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6日 星期二

2009.10.07稅務新知

立委提購物抵稅 財政部搖頭
閱報秘書/特別扣除額
未來註冊商標 有疑義才聲明
公司治理/重大資產交易 董事應嚴審
書審報綜所稅 應設帳
買公設地 只能按比率抵遺產稅
大閘蟹 禁止攜帶入境
營業不滿一年 按比例算所得
現金禮券購物 商家應開發票

立委提購物抵稅 財政部搖頭

繼消費券之後,為提振國內消費意願,薛凌等24位立委連署提案在所得稅法增訂「消費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可以擁有3萬元購物抵稅額,估計國庫需釋出百億元減稅利益。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繼消費券之後,為提振國內消費意願,薛凌等24位立委連署提案在所得稅法增訂「消費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可以擁有3萬元購物抵稅額,估計國庫需釋出百億元減稅利益。

財政部對此強調,今(98)、明(99)兩年,個人綜合所得稅從免稅額、扣除額到稅率,都有減稅的優惠將會實施,民眾明、後(100)年5月報稅時,就可享有上百億元減稅利益。以免稅額為例,每調高1,000元,國庫就要釋放10億元減稅利益,購物再享3萬元減稅額,需考量國庫財力。

財政部並指出,購物減稅對所得能力高的消費族群較為有利,不利中、低所得者,財政部希望民意代表考量維謢國家財政健全及稅制公平原則,不宜再提供購物減稅優惠。

由立委薛凌等人提出的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賦予每人每年3萬元「消費特別扣除額」的減稅權利。由於草案將消費特別扣除額列為「特別扣除額」項目,不管採用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報稅者,只要持有購物消費憑據,即可憑以減稅。

薛凌等委員在提案說明中指出,我國受金融海嘯衝擊影響,經濟出現負成長、失業率大幅上升,民眾消費意願緊縮。即使與亞洲國家相比,今年第一季台灣的消費力表現遠遠不如韓國、香港。

為避免台灣步入日本十數年的長期經濟低迷後塵,立委主張在消費券效應9月底結束後,應透過稅制提供消費特別扣除額,鼓勵民眾購物享受減稅以刺激經濟。

財政部對於消費特別扣除額的主張表示不妥。據指出,一旦要提供消費特別扣除額,就必須憑證(如發票、收據等)抵稅,為免購物抵稅優惠形成蒐集他人憑證報稅的歪風,消費者必須在購物時留下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證明資料,屆時將嚴重影響民間交易秩序。

財政部指出,目前個人所得稅的減稅方式,已經考慮消費者物價指數的漲幅,免稅額及多項扣除額在物價指數上漲達到一定程度時即會自動調高。以98年為例,一般免稅額與薪資特別扣除額等均將調增4,000元,民眾明年報稅時即可享有降稅好處,不宜再新增扣除額。


【2009/10/06 經濟日報】


閱報秘書/特別扣除額

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負,除稅率及課稅級距之外,可經由調整免稅額、一般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三大項目的金額,達到增減稅負效果。

「特別扣除額」與免稅額或一般扣除額最大的不同,在於免稅額是按人頭給予減稅、一般扣除額是針對廣泛性或特定支出項目,提供減稅利益,特別扣除額則是政府基於政策需要,或特定目的提供納稅人享有的節稅優惠。

現行稅法被納為特別扣除額的減稅項目共有五種,包括財產交易損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障特別扣除額與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以薪資特別扣除額為例,納稅人及配偶若為受薪階級者,或所得結構中有屬於「薪資」性質的收入,98年度每人即可享有最多10.4萬元的扣除金額。扣除額的金額愈高,降稅利益愈大。

【2009/10/07 經濟日報】


未來註冊商標 有疑義才聲明


智慧財產局今(7)日將召開公聽會,討論新修正的商標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商標組組長洪淑敏透露,商標法將比照歐盟,朝不用聲明的方向修正,未來註冊商標,僅有疑義的部分才需要聲明。

商標聲明不專用,指的是商標申請人要同意放棄商標中部分有說明性、不具識別性文字或圖案的專用權,例如「大同電鍋」的「電鍋」,「同仁堂」的「堂」,都屬於產品或商店的說明性文字,申請人註冊商標時,必須聲明不專用。知名的糕餅老字號「玉珍齋」,當初申請標時,就忘記聲明「齋」不專用。

聲明不專用的制度主要源於許多商標會把標榜商品或服務品質、功能與產地的說明文字或圖形,設計成商標;由於這些說明性文字不具識別性,若讓部分人取得獨占權利的話,有壟斷市場之嫌。

洪淑敏表示,早期規定較嚴,不准這些含有不具識別性的文字或圖形出現在商標內,後來修正為聲明不專用即可。而此次的審查基準修正,主要是將過去法條式的基準改成敘述性文字,再輔以更多、更新的案例,讓申請人明瞭聲明不專用的適用情況。

其實智慧局原本有意將聲明不專用的制度廢除。

洪淑敏表示,聲明不專用的標準,有時易有爭議,而且商標類型五花八門,審查官不可能什麼都懂,像先前「奈米」剛出來的時候,審查官不曉得這就是一種材料,不小心讓應該聲明不專用的商標闖關成功。

此外,如果申請人忽略,沒有聲明不專用,審查官還必須通知補正,文書一來一往之間,耗費很多時間,也影響審查效率。

因此,智慧局有意參考加拿大與澳洲,廢除聲明不專用的制度,等到商標有糾紛時,再讓法院去整體判斷。


【2009/10/06 經濟日報】


公司治理/重大資產交易 董事應嚴審

近日部分上市櫃公司涉嫌掏空公司資產或背信案,均涉及公司重大資產取得或處分交易,包括不動產、其他固定資產、有價證券及無形資產等。依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這些交易均需依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且經過董事會通過。

因此涉及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是否落實?董事會是否確實審查?獨立董事是否扮演監督制衡角色?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之落實

各公司處理程序均參考「處理準則」規範訂定,大同小異,重點在於是否落實,關鍵在價格合理性。常見之不法交易是由大股東或人頭公司低價買進,再高價轉賣給公司。

依規定,有價證券應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參考,另各種重大交易金額達公司資本額20%或3億元以上,應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交易金額達10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若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20%以上或二家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10%以上,應洽會計師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會計師通常會要求公司先找證券分析師及估價師,就有價證券及無形資產之價格合理性先予評估。

董事會是否落實審查?

