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8日 星期三

2009.04.09 稅務新聞

營業登記新制 老舊店家叫苦

政院組織法修正》金管會央行 非獨立機關

勤業眾信專欄》調整經營模式 逆勢突圍

稅務問答》騎樓土地 應計入遺產課稅






營業登記新制 老舊店家叫苦

4月13日起營業登記將改為「事後審查」,過去受限於都計、建管法規,無法取得營業登記證的店家,往後無法再憑著「設籍課稅」繼續營業,預料大同區、中山、萬華地區的老舊商家,以及常在住宅區內營運的餐飲、網拍業者更易遭到取締,成為廢除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的受害產業。

會計師公會昨(8)日舉行「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利弊及相關配套措施座談會」,與會的會計師及代辦工商服務業者均抨擊,營業登記新制缺乏相關配套,往後沒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合法營業的證明,而都計、營建法規又未跟著放寬,店家商號將暴露在更高的經營風險中。

會計師公會主張,都建、消防、建管、衛生四項審查應適度保留「預審制度」,讓有爭議的營業登記案件,有機會主動申請事前審查。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理事陳柏華指出,如果登記前業者無法通過審查,正式營業後才發現屬於「不可改正」的缺失,只能歇業他遷,將造成業者嚴重損失。

最常見的是很多設立在住宅區的餐廳,幾千萬元的裝潢費用都花下去,結果才被檢舉,裝潢成本付諸流水,連帶餐廳員工也跟著失業。

此外,過去很多業者受限都市計畫和建築管理規定,無法合法取得營利事業登記,都是向國稅局申請「設籍登記」繼續營業,也可開立統一發票和合法繳稅。但往後設籍課稅與營業登記會相互通報,等於逼著這些業者一定要取得商業登記,例如大同、中山、萬華區因巷道老舊不足六米,一樓商家拿不到建管單位核可,現在改採新制後,這些老店家將為成為加強事後管理的受害商家。

陳柏華指出,現在網拍業普遍都是採取設籍課稅,許多網拍業者實際經營處都是在住宅大樓內,即使向商業司取得公司登記、商業登記,但卻仍然違反都計、建管規定,一抓到動輒就被重罰。

醒吾技術學院助理教授蘇世忠也憂心,廢除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後,不再規定營業登記和營業地點一定要設在同一處,等於以後營業和登記可以分離,未來虛設行號的情形可能會激增,要查核也更加困難。廢除營利事業登記證雖然可以提高行政效率,但土地使用區分和建管法規要釐清。



閱報祕書》設籍課稅

無法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的營業人,可以直接向營業所在地的國稅局營業稅股辦理「設籍課稅」,仍可取得統一編號及稅籍編號,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只要需填寫設籍課稅營業登記申請書、並檢附設立營業地址房屋稅單影本,以郵寄或送交營業地址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即可。

雖然設籍課稅後可以開立統一發票並繳納稅捐,但因營業人未辦妥營利事業登記,不代表已經合法營業,仍可能因違反都建、建管規定,而遭主管單位取締。 (記者吳碧娥)

【2009/04/09 經濟日報】



政院組織法修正》金管會央行 非獨立機關


行政院會今(9)日將通過「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現有37個部會將瘦身為29個部會,整併為13部、九委員會、三獨立機關與其他四機構,金管會、中央銀行均非獨立機關,預訂民國100年實施。

和93年行政院組織改造版本13部四會五獨立機關,最大不同在於當時金管會、中央銀行都是獨立機關,預估裁併掉23位政務官。

行政院會今將一併通過「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配合組織再造,公務員因組織調整,於明年6 月申請離退,可加發七個月慰助金。

未來金管會屬於部會層級,有利於行政院統合指揮金融政策,中央銀行則屬於機構。

【2009/04/09 經濟日報】



勤業眾信專欄》調整經營模式 逆勢突圍


美國的金融海嘯,讓繁華似錦的經濟急速墜落,從產業端到商品端,從廠商到消費者,無一能置身事外。緊縮只是經濟重新架構的開端,不可避免地伴隨持續性的波動,後續全球經濟的復甦,端看不良金融資產的處理狀況,以及政府能否提出完整的法規,改善金融業透明度等問題。

然而撇開景氣循環,整體的經營環境越趨不穩定與變動變成常態,各種先進的科技讓人們購物、溝通、互動方式改變,連帶使消費者對於產品透明度要求變高,比價議價能力也增強。在這變動的時局,企業如何化危機為轉機、如何建立新的商業模式逆勢突圍、凸顯企業競爭優勢?這些問題的答案,需要透過檢視現行的經營模式以及大膽的改革行動。

