旨,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主張核課處分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部分為確定判決之既判力範圍,納稅義務人自不得為相反主張而請求退稅,行政法院應判決請求退稅為無理由而駁回。是以,營利事業如有案件逾越提起復查或訴願之期限,仍有可能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申請退還營利事業所得稅,建議有此種案件的企業仍應向專業人員(如會計師、律師等)尋求意見,以為最適處理。

(作者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

【2010/06/0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一年內贈與逾220萬元 要稅

台南市孫小姐問:贈與人以自己財產無償給予他人,是否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每年220萬元),如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致短漏贈與稅,被查獲時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並依同法第44條規定,就漏稅額處以罰鍰。

該分局曾在查核案件時,發現某贈與人以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名義存入數筆定期存款交易異常,經查其資金往來情形,查獲贈與人將資金移轉予其直系血親卑親屬,違章事實堪以認定,除補徵稅款外,並處1倍罰鍰。

【2010/06/0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文教團體售貨 有條件免稅

內埔陳小姐問: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所稱「銷售貨物或勞物」為何?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規定,合於第4條第13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應依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合免稅要件者,仍應依法課稅。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所稱「銷售貨物或勞物」,係依據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將貨物所有權移轉予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物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物。如:出租財產之收入等;又利息收入、捐贈收入及會費收入等,則屬「銷售貨物或勞物以外之收入」。

【2010/06/08 經濟日報】

2010年6月6日 星期日

2010.06.07稅務新知

股利大戶 明年要多繳稅囉
新聞分析/降稅 帶來避稅後遺症
金融業 認列損失上看百億
跨國企業 當心被課「出走稅」
稅務快訊/稅務法令研習 北縣14日辦
稅務問答/子女婚嫁贈與 百萬元免稅


股利大戶 明年要多繳稅囉

企業營所稅率大降至17%後,波及股東獲配股利的可扣抵稅額比率驟降至20.48%,個人綜所稅率逾21%以上的股利大戶,取得99年度的股利稅負會出現不降反升效應,營所稅降稅好處將被抵銷。

立法院日昨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自99年起企業的營所稅率將降為17%。財政部計算出營所稅率調降為17%後,企業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比率上限,將自營所稅率為25%時的33.33%,一舉下降至20.48%。

營所稅率為25%時,股利的抵減率上限是33.33%,個人綜合所得稅率在30%以下的投資人,獲配的股利都可以不必再增繳個人綜合所得稅;財政部說,營所稅率下降為17%後,企業配發99年的股利,股東抵減率上限降為20.48%,綜所稅率在21%以上的投資人,都要補繳股利的差額所得稅。

也就是說,每百元股利可以申報扣減股東個人所得稅的上限抵稅額,會從33.33元下降至20.48元。財政部說,股東可扣抵額比率下降,在相同股利獲配水準下,個人所需繳納的股利所得稅自然會上升。

財政部強調,兩稅合一實施後,基於不再對股利所得重複課稅的精神,企業所繳納的營所稅,可以在分配股利給股東時,做為股東繳納綜所稅的抵稅額。營所稅率愈高,股利的可扣抵比率會較高;反之,抵稅率就會下降。

財政部說,股利的所得稅負在兩稅合一機制下,透過股利可扣抵比率的設計,是以個人所得稅為最終稅負,也就是股利稅負高低需視個人綜所稅率多寡而定。目前個人所得稅率最低為5%,最高達40%。

財政部官員指出,一般企業決定發放99年的股利時點約在100年的5、6月間,也就是101年5月申報100年個人綜所稅時,股利大戶就會明顯感受股利稅負上升的效果。

依據現行稅法,股利形式不同,綜所稅負也不一樣。如為現金股利,全額都要併入股東個人綜合所得計稅;取得的股利如為股票股利,就只有面額十元部分,一般股東(非屬員工分紅配股)要按營利所得性質合併個人綜合所得繳稅,超過面額以上部分,全數視為證券交易所得享有免稅。


【2010/06/07 經濟日報】



新聞分析/降稅 帶來避稅後遺症

兩稅合一後,股利所得稅負高低,取決於股東個人適用的綜所稅率。政府若只單方面大降營所稅,忽略兩稅衡平性,讓企業輕稅的結果,將會誘發企業與股東聯手避稅的效應,國庫兩稅稅收將面臨雙輸局面。

