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2日 星期二

2009.09.23海外所得課稅新知


海外所得課稅 財部安撫台商


個人海外所得明(99)年起,將納入最低稅負課徵20%的所得稅,海外台商群起反彈,財政部政務次長張盛和提出六大誤解,指出若非中華民國居住者,海外所得並不課稅,即使具備居住者身分,資金匯回不等於所得,也沒有查稅的問題。
張盛和強調,最低稅負與一般所得稅不同,會繳納最低稅負者,首先必須要擁有很多免稅所得,海外所得明年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時,在國外的所得需超過100萬元以上,且併入國內所得合計逾600萬元時,才有申報的義務。
張盛和也說,申報最低稅負不代表一定需要繳稅,最低稅負的稅率為20%,以海外所得為例,在國外繳納的稅負如果已經超過20%的稅率,也不需再繳最低稅負。
由立法委員羅明才、周守訓舉辦的「排除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公聽會,22日在立法院舉行,來自加拿大、智利、南非等台商與會,歐洲商會、壽險公會、證券投顧公會等均派員參加。
海外台商對於政府明年將開徵海外所得最低稅負所得稅十分不諒解,部分台商並情緒性反映將會放棄國籍。歐洲商會則提出,在台居留逾183天的外籍人士,會被當成是境內居住者,不但在台所得要繳稅,在海外的財產也要向台灣申報,對外籍人士並不公平。
張盛和聽取台商意見後表示,最低稅負只是就個人所得的一部分課稅,稅率亦只有20%,目前申報繳納最低稅負者全台只有2,000多個家庭,並非人人都要繳最低稅負。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稅,也非所有台商都會被課稅。
台商憂慮過去海外的獲利,因為最低稅負開徵海外所得稅後會被追繳,張盛和也強調,只要是98年12月31日以前的所得,即使達到課稅門檻,也不必向我國政府繳稅。即使開徵之後,自海外匯回台灣投資的資金,因為還沒有產生所得,也不會被課稅。
張盛和也說,最低稅負課稅對象是居住者,在台有戶籍者,即使只住一天,其海外所得也要申報;在台無戶籍但有住所的外籍人士,符合居留滿183天也必須申報。不過,最低稅負申報有其特定條件,即海外所得逾100萬元,且合計台灣的課稅與免稅所得超過600萬元,不是人人都要申報。











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課最低稅負


財政部22日正式發布個人海外所得課徵最低稅負的申報及查核要點,確定明(99)年1月1日起,個人海外所得達到100萬元,且加計國內應稅及免稅所得總額逾600萬元以上,其海外所得需辦理申報。
財政部是以台財稅字第09804558720號函正式發布「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並明令自民國99年1月1日生效。
財政部指出,個人的海外所得是否需要申報並繳稅,必須同時達到二個要件,包括個人海外所得同一年度達到新台幣100萬元,且加計國內應稅所得(如薪資、股利等)及免稅所得(如員工分紅配股逾面額十元以上部分、非現金捐贈,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合計達到600萬元者,即負有申報最低稅負的義務。
海外所得是不是需要繳稅,也有二個要件,即一般所得稅應納稅額小於基本稅額,產生最低稅負差額,與海外所得已在國外繳納的稅額扣抵後仍有餘額者,才需要繳納最低稅負。
財政部也明令,持有境外基金、海外上市或未上市公司股票,或處分海外房屋、土地等不動產,所產生的交易所得,不適用國內的免稅規定,需合併海外所得申報。
依據財政部所訂定的申報及查核要點,持有海外金融商品或不動產的交易所得,可以先減除購入成本,若無法舉證成本,99年以後取得境外基金及上市或未上市股票是以20%為成本計算所得。
9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則可以原始成本或98年12月31日的基金淨值或股市收盤價擇一從高作為成本;無法舉證取得成本的不動產交易,是按實際成交價的12%作為所得額報稅。
【2009/09/23 經濟日報】








有綠卡未填FBAR 當心美重罰


持有綠卡或美國籍者注意了!只要每年美國境外銀行帳戶餘額超過1萬美元者,按美國規定必須申報「海外帳戶表格(FBAR)」,若未在今年6月底前申報者,一定要把握23日的最後補報期限,否則被美國國稅局查獲後,可能招惹10萬美元罰款上身。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張芷指出,近期美國要求美國稅務居民,過去若未依法申報「海外帳戶」表格,依規定一定要在今天完成相關補報或修正動作。持有綠卡雙重國籍的民眾可能要特別檢視過去的稅務申報狀況,並採取必要之準備。
負責美國稅業務的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邱文敏解釋,包括美國公民、領有美國綠卡,或是符合美國稅務居民身分者,只要是「擁有」或「可支配」的美國境外銀行帳戶,金額總計超過1萬美元,在每年6月30日前,都要向美國財政部申報FBAR表格。由於美國去年1月才發布新版的「TDF 90-22.1表格」,今年是第一次適用新的FBAR表格,而且應揭露的境外帳戶內容更是大幅增加,所以特別放寬在9月23日前補申報者,就不會受到重罰。
根據美國規定,若未申報FBAR表格,須繳納海外帳戶過去六年內最高總金額的20%為罰款,處罰相當重。值得注意的是,美國公民若未申報海外帳戶收入的應稅所得,也沒在今年9月23日前使用自願披露,不但會被補稅加利息,還要處以欠稅額20%的罰鍰。
邱文敏指出,今年申報FBAR表格還有新增規定,個人被授權可簽名動用的公司、法人的境外金融帳戶,也要申報該公司、法人的境外金融資產。如果逾期不申報還會有「行為罰」,將處以10萬美元或該銀行帳戶存款、金融資產合計餘額的50%重罰。

【2009/09/23 經濟日報】


土地未過戶 交易所得須課稅


財政部規定,出售尚未完成過戶的土地,其交易所得不適用免稅,必須按其他所得合併個人綜合所得累進課稅。
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土地的交易所得目前享有免稅。
不過財政部指出,民眾購入土地後,因故未辦理產權過戶,並在買入土地後不久,轉手再出售給第三者時,土地所有權人直接變更土地所有權給第三者,其所出售的是土地登記請求權,並非土地,所獲取利益並非出售土地利得,無法享有免稅。
財政部因此規定,出售未過戶土地的交易所得,必須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的 規定,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之後的餘額,按其他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甲在98年向乙買一筆土地,成交價8,000萬元,甲未辦理產權過戶,即將買進的土地,再以9,000萬元出售給丙,獲利1,000萬元。
由於甲出售的是土地未完成過戶,而是土地登記請求權,扣除其買進成本8,000萬元後,甲獲取的利益1,000萬元即屬「其他所得」,須合併甲君98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按6%到40%稅率繳稅。
財政部也提醒納稅人,未以本人名義辦理土地所有權人登記者,出售土地的時候,所獲利益即屬其他所得,並非免稅的土地交易所得,如夥未依法報繳所得稅,將會被補稅處罰。
【2009/09/23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領風災遺產 1,200萬內免證明