以下為德勤全球提出一些建議,供企業經營做為參考:

一、 設身處地為客戶的著想:面對客戶需求與景氣的變化,除了重新評估產品組合,也可將既有產品改良符合現行需求;更貼心一點,讓客戶可以便利或是不出門就可以購買到自家產品;調整商品包裝的數量與定價,以適時反應客戶購買模式的改變。

二、重塑規劃機制、增添彈性與應變能力:現在正是重新檢視內部規劃與決策流程的良好時機,過去的規劃流程往往奠基於歷史資料、配合曆年制的年度,既無法因應各種突發的狀況且過程冗長費時,但身處競爭激烈的市場,迅速且更具積極性的計畫機制是必要的。

建議 縮短規劃流程與期間; 動態規劃以配合時局變化,而非單純以單純數字分析做為決策基礎;持續追蹤國內外各項經濟指標與景氣數據,並從中瞭解與企業業務最直接相關的指標;善用預測軟體,修正需求預測與進料;擬定各項銷售計畫與獲利目標時,需模擬各種景氣變化的情境,追蹤後續所產生的風險與效應。

三、現金為王:當經濟開始緊縮,庫存是攸關現金流的關鍵問題,因此瞭解企業深處景氣循環的位置(下坡、谷底、回復期),時時掌控庫存與現金的進出。建議.縮短下單、生產以及送貨的時間,以減少庫存風險;並保持彈性的庫存與適時調整的銷售計畫,度過衰退期;評估資本支出,對於可以改善營運模式與成本的資本支出卻反而應該趁勢而為;檢視任何相關可能改善現金流的機會;減少財務槓桿。

四、改善變動成本:當景氣走下坡時,供給逐漸大於需求,廠商自救的第一個步即為積極改善變動成本包括銷貨成本、交易成本等以提供更優惠的價格給消費者。建議重新議價合約,因為景氣不好時,是重新議價的好時機,尤其過多產能的問題,往往提供買方市場很好的議價機會等。.與供應商共同分攤成本;檢視長期租約,例如商辦及廠房等。

五、善用時機撿便宜:景氣熱絡時,相關資產價值也往往炒高,不過在景氣下滑時,不但有機會趁機大揀競爭對手賤售的資產,附帶相關衍生的稅金也下降。

六、加速人力升級:建立可靠的績效與成果導向的公司文化;.藉機尋求外部優秀的人才;與員工合力擬定合理業績目標;建構與績效配合的獎酬制度,連結性越高,留住人才的機率越高。

七、風險掌控:採取避險的策略降低庫存、匯兌等風險,與供應商合作分擔風險,力求將企業的波動與不確定性降至最低。

八、評估企業競爭地位:仔細掌控市占率與競爭對手的行銷策略;調整產品線的定價與收款方式,以有吸引力的價格,刺激消費者預付購買的意願;降低先賣後收款的模式,應能在景氣消退時拉高營收。 (作者是勤業眾信科技、媒體、電信產業負責人,本文摘譯自《Preparing for an Economic Storm》)

【2009/04/0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騎樓土地 應計入遺產課稅


台中市林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死亡時遺有已建築使用土地一筆,其中騎樓走廊面積土地是否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 條第12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所指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必須名義上雖為私有財產的土地,惟所有權人事實上已無法使用收益,經政府闢為道路或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經主管機關證明,且不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部分,始得不計入遺產總額。

本案林先生所稱騎樓走廊土地,雖非屬法定空地,但已為建築使用,且依司法院釋字第564號解釋理由書,闡明騎樓走廊土地所有權人並非完全無法使用收益,依前揭說明,自不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 條第12款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2009/04/09 經濟日報】

2009年4月6日 星期一

2009.04.07

商業登記新制 採分離原則

正大財稅專欄》因應移轉訂價 五招避險

不實發票作扣抵憑證 要罰

大陸>台商租廠房 發票取得獲改善




商業登記新制 採分離原則


立法院多年前三讀通過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下周一(13日)將施行,商業登記和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採取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商業登記不再發給登記證,登記時間縮短為七天。

立法院2002年1月中旬三讀通過這項法案,商業登記將採準則主義,都計、建築、消防、衛生等未規範在商業登記審核內容,作業程序也大幅簡化,不論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辦理商業登記案件期間,不得超過七日。當時修法動機為,商業登記制度採「事前徵信、事後追懲」以保護交易安全,貫徹管理與登記分離。