「兩稅合一」 是股利在公司及個人階段需要負擔的兩道所得稅(營所及綜所稅),透過合一過程,公司階段的股利所得稅,可藉由分配股利給股東時,變成股東個人綜所稅的減項,讓股利的最終稅負與個人綜所稅取得一致。一旦綜所稅最高稅率與營所稅率相差太大時,綜所稅率愈高,企業選擇不分配股利的誘因就會上升。不分配股利,大股東可省去股利最終高達40%稅負;但缺點是公司要多繳10%的保留盈餘所得稅。

對家族企業來說,營所稅率從98年25%直接降至99年的17%,多達八個百分點的降稅利益,已明顯拉大個人綜所稅最高稅率40%與營所稅率17%間的差距。

也因營所稅率大降結果,兩稅合一設計讓股東抵扣的股利內含營所稅額比率,也會連動下滑,抵稅率下降,代表個人股東要繳的股利所得稅更多。必然會觸發家族企業減少或不分配股利的避稅現象。

政府營造企業輕稅環境時,忽略兩稅間稅率差距過大,所將誘發的避稅效果,未來不只營所稅會因降稅而減少,個人所得稅也會因為兩稅差異帶動股利分配減少的現象,連帶受到無可預期的波及。

所得稅是國內第一大稅,綜所稅及營所稅收合計接近7,000億元,調降營所稅率有利投資,但政府不宜輕忽降稅帶來的避稅後遺症,坐視不顧所得稅收變相萎縮,衝擊國家財政,豈是一個負責任政府該有的態度。

【2010/06/07 經濟日報】



金融業 認列損失上看百億

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調降至17%,雖可降低公司應繳納的稅負,有助提高上市櫃公司的每股稅後純益(EPS)表現,不過對於已在財報上認列鉅額虧損扣抵的企業而言,今年開始抵稅的效果也從25%降到17%,必須在今年一次性調整財報數字,預估金融業因此認列的損失上看100億元。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指出,對企業來說,發生的虧損可以當作未來年度的所得稅抵減,也就是所謂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例如,98年以前發生100億元虧損,因適用25%營所稅率,預期將來可以抵減營所稅款25 億元,但因營所稅調降至17%後,同樣虧損100億元就只能發揮17億元的抵減效果,財報上預估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就必須從25億元往下調至17億元,之前認的虧損愈多的企業,今年財報的數字恐怕就愈難看。

許祺昌點名,金融業受到金融海嘯的衝擊最嚴重,因此降稅引發的遞延所得稅資產驟減,對金融業影響最大。去年度金融業認列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最多,但目前都還是用營所稅20%為基準認列,現在能認列的抵減金額又要減少3%,且要在今年度的財報中就要揭露。

法人也預估,金融業若將原本列為「資產負項」的遞延所得資稅資產,今年一次調整認列為當期費用,預估金融業要認列損失金額可能高達80億元至100億元間。

新聞辭典》遞延所得稅資產

遞延所得稅資產(DTA,Deferred Tax Assets),是財報資產負債表上列為「資產」的會計項目之一,代表的是企業擁有的「抵稅權」,包括投資抵減、五年免稅與盈虧互抵的抵稅權利。當企業要繳納的營所稅愈高,潛在的抵稅權也會隨之提高;反之則下降。

舉例來說,企業帳上虧損有十年抵稅權,營所稅率為25%時,每虧損100元就含有25元抵稅權,可在未來獲利年度扣減;但當稅率下降至17%時,帳上虧損可扣抵額就會從25元降為7元。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少,代表獲利時可抵稅額也會縮水,企業必須將無法使用的投資抵減,提列8元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備抵評價」,在財報上也會產生8元的遞延所得稅費用。

【2010/06/07 經濟日報】



跨國企業 當心被課「出走稅」

台灣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調降,腦筋動得快的跨國企業已開始在思考區域的利潤如何配置「最省稅」。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張芷強調,跨國企業調整利潤背後一定要有合理的功能移轉支持,否則將來被其他國家稅局課徵「出走稅」,反而得不償失。

張芷表示,現在各國對於稅法的規範,均走向「經濟實質面」,跨國企業要做任何的變動調整,最重要的是確實符合公司營運需求,因此降稅對台灣企業而言,要檢討調整的應是集團整體的功能如何配置。