董事會應審查是否符合規定程序是基本要求,但更重要的是實質審查,尤其重大交易宜請鑑價公司、證券分析專家、會計師等列席報告及接受董事提問。國內估價業者良莠不齊,董事對於鑑價公司及證券分析師等之專業資格、實務經驗、公司信譽等均應先予瞭解評估;估價採用方法是否正確,引用之參考資料是否具可比較性等需深入瞭解。

一般常見缺失為雙方價格都談得差不多,鑑價公司、證券分析師及會計師只是在開董事會前被找來背書而已。如果交易雙方均非關係人,交易價格與市場行情相當,則不會有太大問題。反之,則可能涉及掏空等不法交易。

尤其交易對象若非知名企業,而是投資公司、海外租稅天堂公司(如BVI等),應評估交易對象之主要股東、董事等,以確認是否為實質關係人;甚至應瞭解該公司成立年限、資本額、營業項目等,以評估該公司之規模、業務等是否與大額資產交易相當,或是看起來明顯不相當就像個人頭公司或過水公司等。

嚴審關係人交易

若交易對象為關係人,董事會審查應格外嚴格,確保處理準則之規定均已執行。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董事會在決議時,應考量有無董事應利益迴避不應參與表決;更應確認是否可能圖利大股東或少數人,致損及股東權益;董事們應隨時思考是否已忠實執行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異議務必勇敢提出,並有記錄或書面聲明可以佐證。否則若董事會決議違反規定致公司受損害,參與決議之董事可能涉及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證交法第14條之3及14條之5更賦予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應扮演監督制衡力量,對於重大資產交易及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事項,若設有審計委員會者,則需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另獨立董事若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還有,司法單位應該加速案件審理,儘快將涉案之公司負責人、配合之估價師繩之以法,從重量刑,並且公諸於世,俾利產生嚇阻效果。

(作者是公司治理協會常務理事、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副董事長)

【2009/10/07 經濟日報】


書審報綜所稅 應設帳

南區國稅局指出,即使執行業務者是依書面審核作業要點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仍應依規定設帳並保存憑證,否則國稅局仍有權依當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重新核定綜合所得稅額。

南區國稅局近日發現,轄內一位甲君是A聯合診所合夥人,94年度申報綜所稅結算時,按書面審核作業要點規定的純益率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南區國稅局原本按該要點規定,核定甲君申報的所得,但後來依規定抽查時,因A診所未能提示帳簿文據供國稅局核定,因此重行按財政部頒定94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核定甲君綜所稅。

甲君不服,主張A診所94年度依該局書面審核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的純益率標準申報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80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所得額如在稽徵機關核定各該業所得額標準以上,稽徵機關只能以原申報資料作為書面審查所得額的基準,不可擅自以行政命令訂定審查程序,要求調閱帳簿文據,不符所得稅法規定。

甲君認為國稅局作法違背司法院釋字第640號解釋。但他經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仍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書面審核作業要點是稽徵機關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鼓勵執行業務者誠實記帳、申報所訂定,以達到便利徵繳作業的目的,並非授權執行業務者,只要申報的純益率達到書面審核作業要點之標準,即可以不設置帳簿憑證,或者是免受查帳,判決甲君敗訴。

【2009/10/07 經濟日報】


買公設地 只能按比率抵遺產稅

有錢人為了節稅,經常以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抵繳遺產稅。財政部長李述德已決定堵住這個節稅管道,規定未來買公設地抵稅,只能以公設地價值占遺產總額的比率抵繳,近日可望發布實施。

不過,財稅官員強調,新規定上路後不會溯及既往,也就是說,之前的公設地不論是買來的、繼承取得的或是私有土地被畫定,通通都可以全額抵稅。

官員說,新制上路後,如果是公設地是因為繼承取得,或是私有地被畫定為公設地,繼承人還是可以公設地的公告現值抵繳遺產稅;但如果公設地是買來的,只能按比率抵繳,抵繳額度是遺產稅額×(公設地價值/遺產總額)。

資深會計師許祺昌表示,新制上路後,公設地的抵稅用途大大減少,交易市場勢必萎縮;此外,有錢人要節稅也因此少了一條路,不過,有錢人還是可以利用把現金轉換為房地產,因為房地產是以低於市價的公告現值和評定現值計算價值,可藉此達到節稅的目的。

許祺昌說,公設地會成為抵稅的熱門工具,是因為公設地的市價大概只有公告現值的1到2成,但抵稅時卻可以公告現值來認,等於花10、20元買的地,卻有100元的抵稅利益,相當划算;加上原本遺產稅最高稅率高達50%,造成有錢人買公設地來抵繳稅款的現象。

官員指出,這次會限縮公設地抵稅,主要考量是公設地屬於不易變價的財產,而政府在今年1月23日將遺產稅稅率大降為10%後,對於公設地抵稅的現行作法必須有所限制。

但官員強調,新作法影響的對象不多,而且公設地仍可用來抵繳所得稅,只是限縮抵繳金額;至於公設地抵稅利益減少,還是可用來容積移轉,甚至有可能變更為一般用地,對交易市場衝擊應該有限。


【2009/10/06 聯合報】


大閘蟹 禁止攜帶入境

秋蟹盛產季節,財政部台北關稅局提醒入境旅客,千萬不要攜帶大閘蟹入境以免受罰。為避免旅客違規闖關,關稅總局近期將特別加強對入境旅客攜帶行李施行查驗。

行政院衛生署早在95年10月18日即以衛署食字第095040840號函示,禁止入境旅客攜帶大閘蟹進口。不過,台北關稅局發現,由於時序入秋,正是大閘蟹成熟季節,關稅局近期在桃園國際機場查獲多起自大陸返國旅客攜帶大閘蟹入境案件。為維護國人健康、保護國內生態,即日起將加強旅客行李查驗措施。關稅總局指出,根據防檢局統計,今(98)年1月至8月間,桃園國際機場所查獲動、植物產製品總重量達1萬9,199.7公斤,數量龐大。

其中,在入境前由旅客自行丟棄者多達5,755.9公斤,旅客未依規定申報因此受罰的案件則有178件。該局提醒旅客,攜帶動、植物產製品入境,應誠實向海關申報。

【2009/10/07 經濟日報】


營業不滿一年 按比例算所得

新營市吳先生來電詢問:營利事業營業期間不滿一年,其所得額應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營業期間不滿一年,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所得稅法第40條規定所稱「營業期間不滿一年」,是指營利事業在年度進行中,新設立或因故停業或歇業而言;對於清算所得及因違反稅法規定,經稽徵機關依法勒令停業處分者,不適用營業期間不滿一年換算所得額之規定。