臺南市北區張小姐問:銷售民眾周小姐來電詢問:我有親人於本次風災過世,最近發現他郵局遺有存款,是否應先辦理遺產稅申報才可提領?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財政部考量本次莫拉克颱風造成民眾生命及財產損失,為方便風災罹難者家屬之災後重建工作,需動用被繼承人之存款,特別規定如提領金額在1,200萬元以下,可免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惟該項提領金額仍應依法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
但如被繼承人遺有土地或房屋或投資等財產,繼承人要辦理繼承移轉或更名登記時,仍必須取具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地政機關或公私事業始可受理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2009/09/23 經濟日報】


2009年9月21日 星期一

2009.09.22稅務新知


地價稅享優惠 明截止申請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98年度地價稅即將在11月1日開徵,為期一個月,財政部提醒,今年新購自用住宅,或原做營業用土地改做自用住宅,或做工業使用、無償供公共通行的騎樓,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將可獲得減稅。
財政部強調,地價稅基本稅率是千分之十,按累進起點地價調升稅率,最高可達千分之55。以自用住宅用地為例,地價稅率只有千分之二,未在22日以前申請者,今年稅負將會大增四倍。
應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17及18條,可適用特別稅率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 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至17條規定,可申請減免地價稅者如騎樓走廊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在地價稅開徵40天前(即9月22日以前),向稅捐機關提出優惠稅率申請。
11月開徵的是98年地價稅,財政部說,土地所有權人擁有優惠稅率申請資格,但逾9月22日以後才提出申請者,必須自明(99)年開始,才能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今年仍要用較高的一般稅率繳稅。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凡已規定地價土地,除依法作農業使用,土地外,都需課徵地價稅。98年地價稅將在11月1日開徵,納稅義務基準日為98年8月31日,當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載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需繳納98年地價稅。
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擁有的地價總額超過該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即依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的倍數按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但適用優惠稅率者,如自用住宅用地則是按千分之二單一稅率課稅。現行可申請優惠地價稅率的土地包括:
一、自用住宅用地按千分之二課稅。
二、工業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的停車場用地等,按千分之十課稅。
三、無償供公共使用的私有土地,使用期間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四、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其層數減徵。
賦稅署指出,已申請經核准減免地價稅的土地,當適用特別稅率原因、事實消滅時,包括原已核准按自宅用地課稅,但日後全戶戶籍遷出者,納稅人均應向稅捐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稅率課稅,否則將被加處三倍罰款。


【2009/09/21 經濟日報】







北市路角地豪宅 房屋稅將優先漲


【經濟日報╱記者陳亮諭/台北報導】
財政部已將調高房屋稅列入中長期財政健全方案,台北市響應。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台北市已決定檢討調升房屋稅的稅基—房屋評定現值,尤其是豪宅和轉角處的一樓店面稱為「路角地」。
台北市稅捐處長謝松芳表示,已成立工作小組,全面檢討房屋稅的稽徵作業。北市房屋標準單價從70年沿用至今,20餘年未調整與實際工程造價有很大的落差,標準單價應重行評定。
另外,也要檢討房屋現值的結構合理性,他舉例,轉角處的一樓店面稱為「路角地」,通常是黃金店面,常有便利商店、飲料業者等開店,目前課徵的房屋稅與2樓以上樓層房屋稅相同,稅捐處認為這樣的結構似乎不公平。
市稅處指出,台北市的房屋稅與地價稅,在民國78年時都是70幾億,其間公告地價不斷提高,房屋現值未跟進調整,98年時,地價稅預算數已達178億元,但房屋稅預算卻僅99億元。全國各縣市的房屋稅收與地價稅收都在伯仲之間,差距如此大的只有北市。
北市稅捐處說,據房屋仲介業者統計資料顯示,北市8月中古屋平均房價較7月成長9.5%,達每坪34.5萬元。不過,市稅處並未說明房屋現值會做如何調整,立刻接近市價?或者逐年調高?
北市稅捐處說,房屋稅核定方式為房屋現值乘以稅率,稅率由中央政府制定上、下限,實際徵收率由地方政府在規定稅率範圍內,北市府提案,經市議會通過,稅率部分的非由稅捐處決定。
同樣的,房屋現值也並非市稅處可以全權決定,是由稽徵機關調查擬定房屋種類等級、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及地段率,再交由台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查評定。
【2009/09/21 經濟日報】






一人公司 應辦營所稅暫繳申報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規定,一人股東的公司因是按公司法規定設立的企業,非屬獨資、合夥組織,9月起展開的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仍應照常辦理。
財政部說,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已自今(98)年9月1日起開始受理,依據5月27日修正公布的所得稅法第67條、第69條規定,從今年開始,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及符合條件的公司組織,可以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人股東的公司可否比照獨資事業免辦理暫繳申報?財政部明確規定,這類公司的股東雖僅有一人,卻仍屬按公司法規定成立的公司,因此不得適用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免辦暫繳申報的便民規定。
財政部指出,一人股東的公司應否免辦理98暫繳申報手續,需視其是否符合免辦暫繳的規定,例如:
一人公司選擇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款半數,計算暫繳稅款時,應納暫繳稅額在新台幣2,000元以下者,可以免辦98年暫繳申報,直接繳稅即可;應納暫繳稅款高於2,000元者,仍需申辦暫繳手續。
另外,財政部舉例,假設公司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的半數做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應納暫繳稅額者,亦可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免再辦理暫繳申報。
由於今年暫繳申報出現許多變革,財政部也提醒應辦理暫繳申報手續的企業,多利用網路報稅。財政部說,98年度營所稅暫繳網路建檔申報增強許多軟體功能,進入暫繳建檔申報系統後,將會出現今年配合法令條文修訂,新增的功能選單畫面,可快速引導企業選擇正確申報流程,順利完成今年度的暫繳申報。


【2009/09/2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幼兒教育券補助款 免列入所得稅申報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滿州鄉陳小姐問:幼兒教育券補助款應否核課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答覆:各縣市政府發放給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的幼兒教育券補助款,因係代收轉付,非屬幼稚園、托兒所收入,不計入其收入課稅,且該補助款係政府之贈與,幼兒家長也不用列入年度所得總額中申報綜合所得稅。
各縣市政府發放給已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的幼兒教育券補助款,實際受益對象係幼兒家長,幼稚園、托兒所僅為代收轉付,故不須計入幼稚園、托兒所之收入課稅。另縣市政府發放之幼兒教育券係屬政府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因此發放單位亦不需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
【2009/09/21 經濟日報】






富人利多 公設地仍可抵遺贈稅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17日修正發布「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今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所免除的債務,不用經過債權人參與,也不會被視為贈與課稅。


