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9日 星期四

2009.07.10美新預算案 對台商稅負影響新知

林志玲赴財政部 爭取補稅案翻盤
會計新知/美新預算案 對台商稅負影響
借錢投資 利息不得列費用
稅務問答/集中辦公 分攤費須附明細


林志玲赴財政部 爭取補稅案翻盤


第一名模林志玲民國92年起連續三年,因為申報所得與國稅局認定出現歧異,遭國稅局補稅並加計罰鍰多達千萬元,昨(8)日中午意外現身財政部,為補稅案爭取翻盤的機會。
「沒想到她會自己來。」一位官員說。財政部訴願會昨天召開委員會議,受理林志玲行政救濟申請的承審委員原以為只是律師代表出席,發現林志玲帶著二名律師出現會議室,官員都覺得不可思議。
據指出,稅捐機關對藝人查稅時有所聞,許多知名藝人都領教過稅官們查稅的厲害。但多數被查稅藝人都是在國稅局或財政部稽核組調查過程中,就會向稅捐機關提出說明,極少如林志玲在稅單核發並打起稅務官司之後,還願意親自提出說明。
據說,是林志玲主動要求到財政部,向承審委員說明她的實際工作與所得狀況。林志玲並未參加訴願會委員會議,而是在委員會議結束後,才另與承審委員晤談約一個小時。林志玲對外表示:「只是拜會。」
依據規定,納稅人若對國稅局課稅不服,可以提出行政救濟,復查是向原課稅處分機關申請,若被駁回,可再向行政救濟上級機關申訴,財政部負責訴願案件。官員說,若林志玲親自向財政部說明之後,訴願委員仍支持國稅局的復查課稅處分,林志玲還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爭取自己的權益。
【2009/07/10 經濟日報】


會計新知/美新預算案 對台商稅負影響

歐巴馬政府5月11日發布美國稅收計畫整體說明,即所謂綠皮書(the Green Book),當中針對自2011年生效之預算提案有詳細說明。該預算案對於在美投資的台商企業以及具美籍的個人皆有影響,將分項說明。
一、遞延未匯回海外所得相關之費用扣除
根據預算提案,除研究費用之外,美國企業產生的費用如可歸屬於未匯回美國之海外盈餘相關費用,例如利息費用等,則需遞延至該海外盈餘匯回美國時方可扣除。
例如美國境外子公司有100元盈餘,匯回25元。美國母公司為投資該子公司而舉債發生之利息費用為20元,但美國母公司僅能認列5元{20×(25/100)}。現行規定,美國企業產生與其業務相關之費用可全數扣抵。
二、限制利用無形資產的移轉降低美國稅負
現行法令要求美國企業於無形資產移轉或授權使用時,該收入必須與可歸屬於該無形資產的所得相稱,若在某些企業重整將無形資產移轉予外國公司,可能被視為出售該無形資產予外國公司,需依規定在美國課稅。
現行法令相關規定之定義並不明確,利用灰色地帶規避美國稅負頗為常見。為避免美國企業不當地將所得移轉海外,該預算提案給予無形資產明確的定義,並將工作團隊、永續經營價值及商譽列入無形資產之範圍中。該預算提案並明確指出,當移轉多樣無形資產時,若稅務主管機關認為整體評價可獲得更可靠之結果時,將可能以整體的無形資產為評價基礎。
三、廢除80/20相關法令
依據現行美國法令,若美國公司所得中有至少80%係來自境外營業活動之所得時,則其所支付予境外之利息,將不被視為美國來源所得而無需扣繳,另股利匯出時亦有部份可免扣繳。該預算提案將廢除此規定。
四、落實經濟實質條款
美國法院及國稅局採用經濟實質課稅原則,調查具有避稅動機之交易個案,由來已久,惟經濟實質在司法上並無共識。預算提案明確定義具有實質交易者必須符合兩要件,交易之發生必須對納稅義務人有經濟上的意義;納稅義務人需有充分目的進行該交易。
預算提案並對納稅義務人因執行無經濟實質交易而低報美國所得稅之罰則由原20%提高到30%。
五、廢除後進先出法及成本與市價孰低法
使用後進先出法可能藉由進貨來操縱銷貨成本,故預算提案規定自2011年起,企業報稅時不得再使用後進先出法,原本使用後進先出之企業,必須依先進先出法重新評估其存貨價值。該預算提案亦認為使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沖銷瑕疵存貨將低估稅負,將制定法令禁止使用,改以零售價法評價。
六、恢復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為39.6%現行個人所得稅稅率級距為10%、15%、25%、28%、33%以及35%,改革方案建議自2011年起就10%—28%稅率繼續適用於未來十年,而將最高之兩層稅率級距分別恢復為早期之36%及39.6%,適用於年所得超過20萬美元之個人以及年所得超過25萬美元之夫妻合併申報案件。此舉估計將於未來十年內增加超過3,000億美元之稅收。
七、提高富人資本利得及股利所得稅率至20%現行個人之長期資本利得(包括公司股票的買賣與交換)與股利所得之最高稅率為15%(納稅義務人若為適用10%或15%稅率者,其資本利得與股利所得之稅率為0%)。稅改方案中建議自2011年起沿用現行之稅率規定,此外,針對適用所得稅稅率級距在36%及39.6%之高所得者,提高其長期資本利得與股利所得稅率至20%。
八、降低高所得者免稅額、部份列舉扣除額及多項個人租稅抵減
自2011年起恢復對高所得者個人免稅額限額之計算規定,也恢復部份列舉扣除額項目申報金額之限額計算,如房貸利息、慈善捐贈扣除額等。租稅亦鼓勵薪資階級、鼓勵中低收入者順利完成學業、減輕有養育子女家庭者等。 (下)
【2009/07/09 經濟日報】