【2009/10/07 經濟日報】


現金禮券購物 商家應開發票

永康林先生詢問:民眾持禮券購物時,商家是不是應該要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營業人發行禮券應依下列規定開立統一發票:(1)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2)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因此,民眾持有的禮券如果是商品禮券,因為出售禮券時商家已開立統一發票,所以民眾持往購物時,商號不再給予統一發票,如果是持用現金禮券購物,那麼商號依法應該開立統一發票。

【2009/10/07 經濟日報】

2009年10月5日 星期一

2009.10.06稅務新知

發票年底加碼 增68萬個獎
智慧法院 一審判決維持率高
安永赴港 推介回台掛牌
投資企業海外證券 所得須課最低稅負
無償替子還房貸 超額須繳贈與稅
子女辦拋棄繼承 孫輩扣除額不變

發票年底加碼 增68萬個獎

統一發票年底有機會再加碼開獎,財政部預計11-12月統一發票開獎號碼,將增開六獎獎金200元號碼一組,額外提供1.47億元,增加68萬個中獎機會給民眾兌獎。

財政部昨(5)日表示,統一發票去(97)年9-10月增開特獎200萬元中獎號碼為三組後,不但創造百位百萬富翁,並使發票張數明顯成長,為鼓勵民眾多消費,年底預計再增開一組六獎號碼。

為鼓勵民眾消費索取統一發票,財政部近年每年都會增開統一發票中獎號碼,除97年9-10月當期開始,常態性將特獎200萬元開獎號碼,由一組增開為三組之外,多數選擇在暑假及年底增開六獎(獎金200元)中獎號碼一到二組。

財政部指出,統一發票每增開一組六獎號碼,約可增加68萬個中獎機會,國庫則要增發1.47億元獎金。

賦稅署表示,由於98年度發票中獎經費提高為50億元,今年除在7-8月增開一組六組中獎號碼外,預計年底(11-12月期)應可再比照增開一組六獎。

財政部昨天也公布剛在9月25日開獎的98年7-8月統一發票,共有35位幸運兒兌中200萬元特獎。

其中消費金額最小者,只有14元,由位於新竹市延平路一段的全來商行開出;消費金額最大者,是在南投縣草屯的順發電腦,消費者總共購買顯示卡、隨身碟共2,298元。

98年7-8月統一發票中獎人今(6)日起即可向代發獎金機構郵局領獎,截止期限至明(99)年1月5日為止,逾期將無法領取獎金。

自去年9-10月期統一發票特獎號碼增開為三組之後,財政部統計,至98年5-6月期為止,共產生163張200萬元大獎發票,但只有115位中獎人完成領獎,未領獎的48張百萬大獎發票中,有40張已經逾期,另八張中獎發票可兌獎期限至11月5日為止。

賦稅署長許虞哲提醒,持有98年5-6月大獎發票的中獎人,要儘快完成領獎,以免錯失獎金。


【2009/10/05 經濟日報】


智慧法院 一審判決維持率高


智慧財產法院去年7月開始運作至今,外界對其迅速且專業的審判給予高度評價,但偏高的一審判決維持率,讓律師憂心,會有侵害人民訴訟權與審級利益的問題。

我國智慧法院綜合審理涉及智財的民事、刑事與行政訴訟案件,「三合一」的制度創下全球首例。截至今年8月,智慧法院共收案1,741件,且平均73.1天就可以終結一案,比起先前動輒數年效率好上太多。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陳世杰表示,最新一期的國外刊物「LAW 360」,也大力讚賞台灣的智慧法院。

雖然外界對於智慧法院審判品質的評價頗高,但運行一年多來,二審維持一審判決的比率超過90%,幾乎一審就已定案,不少律師認為,這可能已經侵害人民的訴訟權。

另外,根據智慧法院統計,原告勝訴的案件只有8%,高達64%的案子都是被告勝訴,還有23%是雙方和解。

陳世杰認為,原告勝訴比率低的原因,可能是因為原告要負舉證責任,所以比較困難;至於23%的和解率,跟美國90%以上的和解率相比偏低,則可能因為台灣訴訟費用便宜,當事人都寧願放手一搏,也不要和解。

萬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林發立表示,智慧法院法官少,總共只有兩個庭,等於一庭就是一審;如果不服智慧法院判決,上訴最高法院,就算得到最高法院支持,發回智慧法院,那還是得面對同一群法官,很難翻案。

此外,技術審查官的新制也頗令律師詬病。陳世杰表示,技術審查官可以提供技術報告給法官,影響法官心證,律師卻無從得知報告內容,也不能問技審官問題,不少律師擔心會造成突襲裁判。

也有律師認為,技審官都是從智慧財產局借調而來,總有一天會回到智慧局工作,在人情上,可能會不好意思認定同事審查的專利無效;或是有些專利以前根本就是自己在智慧局審查的,更不可能反悔認為無效,這些心理因素都可能影響裁判公正性。

【2009/10/05 經濟日報】


安永赴港 推介回台掛牌


看好外國企業回台投資商機,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與台灣證交所、群益證券、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組成專案團隊,日前赴東莞及香港拜訪多家具有上市潛力的台商與港資企業。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所長王金來表示,兩岸政策持續鬆綁,加上台灣資本市場擁有較佳本益比及周轉率,大陸、香港等各地的台商或外商,都有意來台上市籌資或擴大投資。

為了就近服務有意來台上市的外國企業,安永充分展現大中華區的整合實力,日前專程赴香港國際金融中心(IFC)舉辦「外國企業來台上市研討會」,共吸引近50家陸資、港資及台資企業報名參加。

會中並邀請台灣證券交易所副總經理朱士廷、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林嘉慧和群益證券副總裁許石睦執行擔任主講人,和與會企業代表針對台灣資本市場的獨特優勢、當前投資環境及優惠措施,以及上市過程所面臨的各項會計、稅務、法律、承銷等問題進行意見交流。

王金來指出,來自香港、大陸及台灣的企業熱烈參與此次研討會,將有效提高台灣資本市場的能見度,並為台灣匯集更多的資源與關注。當天與會的企業,都對台灣資本市場抱持高度興趣,客戶也表示,已經看到台灣投資環境有明顯改善,若能順利於台灣發行存託憑證(TDR),相信有助於拓展台灣市場,並提高在台灣的品牌知名度。

外國企業來台第一上市或發行TDR,是政府近來的重點政策,但上市過程涉及的問題層面廣泛,需要整合區域性的資源、資金和人才,並對台灣投資環境、產業概況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2009/10/05 經濟日報】