經濟日報/提供

值得注意的是,原本財政部打算限縮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贈稅,這次並未出現在修正條文中,公設地仍可全額抵繳遺贈稅,對富人節稅規劃來說是大利多。
財政部指出,配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財政部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及第9條之1,明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而免除的債務,或是依該條例導致債權全部或一部不能取償,都不屬於遺贈稅法第5條第1款所規定的贈與,債權人不會因為免除他人債務,而被核課贈與稅。
由於今年1月起遺贈稅率降至10%,財政部也打算修法限縮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及贈與稅的範圍,納稅人不得再以公設地全額抵繳稅款,需以公設地價值占總財產的比率,作為抵繳稅款的上限。
由於公設地的市價只有公告現值的兩成左右,但卻可以公告現值來計算抵稅價值,一直是富人的節稅利器,雖然財部擬修法限制公設地的抵繳上限,但因行政院的反對,最後定案的版本並未納入此規定。
此外,按稅法規定,繼承人若將遺產捐贈給政府或財團法人,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不過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將繼承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的期限,由原本的兩年縮短為一年。未來繼承人在取得國稅局核發的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證明後,一年內就要辦理捐贈的不動產移轉,否則還是會被國稅局補課遺產稅。
這次「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也修訂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相關規定,若生存配偶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繼承人須在一年內按請求結果,完成遺產交付,否則除會補課遺產稅外,還會有補課利息的新規定。
【2009/09/1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風災捐贈貨物 可抵銷項稅額




【經濟日報╱彰化訊】
彰化市劉小姐問:本公司因響應政府針對莫拉克颱風救助活動所捐贈貨物,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
依據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釋,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無論購入時先入存貨帳提出扣抵轉列時視為銷售開立發票,或購入時直接帳列捐贈,該發票依據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可以扣抵銷項稅額。如有任何稅務上的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
【2009/09/1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捐款救災專戶 100%列舉扣除




【經濟日報╱潮州訊】
潮州鎮陳先生問:對屏東縣政府設立的救災專戶捐助可扣稅嗎?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
民眾對莫拉克風災賑災的捐款,可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列舉扣除。民眾若透過中央或各縣市政府設立的救災專戶捐助者,視為對政府捐贈,捐款可以100%列舉扣除,但需檢附載明捐贈事由的匯款收據、憑條存根聯、轉帳通知書或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如劃撥儲金存款收款未記載姓名者,請自行填註)申報扣除。個人如為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單位的員工,賑災捐款由企業等單位經收彙總捐獻,因只有一張統一捐獻收據,員工可憑各企業、機關學校等另填發載明受捐贈單位名稱的收據申報扣除。
【2009/09/18 經濟日報】



海外所得節稅 應妥善規劃




【經濟日報╱詹誠一】
台灣與大陸地區經貿日益開放,過去一般中小企業及個人較不重視的兩岸租稅問題,隨著個人海外所得以最低稅負制課徵基本稅額,可能成為未來關注的焦點;雖然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而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實際上真正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申報併同課稅者,到底有多少?想必未誠實申報者多。
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所得,包括證券、營利所得、薪資、租金等,甚至不動產處分收入,若非重大經濟犯罪產生或有租稅協定的國家提供,稽徵機關沒有一項能握有充足的課稅資訊,要跨海查稅的困難,超過想像。尤其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一般中小企業及個人或許認為能被掌握者稀,而大多忽略;但如今已時空換移,兩岸關係解凍,什麼時候會來個提供資料互為查稅也說不定,因此變成不得不重視之課題。
其實一般法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稅,因有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例如,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所分配的股利所得,或提供大陸地區公司專利權、技術服務,所收取大陸地區來源的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等,若在大陸地區匯出時已繳納扣繳稅款20%,申報時齊備在當地繳稅的證明文件,這些扣繳稅款是可抵繳臺灣地區所得稅款的,祇是抵繳金額需計算限額,在99年1月1日以後,臺灣營利事業所得稅率也降為20%時,其差別也就不大了。
但就個人而言,因為大陸地區的扣繳稅率與臺灣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累進稅率,差距較大,申報後的在台灣的累進稅率可達40%,需補繳的稅款也就相對可觀,所以,在個人綜合所得稅方面就不能心存僥倖,既然財政部已對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信誓旦旦說要實施,甚者對於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想當然爾也會利用各種資訊及技術來查稅課徵,特別要注意的是,在與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內外間資金的流動原由,例如,匯入匯出款項原因是什麼?是否為應課稅的所得?會被歸類為何種所得?一般中小企業主及個人,通常會忽略這些細節,而常成為查稅的目標,因此,匯出入款項的當事人,可能要有保存相當證明文件接受調查的準備,以防稽徵機關在將課稅觸角伸向國外前,就已先掌握查稅資料,自己卻無防備之力。
最後要提醒的是,查稅是永遠存在的,在國內稅源漸為枯竭下,稽徵機關努力尋找稅源,漸漸將課稅往海外擴展,雖一時還看不出查稅技術的突破,但也不能就此而輕視,為免成為查稅的目標,應多向專家請教合法的節稅管道,以為因應。(作者是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2009年9月13日 星期日

2009.09.14課稅新知

會計師:快解決兩岸雙重課稅
借鏡OECD 爭取對等互惠
遺產稅大降 生前贈地銳減
定期定額買境外基金 稅不安

會計師:快解決兩岸雙重課稅



許多台商都會外派台籍幹部到大陸出差,但只要到大陸工作超過90天,台籍幹部在大陸將會面臨個人所得稅負。會計師呼籲,兩岸應儘快簽署避免雙重課稅協議,以解決台商面臨的重複課稅問題。
根據大陸的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若在大陸境內無住所,一個納稅年度中在大陸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只要在大陸境內提供勞務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該雇主在大陸境內的子公司並未負擔薪水,則可免繳納個人所得稅。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志愷解釋,按大陸稅法規定,只要台灣公司外派員工至大陸出差,並於一個納稅年度中在大陸居住超過90天以上,該員工自台灣雇主領取的薪資所得,須同時繳納兩岸所得稅。因為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有大陸來源所得者,須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納所得稅額,得扣抵台灣地區結算申報應納稅額。
陳志愷說明,雖然勞務報酬的所得來源地,以勞務提供地為準,但在台商於大陸未設有分公司或辦事處的情況下,派員至大陸子公司或客戶提供諸如原料入庫檢驗、生產管制、品質監控、交期安排、售後服務等勞務,依台灣目前法令,認為是到大陸出差性質,因此員工從台灣雇主領取的薪資所得,屬台灣地區來源所得,並非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此時,台幹因在大陸提供勞務超過90天所繳納的當地所得稅,將不能自台灣地區的應納稅額中扣抵,而產生重複課稅的情況。
舉例來說,例如有一台灣公司到大陸投資設立子公司,專為台灣企業加工製造產品,並外派一名工程師前往大陸子公司改善及提升生產效率。若這位工程師一年度至大陸出差共四個月,並從台灣母公司領取薪資所得200萬元,則該工程師必須在台灣繳納綜所稅80萬元(以台灣最高稅率40%計算,且暫不考慮扣除額),又因在大陸提供勞務且居住超過90天,還要在大陸當地繳納90萬元的個人所得稅(以大陸最高稅率45%計,且暫不考慮扣除額),重複課稅之後,這名工程師一年要負擔的個人稅負將高達170萬元。
陳志愷呼籲,台灣公司現在外派員工到大陸工作情況已愈來愈普遍,因此兩岸政府應儘速簽署避免雙重課稅協議,依一般租稅協議「勞務報酬」的課稅原理,將境外雇主負擔薪資視同免稅的工作居留天數,從現在90天放寬到183天,並透過租稅協議訂立「相互協議程序」及「雙重課稅之消除」機制,以解決雙重課稅問題。
【2009/09/09 經濟日報】
借鏡OECD 爭取對等互惠