借錢投資 利息不得列費用

中區國稅局表示,常發現企業會以舉債方式投資國內其他企業,以賺取投資收益,但要特別留意的是,以借款投資所衍生的利息支出,按稅法規定不得列為公司當年度的費用,而應轉列為舉債投資的成本。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核A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A公司除了租金收入之外,沒有任何其他的營業收入,但卻在營所稅申報時列報巨額的利息支出及長期投資。
國稅局進一步要求A公司提示借款利息的資金流程,作為申報利息支出的相關證明文據,A公司無法證明借款利息確屬公司營業所必需的支出,因此國稅局核定A公司申報的利息支出轉列遞延費用,並作為免稅長期投資的成本,同時也調增公司95年度的所得額。
【2009/07/0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集中辦公 分攤費須附明細



內埔王先生問: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企業集中辦公,其共同費用之分攤應提示那些憑證以憑認列?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應由持有費用憑證之營利事業出具共同費用計算明細表,列明分攤共同費用之對象、內容及分攤基礎。各關係企業應憑持有費用憑證之營利事業出具以其為抬頭之共同費用憑證影本及計算明細表列支。但憑證繁多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免檢附該項憑證影本。
【2009/07/09 經濟日報】

2009年7月8日 星期三

2009.07.08企業併購新知

企業併購 攤折商譽要佐證
進口貨營業稅 按繳納日申報
陸資來台 可解決費用分攤

企業併購 攤折商譽要佐證



企業併購後常會衍生商譽價值問題,若要在稅上認列其攤折費用,須注意要提出合理的商譽價值評估資料,若只是提供帳面數字,又提不出可信的資料佐證,國稅局都會剔除補稅,對執行併購的企業而言將面臨重大的稅負損失。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合併,若採購買法者,得將收購公司收購成本超過可辨認資產的公平價值扣除承擔負債後的淨額,列為商譽,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列報攤折費用。不論因合併而取得資產或負債,都應按「公平價值」衡量,也就是以「收購日」為基準,或依據獨立專家的估價報告,或參考資產於收購價格分攤期間出售的價格,逐項就有價證券、應收款項、存貨廠房與設備、可辨認無形資產、其他資產、應付帳款與票據、長期負債及其他應付債務等,按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5號規定分別予以衡量。
南區國稅局查核甲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因為與乙公司合併,因此產生併購商譽,並在帳上列報取得商譽的攤折費用。
但南區國稅局審核被收購公司資產負債評價時,發現甲公司僅依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表帳面價值作為評價,並未取得可辨認的資產及承擔的負債,就公平價值與收購成本逐項衡量並計算商譽。
南區國稅局認為,甲公司只有援引財務報表的帳面數字,又無法提供取得商譽價值的評估資料,因為甲公司僅提供自行編製合併商譽評估報告,並無獨立專家的估價報告等證明資料,國稅局認為難以認定有出價取得商譽的事實,因此不准甲公司認列商譽攤折費用,並予以補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若依採「購買法」進行企業合併,若列報因合併而取得商譽的攤折費用,需有取得商譽價值的評估資料,如取得外部專家所提供的估價報告,才能證明有出價取得商譽的事實及其價值,並合法認列商譽的攤折費用。
【2009/07/08 經濟日報】


進口貨營業稅 按繳納日申報


板橋市某公司鄭小姐來電詢問:公司進口貨物一批,海關放行日期與稅款繳納日期分屬不同月(期)別,究竟應以那一個日期作為營業稅申報進項稅額之月(期)別?
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答覆:營業人進口貨物如屬先放後稅案件,因繳納稅費日期在海關驗放日期之後,可能產生放行日期與稅費繳納日期所屬月(期)別不一致的情形,基於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對於此類案件,會配合其進口資料之繳稅日期,進行電腦勾稽查核作業;所以,營業人進口貨物如屬「先放後稅」案件,有關進口貨物營業稅的申報,應按稅費繳納日期所屬月(期)別申報。
【2009/07/08 經濟日報】


陸資來台 可解決費用分攤



台灣官方7月1日起允許陸資來台投資,所謂「陸資」,應參照之前專欄分析,區分為大陸內資企業(國營企業、民營企業)、大陸外商投資企業(歐、美、日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及大陸台資企業三大類型。
一般人都將陸資來台理解為大陸內資企業到台灣投資,忽略了大陸外商投資企業,特別是大陸台資企業也屬於陸資定義範圍,也想利用此次開放陸資來台新規定,進一步改變過去的台灣—境外公司—大陸公司三層投資結構,形成新的台灣—境外公司—大陸公司—台灣子公司四層全新架構。
大陸台資企業回台投資,是指以大陸公司主體為母公司,到台灣設立子公司,目前許多台商生產基地都在大陸,但為了財務、研發或業務目的,在台灣編制龐大的人員,或是在台灣使用大量的固定資產設備,為了維持上述開銷及相關費用,不得不透過移轉定價,或是權利金匯回台灣母公司方式,將部分利潤保留在台灣。
問題是,前者面臨大陸不斷嚴查移轉定價的關聯交易稅務風險;後者要繳繳15%的稅率(所得稅10%、營業稅5%,但營業稅有可能可以免繳)外,還面臨各地稅務局要求權利金匯出不得超出營業額一定比例的限制,蘇州地區一般不鼓勵權利金匯出超出營業額的5%到7%。
台商可利用大陸公司回台設立子公司解決上述問題,至於台灣子公司的法人形式可以是研發機構或其他性質公司,然後將台灣員工移往子公司聘用,讓薪資等費用發生在子公司身上,再讓子公司承租原先台灣母公司的各項固定資產,簡單說,就是要讓台灣子公司的費用透過每年審計,最終合併回大陸公司報表上,讓大陸公司真實反映出該有的淨利潤率,避免過去台灣費用無法在大陸報表上認列的窘境。
但這種利用投資結構解決兩岸費用分攤的作法,還有幾個重點要注意:
1、大陸官方目前已允許企業投資台灣,台商可從大陸直接出資到台灣子公司,或是以固定計算公式,由大陸公司支付台灣子公司權利金、技術服務費或勞務費等,形成台灣子公司的營業收入。當然,台灣子公司最終要保留多少利潤,要看各公司的規劃。
2、 如果是台灣上市上櫃公司,這種以大陸回台灣設立子公司的作法,對原台灣母公司的合併報表沒有任何影響,只要讓營收不透過台灣母公司關聯交易,改採與客戶真實交易,還能再降低大陸關聯交易稅務風險。
由於大陸稅務環境變化,台商未來在大陸的關聯交易業務模式,勢必無法被大陸稅務局接受,可以這麼說,台灣上市上櫃公司往香港、新加坡資本市場模式靠攏,轉型走向純控股公司,也就是只認列長期投資收入而沒有主營業務收入,是個必然的趨勢。屆時在台灣發生的費用也只能循回台灣設立子公司、再把費用合併回大陸公司的架構去處理。
【2009/07/08 經濟日報】