再者,之前政府核發商業登記證,但商號被勒令歇業或撤銷、廢止商業登記證後,仍可持有商業登記證,作為交易證明文件,因行政機關作業,根據商業登記影本即可核發相關證照,容易發生爭議。新法上路後,公司雖仍需向主管機關進行登記,但不再發給登記證。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也一併廢除,只要符合商業登記法令規定者,就可准予登記,登記作業簡便。

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林滄敏表示,此法施行後將可與國際接軌,近期需要加緊宣傳。

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高靜遠表示,為使新制順利上路,經建會3月26日已邀各部會協調,決議短期由內政部儘速召集各縣市政府研商設立「諮詢服務窗口」,以便利民眾得透過此窗口查詢其營業處所之土地使用分區、建築物使用及所得經營業務。

中期規劃套配措施則是作法請內政部先行規劃整合戶政、地政、土地使用管制(含都市計劃及非都市計劃地區)、建築管理、消防、戶政相關資訊系統,建立資訊共同平台,作為簡化企業申設流程及推動電子化政府參考。

高靜遠說,新制只是把取得登記的程序e化(電腦化)、簡化,每月還是與財稅機關合作更新商業登記資料,民眾都可上網查詢,會計師查證問題也和會計師公會合作,且將繼續維持政府的查證窗口。

【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為簡化公司設立的程序,行之多年的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即將廢除,台北市會計師公會認為,廢除統一發放營利事業登記證後,改成事後抽查的方式,會衍生執行上的問題。 (相關附表請見附檔)

【2009/04/07 經濟日報】





正大財稅專欄》因應移轉訂價 五招避險


2009年1月9日公布的國稅發(2009)2號文,為目前最完備、最具系統的轉讓定價(移轉訂價)法案,對關係企業間交易的年度申報、同期文檔資料準備、調查與調整、預約定價安排、成本分攤協議、外國關係企業、資本弱化、反避稅管理與處罰都有詳細規定。

不過由於此為新法案,許多台商企業對其並不熟悉,除了已在3月10日及24日於專欄中,討論準備同期文檔資料的重要性、填寫資料應注意的「陷阱」,及如何編製符合要求的文據,避免成為查核目標外,本文將討論為何台商企業易成為查核目標,如何進行風險管理及解決查核爭議。

根據觀察,與其他外國公司的大陸子公司相較,台商企業的子公司確實較為容易成為查核目標,原因為:

一、台商企業大多選擇將較無競爭力的代工業務轉到大陸。這類業務利潤本就微薄,且在轉移工廠初期更易受各種環境因素影響,若市道或管理不佳,易發生虧損,便成為稅務機關懷疑有轉讓定價特殊安排的對象。

二、部分台商企業選擇在台灣融通資金,故須盡量美化台灣公司的利潤。惟單純考量資金面,卻忽視了大陸移轉訂價風險。

三、某些台商企業為避開政治因素,選擇在免稅天堂設立控股公司,再以控股公司投資大陸孫公司。為稅務考量由控股公司直接對於歐美各國客戶開立發票而非大陸從事製造公司。由於免稅天堂控股公司在無任何員工下,卻保有高額利潤,使轉讓定價風險大幅提升。

根據多年實務經驗,謹提出下列建議,供台商企業子公司因應大陸稅務機關轉讓定價查核參考:

一、治標需治本:有效降低查核風險需由根本著手,企業需規劃訂定合理轉讓定價政策,例如以基準定位分析(benchmark analysis)評估受控交易是否符合常規。

二、正視免稅天堂的交易:企業若以免稅天堂子公司作為避開政治或投資限制之方法,應儘量讓其保留極少利潤或不保留利潤,如此可大為降低查核風險。

三、備齊同期文檔資料:包括可協助管理團隊釐清思路,於接受查核及與稅務機關談判過程中,在溝通上具有一致性及邏輯性;同時企業可向稅務機關輸誠,表達願意配合成為企業好公民的心意;企業即使最終被施以轉讓定價調整,仍可因備齊資料而免除5%的追加罰金;

四、注重談判策略:平心而論,絕大多數受查企業或多或少存在轉讓定價不符常規情形。

有鑒於此,建議受查企業於受查之初即估算可能被調整的金額及可為接受的底線,據以擬定有效談判策略,以期與稅務機關達成協議。此較與稅務機關強硬相對,最終因不堪人力財力之耗費失去談判主動權更符經濟效益。