為了解決台商重複課稅問題,政府已著手修正國內法規,以降低台商所承受的雙重課稅負擔,例如行政院通過放寬投資收益稅額扣抵的範圍,包含在大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但仍待立法院三讀通過;此外也與大陸政府簽訂單項協議,雙方同意未來兩岸航運公司取得對方的運輸收入,可相互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不過,放寬大陸繳納的企所稅可回台灣投資扣抵,只是台灣單方面修法來降低台商公司的稅負負擔,不但有損財政收入,還有課稅主權的疑慮;若只就特定產業協議租稅互免,又無法顧及其他產業,透過這兩種途徑,實際上都無法在互惠平等下,完全消除重複課稅的問題。
因此,兩岸政府可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作法,在對等、互惠的原則下,簽訂全面性的租稅協議,才是解決台商公司和員工重複課稅及防杜逃稅最有效的方法。
根據OECD稅約範本,個人受僱的所得,只有居住國有課稅權;但若在他方國家提供勞務,則是他方國家對於勞務取得的報酬有課稅權。另外,如果是由境外雇主負擔薪資,也會制訂較優惠的免稅標準,例如將台商外派到大陸提供勞務的免稅天數,提高到183天。只要在大陸服務天數低於183天,在大陸就不會有個人稅負問題。
OECD的作法也可以解決台商公司營業利潤被雙重課稅的問題,兩岸可以簽訂協議,除非台灣公司在大陸境內設立常設機構並從事營業,否則台灣公司的營業利潤只能由台灣政府享有課稅權;另一方面,若在大陸境內符合常設機構要件者,則由大陸方面課稅。
由於目前兩岸稅局資訊不對稱,兩岸稅局也難以掌握居住者的課稅資訊,若雙方能簽訂避免雙重課稅協議,按國際上的租稅協定的慣例,兩岸政府還可交換居住者所得及財產等課稅資訊,進一步進行稅務行政合作,對政府來說,還能有效防堵台商利用兩岸跨國交易逃漏稅。
【2009/09/10 經濟日報】



遺產稅大降 生前贈地銳減


政府在今年1月底將遺產及贈與稅稅率從最高稅率50%大降為10%,也改變了擁有大批不動產的「田僑仔」在生前提早贈與子女的習慣,轉而等到身後再當成遺產移轉給子女,除了節稅,還可避免子女「認錢不認人」。
根據內政部統計處統計,今年1到7月的土地移轉登記資料,其中贈與移轉的筆數和面積都比去年同期減少,反倒是因為繼承的土地移轉面積卻出現成長。
勤實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的林敏弘會計師認為,以往遺產稅稅率高達50%,常聽說許多有錢人為了少繳遺產稅,在生前就把名下財產逐年過戶到子女名下,結果不是錢被小孩揮霍掉,就是小孩拿到錢後對父母不孝,衍生不少家庭悲劇,因此他常說,「以前人家說養兒防老,現在是養老要防兒。」
林敏弘說,過去有錢人在生前贈與財產給子女,即使不繳贈與稅,但免不了要繳土增稅;但遺產稅大降後,只要繳10%的遺產稅,土增稅都省了下來,已經沒啥生前節稅規畫的必要,等身後再給子女繼承反而節稅。
對遺贈稅租稅規畫熟稔的會計師許祺昌表示,以前遺產稅最高要50%,土地增值稅則依漲價總額高低稅率介於20%到40%,儘管稅法規定身後繳了遺產稅,土增稅就不用繳,但兩種稅最高還是有10%的稅差,因此許多有錢人拚命在生前透過逐年贈與,把財產過戶給下一代。
許祺昌說,過去有錢人租稅規畫的作法主要分成兩種,一種是分年贈與,只要把贈與總額控制在一年110萬元的免稅額,逐年贈與給小孩,就不用繳贈與稅,只要繳土增稅;另一種作法是父母用現金去買一筆房地,比方說市價2,000萬元,但公告現值是1,000萬元,贈與總額則是以公告現值來算,因此比直接給小孩2,000萬元現金來得節稅。


定期定額買境外基金 稅不安



海外所得課稅議題最近鬧得沸沸揚揚,買海外基金的民眾找銀行試算後,發現過去篤信的「長期投資是王道」,未來會受到最低稅負制繳稅的變相懲罰。
以每個月定期定額2萬元,而S&P 500指數過去40年平均投資報酬率9%試算,20年後一次贖回,屆時至少得多繳53萬元所得稅,相當於每年多繳4.41萬元稅金;若延五年贖回,稅金將飆高至212萬元。
從明年起,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如個人海外所得全年超過新台幣100萬元,即須併入最低稅負制計算。依據國稅局的資料,海外所得須依最低稅負制課稅,僅影響約幾千名的高所得人士,對中低所得者、一般受薪的中產階級幾乎沒影響。
相關單位解釋,最低稅負制在計算基本所得淨額時,有「600萬元扣除額」,一般人在扣除600萬元後,基本所得淨額幾乎為零;若超過600萬元的扣除額,算出的最低稅負制的基本稅額比一般所得稅額高,才會多繳稅。
銀行業者表示,海外所得課稅對中產階級沒影響,是假設「未來都不會再投資」;如果民眾長期定期定額投資境外基金,被最低稅負制「打中」的機率相當高,而且稅負恐不輕。
過去基金、銀行業者不斷灌輸民眾「長期投資」是王道。篤信這個投資方法的民眾,未來可能因海外所得課稅而被懲罰。以即將結婚的林先生為例,跟太太約定婚後每人各拿出1萬元做定期定額投資境外基金,來存換屋資金。
假設林先生夫婦沒有一般所得淨額,以年化投報率9%試算,林先生20年後為換屋而獲利了結時,將被多課徵53萬元的所得稅;若投資25年時再贖回,被課稅金額將高達212萬元。若提高定額定額的金額,再加計所得淨額,被課到稅的金額更是可觀。

2009年9月7日 星期一

2009.09.07境外收益新知

境外收益成本不明 按表課稅
海外所得課稅 不限本國籍
查稅 別淪為紙上談兵
境外收益成本不明 按表課稅


處分境外股票、不動產等財產收益,自100年5月申報9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合計收益超過100萬元,需辦理最低稅負申報。財政部明令,無法出示取得成本者,其不動產收益一律按處分價的12%、股票則按售價20%計算。

