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8日 星期日

2010.04.19稅務新知

今年繳稅 五大支付工具免額外收費
海外所得 七大風險族群看招
稅務問答/列報臨時工資 應附簽章原始憑證
稅務問答/所得及扣除額分戶 20日前須申請


今年繳稅 五大支付工具免額外收費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

今年(99)年5月,繳稅成本要下降了。財政部表示,超商、電話語音及晶片金融卡網路繳稅,都已免再負擔手續費,繳稅仍需負擔手續費者只剩信用卡,其餘繳稅工具都不再額外加計手續費。

以現有六種納稅工具的繳稅案件比較,將有高達57%的案件享有「繳稅零手續費」好處。除了繳稅可以省下手續費(除選擇信用卡繳稅者外),今年開始,使用不同的申報方式,繳稅工具也不再有差別待遇。財政部開放利用手寫或二維條碼申報書的民眾,今年5月起可使用晶片金融卡,直接透過網路繳稅。

不僅各種申報書使用者的繳稅工具更多元化,繳稅手續費也從今年起接近「零負擔」,包括使用晶片金融卡或到超商繳稅的納稅人,今年首度不需再付6到10元的手續費。

現有六種繳稅工具,包括:親赴銀行臨櫃以現金或支票繳稅、自動櫃員機、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及約定轉帳繳稅、晶片金融卡、便利超商(限稅額2萬元以下),及以信用卡繳稅等方式。

其中,信用卡、晶片金融卡網路繳稅、電話語音轉帳,或至四大超商繳稅者,98年12月31日前,納稅人須自行負擔手續費10元或6元(超商),99年1月1日以後,已不再收取手續費。依據統計,使用網路報稅民眾的比重,目前已占全部520萬個申報戶的50%以上,仍有約250萬戶選擇採用手寫或二維條碼申報書報稅。

不管使用哪種申報書,今年起都有快捷的繳稅管道,包括非網路報稅族群,選擇用人工手寫申報書,或二維條碼申報書報稅者,也可比照網路報稅族群,使用晶片金融卡直接透過網路繳稅。

今年以前,非使用網路申報的民眾,只能以現金、繳稅取款委託書、信用卡、或至超商、自動櫃員機繳納稅款,無法透過手上的晶片金融卡在家直接上網繳稅。

非網路報稅民眾,今年若要上網繳稅,可以憑本人或他人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核發的晶片金融卡,安裝讀卡機,透過電子申報繳稅系統,即時轉帳繳稅。



海外所得 七大風險族群看招

【經濟日報╱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海外所得要不要申報?困擾名人。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暨法律服務部副營運長郭宗銘接受《2010節稅寶典》訪問指出,七大高風險族群海外所得被調查的機率較高。

郭宗銘指出,七大高風險族群包括:
(1)名人,且有海外所得並經媒體報導者,如收藏家送收藏品到香港拍賣、藝人在香港開演唱會等。
(2)已有被查紀錄者,例如曾被國稅局調查過遺產及贈與稅,海外資產已被稅捐機關掌握了。
(3)個人為外國上市公司董監事或大股東,其持股資料容易在國內外等公開資訊中查到。
(4)有經常性國外匯款者,含匯出或匯入。經由銀行的較大額匯出入款,都有資料可查。
(5)境外有投資或資產,而且投資活動頻繁者。
(6)經由國內金融機構進行大額境外投資者,包括透過銀行買賣境外基金、透過保險公司買賣投資型保單、透過證券商買賣國外股票等。
(7)境內所得低,但境外所得高者。

根據稅法規定,一申報戶合計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就有申報的義務。稅捐機關根據實務,解釋為合計其他三項稅基未達最低稅負600萬元扣除額,免申報也不會有問題。對高所得者來說,還有一個更寬的申報門檻,沒有比綜合所得高也可以不必申報。

郭宗銘說,最低稅負必須比綜合所得稅額高才須繳納,台灣的綜所稅率高達40%,若海外所得等未超過綜合所得,一般繳不到最低稅負。既然該繳的稅額是零,即使被查獲未依法申報,處罰金額也是零,等於沒有欠稅和罰款的問題。



稅務問答/列報臨時工資 應附簽章原始憑證

台元科技園區徐小姐問: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應具備何種憑證?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列報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如下: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名冊;其由工會或合作社出具之收據,應另附工人之印領清冊;職工薪資如係送交銀行分別存入各該職工帳戶者,應以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予以認定。支付臨時工資應有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或名冊為憑。