投資企業海外證券 所得須課最低稅負


金管會擬開放國人投資國內企業在海外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ECB)等有價證券,財政部指出,由於國內企業赴海外發行ECB或存託憑證,買賣均在國外完成,投資人的投資收益應屬海外所得,明(99)年起要納入最低稅負課稅。財政部指出,國內企業赴海外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或存託憑證,係委託國外發行機構代為發行,雖然有價證券表彰的是我國內企業,但投資人轉讓這類有價證券產生的投資收益,須視為海外所得,在98年底以前享有免稅,99年起則納入最低稅負課稅範疇。依據現行規定,國人透過證券商複委託方式,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時,不得投資本國企業在海外發行的公司債;投資型保單從事投資時,不能投資本國企業在國外發行的債券;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時,也不能投資本國企業在國外發行的有價證券。這些投資限制金管會正在研擬放寬。由於國人的海外所得將自明年1月1日起納入最低稅負課稅,國人在海外包括投資收益在內,總額逾100萬元以上者,即需申報並繳稅。政府放寬國人投資國內企業在海外發行的有價證券,未來也需面臨課稅。在海外所得即將自99年起課稅後,國內居住者未來若投資由本國企業在海外發行的存託憑證等有價證券,因性質屬海外所得一種,投資收益達申報標準者,即需納入個人最低稅負辦理申報。【2009/10/06 經濟日報】


無償替子還房貸 超額須繳贈與稅


台南市民吳老先生來電詢問:其兒子最近因所服務的公司結束營業,以致在家待業,他想替其子償還其房屋全部貸款,以減輕其負擔,如此有無涉及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係以贈與論,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因吳老先生係無償為其子償還銀行貸款,其外觀法律形式及經濟事實均已符合前述法條之規定,自應依上揭規定就其承擔債務之金額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如有逾贈與稅免稅額者,俟國稅局核課贈與稅後,應依法繳納贈與稅。

【2009/10/06 經濟日報】

子女辦拋棄繼承 孫輩扣除額不變

台南市西區蔡小姐問:父親日前過世,如子女拋棄繼承而由孫子繼承,遺產稅扣除額應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的數額為限。該分局說明,因被繼承人之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扣除額的金額是以子女拋棄前原來可以扣除的數額為限,所以孫子女繼承時,扣除額並不因孫子女之人數增加而增加。

【2009/10/06 經濟日報】


2009年10月4日 星期日

2009.10.05稅務新知

航空業採IFRS 將衝擊營收
發員工獎金 逾2,000元須扣繳
六成股利扣抵 集中5%高所得者
寰宇法務/公司清算 六個月內完結
法制局建議/國外金融勞務營業稅→3%
莫拉克災損 11月8日前申報
新設營利事業 北縣辦講習


航空業採IFRS 將衝擊營收

台灣即將在2013年全面改採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編製財報,會計師提醒,變動的絕對不只是財務及收入的認列,會計準則也有可能影響到公司既有的交易或營運模式。

例如航空業慣用「累積哩程數」獎勵忠誠客戶,未來必須先扣除獎勵積點的公平價值後,才能認列銷售機票的收入,會讓航空業可認列的營收面臨下滑的狀況。

IFRS不只影響財務會計處理的方式,也會連帶影響業務操作的模式。未來適用IFRS後,若兩者之間產生衝突,公司可能要修改既有的交易模式,否則將會衝擊財報數字,航空業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勤業眾信IFRS專業服務團隊會計師江美艷指出,根據IFRS對於「顧客忠誠度計畫」規定,當公司在收入交易發生時,給與顧客的忠誠獎勵積點(point),讓顧客未來可利用這些積點兌換免費或打折的商品或服務,公司應該將收入的交易對價中,把屬於獎勵積點的部分區分出來,認列為「遞延收入」,等顧客來兌換獎勵積點時,公司才能轉列為收入。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IFRS專業服務團隊會計師江佳玲舉例,若某航空公司銷售5萬元的歐洲機票,並贈送給顧客價值1萬元的航空哩程數,在目前的台灣會計處理準則(ROC GAAP)下,航空公司可認列5萬元的收入,並估計1萬元的銷售成本;未來適用IFRS後,會認為這5萬元的售票收入中,有1萬元屬於預收款,必須按公平價值先扣除1萬元後,只能認列4萬元做為收入。因為累積里程數在航空業是非常普遍的酬賓方式,未來將會影響航空公司的收入認列。若航空業未提早做好接軌準備,到時恐會因會計處理方式的改變,而出現營收下滑衝擊。

台北大學會計系教授黃瓊慧指出,公司可選擇自己需要,調整會計政策或是交易模式,假如公司的銷貨模式固定,可配合IFRS重新擬定會計政策,改變認列收入的時程;若是希望認列的收入不要有太大波動,就要改變原有的交易模式。

不過航空公司通常會提供多元化的選擇,給顧客兌換累積哩程數,這也造成了公司在認定收入時的困難度。江美艷指出,公司必須先預估每一種獎勵方式被選擇到的機率,並以加權的方式計算哩程的公平價值,由於航空公司通常有多項可兌換的獎勵,公平價值的認定非常困難。此外,為了計算獎勵積點的公平價值,還涉及資訊系統的建立與修改,公司必須提早因應準備,於導入IFRS專案中詳細規劃。


【2009/10/05 經濟日報】


發員工獎金 逾2,000元須扣繳


公司行號為慰勞員工的辛勞,多數在中秋節都發放獎金或禮品。但歡度中秋後,別忘記給付給員工的獎金或禮品,只要金額超過2,000元,公司都應該盡到扣繳申報的義務。

南區國稅局表示,很多公司會發給員工獎金或禮品等作為佳節犒賞,雖然獎金或禮品是員工的薪資所得,但屬非每月給付的薪資,如員工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公司應按給付額扣繳6%稅款;若將中秋獎金併入當月薪資給付者,則可合併當月薪資一同辦理扣繳。不過,應扣繳稅額只要不超過2,000元,公司即可免扣繳,但要記得在隔年1月底前,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若公司內有外籍員工,應注意扣繳方式會不同。若發放中秋獎金給「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的員工,則一律要扣繳20%,但現在有放寬扣繳規定,若非屬高薪的外籍幹部,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不用扣繳20%,只要按給付額扣繳6%即可。

國稅局官員提醒,公司若是發放禮品、禮券或提貨單等時,應以購入發票的金額,或是自行生產的成本計算給付額。此外,秋節獎金或禮品若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屬於員工的「其他所得」,不論員工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均不必扣繳稅款,但仍須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以供員工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員工,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

此外,公司若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的中秋節職工旅遊、聚餐或摸彩,支付的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但如超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的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時,超過部分只要確實由公司負擔者,可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至於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相關支出可於「職工福利」科目下申報為費用,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核認。