跨國企業在台灣設立營運總部,原本只有免稅所得要加回課10%的最低稅負,但因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在去年底落日,免稅優惠也跟著取消,雖然10%的最低稅負不用課了,但是要改課17%的營所稅,對於從前享有租稅優惠的跨國營運總部而言,還是提高7%的稅負。

張芷分析,促產落日後取消營運總部優惠,降稅對跨國企業來說還是好事,畢竟營運總部可享租稅獎勵範圍有限,多數是鼓勵研發投資抵減,現在是全部收入都降稅到17%,企業主剛好可重新考量功能配置和產業供應鏈,比方說接單或銷售活動可創造的價值較高,可考慮從海外拉回台灣來做。

【2010/06/07 經濟日報】



稅務快訊/稅務法令研習 北縣14日辦

臺北縣舉辦「稅務法令研習會」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訂6月14日、15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假板橋市重慶路260號(第一辦公室)3樓舉辦「稅務法令研習會」,本次講習會完全免費,課程內容為:營業稅、扣繳實務介紹、遺贈稅違章介紹、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及地方稅介紹等課程,歡迎踴躍報名參加,講習會採傳真報名,限額100名,請上該分局網站(http://taipei.ntx.gov.tw/)下載報名表,或請電洽02-29553569分機504、519、555詢問。(本研習會課程共2天,請準時出席,並全程參加。)

【2010/06/07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子女婚嫁贈與 百萬元免稅

中埔鄉林小姐來電詢問:今佳里鎮邱小姐問:若子女婚嫁贈與財物,如何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故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該子女財物,其價值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下時,不計入贈與總額。舉例來說,趙母的兒子趙大寶及趙小寶均於同一年度結婚,就趙母來說,可在今年度對該兄弟分別有贈與100萬元不計入贈與額度。惟父母在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時,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及子女有註記結婚日期戶籍資料,以維納稅權益。

【2010/06/07 經濟日報】

2010年6月3日 星期四

2010.06.04稅務新知

還原果汁 免徵貨物稅
投資購地借款息 不得當期認列
會計新知/補繳漏稅 免罰判定有爭議(下)
稅務問答/營業人災損 30日內須報備
稅務問答/未分配盈餘 可補往年虧損


還原果汁 免徵貨物稅

市售營養強化還原果汁要降稅了。財政部同意,營養強化還原果汁符合國家標準者,可以比照濃縮純天然果汁,免徵8%貨物稅。

依據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合於國家標準的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享有免徵貨物稅優惠;稀釋的天然果蔬汁則從價徵收8%貨物稅。

財政部昨(3)日發布最新解釋規定,CNS2377「水果及蔬菜汁飲料(已包裝)」國家標準項下的「還原果(蔬菜)汁」及「營養強化還原果(蔬菜)汁」,其產品定義及規格因與純天然果(蔬菜)汁接近,比照純天然果(蔬菜)汁,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舉例,以出廠價30元的營養強化還原果汁為例,原應按8%計算(即2.4元)繳交貨物稅,即日起則已毋需再負擔貨物稅。財政部希望業者可以將降稅利益反映在售價上,回饋給消費者。

【2010/06/04 經濟日報】



投資購地借款息 不得當期認列

南區國稅局昨(3)日指出,公司購地借款可否列報借款利息,必須視土地的用途而定,若是投資用途的土地,必須遞延認列費用,除非是有出租用途,才能在租金收入的範圍內,提早列報為公司的當期費用。

近年來因兩岸三通商機,國內房地產交易漸趨熱絡,部分公司想利用向銀行借款的資金,投資購買土地,等到地價上漲後再賣出,可賺取買賣價差利潤,每年還可列報一筆為數不少的借款利息支出,兼具節稅效果。

不過南區國稅局官員提醒,購買土地的借款利息,會因土地是否已過戶,以及土地使用情形,而有列為當期費用、資本支出或遞延費用等不同會計處理方式,千萬不要報錯。

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公司向銀行借款購買土地的借款利息,以列報「資本支出」為原則,也就是列入土地成本項下,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的借款利息,可列報為公司的「當期費用」。若公司購買的土地是為了買低賣高的投資用途,不是自行使用者,這筆土地在公司的帳上就「非屬固定資產」,土地的借款利息應先以「遞延費用」列帳,等到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至於公司若有投資用途的土地拿來出租,雖然這筆土地並非固定資產,但依財政部解釋令規定,在出租期間的借款利息,可於該土地租金收入的範圍內,列為公司的當期費用。