【2010/04/1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所得及扣除額分戶 20日前須申請

龜山鄉李小姐問:98年度和配偶分居,99年5月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不想讓配偶獲知本人所得,應如何辦理?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因與其配偶分居或其他特殊情形,得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其各類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各類申報憑單等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該分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99年4月20日前,應檢附分開提供申請書及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以郵寄、寄發電子郵件或親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利用網際網路申請者,應於99年4月1日起至99 年4月20日止,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輸入中文姓名、身分證字號及98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戶號,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網址:http://tax.nat.gov.tw)申請,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網際網路申請。

【2010/04/19 經濟日報】

2010年4月13日 星期二

2010.04.14稅務新知

爭取外資 速設「納稅人保護官」
家族企業 迂迴賣地省稅一半
稅務快訊/新化結算申報講習 19、21日兩場
稅務問答/催收信函地址不符 列呆帳將遭剔除


爭取外資 速設「納稅人保護官」

台灣納稅人權利保護觀念落後,影響跨國企業來台投資意願,學者指出,即使大法官解釋稅捐機關的判決違憲,也不見得能夠保護納稅人,台灣應儘速設置「納稅人保護官」,才能有效疏解訟源。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葛克昌昨(13)日指出,台灣從立法單位、稅捐機關到負責行政判決的法官,普遍都缺乏納稅人權利保護的基本概念。相較於大陸、韓國積極修法,台灣近十年來,已經成為納稅人保護進步最慢的國家。許多國家早已制訂「納稅人權利憲章」,美國、日本都有「納稅人保護官」,大陸也全面推行納稅人「無過失推定」原則,保護納稅人的觀念都比台灣先進。

葛克昌發現,台灣的稅務爭訟情形很嚴重,納稅人敗訴後不服,提起大法官解釋者也不在少數,但即使大法官解釋認定稅捐機關的判決違憲,申請人提起再審也未必就能勝訴。原因在於許多大法官解釋,對於違憲的見解,都是「往後失效」,再審法官會認為「沒有立即失效,缺乏法律依據,因此不適用」。加上屬於「定期失效」的大法官解釋令非常多,造成在尚未失效前,都要繼續適用違憲的法律,補稅之外還可以對納稅人繼續處罰,讓葛克昌感嘆,台灣的納稅人是「申請有理、救濟無門」,即使打贏大法官解釋也沒有用。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律暨稅務服務部營運長吳德豐指出,台灣缺乏納稅人權益保護的觀念,甚至可能造成有意來台投資的跨國企業卻步。過去曾有一家歐洲大型企業想來台灣投資,詢問在台灣可否申請預先訂價協議(APA),但因必須在台灣有交易行為才能申請,無法預先談判,這家歐洲企業發現申請APA的談判資料,日後可能會成為台灣國稅局查稅的來源,不像國外受理APA並非負責查稅的國稅局,因此認為台灣「防火牆」沒做好,缺乏納稅人權益保護的觀念,最後選擇到新加坡投資,相當可惜。

葛克昌建議,台灣應儘速設立「納稅人保護官」,尤其現在兩岸正在談租稅協議,應先從納稅人保護上談合作,否則只會因重複課稅問題破局。未來當兩岸台商有稅務糾紛,不用直接找稽徵機關,而是尋求兩岸的「納稅人保護官」協助,對財政部及納稅人都有益處。

閱報祕書/納稅人保護官

1979年美國率先設立「納稅人護民官」,此後各國蔚為風潮,如英國、加拿大、日本、韓國等國家,不僅制訂納稅人權利法案,透過正當的法律程序,立法保障納稅人的權利,成為制衡稅務機關的力量,更進一步建制「納稅人保護官」機制。我國則在2009年底完成立法,在稅捐稽徵法中增訂第1章之1:「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意味著納稅不僅是人民的義務,更是受憲法保障的權益。不過截至目前為止,台灣尚未設立「納稅人保護官」。 (記者吳碧娥)

【2010/04/14 經濟日報】



家族企業 迂迴賣地省稅一半

家族未上市公司持有高價值土地,怎麼賣才節稅?勤實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長林敏弘說,單純賣地,土地增值稅適用稅率最高40%;如果整個公司賣掉,賣財產交易所得,適用綜所稅最高稅率40%;所以,先發行股票,再把這家未上市公司股票賣掉,適用最低稅負制,單一稅率20%,立刻省稅一半。

林敏弘接受《2010節稅寶典》訪問說,時下土地值錢,有些家族企業的第二代不想接手經營,而第一代年事已高,就考慮趁公司持有土地值錢時處分掉。這會涉及稅的問題,不同的賣法,稅負差距很大。