【2009/10/05 經濟日報】


六成股利扣抵 集中5%高所得者


立院預算中心指出,兩稅合一實施十年來,綜所稅收損失達4,196億元,並惡化所得分配,近六成的股利所得扣抵額僅集中在5%的高所得者,對廠商投資意願及負債水準也無改善效果。

87年1月1日起實施兩稅合一制度,企業所繳的營所稅,分配股利給股東時,可以抵減股東應納的綜合所得稅;當時財政部長為前行政院副院長邱正雄,推行兩稅合一時主張,該制席可以擴大內需市場,提升國內外企業的競爭力,鼓勵企業穩健經營等。

兩稅合一實行迄今已逾10年,立法院預算中心表示,因兩稅合一為「完全設算扣抵制」,個人由公司獲配的股利,須以股利淨額加可扣抵稅額,計入課徵綜所稅,但因所分配可扣抵稅可用以扣抵,造成實質稅收減損。

再者,近六成的股利所得扣抵額集中在5%金字塔頂端的高所得階層,相對薪資所得的稅負沈重,兩稅合一凸顯減稅利益集中在資本所得。

預算中心依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96年度綜所稅統計專冊資料,最低5%所得組平均每戶僅有1,945元扣抵稅額,總扣抵稅額為5.22億元;最高5%所得組平均每戶可享有19萬987 元扣抵稅額,總扣抵稅額512.93億元,占全部股利所得扣抵額比重達56.88%,集中在近六成、約26萬戶金字塔頂端的高所得階層。

預算中心說,當年實施兩稅合一制度,目的之一提高投資意願與降低稅制對企業財源籌措方式的影響,但比較80至87年、88至97年上市公司財報資料,上市公司平均負債比率前者為40.88%、後者為40.67%,顯示未如預期中顯著降低。再依主計處資料,實行兩稅合一前,上市公司平均民營固定資本成長率為14.56%;實施後成長率僅3.65%。預算中心認為,兩稅合一對廠商投資意願無改善效果。

預算中心呼籲,政府應檢討兩稅合一制度利弊得失,若欲吸引投資意願,租稅制度非影響濟成長最重要的決定因素,建議把重點放在減少企業發展障礙,加強產業升級及競爭力。

【2009/10/05 經濟日報】


寰宇法務/公司清算 六個月內完結


公司隨時會因景氣、經營環境、股東意願等因素影響,而須結束營業,此時如已經營多時,難免與第三人產生債權債務關係,且公司因結束營業所產生股東間權利義務也待解決,為確保公司各利害關係人權益,妥善處理公司的債權債務,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此清算程序,即為了結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關係,並分配其財產而必須進行的程序。茲就常見的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程序提出說明。

公司解散時才須進行清算,解散之原因有:(1)任意解散,例如章程所定解散事由發生、股東全體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解散;(2)法定解散,例如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股東經變動不足法定人數;(3)強制解散,如命令解散( 公司法第10條)、裁定解散 (公司法第11條)、撤銷或廢止登記(公司法第9、17、17之1、397條)。

公司解散時,首先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未依法申請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

公司清算須由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並於清算期間代表公司,故須選任清算人。清算人的產生,除公司章程已預定清算人人選外,得由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有限公司)擔任,或由股東會決議選任,或由法院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公司法第87條);並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公司法第88條)。

繼而,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向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庭為就任之聲報,聲報時檢附下述文件:(1)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的公函;(2)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3)股東名冊;(4)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5)清算人就任同意書;(6)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7)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有限公司,由全體股東蓋章);(8)經監察人審查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經股東會承認的證明文件;(9)催告或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的證明文件。

清算人之法定職務係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故其職務之完成即為清算之完結。而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核,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相關表冊經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清算人應向法院為清算完結之聲報,聲報時檢附下述文件:(1)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2)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3)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4)依所得稅法第75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及繳納完稅之收據;(5)賸餘財產分配表。法院審查清算人之清算完結聲報,認為清算程序合法,會以函文准予備查,公司清算程序即告完結。

公司清算程序是否合法完成,攸關公司之法人人格是否消滅,公司若經合法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消滅,不再為權利義務的主體。然實務上,公司於解散後,往往僅向主管機關辦理解散之登記或營利事業之註銷登記,再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當期決算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即未再辦理任何程序,不能算是完成清算程序,甚至大多數之公司並未進行清算程序,造成權利義務關係未了結。惟參前開說明,公司法所定清算的程序,其辦理上並非困難,故當公司不得已走向解散之途,自應體認公司清算制度之意義及其重要性,使公司能合法的終了。

(作者是寰瀛法律事務所律師)

【2009/10/05 經濟日報】


法制局建議/國外金融勞務營業稅→3%


立法院法制局針對賦稅署研擬的營業稅法修正草案提出報告案,因這項草案主張,國內外金融勞務營業稅率皆為2%;法制局認為,若齊頭式平等恐造成資金外流,建議國外金融勞務營業稅率應為3%。

賦改會3月底研議營業稅相關問題後,財政部賦稅署研擬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送至立法院,法制局評估這項草案,提出修法建議。

法制局表示,此草案第36條修正為,不論購買國內或國外金融業的有價證券等勞務服務,營業稅率一律採2%,看似合理,但國內金融業雖課徵2%的稅率,還須繳3%的營業稅,做為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財源;外國金融機構卻不用提繳3%,若齊頭式平等有待斟酌。

法制局認為,如果稅率一樣,將鼓勵民眾購買外國有價證券,可能造成資金外流,與政府倡導資金回流的政策,背道而馳,建議外國金融機構勞務服務的營業稅應為3%。

再者,這項草案第2條修法指出,對農、漁業用油私自轉讓或移作他用者,認定貨物持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法制局表示,認定持有人為義務人,僅在消費稅或銷售稅等一般正常的課稅情況下適用,但一般使用者從外觀上難分辨農、漁用油,所以被非法轉售或流於他用,若有人不知情下購買或接受,稅捐稽徵機關該如何認定與舉證等問題,因此建議刪除。

另外,草案中比照關稅法新增42-1條,營業稅申報等稅額期限6個月;法制局認為,關稅法與營業稅法性質不同,不宜援用,核定稅額期間縮為三個月,可參考遺贈稅法增訂申請展延等規定。

【2009/10/05 經濟日報】


莫拉克災損 11月8日前申報


民雄王先生來電詢問:莫拉克颱風災損申報期限至何時?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答覆:莫拉克颱風災損申報期限延長為三個月,受災戶可於11月8日以前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個人部分得於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營利事業可在9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減少所得稅。