南區國稅局近日在查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列報利息支出80萬餘元,經南區國稅局查得土地借款利息為300萬餘元,甲公司表示這是投資購買一筆台南市郊頗具增值潛力的土地,因此向銀行借款7,000萬餘元,當年度支付的借款利息300餘萬元。但為充分運用資產,已將該土地出租給乙公司使用,並收取租金100萬餘元。最後南區國稅局核定,只有認列租金收入的部分可以認列「當期費用」,剩下的200萬餘元利息支出要轉列為「遞延費用」,因此核定甲公司仍須補繳營所稅款60萬餘元。


【2010/06/04 經濟日報】



會計新知/補繳漏稅 免罰判定有爭議(下)

稽徵法第48條之1所稱「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要件,當以稽徵機關須已掌握具體可疑的違章案件為前提方符立法者本意,茲分述如下:

(一)本條立法目的以言,除有激勵納稅義務人自新外,尚有衡平稽徵機關的負荷及避免國家稅捐短少作用,納稅義務人如能自動補報繳,對於稽徵機關人力耗費節省及降低國家稅收短少的利益,將遠大於鼓勵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繳而免除罰鍰(成本)。準此,該條所稱「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要件,當應以該違章案件發現「必然性」為依歸。詳言之,課稅資料多數為納稅義務人所持有,違章案件並無發現必然性,惟於經檢舉或經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若該違章情事已具有發現必然性,則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繳即無前述所稱利益存在,此時稽徵機關已投入人力、時間,且國家稅收亦無短少之虞。故若稽徵機關僅為一般性派案調查,尚未掌握納稅義務人違章具體事證,欲透過營利事業所提供多達數箱之帳簿憑證而爬梳出違章事實,縱以大海撈針之勞亦恐未得畢其功,以各類所得扣繳為例,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種類多達數十種,以營業額規模5億元營利事業一年交易筆數即可能高達數百筆之多,稽徵機關是否即得查獲違章案件當屬可疑,故本條解釋當以發現違章事實發現「必然性」,才能達成立法者雙重目的。

(二)本條體系解釋來看,本條免罰事由有二,一為「未經檢舉」,二為「未經調查」,檢舉即表稽徵機關已知悉該違章事實存在,此由稽徵機關均要求檢舉人提出具體的違章事證,方予受理。「未經調查」的內涵亦應與「未經檢舉」相同,否則即與平等原則有違,依法稽徵機關當無較其他人民或檢調機關享有毋須知悉違章事實存在即得處罰納稅義務人的特權。再者,本條法律效果不僅免除納稅義務人的行政處罰,亦同時免除其刑事刑責,查其82 年再次修正理由係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免除行政處罰卻仍受刑事訴追結果;換言之,若將本條「未經調查」解與刑法第62條規定所稱「發覺」相異的內涵,則會發生人民違反行政義務將遭受比侵害社會秩序更嚴重的處罰,以偽造文書為例,行為人在檢調單位尚未知悉犯罪事實存在而自首時,即適用減免刑責,但於租稅法領域,稽徵單位縱未知悉具體違章事實存在,卻仍得依此處罰納稅義務人,於此顯有價值嚴重失衡之處。

故稽徵法第48條之1之適用,應以稽徵機關已掌握納稅義務人的具體違章案件為前提,方符本條立法初衷及稽徵經濟:鼓勵納稅義務人勇於自動向稽徵機關補繳所漏稅額,國家亦因此節省稽徵人力,集中資源審查違章情節重大案件,以創造並維護一個公平互信的租稅環境,進一步讓人民樂於納稅。

而現行稽徵實務作法及部分行政法院實務見解卻反其道而行,人民誠實補稅的結果是,不論稽徵機關調卷資料是否有關連性、發現違章事由是否有必然性,只要稽徵單位有立案調查,皆一律否准該條的適用,此機械式操作惡果,是破壞人民與稽徵單位之互信:既然不論自動補稅與否皆會受罰,而稽徵單位亦不可能全面清查帳冊資料,只要不要自動去向稽徵機關補報繳,納稅義務人將有機會連同本稅皆毋須繳納。如此一來,稽徵機關只能耗費更多的人力投入調查工作,此等結果,絕非當初立法者的立法本意。