如果公司規劃上市的話,林敏弘說,當然等上市後再賣最划算,土地增值會反映到公司股價,賣上市股票的交易所得目前依法免徵,也不計入個人最低稅負制。

如果等不及上市,林敏弘表示,如果土地價值幾乎相當於公司淨值,最好考慮發行股票,因為賣股票的稅負比賣土地至少省一半。

林敏弘舉例,過去想開工廠,不能用個人名義去標工業用地,一定要用公司的名義,於是就成立一家有限公司去標。經過二、三十年,工廠的經營已不具競爭力,甚至已經不營運了,當初的工廠用地也納入都市計畫變成建地。如果第二代想處分,因當年標地的成本很低,所以土地增值會很驚人。

既然不想經營,也有人想乾脆整個公司賣掉,林敏弘指出,上述公司大多屬家族企業,而且當年出資額很低,資本額可能只有200萬元,如果賣公司的話,很可能賣2億元,計算下來的所得額仍然很高。

賣公司屬財產交易所得,要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由於綜所稅最高稅率是40%,會適用到40%的稅率。

林敏弘認為,比較好的選項是把有限公司改成股份有限公司,去發行股票,然後賣股票,這樣的交易所得變成未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所得,不用報綜所稅,只納入個人最低稅負,適用稅率減一半,只有20%。

【2010/04/14 經濟日報】



稅務快訊/新化結算申報講習 19、21日兩場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訂4月19及21日上午9:00於該所大禮堂舉辦「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買賣業)結算申報講習會」及「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講習會」,歡迎民眾踴躍報名參加,報名電話為06-5978173;也可以上南區國稅局網站報名,網址為www.ntas.gov.tw。名額有限,額滿為止。

【2010/04/1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催收信函地址不符 列呆帳將遭剔除

竹山鎮吳小姐問:營利事業應收款項因債務人他遷不明致發生呆帳損失時,有何相關規定?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一)因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另依同條第6款第1目規定,呆帳損失屬債務人倒閉、逃匿,無從行使催收者,除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500萬餘元,因行使催收之存證信函郵寄地址並非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以致遭剔除補稅。

【2010/04/14 經濟日報】

2010年4月11日 星期日

2010.04.12稅務新知

張為國:IFRS一步到位 代價較大
輕鬆報稅/三大列舉扣除額 可上網查
解析最低稅負 節稅寶典上市
稅務問答/營所稅震災減免 30日內報請勘查
稅務問答/辦事處如未售貨 不必辦營業登記


張為國:IFRS一步到位 代價較大

台灣將在2013年採用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負責制訂準則的「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亞洲代表張為國昨(11)日來台,張為國接受訪問時指出,台灣接軌IFRS採一步到位模式, 要付出的代價比較大,特別是IFRS還在大幅修整,未來五年內,對所有國家都是大挑戰。

以下是張為國專訪紀要:

問:台灣直接採用IFRS的利弊為何?

答:台灣全面採用模式,一開始的「震動」會比較大一點,對企業、投資人、會計師都原有的理解都要跟著變動,好處是可以一步到位,沒有逐步接軌的問題,也沒有準則的「再制訂」成本問題。未來台灣要依IFRS的「老準則」接軌,或是追隨修訂後的「新準則」,也是需要進一步衡量之處。

台灣選擇直接採用只有「一本經」,大家都要照著念,雖然方便但解讀未必相同。國際化是台灣直接採用IFRS的重要因素,因為在各國要用不同的會計準則打交道,對跨國企業來說成本太高。

問:大陸和IFRS接軌的經驗?

答:大陸是採「驅同模式」(convergency),制訂屬於自己的準則,但以IFRS為基礎。在制訂會計準則的過程中,和IASB緊密配合,讓大陸準則和IRS原則上是一致的。

大陸在2006年頒布現在的會計準則時,曾經和IASB發表共同聲明,大陸會計準則和IFRS原則是一致的,但有兩項明顯的差異,首先是「關係人交易的披露」,大陸認為IFRS的規範不見得合適,但IFRS已經配合修訂,這部分差異現在已經完全消除。

其次,關於資產減損方面,大陸會計準則在某些資產不允許反轉,台灣及美國的規定相近,但IFRS允許反轉和回沖,大陸認為會讓企業有操縱利潤的空間,因此決定不採納。

問:很多人認為,以IFRS編製的財報變複雜,投資人反而看不懂了?