2009年7月5日 星期日

2009.07.06課稅、漏稅新知

緩課股辦減資 課稅定調
短漏開發票 罰款可望大減
閱報秘書/行為罰與漏稅罰
贈與標的 按債權金額課稅

緩課股辦減資 課稅定調



財政部明令,公司以緩課股票辦理減資以彌補虧損,向股東收回緩課股票時,上市櫃公司應依減資日的收盤價、未上市櫃公司則依減資日公司股票每股資產淨值,由股東在減資年度申報所得繳稅。
財政部昨(1)日發布解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4第1項規定,公司股東取得符合緩課的股票,在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收回股票時,上市櫃公司應依減資日的收盤價格,未上市櫃公司應依減資日公司股票的每股資產淨值,計入減資年度該股東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規定,上市櫃公司股票減資日的收盤價格,應以減資基準日當日的收盤價格為準;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則按減資日的每股資產淨值,以減資基準日的資產淨值按當日實際流通在外總股數為基準計算。至於「減資年度」,為減資股票換發基準日所屬年度。
賦稅署表示,公司股東取得符合緩課股票在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收回股票時,未上市櫃公司因無公平價格供參考,財政部認為有必要明確規範。
由於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收回股票的作業流程,在減資基準日至停止過戶前,公司股票仍可自由買賣過戶,直至股票停止過戶期間獲知參與減資的股東資料後才會確定,因此,財政部規定,需以減資股票換發基準日,做為股票換發作業收回舊股票的基準點,並由股東在當年度申報緩課股票所得繳稅。
財政部同時指出,以緩課股票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的公司,向股東收回股票時,以減資股票換發基準日所屬年度做為課稅年度,發行公司須開立股東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在規定期間內向管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2009/07/02 經濟日報】


短漏開發票 罰款可望大減


財政部提出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營業人短漏開發票,或未取得發票等交易憑證的行為罰,改採限額處罰,罰款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財政部評估,目前九成以上受罰案件,罰款都會大幅減輕。
新近完成的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也同時將納稅人權益保障條款首度入法,包括稅捐機關應在查稅之前(會同司法機關搜索等案件除外),應以書面通知調查者將被調查的事項,不能夠無預警查稅。
依據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的改革報告,財政部已經完成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簡化、鬆綁與維護納稅人權益等方向進行修正。
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營利事業「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等三種違章行為,目前是按未給與、未保存與未取得憑證的總額,處以5%的行為罰鍰,罰款並無上限。
財政部統計,自95年到97年間,營利事業因為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而被加處的罰鍰總金額高達24.8億元,其中罰款逾100萬元以上案件就高達九成。由於行為罰與漏稅罰兩者採擇一從重處罰,行為罰鍰無上限的結果,往往導致漏稅金額雖小,但行為罰卻出現重罰的結果。
舉例來說,甲公司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2,200萬元,漏稅額110萬元,觸犯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甲公司帳上因有累積留抵稅額90萬元,實際漏稅額20萬元,需處三倍罰鍰計60萬元漏稅罰;但甲公司因未依法給與憑證,也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其行為罰鍰為110萬元(即2200萬×5%),依擇一從重處罰原則,甲應繳納的罰鍰為110萬元。
財政部表示,為避免固定比率且無上限的行為罰規定,出現罰金無限上綱的現象,稅捐稽徵法將明令未依規定開立、保存或取得憑證的違章行為,按5%固定比率計算的行為罰鍰,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藉此讓行為罰鍰趨於合理,並減輕納稅人的處罰負擔。
【2009/07/06 經濟日報】


閱報秘書/行為罰與漏稅罰



租稅行政罰依據性質,一般可分成行為罰與漏稅罰兩種,自85年起,同一行為若同時觸犯稅法所訂行為罰與漏稅罰時,均採「擇一從重」處罰原則,兩者不再同時併罰。
所謂「行為罰」主要是稅法為掌握納稅人,並確實查明課稅事實關係,因而賦予納稅人應切實執行的義務,例如稅籍登記、帳簿設置、開立發票與保存義務等,一旦納稅人違反其在稅法要求範圍內應盡的義務,即會被科處罰款。
由於行為罰的處罰條件,並不以納稅人是否漏稅的結果做為前提,因此這類處罰通稱為「行為罰」。
「漏稅罰」則明顯是因納稅人故意或過失,違反稅法誠實申報義務,導致出現短漏稅捐情形,針對這種違反稅捐徵課秩序的處罰,就是漏稅罰。稅法上對於「行為罰」與「漏稅罰」已有擇一從重處罰原則。以納稅人短漏開發票為例,其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需處漏稅額三倍罰款,即屬漏稅罰;短漏開發票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按未開立發票總額處5%罰鍰,即屬行為罰,兩者只能擇一從重處罰。
【2009/07/06 經濟日報】