依據財政部所訂境外不動產或股票收益申報最低稅負標準,擁有境外不動產或股票等投資收益的民眾,以不動產(房屋及土地)為例,假設全年度只有一筆境外不動產處分收益,並無其他海外所得者,出售價款超過900萬元,即要報繳最低稅負所得稅。
財政部強調,海外所得申報門檻為同一申報戶每年擁有超過100萬元以上的境外收益,包括薪資、股利、投資收益、不動產處分收入等,都要合併計算,不管是單筆或多筆海外所得一旦總額超過100萬元,即需自動申報最低稅負。
明(99)年元月起,個人在海外的所得將被納入最低稅負制課徵所得稅,財政部為方便擁有海外資產的民眾,未來申報境外所得時,能有一定的依循標準,凡因取得時間過長,面臨出售海外資產但無法提示取得成本,計算收入有困難者,訂定統一所得額標準。以不動產為例,民眾在海外擁有的房屋及土地資產,將併計為「不動產」,當無法出示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時,均需按實際成交價的12%計算所得。即每100元中有12元視為出售所得。
海外不動產的所得額標準,不分地區或國家,一律都是按12%做為所得額課稅。財政部表示,依據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額標準,有關不動產買賣業的所得額,最近五年均維持在12%的水準,雖然各國房地產的價格不一,施行初期為便於計算,凡申報出售境外不動產,卻無法提示成本者,均比照該標準,按出售價的12%做為所得報稅。
出售境外股票則將比照境外基金,財部說,納稅人如因投資期間太長,出售時難以舉證成本者,需按實際成交價的20%做所得課稅; 可出示成本者,可在實際成本或98年12月31日當天收盤價,兩者間「擇一從高」計算投資收益辦理申報。
【2009/09/07 經濟日報】


海外所得課稅 不限本國籍

彰顯課稅權,99年1月1日起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稅後,課徵對象不以「國籍」為準,凡同一年度在台居留滿183天的「居住者」,即使具外國籍身分,仍應向我國政府申報其在台灣及海外的所得並繳稅。
這將是我國首度要求符合我國「居住者」身分的外籍人士、雙重國籍者,申報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收入,並對其課稅。
最低稅負對「居住者」的海外所得課稅,長期在台居留的外籍高薪技術人員及高階白領管理人士,合計在台所得及其母國包括股票、不動產資產處分收益或其他來源收入超過600萬元以上,將會額外多繳一筆最低稅負所得稅。
外籍人士或雙重國籍者,在台灣住滿183天,符合居住者身分時,需合併申報取自台灣及國外所得的範圍,包括證券投資、薪資、股利、利息、不動產財產交易所得、營利所得甚至機會中獎或競賽獎金等。
依據財政部所訂定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草案規定,符合居住者身分的外籍人士,雖需一併就其母國所得向台灣申報,但其在海外已繳納的稅款,可以要求扣抵台灣的所得稅。
這項已納稅額准予扣抵的規定,當國外已納所得稅率低於台灣的課徵稅率時,將可全額獲得扣抵,不會重複課稅;反之,若台灣課徵稅率較低時,其可扣抵稅額不得超過因加計海外所得而增加的所得稅款,即只能局部抵扣。
我國過去未對居住者的海外所得課稅,包括長期在台居留的外籍人士,只需申報在台所得,不必呈報其母國的所得狀況。財政部強調,在台居留超過183天的外籍人士,平均在台所得稅率約為21%。99年起因促產條例施行屆滿落日,21%的個人所得稅率將降為20%,外籍人士縱使需要向台灣申報其母國的所得,但亦可扣除600萬元免稅額,需額外繳稅者「比率應該不高」。
【2009/09/07 經濟日報】


查稅 別淪為紙上談兵



明年開始,最低稅負將首度針對個人海外所得課稅,表面看來,海外所得的課稅範圍大、對象廣,看似一觸即發、火力四射;然而,台灣首次將課稅觸角伸向國外,能否成功化為稅收入庫,取決於稅捐機關的查稅工夫。
長期以來,我國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因為採取屬地主義,只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稅,跨越國境,海外所得再多,也沒有向台灣政府報繳稅的義務。
稅捐機關多年來因為只需查核納稅人在台所得有無誠實申報,欠缺調查國外所得的經驗與輔助資料,最低稅負明年揭開海外所得課稅的序幕,備受考驗的不只是納稅人本身申報海內外所得的誠實度,更包括稅捐機關的查稅水準。
從財政部目前草擬的海外所得課稅辦法來看,包括本國人、外國人及雙重國籍者,只要在台居住滿183天,就是最低稅負的開徵對象,如果有海外所得者,當然必須申報。
不過國人的海外所得目前能被掌握者,僅止境外基金投資人,國人在海外的其他所得,包括證券、營利所得、薪資甚至不動產處分收入,稅捐機關沒有一項握有充足的課稅資訊,更遑論外籍人士的國外所得,跨海查稅的困難,超過想像。
財政部既已決定劃下海外所得最大課稅範圍,就要有能力彰顯政府不是只會紙上談兵。海外所得與軍教薪資恢復課稅,兩者均具有建立租稅公平指標的象徵性意義,稅捐機關的查稅能力,也必須足以跨越國際。否則海外所得課稅的政策,最終不過仍是一隻「紙老虎」。
【2009/09/07 經濟日報】

2009年8月31日 星期一

2009.08.26 境外公司新知

跨國併購 透過境外控股節稅
閱報秘書/第三國境外控股公司
差額分配請求權 子可代位行使
生前贈與未繳稅 稅歸受贈人

跨國併購 透過境外控股節稅


外資已經積極在台灣尋找適合的併購標的,會計師指出,在集團整體稅負考量下,在澳洲、新加坡、馬來西亞、荷蘭及英國等地設立第三國境外控股公司,是跨國併購台灣的標的最常利用的管道。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張豐淦指出,外商來台併購通常會運用特殊目的公司進行跨國併購程序。首先,外資會透過第三國的境外控股公司於我國境內設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以便於安排股權轉換、股東借貸事宜或執行公開收購。
第二步驟則是展開收購與合併,也就是以特殊目的公司取得欲收購公司大部份的股權,如標的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則通常透過公開收購的方式進行。
利用的第三國境外控股公司通常設立地點,是與台灣簽有租稅協定者,以避免被重複課稅,前述澳洲、新加坡等地屬之。至於之後在台設立公司,依法取得標的公司的大部份股權,張豐淦表示,是為了適用企業併購法與相關法律的租稅優惠。
例如免印花稅、免契稅、免證交稅、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商譽可認列與攤銷,以及土增稅記存等。
在併購完成後,由於特殊目的公司的負債被轉移至存續公司,存續公司將有機會把利息認列為支出,作為營利所得的減額。標的公司的固定資產則以公平市價或帳面淨值入帳,並提列相關折舊費用。
普華國際財務顧問執行董事游明德則指出,從去年9月開始,私募基金一直在觀察台灣併購市場,現在經濟景氣已出現觸底反彈的跡象,正是新的私募基金危機入市的好時機,因此有許多私募基金已經很積極在尋找目標。
不過,私募基金現在面臨最大的挑戰,是「進場容易退場難」,游明德說,因為適用國際財務會計處理準則(IFRS)後,企業進行併購投資也必須按IFRS規定,以「公平價值」去認定併購交易價格,不像以前可以在檯面下進行「寧靜的革命」,加上私募基金投資的多半是未上市公司,難以用公平價值反映投資的價值,是併購交易面臨的重要挑戰。
【2009/08/26 經濟日報】