答:雖然散戶覺得財報太過複雜,但機構投資者卻認為「還不夠」,為取得兩者之間的平衡,IASB的做法是提供所有投資人「共同需要的訊息」,因此,不會把財報的「正面表列」複雜化,但財報附註的揭示就會相對增加。

【2010/04/12 經濟日報】



輕鬆報稅/三大列舉扣除額 可上網查

今(99)年報稅比往年都貼心,520萬個申報戶中,三成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報稅的民眾,5月報稅時,包括全民健保、人身壽險等保費支出,以及購屋借利息、大專院校教育學費支出,可以直接上網查詢並下載使用。

至於保險費憑證因資料來源受限影響,5月報稅時,將只有公、民營企業受雇員工、榮民等第一及第六類被保險人的全民健康保險費可以上網路查調,其餘健保被保險人仍要自行提供保費單據才能節稅。

部分列舉扣除額上網查調功能,為今年報稅首度開放的便民措施,估計有150萬個家庭受惠,享有查調購屋借款利息、大專院校學費及保險費扣除額的權利。有意自行查調列舉扣除支出的民眾,凡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即可查調本人、配偶及未滿20歲子女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方式有二種:

一、以內政部核發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為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或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

二、親自向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查詢或委託他人代為查詢。

必須注意的是,今年首度試辦,保險費扣除單據有部分不在今年提供查調之列,納稅人仍要自行蒐集,以免影響減稅權益。無法提供保險費扣除額資料的範圍包括:

第二類到第五類被保險人的健保費。舉例來說,第二類被保人是指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的外僱船員。以及健保費以外的其他人身保險,未列入查調範圍者則有:產物保險公司承保的人身保險、軍人保險及學生平安保險。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只要依查詢的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申報扣除,即可免檢附繳費單據,但申報購屋借利息者,除利息單據外,其他證明文件仍應依規定檢附。(系列五之二)

【2010/04/12 經濟日報】



解析最低稅負 節稅寶典上市

報稅季節將屆,海外所得從今年起納入個人最低稅負,海外所得該不該申報?該怎麼報?涉及的已不僅是最低稅負的問題,還包括未來的遺產和贈與稅,未來的二代健保費。

經濟日報出版的《2010節稅寶典》,推出特別企劃,解析最低稅負制。

所有報稅新知都收錄在《2010節稅寶典》中。《2010節稅寶典》特價99元,即起在全家、萊爾富等超商及各大書店銷售。

【2010/04/1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營所稅震災減免 30日內報請勘查

枋寮陳先生詢問:其公司因地震發生災害損失,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減免有何相關規定?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的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35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派員實地勘查。該所進一步說明,如災區內的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也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2010/04/1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辦事處如未售貨 不必辦營業登記

臺南市東區陳小姐問:本公司要在台北成立辦事處,作為北部客戶申訴或意見反應的窗口,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縱使不具備分公司設立要件的公司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門市部、營業所、辦事處等),如有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行為,應辦理營業登記;如無對外營業行為,僅須向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毋須辦理營業登記。

【2010/04/12 經濟日報】

2010年4月7日 星期三

2010.04.08稅務新知

追稅不力? 每年淨增欠稅僅100億元
IFRS/財報估列土增稅 衝擊傳產
IFRS/採公平價值法 降低後座力
稅務問答/職福會給付補助 併綜合所得申報
稅務快訊/所得稅申報講習 竹市將連辦兩場


追稅不力? 每年淨增欠稅僅100億元

追討欠稅執行力欠佳,監察委員糾正財政部、法務部。不過依據財政部統計,全國每年新開徵的稅捐約1.7兆元,其中僅有3%會形成欠稅,每年欠稅約以500億元左右金額增加,扣除每年可追回約400億元欠稅,淨增加欠稅約只有100億元。

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民國90年成立後,全國各種財務欠繳案件(包括欠稅)均移送由行政執行署集中追討,至98年止,仍累計有3,138億元尚未追回。

監察院財經委員會昨(7)日通過糾正財政部以及法務部。對於類似孫道存欠繳贈與稅案,監察院要求國稅局要依法改核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同時要求國稅局,即時進行保全程序,包括依法辦理禁止處分登記,避免欠稅大戶輕易脫產。

根據統計,全國欠稅累計金額雖逐年增加,但近五年來,每年新增欠稅的淨增加金額已經逐年下降。

以95年累計欠稅數2,763億元,當年度透過各項追繳欠稅手段,追回的欠稅款則有448億元後,當年實際新增欠稅額為239億元;至98年累計欠稅共計3,138億元,與97年比較,淨增加的欠稅已縮減至35億元。

【2010/04/08 經濟日報】



IFRS/財報估列土增稅 衝擊傳產

2013年我國財報改採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後,新增「土地增值稅需計算遞延所得稅」規定,預料對長期擁有土地的傳統產業、金融保險業衝擊相當大,不僅2013年期初財報「帳上虧損」,可能高達數十億元,公司還恐陷入無盈餘可分配的窘境,影響投資人的權益。

實施IFRS的時程已進入倒數兩年,公司除了要投入大筆的時間、金錢成本應付接軌,還可能面對許多意想不到的衝擊。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巫鑫昨(7)日指出,在IFRS架構下,土地增值稅屬於「所得稅費用」類目,必須用「資產負債表法」計算遞延所得稅,打破以往「損益表」的概念。