贈與標的 按債權金額課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申報繳納贈與稅的贈與標的物,如果是設有抵押權的債權,應就實際債權金額申報課徵贈與稅。國稅局說,縱使債權金額較抵押權登記金額低,也不用就抵押權登記金額申報繳稅。
國稅局舉例指出,甲擁有第三人A一筆500萬元的債權,A因此提供土地設定抵押權600萬元給甲,設定抵押權登記金額高於甲的債權500萬元。
甲在取得該抵押權之後,決定將抵押權登記金額600萬元移轉給其子乙,原本擬提供抵押權登記資料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國稅局指出,甲需繳納的贈與標的物贈與稅,並非較高的抵押權登記金額600萬元,而是原債權500萬元。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的財產,是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
當贈與人以不動產所設定的抵押權做為贈與物時,國稅局認為,因普通抵押權為一種擔保物權,僅在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不能獲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可以依民法第860條規定,享有優先受償權。
基於民法的精神,國稅局指出,抵押權並非獨立的財產權,且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成為可讓與或做其他債權的擔保物,須隨同該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移轉,才能發生效力。
台北市國稅局依據前述案例表示,甲將其抵押權贈與給兒子,在申報贈與稅時,應提示與債權相關的證明文件,並按照實際債權金額500萬元申報繳納贈與稅。
【2009/07/06 經濟日報】

2009年7月3日 星期五

2009.07.03海外買股新知


緩課股辦減資 課稅定調
海外買股手續費 降稅六成
法定盈餘公積 可發現金


緩課股辦減資 課稅定調


財政部明令,公司以緩課股票辦理減資以彌補虧損,向股東收回緩課股票時,上市櫃公司應依減資日的收盤價、未上市櫃公司則依減資日公司股票每股資產淨值,由股東在減資年度申報所得繳稅。
財政部昨(1)日發布解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4第1項規定,公司股東取得符合緩課的股票,在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收回股票時,上市櫃公司應依減資日的收盤價格,未上市櫃公司應依減資日公司股票的每股資產淨值,計入減資年度該股東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規定,上市櫃公司股票減資日的收盤價格,應以減資基準日當日的收盤價格為準;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則按減資日的每股資產淨值,以減資基準日的資產淨值按當日實際流通在外總股數為基準計算。至於「減資年度」,為減資股票換發基準日所屬年度。
賦稅署表示,公司股東取得符合緩課股票在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收回股票時,未上市櫃公司因無公平價格供參考,財政部認為有必要明確規範。
由於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收回股票的作業流程,在減資基準日至停止過戶前,公司股票仍可自由買賣過戶,直至股票停止過戶期間獲知參與減資的股東資料後才會確定,因此,財政部規定,需以減資股票換發基準日,做為股票換發作業收回舊股票的基準點,並由股東在當年度申報緩課股票所得繳稅。
財政部同時指出,以緩課股票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的公司,向股東收回股票時,以減資股票換發基準日所屬年度做為課稅年度,發行公司須開立股東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在規定期間內向管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2009/07/02 經濟日報】


海外買股手續費 降稅六成


企業籌資、個人理財,選擇到國外上市或購買股票,支付國外券商的承銷手續費營業稅,可望自5%降為2%,降稅幅度高達60%。
行政院會昨(2)日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修正草案,包括購買國外金融專屬本業勞務的營業稅率,比照國內降為2%,同時賦予稅捐機關對訂價未含5%營業稅的營業人開罰的法源。
財政部表示,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是行政部門建議立法部門9月開議時,優先處理的重要法案。
財部提出營業稅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條文達16條。其中基於租稅公平考量,政院同意投資人、券商或上市公司因為籌資或理財需要,委託國外證券商購買股票或上市的營業稅率應比照國內,按2%課稅。
依據目前營業稅法,向國外購買再保險以外的金融業專屬本業勞務的稅率為5%,高於向國內購買時應支付承銷商手續費的2%。財部表示,修法後包括國內投資人、上市公司或證券商均可獲得降稅利益。
另外,為促進經濟發展並使國內各保稅區營業人享有同等租稅待遇,銷售給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的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率為零。保稅區營業人銷售給課稅區營業人,但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或存入特定保稅區以供外銷的貨物,營業稅稅率也為零。
財政部此次提出營業稅法修正案,首次明令:應稅貨物及勞務的定價一律「內含營業稅」。定價外加5%營業稅者,一經查獲,將被處以1,500元到1.5萬元罰鍰。官員說,此一條文的目的是避免商家利用消費者不拿發票可以減少花費的心理,企圖逃漏稅捐。
由於立法院新會期要到9月才會開議,財政部指出,行政院院會通過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待法案送至立法院後,財政部將積極爭取立法院將其列為優先審查法案,以便儘早付諸實施。
【2009/07/03 經濟日報】