閱報秘書/第三國境外控股公司


在第三國設立的境外控股公司(Offshore Holding Company),目的通常是為了增加租稅規劃的空間,此第三國可能是租稅天堂、或具有相當稅負優惠的國家,或與標的公司所在地有簽訂雙邊租稅協定的國家,規劃後可使企業產生免稅、稅負遞延,或降低集團整體有效稅負。
以台灣為例,目前共與16個國家簽訂有租稅協定,當外資來台併購時,最常運用和台灣有租稅協定的澳洲、新加坡、馬來西亞、荷蘭及英國等地的控股公司,並利用第三國的境外控股公司在台灣境內設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以便進行併購交易安排。
【2009/08/26 經濟日報】


差額分配請求權 子可代位行使


夫妻財產懸殊,死亡配偶若未留下遺產,仍可由繼承人代位向財產較多的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財政部同意,代位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者,財產中的土地亦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代位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具有降低財產較多生存配偶,未來將被納入遺產課稅的財產稅負,財政部指出,代位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有助於節稅。
財政部已做出最新規定,同意繼承人代位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將比照配偶,享有調節稅負的權利。包括,因代位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生存配偶名下的土地因此需移轉由繼承人繼承時,其土地增值稅亦可暫不課稅。
這宗申請解釋繼承人代位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相關課稅規定案例,夫為生存配偶,名下握有絕大多數財產,妻往生時,並未留下多餘財產,其子為繼承人因此要求按96年5月修正後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代位向生存配偶(父親)申請財產分配。
財政部指出,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行使要件之一,必須是生存配偶的財富較死亡配偶少,兩者相差懸殊或出現差額,民法在96年5月修正後,差額分配請求權已不具專屬性,即並非只限生存配偶才能行使,繼承人具有代位行使權。
依據修正後的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已刪除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的限制,經法務部解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屬繼承標的,繼承人在請求權時效期間內得向剩餘財產較多的生存配偶請求此債權。
因此,當死亡配偶未留下財產,但生存配偶財富較多時,繼承人仍可向要求差額分配請求權。財政部說,代位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多數都是財富較多的生存配偶亦有意降低個人未來的遺產稅負,節稅用意明顯。
財政部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包括代位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案件,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即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原地價認定,則以應給付差額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增稅的現值為原地價。
【2009/08/26 經濟日報】


生前贈與未繳稅 稅歸受贈人


麟洛鄉劉小姐問:公公98年7月贈與大伯(先生的哥哥)建地一筆,雖已申報贈與稅,但尚未核定稅款,公公即因急病去逝,不知贈與稅應由誰來繳納?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98年1月23日修正生效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增列第3款,明定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逕以受贈人為該次贈與行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劉小姐的公公死亡前贈與,稽徵機關於其死亡後始核定應繳納之贈與稅,依上開規定應以受贈人(即劉小姐之大伯)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課徵贈與稅。
贈與人於贈與稅核定開徵後死亡,其贈與稅屬於贈與人(兼被繼承人)生前債務,依稅捐稽徵法第14條及民法1148條之規定,應由繼承人於所得遺產範圍內依規定之清償順序代行繳納義務,繼承人未依規定及義務辦理代繳義務,致有未能徵起之贈與稅,改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
【2009/08/26 經濟日報】

2009.08.25租稅新知

適用租稅協定資格 大陸嚴核
財稅專欄/大陸台商 須留意移轉訂價規劃

適用租稅協定資格 大陸嚴核



有些大陸台商在香港和新加坡設立控股公司,以享受從大陸匯出股息的稅負減免。大陸稅局已發文防範租稅協定被濫用,若香港和新加坡的控股公司沒有實際營運,可能排除適用租稅優惠待遇。
大陸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佈國稅函2009年第81號文,針對大陸政府對外簽署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中,有關股息條款的實施政策做出明確規範。對於稅收協定的資格將著重在「經濟實質」的認定,稅收協定優惠不再是自動生效,而是要納稅人提出有關佐證及申請後方可適用。
會計師指出,81號文點出兩大重點,亦即台商境外投資公司希望股息匯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必須是與大陸締結稅收協定地區的「稅收居民」,還要是該股息的「受益所有人」。
以香港公司為例,凡是根據香港商業登記條例成立的公司,一般均被視為是香港的稅收居民,但81號文特別規定,必須是香港的「實質」稅收居民,才能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值得注意的是,若該香港公司的主要營運活動(包括購銷、生產及重大決策)均發生在大陸境內,即使其註冊地在香港,也有可能被大陸稅局依實質認定為大陸的稅收居民,非但無法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該香港公司的所得還會被要求併入中國課徵企業所得稅。
會計師表示,目前台商多透過新加坡、香港等與中國簽有稅收協定的地區,設立控股公司持有大陸公司股權,不一定具備合理商業目的,或是在當地實際運作。
不過大陸近年來對稅務事實的認定,已逐漸從法律形式走向經濟實質,台商要再進行稅務規劃的營運安排並不容易成功。
會計師建議台商,應檢視第三地控股公司「稅收居民」身份的適當性,同時賦予合理的營運實質與功能,而且平時就要注意取得法定的佐證文件,才能在主張適用稅收協定待遇時,提出對自身有利的證明。