也就是說,只要持有土地,就算尚未出售,對於公司來說,已經產生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的負債準備,根據IFRS規定,公司應估計入帳,因為不屬於首次採用IFRS的豁免追溯項目,應於首次採用的2013年計算累積影響數。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營業使用或是投資用的土地,都要預先估列土增稅,無一倖免。不過,若是曾經辦理土地分割作價,或是曾經依商會法規定,按土地公告現值重估土地的公司,受到的衝擊就會比較小。

巫鑫指出,若是擁有較大筆土地、歷史悠久的公司,過去從未依法辦理土地重估價、且未選擇採用公允價值評價者,2013年將產生鉅額的期初累積虧損。

對於土地資產很多的上市櫃公司,期初累積虧損甚至上看數十億元。

不僅如此,未來上市櫃公司辦理2013年及以後年度盈餘決算時,依照現行公司法規定,必須先彌補虧損,因此IFRS實施初期,企業雖有獲利,卻可能有龐大的期初累積虧損要彌補,將陷入無盈餘可供分配的「乾涸期」,嚴重影響股東權益,如何說服投資人也是個難題。

巫鑫建議,主管機關應考慮放寬公司法第239條規定,讓因適用IFRS產生期初虧損的公司,可動用法定盈餘公積、得彌補虧損特別盈餘公積、以及資本公積彌補虧損,讓2013年及其後年度,不會因為要彌補虧損,而沒有盈餘可以分配。

此外,我國所得稅法現在計算「加徵未分配盈餘稅」時,是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的稅後純益為基礎,但未來公司是按照「證券交易法」編製IFRS財報,因此巫鑫也建議,一併修改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納入適用證交法的公司才會更完善。

【2010/04/08 經濟日報】



IFRS/採公平價值法 降低後座力

台灣實施IFRS之後,企業將面臨土地都還沒有賣掉,卻要在遞延所得稅項目中,預先估列土地增值稅,持有大筆土地的上市櫃公司,若沒有出售土地的計畫,可考慮在實施IFRS的2013年當年,改採用「公平價值」評價土地,以降低衝擊。

很多企業持有土地很多年,經過估算後發現,一旦出售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很高,到2013年編製期初報表時,公司盈餘恐怕被吃掉,對投資人來說非常不公平。

為了降低估列土地增值稅的衝擊,持有大筆土地的上市櫃公司,最好立即精算估列土地增值稅對公司財報的影響,並考慮是否可能在2013年之前處分土地。若公司並沒有出售土地的計畫,可考慮在實施IFRS的2013年當年,改採用較接近市值「公平價值」評價土地,因為IFRS規定,使用公平價值法可以提列「重評價準備」,抵充因土增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若繼續像現在採用「成本法」計算,就不能抵。

【2010/04/0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職福會給付補助 併綜合所得申報

湖口張小姐問: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的補助費,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付給職工的各項補助費,不論是現金、禮品、實物等都算是受領人的其他所得,應合併綜合所得申報,給付時不用扣繳,但要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在次年的1月31日前向國稅局申報免扣繳憑單。

【2010/04/08 經濟日報】



稅務快訊/所得稅申報講習 竹市將連辦兩場

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訂4月15日於七樓視聽教室(新竹市中央路112號)舉辦兩場講習會。第一場為使轄區營利事業單位順利完成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鼓勵廠商以電子報稅方式完成申辦手續,以提升納稅服務品質,建立徵納雙方共識,上午9時至12時舉辦「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講習會」;第二場為使轄區內納稅義務人深入瞭解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規定、應注意事項及網路申報操作方式,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下午13時30分時至17時舉辦「98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講習會」,歡迎踴躍報名參加。

自即日起至4月12日止,名額有限一律採線上報名(非北區國稅局會員者請先至北區國稅局網頁加入會員後線上報名)。

若有相關問題請電洽03-5336060分機308陳小姐或至該分局網站http://www.ntx.gov.tw/HsinchuCity/查詢。

【2010/04/08 經濟日報】

2010年4月6日 星期二

2010.04.07稅務新知

天災受災戶 繳稅可分三年
1年內先買後賣 仍享10%土增稅
國民年金繳費證明 月底寄發
稅務問答/國民年金保險費 可申報列舉扣除
稅務問答/寺廟出租房地產 租金須課營業稅


天災受災戶 繳稅可分三年

財政部將針對地震等天災,常態性實施延繳或分期繳稅的權宜措施。包括所得稅、貨物稅、營業稅及菸酒稅等四項國稅,將永久性提供分、延期繳稅機制,包括去(98)年莫拉克風災受災戶,只要提出證明,今年5月所得稅申報也可申請分、延期繳稅。