法定盈餘公積 可發現金


企業發放現金股利可望大鬆綁,行政院會昨(2)日通過「公司法」修正草案,未來公司法定盈餘公積和資本公積也可以發放現金,但法定盈餘公積必須超過實收資本額25%部分,才可以發放現金。
這次鬆綁企業發放現金股息,主要是因為稍早台積電的提案,立法院下會期如能完成修法,最快明年就可實施,將有助台積電等擁有大量現金的企業吸引投資人。
全球金融海嘯衝擊企業營運,台積電擔心未來無法發放與過去相當的現金股利,恐衝擊股價表現,因此建議政府,放寬資本公積與法定盈餘公積可以發放現金,未來適用所有公開發行的公司。
此次修正草案明定公司無虧損者,可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全部或一部分,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另外並修訂條文,讓企業可以半強制方式,推動電子投票;開放外資可分割投票;董事選舉採累積投票制等,以保護股東權益和便利企業運作。
修正草案中明定,證券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公司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方便股東行使表決權。
經濟部表示,上市上櫃公司年度股東會日期有過度集中現象,股東常常無法一一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影響股東權益甚鉅,因此決定修法。
行政院官員透露,金管會可能仿照推動獨立董事的作法,要求達一定規模的上市櫃公司、且沒有董監改選議題者率先實施電子投票。
【2009/07/03 經濟日報】

2009年7月1日 星期三

2009 06 29營業稅、查稅新知

美查稅趨嚴 華人遭查增多
短漏報銷售額 勿存僥倖
進項稅額重複列報 罰鍰
發放現金股利 大鬆綁
減稅太多有異聲 資產管理中心恐喊卡
外資回流租稅獎勵 限縮

美查稅趨嚴 華人遭查增多



為了防堵逃漏稅,美國國稅局的稅務犯罪調查機構(CID)查稅日益嚴格,一年被起訴偵辦的稅務犯罪案件就有4,000件起訴定罪率更高達八成,在美國當地執業的會計師指出,華人受到調查的情形開始增多。
會計師提醒,當CID找上門時,別忘記有權利要求拒答,請調查員直接找會計師談,才能為自己築起一道保護牆。北美華人會計師協會創會理事長林清吉說,只要告知「請找我的會計師談」,並給對方會計師的聯絡電話,就可合法拒絕接受調查盤問。
林清吉指出,從911恐怖事件後,美國為了防範恐怖份子,只要在銀行存款超過1萬美元,銀行就有義務向美國國稅局通報,即使想要躲避銀行通報,每次分開存幾千美元,還是會被列「有嫌疑的帳戶」,而被美國稅局下轄CID盯上。
華勝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會計師張天駿說,美國CID專辦稅務犯罪案件,一年調查的案件高達5,000件,受調查的案件起訴定罪率高達八成,被起訴案件有4,000件。由於現在美國財政吃緊,政府查緝逃漏稅動作很大,近來華人被CID調查的案件也有增加。
張天駿說,華人過去對於合法繳納稅捐的法律遵循度不夠,又常牽涉到洗錢案件,更有可能成為CID鎖定的對象。
現在美國人盛行稅務規劃,繳納遺產稅的人愈來愈少,因此CID最常調查稅務項目,除了漏報所得稅之外,還有遺產稅案件。美國近一、兩年只要有遺產稅案件申報,CID介入的調查率接近100%。
林清吉表示,美國聯邦政府查稅的核課期間為三年,州政府則是四年,不過如果涉及刑事責任的稅務犯罪案件,美國國稅局就有權力無限期追溯。而且CID調查稅務犯罪案件時,都會故意挑選清晨或晚間時間突然來家裡造訪,趁當事人意識較不清楚的時候,更容易「吐出真言」。
如果真的涉及犯罪行為,林清吉表示,還是要找稅務律師處理,因為會計師在法庭上有必須宣示真相的義務,因此會計師不能處理涉及違反刑責的稅務案件。
【2009/06/29 經濟日報】


短漏報銷售額 勿存僥倖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近來查獲使用二聯式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飲食店及日用百貨超商之營業人,每期申報銷售額與其營業規模評估之銷售額顯不相當,進行查核發現,該商店銷售時雖均已依法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並無漏開發票之情形,但經深入查核結果,發現每期申報營業稅時有短漏報銷售額之不法情事。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倖,在交易時避開消費者檢舉漏開發票之風險,卻利用二聯式收銀機發票勾稽不易之漏洞,短漏報銷售額借以逃漏營業稅。
【2009/06/29 經濟日報】


進項稅額重複列報 罰鍰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使用網路報稅軟體的營利事業,最近發生多起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將取得進項來源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重複申報扣抵應納營業稅額,造成短繳應納營業稅,而遭處罰的案件。該局指出,甲公司97年9-10月將取得乙公司97年9月10日開立之統一發票一紙,銷售額120萬元,營業稅額6萬元,重複申報扣抵應納營業稅額,致短繳應納稅額6萬元,經該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短繳的營業稅額6萬元外,並處一倍罰鍰6萬元。各公司負責申報稅捐的人員,務必就申報資料逐筆核對,確認無誤後再行上傳。
【2009/06/29 經濟日報】