財稅專欄/大陸台商 須留意移轉訂價規劃


中國大陸為「世界工廠」,經濟模式為出口導向,故受金融風暴衝擊特別嚴重,許多企業面臨業務量下降、產能閒置與大幅虧損情形。值此之際,傳言紛紛,或謂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總局)將通過減稅法案,或謂其會放寬移轉訂價之查核,以減輕企業稅務負擔。
不過由國稅總局近期發布之國稅發【2009】85號文《關於加強稅種徵管促進堵漏增收之意見》(以下簡稱85號文)及【2009】363號文《關於強化跨境關聯交易監控和調查之通知》(以下簡稱363號文)可知,上述看法均「過於樂觀」。
2009年4月29日發布之85號文,國稅總局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對製衣製鞋、電子和通訊設備製造、電腦代工、速食、大型零售、飲料生產、電梯、汽車、高速公路、基礎設施建設、融資、輪胎製造、製藥、飯店連鎖等產業加強移轉訂價查核,加重補稅力度,以達提高該行業利潤水準之目的。
2009年7月6日發布之363號文,國稅總局則要求稅務機關加強對跨國關係企業之交易監控,查核其有否透過途徑將境外虧損(包括潛在虧損)移轉至境內,或將境內利潤移轉至境外免稅天堂情形。
363號文規定,跨國企業若執行單一生產功能(如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業),或執行分銷(如配銷或貿易商)或合約研發(如受委託提供研發服務)等有限功能,承擔之風險亦有限者,一旦發生虧損,即應於虧損發生年度備妥同期資料(即移轉訂價文據),次年6月2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換言之,該類企業不再享有國稅發【2009】2號文《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准許之年度購銷關係交易金額2億人民幣以下且其他關係交易金額4,000萬人民幣以下門檻,得不提交同期資料之優惠。
據大陸官方資料顯示,受大環境不景氣影響,國稅總局2009年度稅收之大幅下降幾已無可避免,故為補足財源,其以85及363號文反映出徵稅決心,此二文號不但增加移轉訂價反避稅條款之稽查力度,更將移轉訂價查核列為「堵漏增收」手段,這在稅收管理上是十分罕見的,以往極少採行。
值得台資企業注意的是,85號文涵蓋之行業,包括製衣製鞋、電子和通訊設備製造、電腦代工、飲料生產、飯店連鎖,都是台資企業最愛之投資標的,而363號所謂之「單一生產」企業型態,更是台資企業最常於大陸設立之營業型態,故台資企業面對撲天蓋地而來之移轉訂價查核應特別謹慎規劃,以減少受查機率,或於受查時,因已準備妥當,故應對得宜,較能全身而退。
建議台資企業應:
1、充分做好移轉訂價規劃,與稅務專家討論,評估風險,釐清大陸子公司於集團產業鏈中之地位,給予合理利潤,如此方能避免稅務機認為其將利潤移轉至境外之懷疑。
2、363號文對「單一功能」之定義不明確,因最終解釋權屬稅務機關,在無法確定其會否將該定義擴大解釋,發生適用範圍超過字面解釋之情形前,建議企業勿心存僥倖,應及早對其與關係企業之往來之合理性進行評估。
3、執行「單一功能」之大陸子公司若為長期虧損,或有損益忽上忽下不規則變動,或變動過於劇烈,受查機率即非常高。建議此類企業未雨綢繆,及早備妥同期資料,並與稅務專家討論,以預做因應。
【2009/08/25 經濟日報】

2009年8月3日 星期一

2009.08.03贈與稅補稅爭議新知

歐巴馬稅改 不利跨國企業
贈與稅補稅爭議 可申請協商
樂活節稅╱不當贈與 查獲前撤回不罰
提早移轉在美IP 避開重稅

歐巴馬稅改 不利跨國企業


美國跨國企業常利用設立海外子公司,遞延在美國繳納所得稅,但歐巴馬政府為刺激資金回流美國,提出各項稅制改革方案,未來美國公司要利用國際租稅規劃,享有稅負遞延情形將會愈來愈困難。會計師建議美國台商,非必要留在美國的營運行為與資產,最好趁早重新規劃移轉,以免成為美國政府加稅的對象。
為協助跨國台商因應美國歐巴馬政府稅改計畫,資誠會計師事務所(PwC台灣所)昨(30)日舉辦「歐巴馬稅改與台商在美會計稅務風險及其因應策略」論壇,探討美國稅改方案對台商的影響、風險控管及因應策略。
根據美國現行聯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美國企業可以將海外子公司視為「不存在」的企業個體,有助於美國企業進行國際租稅規劃。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邱文敏解釋,因為美國稅負很重,跨國企業可以設立一家最終控股公司,持有美國稅法上認定不存在的海外子公司,使海外子公司之間的交易所得,可以遞延課徵美國稅。
而歐巴馬提案修正該項「外國公司類別的規定」(check-the-box rule),限制唯有海外子公司與直接持有的母公司在同一租稅管轄區內,這家子公司才能視為不存在。這項預算提案預計將在2010年12月3日之後的稅務申報年度生效。
因此,未來美國跨國企業不能再為了遞延美國稅負,任意移轉海外子公司間的資金,邱文敏建議美國企業,應該將交易行為拆解,檢視全球交易項目中,區分與美國相關與無關的交易行為,如果沒必須留在美國的營業行為或資產,就不要繼續留在美國,以免「肥了美國稅收,瘦了公司荷包」。
PwC紐約所會計師費德(Michael J. Feder)分析,此次稅改可能影響美國企業調整子公司的資本結構,也就是原本由母公司舉債投資子公司,轉為改由子公司自行舉債,若法案通過,可望將為亞洲金融機構的融資市場帶來商機。但另一方面,美國企業也可能考慮匯回海外盈餘,使相關費用可以在當期扣除,將不利於香港、新加坡等金融中心。
從歐巴馬政府提出的稅改方案來看,美國計畫透過遞延美國公司的費用扣抵權,降低資金滯流海外的機會,以提高企業在美國再投資的誘因。根據美國現行稅法規定,美國企業產生的費用,應分攤至不同種類的所得下,例如企業要申報利息費用,必須以海外來源所得占全球所得的比率,限制美國企業的國外可扣抵稅額比率;但歐巴馬稅改建議,若是可歸屬「未匯回美國的海外來源所得」的相關費用,尤其是舉債的利息費用,應遞延至海外盈餘匯回時才可以扣除。
【2009/07/30 經濟日報】


贈與稅補稅爭議 可申請協商
【經濟日報】
王老太太一度因病危而住進加護病房,遠在美國的兒子王泰德(化名)回台照顧母親。沒想到過了兩天之後,王老太太奇蹟似地甦醒,在她清醒的五天裡,每天都帶著私人印鑑,到銀行從自己戶頭提領149萬元,五天後王老太太再度陷入昏迷,這回幸運之神不再眷顧她,王老太太重新入院後,短短兩天後即逝世。不過在她迴光反照的這五天裡,前後一共提出了745萬元。
在王老太太過世後,稅捐機關認為她當初是在病重的情況下,提領自己的財產,似乎是已經知道自己來日恐怕不多,因此判定從老太太戶頭裡被提出的745萬元,是贈與給兒子王泰德。然而王泰德卻向稅捐機關表明,不知道媽媽存款的下落,如今王老太太本人又已過世,這項贈與案該如何處置?
根據財政部在78年4月12日公布的「稅捐稽徵機關稅務案件協談作業要點」,已經規定徵納雙方若對課稅事實有爭議,可以進行協商。不僅如此,這項要點也規定徵納雙方可以協談的情況與時間點。以王老太太贈與案為例,若案件仍在國稅局審核中,納稅義務人認為雙方對於課稅的事實認定、證據的採認有協談必要,可以提出稅務協商。
假設案子已進入稅務官司階段、復查階段,或是正在進行進入訴願、行政訴訟一審、二審等階段,經撤銷後需要國稅局再重新核定;或申請復查的程序跟理由與規定不符,或者對於法令出現誤解狀態,認為有必要和稅捐機關協談者,都可以提出稅務協商。
若民眾打算申請協談案件,可以跟國稅局的承辦人員申請,由承辦人員或其股長簽報核准;如果已經進入行政救濟的案件,因相關事證有所爭議,可以跟承辦人員討論進行協談,透過復查委員會的決議辦理。不過,有些協談案件較為特殊,會由機關首長直接交辦。總之,若已確定可以進行協談,國稅局會於協談到期日三天前,以書面通知所有應參加協談的人員進行協談作業。
從今年1月23日修法後,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金額超過220萬元才會課徵贈與稅,因為贈與稅的核課期間有五年,如果真的發生贈與行為,依法申報贈與稅將是對納稅義務人最有利的作法。
不過,若如同本案的情況,對於贈與是否發生存有爭議,並對國稅局的核課有疑慮,就可以試著進行協談。假使納稅義務人王泰德擁有的的證據並不充分,此時最需要注意及掌握的,還是「協談的氣氛」。在這裡所謂的氣氛是指,一定要掌握部分利基,才有協談的必要及可行性。如果考量後發現,無法找出對自己有利的說詞,情勢很有可能一面倒,王泰德就難有協談的優勢。
因此,王泰德可以從下列幾個方向搜尋對自己有利的條件,例如:往前或往後尋找資金流程,確定自己的帳戶金額有無異常增加,如無增加相對龐大的金額,則對當事人將更有利;或是蒐集王老太太可能使用現金的機會,像是否用於醫藥費,或是其他無憑證的現金支出,都可以在與稅務機關協談時,加大協談的利基,達到節稅的效果。
總之,民眾對於國稅局的核課有爭議時,並非僅有等待行政救濟一途,最好在進行審理時,趕緊蒐集有利的相關證物,包含資金流程、法令依據等,與稅捐稽徵單位進行協商,才不會多繳冤枉的稅款。
【2009/07/30 經濟日報】