五、預先進行規劃:若將目光放遠,企業可在一定前提下,利用預約定價安排或成本分攤協議與稅務機關事先達成協議,以合理避免受查可能性。

由於大陸稅務機關對轉讓定價查核極為關注,該法令又於近期才實施,為稅務機關查核主題,預期將雷厲風行。由於查核過程一般會延續半年至一年以上,並且會後續追蹤五年,影響企業營運甚劇,故建議台商企業小心因應,密切關注相關法規最新發展,不要因不熟悉法令而誤蹈法網。建議若有任何疑慮,應儘快找尋專家提供諮詢或協助,要以「勿恃敵之不來,恃吾有以待之」的精神積極因應轉讓定價查核。

(作者是Grant Thornton China移轉訂價資深經理)

【2009/04/07 經濟日報】



不實發票作扣抵憑證 要罰


永康張小姐詢問:本商店是核定免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如果以虛設行號發票交買受人作扣抵憑證,這個行為會受到何種處罰?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摯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的商號,在銷售貨物予營業人時,應依規定以自已商號名義開立普通收據交與買受人。營業人無銷貨事實而開立統一發票供他人作為進項憑證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之幫助他人逃漏稅,及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規定之從事業務登載不實,並持以行使罪論處。

因此,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如銷售貨物與其他營業人時,不自行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卻向虛設行號取得統一發票交予買受人作為申報扣抵營業稅的進項憑證時,已涉嫌觸犯幫助他人逃漏稅及從事業務登載不實並持以行使罪之共同正犯。

【2009/04/07 經濟日報】



台商租廠房 發票取得獲改善


經過東莞台商協會大力奔走,台商繳納廠房租金後,無法取得發票的情況,已獲改善。東莞地稅局已正式行文,要求各鎮政府村委會在收取台商廠房租金時,必須開立發票。

東莞各鎮區的台資企業均面臨廠房租金繳納後,未能取得正式發票問題。以往廠房租金繳納後一直沒有發票,只開收據,現在東莞地稅局要求各地台資企業提供廠房租金之稅票,作為查稅時已繳房租的憑據,但台商都拿不出來。待台商向各鎮區的工業管理區索取,管理區又相應不理。

東莞台協於是建議,由東莞市政府出公函給各鎮區地稅局,凡由管理區開出之廠房租金收據證明,均可適用於地稅局。

經過東莞市政府轉知地稅局,東莞市地稅局於近日回函答覆稱:「村委會收取房屋租金應當開具發票」。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20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另外「關於同意規範票據管理的復函」也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經濟活動中提供或接受經營服務,涉及應稅收費或應收勞務,必須使用稅務票據。

回函稱,村委會收取的房屋租金屬於經營行為,因此,應該向付款方開具發票,村委會可到當地地稅分局門前完稅後申請代開統一發票,也可辦理稅務登記後,向地稅分局申請領購「東莞租賃業發票」,向付款方開具,並定期進行納稅申報。

另外,企業支付房屋租金時,有權拒收不合法憑證。因此,台資企業向何和單位和個人支付房屋租金時,如果對方開具正規發票以外的其他票據,作為收款憑證,企業有權拒收。

東莞地稅局表示,建議市、鎮政府以適當方式強調,村委會在取得經營收入時應使用稅務發票。目前,地稅部門已提供多種方便途徑,供村委會領購發票或到地稅分局門前代開發票,但是部分村委會在收取租金時,仍沒按規定開具發票,造成企業無法取得合法憑證記帳。

東莞地稅局已建議市政府、鎮政府從規範村委會的財務和記帳憑證管理入手,要求村委會在取得經營收入時,應當依法開具稅務發票。

【2009/04/07 聯合報】

2009.04.06

所得稅新制 減稅利益縮水

《寰宇法務》從法律面看企業回台上市

《勤業眾信專欄》會計原則 實質重於形式

公司重整 免償債務免稅

夫妻未分居 應合併報稅

列報火災損失 須取得證明





所得稅新制 減稅利益縮水

99年將實施所得稅降稅新制,企業、個人均獲稅率下降的減稅好處;但財政部擬於99年時,將課稅級距目前累積在帳上的物價漲幅全數歸零,數十萬個家庭至少損失1,400元到1.6萬元不等的減稅利益。