(作者是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行總監楊建華、經理陳雨琮)

【2010/06/0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營業人災損 30日內須報備

湖內鄉某商號電詢:營業人發生災害損失時應於幾日內向稽徵機關報備災害損失?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颱風季節來臨,處於低漥地區營業人除事先作好防災措施外,若不幸發生不可抗力的水災等損失時,最好能即刻拍下災害現場照片,並於事實發生日後30日內,檢具資產損失清單及相關帳證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實地勘查。納稅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相關報備方式有不明瞭之處,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或上南區國稅局網站(www.ntas.gov.tw)線上申辦,各項災害損失減免申請書表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下載運用。

【2010/06/0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未分配盈餘 可補往年虧損

屏東市王先生問:營利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可以嗎?該注意什麼?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應按股東會議實際累積虧損金額為準,而累積虧損餘額係按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的累積虧損數額,如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則依會計師查定數。提醒營利事業計算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之累積虧損數額時,應將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上86年度以前累積盈虧餘額及87年度以後累積盈虧餘額合併計算,以避免計算錯誤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遭到補稅處罰情事。

【2010/06/04 經濟日報】

2010年6月2日 星期三

2010.06.03稅務新知

補繳所得稅 須臨櫃
雙重國籍遺產稅 四大扣除額
稅務問答/收銀機發票 不能按日彙開
稅務問答/綜所稅退稅 首批下月30日


補繳所得稅 須臨櫃

還沒有報所得稅嗎?財政部提醒民眾,補報所得稅只能使用人工手寫申報書,且限在戶籍所在地稅捐機關報稅,各國稅局已不接受跨區申報,無法親赴戶籍地報稅者,可以郵寄申報書到戶籍地稅捐機關。

財政部也強調,自今(3)日起,補辦或補繳所得稅的民眾,只能到金融機構臨櫃繳稅,超商、信用卡或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等多元繳稅工具均已不再受理。

自6月3日起補繳所得稅的民眾,依法因逾期繳納稅捐,自6月3日起要被加徵1%滯納金,且每逾二天再加1%,最高可加罰到本稅的15%。

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在今(99)年5月31日截止,納稅人如因工作忙碌或一時疏忽,導致未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或雖已申報但發現誤報或短漏報所得時,財政部提醒納稅人,為確保自身權益,均需儘速補辦申報,以免日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並處罰。

依法納稅人未在法定期間內申報所得稅,或已如期辦理申報,但在期限截止後才發現有誤報或短漏報所得時,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2010/06/03 經濟日報】



雙重國籍遺產稅 四大扣除額

50歲的李先生同時有台灣、美國兩國的護照,他每隔半年都會回台灣停留一個月。沒想到2009年中,李先生不幸在美國因心臟病發作而過世,然而他名下的台灣房子,貸款還有五年才到期,2005年也才剛在美國貸款購置新屋,因此償還貸款壓力,一下子落到他唯一繼承人兒子身上,面對這樣情況,李先生的兒子該如何申報台灣遺產稅呢?

首先先就法規來看,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但有中華民國境內遺產,其遺產總額可享有以下幾項扣除額:

一、喪葬費的扣除金額,不論實際發生多少金額,一律都以111萬元計算,不須要附證明文件。二、被繼承人生前未納的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繼承人應檢附相關文件,可自遺產稅額中扣除。三、被繼承人死亡以前還沒有清償的債務,如果具有確實的債務證明文件,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但如果是在被繼承人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所發生借的債務,繼承人必須說明這項債務發生的原因,並且證明所借資金的用途。如果不能證明債務發生的確實用途,那麼這項借款要列入遺產總額,所欠債務再予扣除。對於申報扣除還沒有還清的債務,應該每一筆皆填寫債權人的姓名(名稱)、住址、未償債務金額,並檢附確實的債務證明。四、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