樂活節稅╱不當贈與 查獲前撤回不罰
【經濟日報】
張建國(化名)本身經營化學原料買賣,又有數棟房子出租,因此累積不少銀行存款。94年6月,張建國的兒子張小明(化名)從台灣大學畢業,分別考過托福及GMAT準備申請美國的學校,而張建國在94年7月1日恰好有一筆1,200 萬元的定期存款到期,一方面要替兒子取得留學的存款證明,另方面又希望替兒子存一筆教育基金,乃將此存款以張小明的名義存放。
另外,在93年2月時,張建國的女兒張智婷(化名)年僅十歲,但張建國認為以後財產還是要給兒女,碰巧遇上正大公司(化名)在募集股份,他又以女兒張智婷的名義認購20萬股,以每股30元的價格計,總共匯付600萬元。
沒想到國稅局在查核張建國的存款利息過程中,發現他的利息所得鉅幅減少,於是報請財政部核准追查其存款資金流程,發現張建國定期存款解約後,以兒子名義存款,雖張建國辯稱他只是借兒子帳戶存款,並無贈與意思,但國稅局認為本案已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贈與」定義,因此核定張建明94年贈與總額為1,200萬元,應納贈與稅184萬3,300元{(1,200萬元-當年贈與免稅額111萬元)X 贈與稅率27%-累進差額109萬7,000元},又因為張建國漏報贈與稅,還依稅法規定處以一倍罰款。
不僅如此,張建國還因為以自己資金為女兒認購股權,依遺贈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視同贈與」,論核定93年贈與總額600萬元核定應納贈與稅44萬5,100元{(600萬元-當年贈與免稅額111萬元)X贈與稅率16%-累進差額33萬7,300元},還好因為是「視同贈與」的關係,只要補稅不用加罰。
按稅法規定,「贈與」是指贈與人以自己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而「視同贈與」則是指形式上不符合贈與定義,但實質上確有贈與的事實。像是張建國將定存解約後以兒子名義存放的行為,即屬於「贈與」行為,若未自動申報即屬漏報,而他以女兒名義認股,則是只要補稅就好的「視同贈與」行為。
依財政部的解釋令,父母以未成年或成年子女名義存款,在查獲前已屆期而轉回父母帳戶者,應視為父母對子女「贈與之撤回」,不用計入贈與總額;另公司在辦理增資時,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股,在查獲前已自行轉回父母名義者,可認為無贈與事實,免徵贈與稅,若贈與成年子女現金時也一併適用。
本案贈與人張建國在未作適當規劃下,便進行鉅額財產移轉,但是依目前稽徵機關查審人員個個查審技術純熟、幹勁十足,這樣的贈與行為簡直是在虎口拔牙。
就張建國的案例而言,最好的作法應該及早亡羊補牢,也就是在國稅局未查獲前先自行轉回,如此便可避免被國稅局核課贈與稅並送罰,辛苦一輩子賺來的財產才不會付之一炬。等到贈與轉回後,有縝密的租稅劃後,再進行財產移轉較為適當。
【2009/06/18 經濟日報】


提早移轉在美IP 避開重稅


根據美國歐巴馬政府提出的公司稅改革提案,2010年起從美國移轉無形資產到海外的出走稅將大幅增加,包括商譽、工作團隊及企業的永續經營價值,都要按「最佳使用價值」評價。
若公司若打算移轉由美國公司持有的智慧財產權(IP),最好趁早規劃較節稅。
PwC香港所會計師湯尼(Anthony Tong)指出,歐巴馬對於公司稅改革的一大重點,就是要對美國企業將無形資產移轉至海外課稅。目前從美國將無形資產移轉至海外時,原則上應以移轉時的市場公平價值或以使用年限的權利金流作為課稅基礎,但是現在不課稅的商譽、工作團隊及永續經營價值,未來都將列入無形資產的範圍,並在移轉至海外時對企業課稅;而且為了使美國的企業價值不易流至海外,歐巴馬還要求用「最佳使用價值」評估無形資產,稅負將會變得很重。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邱文敏說,此法案預計在2010年起生效,預算通過後,將無形資產及企業價值移轉給海外子公司,將不再具有租稅規劃的吸引力,移轉IP的稅負將大幅提高,因此可考量及早移轉美國公司持有的IP。
不過,邱文敏也說,公司思考移轉美國持有的IP時,仍須考慮經濟上有沒有實質意義,不要只為了節稅理由就移轉IP。雖然比起移轉到免稅天堂,移轉IP到台灣比較能說服美國稅局,但因台灣從明年開始,營所稅率降為20%,有可能被美國稅局認定是為了將IP移轉到比較低稅負的地區,而被美國稅局認為不符經濟實質。未來美國還會進一步頒布符合移轉條件「充分理由」,值得在美台商持續觀察。
此外,若美國公司欲將IP移轉給台灣公司,雙方約定由美國當作研發服務中心,由台灣公司委託研發,並支付美國研發服務費用,未來美國公司將持有的IP移轉給台灣公司,雖然可增加台灣公司的價值,並有利於在台灣認定研發費用,但要注意台灣支付給美國的價金,就有扣繳稅款的問題。
移轉IP除要考量在美國的稅負,也要衡量在台灣會產生的相關稅款。因為IP移轉到台灣之後,其他國家支付權利金給台灣,也會產生扣繳稅率問題,但若是與台灣簽有租稅協定的國家,則可降低扣繳稅率。
【2009/08/0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