尚未申請災害損失的受災戶,可用書面、電話、網路或傳真等方式提出申請,個人申報損失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申報損失總金額在350萬元以下或受災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國稅局採書面審核,得免實地勘查。

至於申請書表可至南區國局網站HOT專區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運用,也可以就近向國稅局或各村里辦公室索取,或洽0800- 000321。

【2009/10/05 經濟日報】

新設營利事業 北縣辦講習

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訂10月15日下午13時至17時,於三樓會議室舉辦「98年度新設立營利事業單位稅務法令講習會」,課程內容包括扣繳申報實務、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營業登記應注意事項、營業稅申報實務及多元繳稅管道、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簡介,歡迎踴躍報名。

欲參加之民眾請至(http:taipei.ntx.gov.tw)採線上報名,或可洽詢02-29553569轉504 、519、555。(一律為免費報名)

【2009/10/05 經濟日報】

2009年10月1日 星期四

2009.10.02稅務新知

會計師看法/企業併購 降低登陸成本
會計新知/反自有資本稀釋 須配套
稅務問答/企業獲政府補助 須列收入
稅務問答/大陸就醫費用 可列舉扣除


會計師看法/企業併購 降低登陸成本

經濟部考慮將併購納入開放登陸投資管道,會計師表示贊同,直接併購比直接投資成本低,有助降低廠商登陸成本。但會計師建議,由於兩岸沒有租稅互免,開放登陸最好不限只能直接投資,因為透過境外第三地「間接投資」較節稅。

會計師指出,面板和晶圓目前是大陸鼓勵投資項目,業者此刻登陸投資,可以享有較低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所以國內業者關切開放時程。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大陸台商服務組協理朱慧玲指出,若從台灣直接投資大陸,匯回股利會先被大陸扣繳10%,回台灣還會再課一次所得稅。若能透過和大陸有租稅協定的境外第三地,設立控股公司再到大陸投資,不僅匯出股利可享有優惠稅率,股利也不一定要匯回台灣,企業的調節彈性空間較大。

會計師指出,台灣晶圓業者可以直接併購大陸的晶圓廠,或是和其他外資聯合併購,不像直接投資只能自己出資蓋廠,可以大幅節省業者登陸發展的成本。經濟部若能允許採併購模式登陸,對廠商來說是個好消息。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大陸台商服務組會計師蔡松棋指出,晶圓和面板目前在台灣是禁止登陸投資的項目,不過恰是大陸鼓勵投資的項目。台商赴大陸投資晶圓或面板,可以申請適用高新技術產業,不但適用較優惠的15%企業所得稅率,和地方政府談判或取得土地的補助款,也都比較容易。

蔡松棋指出,大陸現在為了讓外資和內資企業租稅平等,企業所得稅率都是25%。

【2009/10/02 經濟日報】


會計新知/反自有資本稀釋 須配套


企業取得營運資金的來源,包括舉債及股東投入資本,不同處在於利息支出得作為課稅所得減項,而股利卻否。因此,部分企業傾向於以關係人借款取代自有資本,以減少所得稅負。據悉,財政部正在研議「反自有資本稀釋」條款,傾向參考日、韓等鄰近國家規定,藉由訂定負債與資本的比例上限,防堵企業過度舉債進而侵蝕稅基。

所謂「反自有資本稀釋」係指,當企業向關係人借款超過資本額之特定比例時,其超過部分的借款所發生的利息將視為盈餘分配,不得列報費用減除。長久以來,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之間,常針對於某一筆利息是否為本業所需,而爭議不斷,引進「反自有資本稀釋」條款,雖然可化解部分爭議,然而,若完全以負債與權益的比例,機械式的判定利息支出可否減除,對某些企業來說可能並不公允,為避免未來實際運用上可能產生的爭議,建議再予考慮以下相關因素,以維護租稅公平:

一、融資交易之他方如為國內營利事業應有相對調整機制:如甲企業因利息支出100萬元超過反自有資本稀釋條款上限,其中30萬元被否准認列費用,收取利息的乙關係企業是否仍須就利息收入100萬元全額課稅?如是,稅捐機關恐有溢收稅款之嫌。應考慮就該超額舉債產生的利息收入進行相對調整。

二、列入負債與權益比例的關係人負債應有明確定義:以金融業而言,關係人的存款、同業拆款、附買回債票券雖屬負債科目,卻均為金融業正常營運往來,其流動性高且與一般關係人資金融通性質不同,如列入舉債上限計算,似不允當,該等負債應可免受舉債上限的限制。

三、制定金融業的負債與權益上限時應依我國產業現況調整:因各國金融業的行業情形及法令規範不同,加上該行業的負債組成與一般企業不同,不宜直接引用其他國家的舉債上限規定,宜就產業統計資料分析研究,以免其舉債上限過高或過低。

四、排除符合一定條件的營運虧損事業:對於產生營業淨損的企業,應有條件的免除反自有資本稀釋條款,以免干擾或限縮企業尋求繼續經營或資金來源的決策。

企業雖不應以避稅為目的而舉債,但政府也須顧及企業自由選擇營運資金來源的權利。此外,於引進「反自有資本稀釋」法則前,應充分了解該法則後在鄰近國家施行時已引發的爭議,藉此備妥配套措施。再者,此措施乃攸關於課稅範圍的規定,已非技術性、細節性的事項,故以何法律位階及形式頒布,均須斟酌。(作者是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諮詢服務會計師周黎芳,及經理許育菁)

【2009/10/0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企業獲政府補助 須列收入


新營市陳小姐問: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經費款,是否需列收入?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的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 條第1項規定,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額;受補助單位如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應依同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及行政院訂頒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2009/10/0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大陸就醫費用 可列舉扣除


嘉義市高先生問:大陸地區就醫之醫藥費可否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的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的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證明,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其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範圍的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則不得列報扣除。依目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民眾取得前述大陸地區醫院出具的收據或證明後,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驗證後,始得自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2009/10/02 經濟日報】