發放現金股利 大鬆綁


企業發放現金股利限制大鬆綁,行政院會周四(2日)將通過公司法修正草案,未來公開發行公司只要沒有虧損,公司法定盈餘公積和資本公積除發放新股,也可以發放現金。
不過,法定盈餘公積限制逾實收資本額25%部分才可發放現金,以健全公司財務。政府這次因台積電提案而對資本公積完全鬆綁的措施,將有利台積電等擁有大量現金的企業吸引法人投資。立法院下會期如能完成修法,最快明年就可實施。
這次修法也將公司虧損仍可分派股息與紅利的但書規定刪除。刪除後,未來虧損公司想派發股息紅利再也沒有小門可鑽。
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50%,得以其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發放以半數為限。
全球金融海嘯衝擊企業營運,台積電擔心未來無法發放與過去相當的現金股利,恐衝擊股價表現,建議政府,放寬資本公積與法定盈餘公積可以發放現金。經濟部同意後並提出修法,未來適用所有公開發行的公司。
這次公司法還有多項重大修正,包括放寬無擔保公司債違約規定;以半強制方式,推動通訊投票制度;開放外資可分割投票等。
為落實通訊投票制度,修正草案要求公司規模、股東人數達一定標準者,必須採通訊投票。
財經官員透露,金管會可能仿照推動獨立董事的作法,要求部分上市櫃公司、且沒有董監改選議題者率先實施。
修正草案也同意公司股東是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等於開放外資可分割投票,未來外資參與股東會的意願將提高。此外,草案也明定董事選舉應採累積投票制,不得以章程排除。
【2009/06/29 經濟日報】


減稅太多有異聲 資產管理中心恐喊卡



吸引海外資金回流的「金融資產管理中心條例」恐胎死腹中!行政院日前召集相關部會進行討論,經建會建議緩議,行政院副院長邱正雄也對其中租稅減免過多有意見,相關官員說,條例即使不停擺,也面臨大幅修正的命運。
邱正雄日前召集財金部會,討論金管會提出的「金融資產管理中心條例」草案,由於這項條例主要的政策牛肉是以減免遺贈稅、所得稅和營業稅為主,財政部和央行對於金管會的草案都有不同意見。
經建會認為,目前國內的財經環境和金管會去年提出草案時大不相同,加上財政部、央行對於草案有意見,恐怕很難達成共識,因此建議緩議。
邱正雄會後裁示,條例不適合以租稅減免作為政策工具,指示央行研究提供補助、優惠等政策誘因,吸引國外資金回流;要求金管會必須檢討改善國內金融機構體質。
金管會主委陳冲表示,將繼續與各相關部會協商,達成共識。
陳冲說,由國外例子來看,建立金融資產管理中心除了人才之外,還要稅制、制度與法律面的配合,金管會推動這項法案目的在於建立台灣成為亞太金融資產管理中心,除了修正過時法令、引進專業人才之外,適度調整稅制是必要的。
陳冲也說,金管會要求減免或優惠的稅,主要針對「課徵不到或困難的稅」,不會影響現行稅制。
對於邱正雄的裁示,央行官員只說央行最關心資金進出部分,希望資金進出要透過換匯,避免造成外匯市場波動。對此財政部官員則說,財政部不反對減稅,但範圍應有所限制。
【2009/06/29 聯合報】


外資回流租稅獎勵 限縮

行政院確定縮減外資回流的租稅獎勵,資產管理中心特別專戶原擬享有八年免徵遺贈稅優惠恐將取消。行政院並以「觀感不佳」為由,要求金管會規劃資產管理中心時,不應再以租稅減免做為吸引外資的唯一工具。
金管會提出的資產管理中心條例草案遭行政院退回重議。據了解,主要是行政院不贊成租稅減免相關作法,日前召開跨部會會議後,指示金管會對新加坡模式研議後再提出。
行政院6月中旬召開金融資產管理中心發展條例草案會議,由副院長邱正雄主持。會議裁示,金管會應優先改善國內金融機構體質,若確定需設立金融資產管理中心,金管會與中央銀行應在一個月內,提出其他獎勵措施。
針對外界質疑遺贈稅率調降為10%後,仍要藉全免遺贈稅吸引外資,行政院十分注意,因而要求財政部、金管會重新研議。一般認為,行政院對金融資產管理中心租稅獎勵態度轉趨保守,與國內資金過多及擔心被外界質疑遺贈稅率降至10%的決策草率有關。
【2009/06/29 經濟日報】

2009年5月18日 星期一

2009 05 18稅務新知

合資購地 須保留資金流程

父債子償 採限定責任繼承

樂活節稅》替子女置產 分年贈與持份




合資購地 須保留資金流程



數人合資購買土地要注意,若將土地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至該登記人死亡前,仍未回復土地登記者,一旦未完整保留當初購買土地的資金流程,當心被白課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發現轄區內一名甲君,生前與其他19人共同出資購買土地,並登記在甲君名下,國稅局按甲君死亡時的公告現值,核定該筆土地的遺產價值為3,840萬元,雖然甲君的出資比率為32分之2,但截至甲君死亡時,仍未回復登記於各出資人名下。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除於遺產總額列報該筆土地外,另申報死亡前土地返還的未償債務3,600萬元(3,840萬元×共有人持分30/32),並檢附其他19位合資人與繼承人的調解書,但因調解書只是雙方協議,尚未經調查認定,又無法提示相關出資的資金流程資料,最後中區國稅局不准扣除甲君的未償債務,並予以補稅1,188萬元。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以登記為要件,若被繼承人死亡時登記於其名下的不動產,不管取得的原因為何,均應列入遺產申報。即使登記於被繼承人名下的不動產,實際為多人出資合購者,除該筆土地應列入遺產申報外,還可按他人出資比率占該筆土地核課遺產的價額,列為被繼承人死亡前的未償債務扣除,但應提供確實的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欲合資購地者,應保留完整資金流程等資料,因不動產依規定是以登記為要件,即使是合資購得土地並以其中一人名義登記,在登記名義人死亡後,該筆不動產仍應全數列報為遺產,再就他人出資比率部分,列報為未償務扣除。

【2009/05/13 經濟日報】



父債子償 採限定責任繼承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13)日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債務繼承將全面改採限定責任繼承,也就是說,繼承人未來即使莫名繼承到被繼承人的債務,也只要以繼承到的遺產來償還即可。