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曾在去年因應全球金融海嘯危機,首次宣布實施所得稅延期繳稅措施,總計有1萬多件,申請延繳總額212億元所得稅。

財政部將在今(7)日發布辦法,未來因天災事變財物受損者,可要求稅捐機關准予延期或分期繳納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四項稅捐。其中,分期繳稅最長可達三年,延期繳稅最長則有三個月。財政部強調,只有所得稅享有同時分期及延期繳稅的優惠。

依據財政部所發布的「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款作業原則」,納稅人申請分、延期繳稅的原則包括:

一、適用範圍: 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案件(包括自繳稅款、補徵稅款及罰鍰,不含決清算案件)。

二、適用對象: 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或核准報備災害損失者。綜合所得稅納稅人或合併申報配偶因天災、事變領取政府、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救助金、賑助金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的受災戶。其他因天災、事變發生財務困難,不能在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

三、延期或分期期限及標準:

1.延期繳稅者包括: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及所得稅,由國稅局視災害情況酌予延期繳納一至三個月。但天災、事變發生後銷售或出廠應申報繳納稅款不適用。

2.分期繳稅者包括:所得稅,得依下列期數分期繳納,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即:稅款未滿20萬元,得分二至六期。稅款在2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得分二至12 期。稅款在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得分二至24期。稅款在500萬元以上,得分二至36期。

財政部指出,納稅人申請所得稅分期繳納時,重大財產損失係指經各地區國稅局核准報備的災害損失金額超過國稅局審核標準,個人為15萬元,營利事業為350萬元;未申報災害損失者,則就個案事證認定。

【2010/04/07 經濟日報】



1年內先買後賣 仍享10%土增稅

民眾可能採取「先買後賣」的方式換屋,財政部賦稅署長許虞哲昨天說,財政部昨天新規定,民眾只要在買新屋後1年內賣掉舊屋,仍可適用「一生一屋」,適用10%的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許虞哲說,土增稅10%優惠稅率原本只有「一生一次」;但為了滿足民眾的換屋需求,政府去年底修訂土地稅法,只要符合「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規定,也就是名下只有一間自用住宅,即適用「一生一屋」的土增稅優惠,稅率從最高40%降為10%。

不過,考量國內民眾換屋時,可能「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一旦透過「先買後賣」換屋,會因為名下同時有2屋,無法適用10%優惠稅率。財政部已發布解釋令,「先買後賣」的民眾,只要在房子完成移轉登記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土增稅也只需繳10%。

【2010/04/07 聯合報】



國民年金繳費證明 月底寄發

配合5月報稅季節來臨,勞保局將於4月底寄發98年度國民年金保險費繳費證明,此外民眾從5月1日起,也可憑自然人憑證上網查詢98年度勞保、就業保險的繳納資料。

勞保局官員表示,依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的直系親屬,每年所繳納的國民年金保險費,可以在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但合計其他保險的保險費(健保費除外),以不超過2.4萬元為限。

為方便民眾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勞保局將在4月底寄發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或保險費轉帳代繳通知單時,一併寄發98年度國民年金保險費繳費證明給被保險人。

另外,針對已經不是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的民眾,如果98年度是以轉帳代繳方式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勞保局也會在4月單獨寄發繳費證明。

此外,若已不屬於國民年金被保險人,且在98年度期間都是拿繳款單繳費者,可以直接以繳費收執聯,作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憑據。若收執聯遺失,可以在勞保局全球資訊網申請繳費證明,或直接打電話到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申請補發。

【2010/04/07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國民年金保險費 可申報列舉扣除

下營鄉吳先生問: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是否適用列舉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的保險費,依據財政部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得列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保險費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總額,以不超過2.4萬元為限。同時提醒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均不適用列舉扣除額規定,欲選擇列舉扣除額的納稅義務人,應於申報期限內檢據相關資料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2010/04/07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寺廟出租房地產 租金須課營業稅

仁德某廟宇來電詢問:該寺廟名下的財產(房地)最近打算要出租收取租金,算不算銷售行為,是否要辦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提供勞務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又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該所進一步表示,寺廟雖為民間信仰之宗教團體,不以營利為目的,但若其名下之財產,有出租並收取租金的情形,仍屬於營業稅銷售勞務行為,依相關法令規定,應向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2010/04/07 經濟日報】