又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以上四項扣除額必須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也就是說,若李先生在美國發生的喪葬費用,或在美國遺留下來的債務,在台灣申報遺產稅時均不得扣除。因此,本案李先生的美國購屋貸款發生在美國,便不得列舉扣除。但是另一方面,李先生生前也在我國境內購買房屋,並向境內銀行貸款,這部分則可將境內的銀行貸的款,當作未償債務列舉扣除。

同時提醒,繼承人若要申報境內未償債務扣除,必須檢附的文件如下:一、向金融機構借款:應該拿到這些借款金融機構出具的借款期間、金額、資金支付情形,及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時還沒有償還餘額有多少的證明文件。二、私人借款債務:應該附上借據,原借款資金支付的情形(例如借貸雙方存摺影本,匯款單等)。三、標會債務:應該附上會單,標會會款交付的證明文件,被繼承人收受會款的證明文件(例如存入銀行,提示存摺影本),由國稅局查核認定。四、票據債務:應附上支票影本,這些支票在什麼時候向銀行請領的證明,前後支票號碼的兌領情形,開票原因等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查核認定。

至於免稅額的部份,無論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而有中華民國境內遺產,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免稅額都是1,200萬元,如果他的身份是軍警公教人員,不幸因執行任務死亡,可以扣除的金額將提高至2,400萬元,繼承人在申報時,別忘記要檢附死亡時服務機關出具的執行任務死亡證明。

(本文由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口述,記者吳碧娥整理)

【2010/06/03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收銀機發票 不能按日彙開

台南縣永康市張先生來電詢問:他個人經營商號使用收銀機開立發票,可不可以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銷售總金額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50元交易,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但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其總金額彙開一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並應在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備考欄註明「按日彙開」字樣,以供查核。

同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使用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不適用前項規定。該所進一步說明,僅營業人使用手開二聯式統一發票且買受人未要求時,得就每筆含稅銷售額未滿50元交易,於每日營業終了,按其總銷售金額彙總開立一張統一發票方式處理,如係使用收銀機對外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即不能採按日彙開統一發票的作法。

【2010/06/03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綜所稅退稅 首批下月30日

竹北市彭先生來電詢問:98年度綜合所得稅第一批退稅日期及適用對象為何?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日期為99年7月30日,其適用對象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網路申報及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案件。

【2010/06/03 經濟日報】

2010年6月1日 星期二

2010.06.02稅務新知

營所稅、綜所稅 稅收各衰退一成
98年所得稅 減收338億
綜所稅房屋稅 今天補繳免罰
欠關稅未逾百萬 出境解禁
稅務問答/商品禮券 售券時開立發票
稅務問答/重大傷病 非殘障扣除要件


營所稅、綜所稅 稅收各衰退一成

98年所得稅結算申報落幕,企業及個人所得稅雙雙衰退一成左右,逾600萬元以上高收入家庭申報最低稅負金額減幅超過五成四,金融海嘯重創稅收效果明顯,所得稅自繳稅款較上(97)年度減少350億元。

今(99)年5月展開的企業及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在5月31日截止。財政部表示,總計500餘萬個綜合所得申報戶,以及70餘萬家企業,九成九以上都已在31日完成報稅手續。

財政部統計,截至5月31日為止,全國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的戶數共計496.9萬戶,雖未達去年5月申報的546萬戶水準,但如加計使用郵寄及部分逾期申報案件後,總申報戶數應亦接近540萬戶。

500萬戶所繳納的98年度綜所稅金額達898.61億元,較97年度所得稅自繳稅額1,050億元減少151.39億元,減幅達14.42%。財政部說,98年仍受金融海嘯影響,失業率上升及民間加薪幅度不大等,都是造成國民收入減少,影響98 年度的自繳稅款。

不只一般申報戶的收入縮水,今年申報最低稅負的家庭與繳納稅額也較去年減少。根據財政部統計,98年度需要申報最低稅負的家庭只有583件,較97年度減少838件,減幅將近六成,583個最低稅負申報戶總計繳納的最低稅負所得稅為5.96億元,亦較97年度的13億元減少約7億元,減幅54%。