現行法令以「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為例外,只要繼承人沒有在知道自己成為繼承人起的三個月內,到法院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就要概括繼承所有債務與財產。

立法院前年通過全面回溯未成年人、禁治產人限定繼承保證債務的法案,去年4月更擴大追溯在去年1月4日前繼承保證契約債務的成年人;此次的修法,將原來是「例外」的限定繼承債務,納為「原則」之一,徹底改寫我國繼承的遊戲規則。

此外,為了避免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贈與給繼承人,減少繼承人所得遺產,以躲避債務,影響債權人權益,草案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兩年內,從被繼承人處受贈的財產,都視為其所得遺產,仍要用來償還債務。

不過,「全面限定責任」是否要全面回溯,法務部與部分立委仍持保留意見,這部分仍待朝野協商。

提案立委吳清池指出,現代社會親人關係較以往疏遠,根據法務部統計,每年至少發生1萬多起繼承爭議案件,為體現民情與社會需要,應該要修正繼承的原則,讓繼承人負限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除去繼承人終身背負繼承債務的不合理現象。

昨天初審通過的條文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被繼承人遺留500萬元債務,但遺產只有100萬元,繼承人只要償還100萬元即可;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連帶責任,也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為了保障債權人,法務部增訂民法第1148條之1,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兩年,從被繼承人受贈的財產,也視為所得的遺產;並新增第1156條之1,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要求繼承人在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一方面是通知繼承人繼承開始,另一方面有利於債權人與繼承人進行清算。

【記者陳芝艷/台北報導】立法院財委會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此,大型行庫主管指出,由於現行民法規定,繼承人已可辦理拋棄繼承,未來新規定三讀通過,對銀行的授信政策影響應該不致於太大。

不過,也有行庫認為,若規定改為溯及既往,對銀行衝擊將會較大,因為銀行不能追償借款人的舊債務,未來銀行若在授信時,可能會考慮更多借款人的條件,如年齡太高、身體不好,恐怕借錢會變困難。


閱報祕書》全面限定責任繼承

「全面限定責任繼承」指繼承人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全面限定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償還範圍,如果遺產超過債務而有剩餘,剩下的遺產仍可分配給繼承人。在繼承人不清楚被繼承人究竟有多少遺產與債務的情況,繼承人可以避免因繼承反被債務拖累。 (記者何蕙安)

【2009/05/14 經濟日報】

樂活節稅》替子女置產 分年贈與持份



因應兩岸三通後帶來的商機,建設公司不斷推出建屋個案,強調休閒功能重於居住功能住宅,如雨後春筍般推出,加上銀行開戶後推出所謂「親子貸款」,促使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買第二棟房屋情況時有所聞。

焦一郎(化名)在94年間,因在股票市場上頗有斬獲,於同年12月在淡水以未成年兒子名義訂購一戶預售屋,總價850萬元,房地公告現值450萬元,訂金約付50萬元,95年1月預售屋完工交屋再付50萬元,剩餘750萬元向銀行貸款分20年償還,每年本金利息約攤還43萬元。

由於本案是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屋,所以經地政機關通報國稅局列為選查案件。稅局依預售屋建造對象,發函向預售屋建商查證給付價款情形,發現焦一郎分別於94年12月、9 年1月間各給付50萬元,總計支付100萬元,所餘款項是以焦君兒子名義向金融機構借款,由於焦君以自有資金為未成年子女購買房屋,且支付100萬元,故依公告現值核課贈與稅4.31萬元{(房地公告現值450萬元-每年免稅贈與總額111萬元)X贈與稅率12%-累進差額16.37萬元=24.31萬元}。

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買預售屋,應特別注意,稽徵機關若發現預售屋的登記者,無足夠所得能力支付房屋貸款,則將以預售屋的「公告現值」(非以實際付款)認定為贈與額。若父母親僅支付頭期款或工程款,可能會遭認定整棟房子包括土地全部都是父母對小孩的贈與,尤其預售屋的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價值甚高者,更要特別注意。

如果民眾買預售屋欲合法節稅,不妨先以父母親名義登記,並分年贈與子女資金,將來子女再回過頭向父母親買房地,但此時應考慮可能要多繳一次契稅(按房屋評定價值6%),同時要衡諸契稅及贈與稅何者孰高,再決定預售屋應如何登記;或用父母親名義登記後,再分年將房地以持份方式贈與子女,只要控制在贈與稅免稅額度內,同樣可省贈與稅。

依財政部台財稅第35869號函,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買未完工的房屋繼續建築完成而為贈與者,以取得建築物使用許可證(現為建築使用執照)之日為贈與日,依法課徵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11萬元;此一規定是指「每一納稅義務人」,以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而言,可透過夫妻間贈與免稅規定,則每年即均有111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度,一年父母二人即可贈與子女222萬元。而遺產及贈與稅法已於98年1月23日修正施行,如贈與行為發生於修法施行日以後,則每人每年免稅額更提高到220萬元。以目前預售屋的公告現值偏低而言,若先以父母名義登記,再分年贈與予子女,充分利用贈與免稅額度,可能就沒課徵贈與稅的問題了。

【2009/05/14 經濟日報】

2009年5月5日 星期二

2009 05 05 稅務新知

公設地抵稅優惠 將限縮

正大財稅專欄》董監改選 政府別過度干涉

債權列報呆帳 須附存證函

法人承擔刑責對象 以實際負責人為準



公設地抵稅優惠 將限縮


財政部將限縮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抵稅價值,過去「低買高抵」時代即將終結。未來公設地改採比率抵稅,僅可就其占遺產總額的應納稅額部分,做為抵稅限額,全額抵稅優惠不再,公設地抵稅價值約僅剩10%。