2010年4月5日 星期一

2010.04.06稅務新知

重購土地退稅 全面大清查
逃漏營業稅 扣抵額會縮水
稅務快訊/22日綜所稅講習 板橋可線上報名
稅務問答/資遣費屬退職所得 只能定額免稅


重購土地退稅 全面大清查

全國稅捐機關4月起針對申請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的自用住宅及自營工廠用地,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大清查,凡是退稅期未滿五年,但申請重購退稅土地已變更為非自用或辦理贈與、移轉或戶籍遷出者,都將被追討退稅。

財政部指出,全國稅捐機關將自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就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進行全面清查。

依據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的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舉例來說,甲在97年1月出售自用住宅申報移轉現值為450萬元,繳納增值稅50萬元;同年6月甲購入土地現值500萬元的自用住宅土地,由於甲新購房產現值高於已售房地現值,依據稅法退稅計算公式:500萬元-(450萬元-50萬元)後餘額100萬元,大於甲已納50萬元增值稅,甲可申請全數退稅。

財政部強調,重購退稅的政策目的,在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或小屋換大屋等實際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另於他處購買自宅用地,為避免因課徵土增稅,降低其重購土地能力,因而才有退稅的機制。

但為避免納稅人在退稅後,將另行購買的地出售或改作其他用途,違反退稅的政策目的,全國稅捐機關自99年4月1日至6月30日展開「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清查,凡是未滿五年的退稅案件所有權人,都將被列管調查。

財政部表示,此次清查行動將逐筆核對重購土地的房屋使用情形、營業登記情形、戶籍異動情形及相關租賃所得資料,凡變更為非自用等異常狀況者,即將追繳已退的增值稅。

財政部提醒民眾,申請重購退稅獲准的自用住宅用地,五年內都不能再轉贈他人(包括夫妻相互贈與)、出租或遷出戶籍,否則就要歸還退稅。以上述甲為例,若甲在退稅後將房產出租供他人使用,不符自用原則,甲原獲准退還的50萬元增值稅款,將全數被追繳。

新聞辭典/重購退稅

台灣地區寸土寸金,為協助企業或個人「以小換大」、「以舊換新」購地置產自住或做工廠使用,稅法提供一定條件的退稅優惠,協助置產者減輕負擔。

重購退還的稅捐目前共有二種:一是出售舊房地衍生的所得稅,一是出售舊地產生的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條件以申請退還土增稅部分限制較多。

以重購退還土增稅為例,所謂「重購退稅」條件,是指土地所有權人出售或被徵收土地(包括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自耕農業用地),從土地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金之日起,二年之內購買未超過3公畝(約90坪)的都市土地,或者未超過7公畝(約210坪)的非都市土地,仍作為相同性質使用者為限。

符合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來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者,即可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部分或全部的稅金。

但土地所有權人五年內再移轉或贈與他人、變更用途者會被追稅。 (記者陳美珍)

【2010/04/06 經濟日報】



逃漏營業稅 扣抵額會縮水

逃漏營業稅,小心得不償失。財政部規定,計算營業人短漏報銷售額的漏稅額,所應扣減的進項稅額,僅限稽徵機關查獲時營業人已申報的金額。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因被查獲漏稅,再提出的進項稅額,將喪失扣抵其漏報銷項稅額的權利,即無法扣除減稅。

稅捐機關針對漏稅企業不得再主張扣除漏報銷售額連帶產生的進項稅額做法,亦獲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支持。

南部有一企業在97年2月間銷售貨物,因逾規定期限未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營業稅外,同時處一倍漏稅罰。

甲企業不服,主張依「查得之資料」核定應補徵的應納稅額為漏稅額,自應包括查得的銷項資料及進項資料,核算漏稅額時,應扣除進項稅額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營業稅原則上採加值型課徵方式,即就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的差額課稅。

舉例來說,銷售貨物產生的銷項稅額如為5元,因銷售貨物所需的進貨原料或半成品等進項稅額為3元時,企業應納營業稅額即為2元(5元減3元)。

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則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在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稅額。

高等法院判決認為,基於是否有應扣抵的進項稅額,納稅義務人應負協力義務,也就是說納稅義務人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的權利,係由納稅義務人負舉證責任,在計算營業稅法第51條漏稅額時,准予扣減的進項稅額,限於稽徵機關查獲時已申報的進項稅額為準。因此判決業者敗訴。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有應申報的進、銷項憑證,應按期向國稅局申報,否則在被查獲有漏稅額後,將無法再扣減未申報的進項稅額。

【2010/04/06 經濟日報】



稅務快訊/22日綜所稅講習 板橋可線上報名

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訂於4月22日13時至17時,於板橋市重慶路260號3樓舉辦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法令介紹暨網路申報」講習會,課程內容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法令介紹及網路申報操作說明,歡迎踴躍報名參加,欲參加之民眾請至該分局網站(http://www.ntx.gov.tw/Taipei/Index.aspx)採線上報名,因場地限制,限額100名,詳洽02-29553569轉504、519、555。