個人或家庭的免稅所得加上應稅所得總額逾600萬元以上者,除一般所得稅負,還要繳納最低稅負所得稅,稅率為20%。

企業的98年度營所稅,今年申報自繳稅額達到1,513億元,雖然較上年度的1,675.56億元減少約163億元,但減幅控制在一成以下的結果,已讓財政部感到滿意。


【2010/06/02 經濟日報】



98年所得稅 減收338億

所得稅申報已在5月底截止,財政部賦稅署昨天初步統計,受到減稅措施和去年經濟負成長影響,個人綜所稅金額904億餘元,比去年減少了158億餘元;營利事業所得稅自繳稅額1,786 億餘元,也比去年減少近180億元。

國稅局官員表示,今天補繳稅款還不用罰繳滯納金,而且除了到銀行繳稅,也可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和自動櫃員機等方式繳稅。

至於前往統一等4大便利商店繳稅,稅額不能超過2萬元。如果拖到明天才繳稅,民眾就只能拿繳款書和現金到銀行繳稅,而且要被罰繳1%的滯納金。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指出,統計到5月31日為止,有496萬多件完成申報,再加上郵寄申報和在途案件,總件數約540萬多件,和去年差不多。

其中有333萬多件採用網路申報,比率將近62%,這也是政府實施網路報稅以來首度突破6成。

【2010/06/02 聯合報】



綜所稅房屋稅 今天補繳免罰

台北市稅捐處昨(1)日表示,99年房屋稅繳納期間已在5月31日截止,不過只要趕在今(2)日完成房屋稅繳納,還是不用被加徵滯納金,呼籲尚未繳稅的納稅人儘速繳納。

5月開徵的還有98年度的所得稅,尚未申報繳納的民眾,同樣要把握免罰的最後一天。

依稅法規定,未於繳納期限內繳納者,每超過兩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到15%為止。因此,98年度的所得稅與99年開徵的房屋稅,將從6月3日起才加徵滯納金,納稅人應儘速持單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為便利民眾繳稅,除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外,可在6月2日24 時前,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及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納稅款,稅款若在2萬元以下,可至便利商店繳稅。

稅捐處官員說,明(3)日開始,因逾期繳納稅款導致需加徵滯納金者,只能持稅單到金融機構繳納,不能再使用24小時全日無休的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電話語音或便利商店等管道繳稅。台北市稅捐處特別提醒納稅人,收到稅單一定要在繳納期限內去繳納,以免逾期造成欠稅,而遭移送強制執行,甚至被限制出境,影響自身權益。

【2010/06/02 經濟日報】



欠關稅未逾百萬 出境解禁

配合關稅法修正調高欠繳關稅者限制出境門檻為100萬元,財政部決定從寬追溯適用所有舊欠案件,今(99)年5月14日前欠繳關稅總額在100萬元以下者,將全數解除出境限制。

海關目前仍在統計因此獲得解除出境限制的件數總額,但據瞭解,僅昨(1)日一天,就有約40件關稅舊欠案的被限制出境人因此獲得解禁。

關稅法已在5月12日獲總統令公告,並自5月14日起生效實施。依據新的關稅法規定,欠繳關稅及海關代徵進口貨物的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欠稅人遭限制出境的門檻已上調一倍,個人合計超過100萬以上、營利事業逾200萬元,才會被限制出境,且最長的禁足年限不得逾五年。

行政院也配合發布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比照所得稅等內地稅捐,關稅及由海關代徵的進口貨物等三項稅捐,限制出境的標準亦都向上調高一倍。

欠稅人確定欠繳的關稅等稅款及罰鍰合計:個人超過100萬元、營利事業逾200萬元;欠繳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的未確定欠稅金額:個人達150萬元、營利事業逾300萬元,即會被限制出境。

由於過去欠繳關稅等稅捐的限制出境門檻較低,以個人為例,確定欠稅金額只要達50萬元即予禁足,配合修法調高為100萬元,財政部也擬出處理原則,做為舊欠案件能否解除出境限制的標準。

【2010/06/0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商品禮券 售券時開立發票

新竹市柳小姐問:營業人發行商品禮券,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答覆:營業人應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一)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二)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2010/06/0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重大傷病 非殘障扣除要件

新營市楊先生問:取具重大傷病卡可以列報殘障特別扣除額嗎?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其扶養親屬,若僅取具中央健康保險局核發之重大傷病卡,未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4規定要件,尚不得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4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得適用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98年度每人得扣除10萬4,000元。而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4規定,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依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若僅取具中央健康保險局核發的重大傷病卡,因不符合前揭規定,尚不得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2010/06/0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