財政部已經完成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即將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配合遺產及贈與稅率大降至10%,過去常成為高所得者避稅工具的公設地,財政部也已修正其抵繳稅捐原則,改按比率制抵稅,藉此避免富人在享受低稅率的同時,再藉公設地侵蝕遺產及贈與稅基。

依據新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或贈與稅的限額,依據以下公式計算:

公設地可抵稅限額=依本法計算的遺產稅或贈與稅●X(申請抵繳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

目前公設地的市價一般約為公告現值的一成,舉例來說,甲以120萬元買入價值1,000萬元公共設施保留地,甲去世時的遺產總額(含公設地)共計6,000萬元,其應納遺產稅額為600萬元,甲的繼承人選擇以公告現值1,000萬元的公設地抵稅,依據新規定,公設地實際可抵繳的稅額上限為:

600萬元X(1,000萬元/6,000萬元)= 100萬元

在財政部修正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抵稅原則之前,甲生前以120萬元買入公告現值達1,000萬元的公設地,假設甲未留下現金遺產,且稅額逾30萬元時,甲的繼承人可以公設地抵繳甲應納的遺產稅,其可抵稅金額是以公告現值為準,即公告現值1,000萬元,抵繳金額就是1,000萬元。

以上例為例,甲應納遺產稅為600萬元,只要選擇以公設地辦理抵繳,繼承人即免再繳稅。但修法改採比率抵繳之後,甲購入公告現值達1,000萬元的公設地,因只占遺產總額的六分之一,依據公式換算最多也只能抵稅100萬元,新規定之下,甲的繼承人還要繳納剩餘500萬元的遺產稅。

【2009/05/04 經濟日報】



正大財稅專欄》董監改選 政府別過度干涉


民國96年8月間,某上市公司在股東會時,有股東提議,將公司董監的選舉方式,由累積投票制改為全額連記法,致使另一法人股東雖擁有超過40%以上的股權,卻連一席董監事都無法選上,繼而許多公司起而效尤,使得公司中,持股過半的股東派系,得以全盤掌握公司所有董監事之席次,形成「贏者全拿」局面,導致衍生許多爭議。

因現行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此即累積投票制)。由於在法條中特別訂明「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即公司得以章程訂定不同之選舉方式,除累積投票制外,一般最廣為採用者,即為「全額連記法」,意指每一股份具有與應選出董監人數相同之選舉權,惟每一選舉權須選舉不同人,且不得集中於同一人者稱之,故採此法者,只要掌握過半的股權,就可拿下所有的董監席次,對於公司持股未過半的股東造成不公。

有鑒於此,公司法第198條應否修正,也引起廣泛討論,部分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公司法第198條,將現行「得由章程另行規定」刪除,改成累積投票制,以保障小股東權益。

在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我們認為經營者的心才是決定企業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累積投票制」及「全額連記法」其實只是兩種不同制度或規則。目前並無學說可以證明「累積投票制」絕對優於「全額連記法」,相對而言亦同,因此若將「全額連記法」排除,是否真有助於提升台灣公司之競爭力,仍屬可議。實務上就常見有公司股東因個人利益離開公司另外創業,惟離開後卻故意利用持股及累積投票制,堅持保有原公司董監事身份並利用公司法所賦予的權利,要求指派會計師來原公司查帳,甚至還利用機會要求查看原公司各項機密文件如供應商名單、客戶名單、生產成本及配方等等,公司若不配合提供資料,董監事更可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致公司有可能遭處2萬元至10萬元不等罰款,類此種種作為,足以重挫原公司,嚴重的話還可使公司瓦解並使員工成為最後的犧牲品,

在董監事無法一心為公司謀求福利的前提下,「全額連記法」適足以發揮功效,可以將心已不在公司的董監事解任,讓公司的經營權集中由大股東負責。公司大股東既然投資大筆資金在公司,自比任何他人有更高動機將公司治理好。

事實上「全額連記法」的制度在國外也常被用來治理家族企業,幫助家族企業的新領導人能有掌舵而不被惡意干擾的機會。只有在全體董監事一心共同願為企業努力,企業的競爭力方能淋漓盡致的發揮出來,企業也才有機會在競爭的環境中勝出。

因此若將公司法第198條董事之選舉自治之方式,強制改回「累積投票制」,恐會減少實務上可以幫助公司治理的一項工具,就整體而言,恐反阻礙經濟發展,修法前值得再思慮。

【2009/05/04 經濟日報】



債權列報呆帳 須附存證函



臺南市陳小姐問:公司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若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以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才能列報呆帳損失?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應檢附:(1)郵政事業無法送達的存證函,且該存證函中要有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2)債務人居住國外,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證明;(3)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則要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如債權屬逾期二年,經催收後仍未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則需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的催收證明。

營利事業如發生呆帳損失時,除依法進行催收程序或向當地法院追訴之外,最好能於催收或追訴文件內載明相關應收帳款明細,以提供稽徵機關核對。

【2009/05/05 經濟日報】



法人承擔刑責對象 以實際負責人為準


立法院今(5)日院會將處理討論事項「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草案」,增訂法人團體負責人刑責以實際負責業務人為準,可望三讀完成修法。

立法院會今天重頭戲為集會遊行法修法,藍綠都將甲級動員攻防。其他包括稅捐稽徵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及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98年度預算書案、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等修法草案等,因爭議性小,朝野已達共識,三讀通過的可能性高。

民進黨立委柯建銘、李俊毅提案的「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草案」,主張由負責人代罰,有鑑於目前公司多採公司治理及專業經理人制度,由名義負責人代罰,非實際行為人負責,有欠公允。該案上周經朝野協商達共識、簽字後,今天將三讀。

【2009/05/0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