【2010/04/0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資遣費屬退職所得 只能定額免稅

大里市陳小姐問:失業給付或資遣費,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民眾如遇失業並領取半年之失業給付或資遣費,在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如何申報?分別說明如下:一、失業給付: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故依勞工就業保險法領取由勞保局發放的失業給付,性質屬於保險給付,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無須計入個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二、資遣費:個人領取之資遣費按照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係屬退職所得之一種,除其中屬於員工歷年自行繳付儲金,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部分及其孳息外,應依財政部公告當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計算退職所得列入當年度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2010/04/06 經濟日報】

2010年4月1日 星期四

2010.04.02稅務新知

24家金融憑證 適用網路報稅
夫妻所得分戶 20日前申請
稅務問答/取得非交易發票 有進貨事實免罰
稅務快訊/營業人自動補報 三重辦三場講習


24家金融憑證 適用網路報稅

9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將自5月1日起申報,財政部鼓勵民眾多多使用網路報稅,由於去(98)年5月網路申報比率達54.5%,財政部預估520萬個申報戶中,今(99)年應能達到六成使用網路報稅的高比率。

為了方便民眾利用網路申報並上網查調個人所得資料,除了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外,由金融機構核發並經財政部認可的金融憑證,也可用來網路報稅,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今年可以使用的金融憑證共有24家,比去年增加四家。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表示,台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是財政部99年度審查通過的電子報稅金融憑證簽發機構,經過審查,本年度核可參加電子報稅金融憑證機構增加為24家,包括五家國內銀行、17家證券商、一家保險公司及一家金融控股公司。

其中凱基證券、金鼎綜合證券、宏遠證券、第一金證券及臺銀綜合證券五家業者,是今年新增審核通過的證券商。這24家金融機構所發放的網路銀行憑證、網路下單憑證及網路保險憑證,將可在今年5月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

周賢洋說,今年向臺網公司及台網國際申請參與網路報稅作業的金融機構,全國有3, 000多家分行或分公司,可提供民眾免費申辦金融憑證服務,而且使用金融憑證辦理網路報稅,不須準備讀卡機,對納稅人來說非常方便。

因此,打算採用網路報稅的民眾,除申辦自然人憑證IC卡外,也可向通過審查的24家金融機構申請多用途金融憑證,不但可以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還可以查詢98年度所得、扣除額資料。


【2010/04/02 經濟日報】



夫妻所得分戶 20日前申請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人本人與配偶如有分居或特殊原因,需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昨(1)日起至20日為止,可以書面(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親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採電子網路傳遞提出申請。

財政部特別提醒領有家暴保護令的受害人,今(99)年起需自行向稅捐機關提出夫妻所得分戶提供的申請,政府不再自動協助造冊,為避免權益受損,家暴受害者若不希望對方查知自己的收入概況,需在4月20日前申請所得分戶提供。

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99年5月1日起至99年5月31日止,申報期間納稅人可憑網路憑證(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下載,或親赴稽徵機關申請查調本人、配偶及未滿20歲子女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做為申報時參考。

國稅局表示,夫妻若有分居或特殊原因,需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應在99年4月20日前提出申請。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聲請或核發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所得來源相關資訊的保護令者,依同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由被害人向稽徵機關申請執行。

台北市國稅局提醒持有家暴保護令,但尚未向稽徵機關申請限制他人查閱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若需將本人與配偶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應在4月20日前儘速主動提出書面申請,以維自身權益。

夫妻所得分戶提供的申請方式很多元,國稅局表示,除了可用書面(郵寄、傳真或該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各類信箱/稅務信箱)外,也可以親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辦理。

所得分戶申請也可以透過網路申請,國稅局說,只要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或以納稅義務人的「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98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戶號」為通行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線上申請。

【2010/04/0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取得非交易發票 有進貨事實免罰

太保市許小姐詢問:公司不慎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被國稅局查獲,有無補救辦法?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以處罰。」營業人如主張有進貨事實,也應配合稽徵機關查核指出實際交易對象,並提示相關交易憑證供核,經查證取得之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人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人也由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處罰,始可免除未依規定取得憑證的行為罰。

【2010/04/02 經濟日報】



稅務快訊/營業人自動補報 三重辦三場講習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表示:為建立徵納雙方共識,針對轄區99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及輔導營業人誠實報繳營業稅之查核重點、目標,訂4月13-14日一連舉辦三場「營業人最新自動補報、補繳輔導教學講習說明會」,提醒業者知法守法,減少違章漏稅情事發生,並請已列為年度重點輔導對象的公司(行號)依該所排定講習場次準時出席與會。

【2010/04/0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