2009年9月27日 星期日

2009.09.28課稅新知

間接投資大陸 股利要課稅
重購退稅 即起全面清查
員工分紅 應以費用入帳


間接投資大陸 股利要課稅


個人間接投資大陸地區稅負要加重了。財政部指出,明(99)年元月開徵海外所得最低稅負所得稅時,間接投資大陸地區獲配的股利,需視為海外所得,合計總額逾100萬元以上者均應報繳最低稅負。 財政部並明確規定,間接投資大陸地區獲配的股利,內含大陸地區已繳納的股利扣繳稅款,不得用來扣抵最低稅負所得稅;但個人透過第三地區投資大陸,由第三地公司配發來自大陸投資收益給我國境內居住者時,第三地已納所得稅,則可抵扣在台應納的最低稅負所得稅。 海外所得將在明年納入最低稅負所得稅課稅,個人除大陸地區所得外,包括海外薪資、股利、財產交易、利息或證券交易等所得,總額逾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即需辦理最低稅負申報。個人最低稅負所得稅率為20%。 個人透過第三地投資大陸,獲配來自大陸地區的股利所得,過去被視為是「海外所得」,並非「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因此間接投資大陸的獲利長期享有免稅優惠。 不過,財政部指出,在海外所得明年納入最低稅負課稅後,所有的海外所得都要併計申報,個人經由第三地投資大陸的股利,也需納入報稅。 財政部強調,個人直接投資大陸地區,獲配的股利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早已需要向中華民國政府申報繳稅。明年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申報後,直接投資大陸地區獲配的股利,仍只需要辦理一般所得稅申報,不必報繳最低稅負。 相較長期被視為是海外所得的間接投資大陸地區獲配股利,明年起總額一旦超過了100萬元,依法就要申報最低稅負。財政部並規定,大陸地區配發給第三地公司的股利,已經扣繳大陸地區所得稅,未來再由第三地分配給我國境內居住者時,因屬於間接投資性質,無法據以扣抵最低稅負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海外所得在海外已繳納的所得稅,僅限直接扣抵,因此只有第三地公司分配股利給我國境內居住者時,其股利所扣繳稅款才能扣抵基本稅額,但不含大陸地區已扣繳稅額。 【2009/09/28 經濟日報】


重購退稅 即起全面清查


過去五年內曾申請重購自用住宅土地獲享退稅者要注意,稅捐機關即日起到10月底止,展開全面清查行動,凡重購自用住宅後五年內再轉手出售、出租、贈與配偶與或未做自用住宅使用者,都會被追繳退稅。 財政部強調,政府為減輕民眾購屋負擔,凡是二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土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出售自用住宅再重購的過程中,所支付的土地增值稅均可依法申請退稅。但為避免退稅措施遭到濫用,這類案件完成退稅後,稅捐機關一律列管五年。 即日起,全國稅捐機關即將針對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列管案件,展開全面性清查。 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二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的土地增值稅款。 財政部指出,新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五年內如果出現買賣、贈與、交換、拍賣方式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出租、供營業使用(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宅使用者,如能明確劃分則可依實際使用面積比例認定),或戶籍遷移且未作自用住宅使用者,原已退還的土增稅均會被追繳。 財政部也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夫妻間贈與土地雖然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重購土地如已獲領退稅,五年內將土地贈與配偶,也會被追繳退稅,最好小心避免。 財政部舉例指出,甲在97年5月出售土地現值500萬元的自用住宅用地,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60萬元,實際取得440萬元售地款;甲另在98年3月重購土地現值580萬元的自宅用地一處,依法甲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價款為140萬元(580萬-440萬元)。因此,甲原出售土地所繳納的60萬元土增稅,即可全數申請退還。 但是,如果甲在五年內將重購的土地轉贈給配偶,依規定原退還的60萬元土地增值稅款就會被稅捐機關追回,喪失退稅權利。 【2009/09/28 經濟日報】


員工分紅 應以費用入帳


台南市東區林先生問:員工分紅應如何入帳? 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答覆:自97年1月1日起,公司為獎酬員工提供勞務所配發之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財務會計已明確規定應以費用入帳。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對於依公司法規定分配予本公司員工之紅利,亦得配合認列為費用。 員工分紅費用化自97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公司得於員工或董監事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估計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可能發放之金額,依性質認列於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項下之適當會計科目;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盈餘分配案,若員工紅利金額有變動,其差異金額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2009/09/28 經濟日報】

2009年9月24日 星期四

2009.09.25課稅新知

農地非整塊農用 仍須課徵遺產稅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擁有農地的地主留意了!土地若非整塊供農業使用,未來不可主張適用農地免課遺產稅,地主必須在生前完成土地分割,若由繼承人事後申請分割,國稅局將不予承認,追補遺產稅。
台北市國稅局最近查核遺產稅案件時發現,甲君在94年10月辦理父親的遺產稅申報,未列報遺產土地屬於農業用地。國稅局核定應納遺產稅後,甲君在95年8月才向國稅局表示,遺產中有一筆位在北投、面積300餘坪的土地,有一半面積是作農業使用,主張農業用地應免徵遺產稅,但甲君並未提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國稅局否准申請。
甲君不服提起復查,並提供現場照片,主張國稅局應依職權實地調查,不可單憑「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為唯一認定依據,國稅局仍將復查駁回。
甲君提起訴願,並於訴願程序中,將該筆遺產土地分割為兩筆,其中一塊土地於97年11月10日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最後仍經財政部訴願駁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亦支持台北市國稅局。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核定遺產中的土地是否適用農地免稅,應以甲君父親死亡時,該土地是否作農業使用為準,而且「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是申請免徵遺產稅的要件,雖然甲君提供97年11月10日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只能證明分割後土地確實是農業使用,不能代表遺產就是農地,因此駁回甲君的訴訟。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強調,因為遺產稅的核課,是以死亡當時的使用價值認定,所以一塊土地若部分為農地使用,必須在地主生前就向地方政府申請完成分割,事後才申請土地分割,即使確為農地使用,還是要課遺產稅。
【2009/09/2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暫繳申報 月底前應繳納



【經濟日報╱台北訊】
板橋市孫小姐來電詢問:何謂暫繳申報?一定要繳嗎?
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答覆: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除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予暫繳申報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書辦理暫繳申報。
營利事業如未依上述規定辦理暫繳申報,如有經核定之暫繳稅額,將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縱核定有投資抵減金額,得全額抵繳應納之暫繳稅額,但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加計利息。
【2009/09/2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佃農取得補償費 應報稅



【經濟日報╱彰化訊】
二水鄉廖先生來電詢問:佃農取得地主收回出租耕地或政府徵收終止租約之補償費,是否應申報?
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答覆:佃農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或政府徵收終止租約,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之補償屬佃農之其他所得,納稅義務人應將該項所得半數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因該項所得並無扣繳憑單,所得人容易疏忽而未辦理申報,由於此類補償費金額少則數十萬元,多則百萬元以上,一旦漏未申報,除補稅外還要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果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洽詢。
【2009/09/25 經濟日報】

2009年9月23日 星期三

2009.09.24稅務新知

因應最低稅負 留意戶籍問題



呂旭明 經濟日報/提供張大金(化名)住在美國,是仍持有台灣護照的華人,兩年未曾回台遭到除籍,國民身分證也已失效,於是他回台更新身分證,便有了台灣的住所。張大金這樣的行為是否會在台灣產生稅負的問題呢?
99年1月1日起,個人境外所得要依「最低稅負制」而計入應稅總所得中。最低稅負課徵的對象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根據所得稅法第7條,「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兩種,一種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境內者;第二種是境內無住所,一課稅年度內於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這兩種之外者即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什麼叫「經常居住」?目前在稽徵機關認定上尚無一定的標準,且國稅局認定鬆嚴不一,常成為徵納雙方爭執的焦點。
由於國人只要出境滿兩年,戶政事務所將代辦遷出國外登記,實務上,國稅局會將戶籍仍存在者,視作二年內曾回台,並且有經常居住。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98號解釋指出,「納稅義務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有經常居住之事實,即使於一個課稅年度內未居住屆滿183天,亦應認其為中華民國居住之個人」。
由此來看,只要在中華民國境內留有戶籍,即表示為台灣的稅務居民,並不一定要符合居住滿183天的規定。 經常往返台美的雙重國籍者不可不注意明年開徵的海外所得最低稅負。
所謂的「最低稅負制」,也就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其實早在95年1月1日便已施行,適用最低稅負的基本所得總額,除了綜合所得淨額外,還包括:未上市股票之交易、保險給付、員工分紅股票(以市價減去面額之差價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
明年的改變是台灣的所得稅將由「屬地主義」轉為「屬人主義」,意即對納稅義務人之全球所得進行課稅,課稅範圍納入境外所得,包含來自國外的薪資、股利。不過一申報戶全年的境外所得合計未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超過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但最低稅負仍有新台幣600萬元的免稅額。
最低稅負課徵的對象是前述「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已經喪失台灣戶籍的人士,應先確認自己是否有必要恢復台灣戶籍,如果無意恢復,便需要格外小心自己在台居留的天數,一年不要達183天。若是以中華民國護照入境,也應以中華民國護照出國,若以美國護照出國,在台灣並不會留有出境記錄,如此一來就可能會無意間居留超過183天。如果長年居住在國外,決定放棄台灣的戶籍,可以繕打一份授權書給在台的親友,把戶籍遷出國外。
或者所得高、來源眾多者,應諮詢財會專業人士,儘早做財產結構的重新規劃,決定哪些財產由中華民國居民身分擁有、哪些以非中華民國居民身分擁有,使海外的財產與收入可以在合理範圍內,減少個人的所得稅負。(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09/09/24 經濟日報】



小三通行李直掛 免加封費



財政部指出,海關已經完成海關徵收規費規則修正,金門、馬祖機場經海關加封直掛大陸地區者,不再徵收保稅卡車加封費。
行政院院會已經通過小三通人員往來正常化實施方案,及小三通正常化推動方案,放寬小三通與大陸地區間人員、航運及貿易等往來限制。
這項放寬措施實行以來,金馬等實施地區小三通,自今(98)年以來入出境旅客急遽成長,交通部為紓解目前旅客攜帶行李在金門水頭碼頭通關的擁塞情形,提升小三通服務效能,推動金門廈門小三通出境行李直掛的便民措施。
海關指出,小三通出境行李直掛,是針對購買小三通套票的出境旅客,其行李在台灣本島機場辦理託運,運至金門尚義機場,經海關X光檢查,註記需查驗的行李後,全部裝入保稅卡車,經海關加封運往水頭碼頭完成行李通關程序後裝船運至廈門,旅客抵達後可直接在廈門提領行李,免除換搭不同交通工具攜帶行李的不便。
不過這項便民措施卻衍生直掛行李旅客,航空業者需代為支付保稅卡車車資及保稅卡車加封費問題,為減輕業者成本負擔,關稅總局已同意空運旅客行李,在金門、馬祖機場經海關加封直掛大陸地區者,免再徵收加封費。
【2009/09/24 經濟日報】




分割未移轉負債 補稅500萬



南區國稅局查獲營建公司進行母子式分割,卻只移轉公司有價值的資產,未將負債連同移轉,因違反企業併購法規定,遭國稅局補稅500萬元。
企業分割是公司組織重整方式之一,讓公司可藉由分割方式,調整業務經營及組織規模,而專心經營其核心事業。不過公司在進行營運規劃時,多半只從業務面考量,忽略了分割的相關法律規定,反而使租稅優惠權益大打折扣。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原有鋼鐵部門及建設部門,其建設部門擁有高達20億元的土地存貨,相關土地抵押借款約10億元,甲公司在95年底進行母子式分割,將建設部門的持股100%讓與一家新設立的乙公司,並由甲公司取得乙公司發行的新股。
但甲公司分割建設部門時,僅移轉20億元土地,未將10億元的土地借款併同移轉,原本應由乙公司以遞延費用列帳的土地借款利息2,000萬元,並於土地出售時作為出售土地收入減項,卻由甲公司直接作為利息支出,因不符合企業併購法規定,遭國稅局剔除並補稅500萬元。
南區國稅局解釋,依企業併購法規定,分割是指公司將可以獨立營運的一部分或全部,讓與給一家既存或新設的公司,並換取該公司發行的新股。至於「獨立營運」的定義,是必須概括承受該獨立營運部門的所有營業情事,其中包括資產及負債,所以甲公司分割建設部門給乙公司時,應將土地存貨及相關土地抵押借款,一併讓與乙公司。
【2009/09/2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風災受創 可申請延繳



台南縣鹽水鎮羅小姐問:公司因莫拉克風災遭受重大財產損失,可否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因莫拉克風災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經稽徵機關核准報備重大災害損失金額(未受保險賠償部分)者,得於應納稅款原定繳納期間或展延繳納期間屆滿前,檢附因災害遭受重大財產損失致不能於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等相關證明文件,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向營利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
【2009/09/2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風災捐款 可列報抵稅



新店市馮先生詢問:我們公司有發起「莫拉克風災」愛心捐款,請問可否抵稅?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莫拉克颱風造成巨大災害,社會各界紛紛解囊踴躍捐輸救助災民,民眾如透過各級政府機關於銀行設立之救災專戶捐款、對於慈善機關團體所設立賑災捐款專戶之捐贈、員工由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經收彙總捐獻方式捐贈,取具相關收據憑證(如:載明捐贈事由之匯款收據、憑條存根聯或轉帳通知書,慈善機關團體所開具載明捐款事由及載明轉交受贈單位名稱之代收捐款收據,各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填發載明受捐贈單位名稱之收據),得依稅法規定,於辦理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捐贈列舉扣除或當年度費用。
【2009/09/2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