99年新所得稅制,課稅級距隨物價指數漲幅調整標準,將自10%降為3%。根據統計,課稅級距至98年的累積漲幅已達3.95%,若99年級距漲幅調整門檻下修至3%,課稅級距累積漲幅,實質已達再調高標準。

不過,財部認為,新稅制自99年起實施,除了稅率下降之外,因立委提案將個人課稅級距中,按最低稅率5%課稅者的級距上限金額,自41萬元調高至50萬元,此舉形同課稅級距已重新修正。因此98年累積在級距帳上的3.95%物價漲幅,必須歸零重計,五個級距上限額均不再按物價漲幅調整。

依據財政部的算法,課稅級距累積至今的3.95%物價漲幅,將憑空消失,年所得淨額超過50萬元以上的家庭,特別是稅率介於12%到40%各級距邊際的家庭,將成為新稅制的「吃虧族」。

舉例來說,按照99年新課稅級距,淨所得50萬元以下家庭按5%課稅,若99年時依目前級距帳上累積的3.95%物價漲幅再調整上限,5%最低稅率的級距上限金額需拉高到52萬元。

也就是淨所得50萬到52萬元的家庭,原本可獲得新稅制下修指數連動標準至3%,促使適用稅率從12%壓低一級至5%的好處,但當帳上累計物價漲幅歸零後,仍需按較高12%稅率課稅,無緣降級,換算減損的降稅利益多達1,400元。

這種現象將會影響每個臨界兩個課稅級距間的家庭,喪失原可獲享的降稅權益。累進稅率愈高者,吃虧愈大。

財政部表示,若99年新所得稅制只調整稅率,未拉高最低稅率5%者的級距上限金額,課稅級距累計物價漲幅3.95%就不會歸零,12%以上其他四個級距的上限金額,就可隨物價漲幅調高。但法律既已修正,財政部認為級距上限形同已重新調整,失去再隨物價漲幅調整的必要。 (相關附表請見附檔)

【2009/04/06 經濟日報】



寰宇法務》從法律面看企業回台上市

近來政府上下努力「拚經濟」,資本市場當然不能自外,如何促進海外企業回台上市,成為大家關注的議題。我國資本市場的監管建制已逐漸完備,有關投資人保護方面,隨著投資人保護中心設置,乃至落實查緝內線交易,成效也日漸有功。

雖然如此,我國資本市場最根本的侷限,在於市場規模相較於其他主要市場(如紐約、倫敦等),仍未見其大,以致籌碼較易集中,外資影響盤勢甚鉅,難有獨立走勢。藉由促進海外企業回台上市,積極擴大我國資本市場的參與,對於我國資本市場的體質,在長線的基礎上,有根本上漣U益。

我國證管法令建制,在有關企業上市方面,偏重承銷商及會計師扮演守門角色,在上市審查過程中,承銷商及會計師對於申請上市的公司涉及財務構面的議題,多所關注,務求確保財務資訊之品質,符合充分揭露原則。然而,申請上市的公司,其風險的源頭,固然多肇因於財務報表揭露不實,究其底蘊,公司治理不能落實原因,在根本的基礎上,實則源自於軟性資訊(Soft Information)揭露不足,以及其交易安排違反相關的法律規範(諸如違反競業之禁止、違反利害衝突之規定等)。凡此種種,即便會計師依照一般審計原則加以查核,尚難加以充分查知,而有待對於營運及交易的法律構面,加以查核,才能得知。

在海外企業回台上市的情形,有關揭露事項是否充分,法律構面的變數更為顯著,包括:

一、來台上市的海外企業,其經營團隊多未建制在台灣,其道德風險可能較高。

二、來台上市的海外企業,其實質營運多未建制在台灣。

三、來台上市的海外企業,即便主要營運地在已開發國家,但仍涉及可能的時差、語言差異、文化差異、制度差異、法律差異,瞭解及控管不易,監管成本也高。

四、來台上市的海外企業如其主要營運地在大陸,即便沒有時差及語言差異,其風險可能更高,主因在於當地法制並未健全。

五、另外,依照目前法令規範方向,來台上市的海外企業,原則上多將取道開曼群島,其法制系統係所謂普通法系,與我國顯然不同,在法律的遵循上,難免變數。

交易所近來在規劃方向上,對於海外企業在台申請上市,將強化法律查核的強度,一反過往僅以若干列舉的法律事項所作的形式審查,改以開放表列,課以律師對於申請上市的海外企業,作出進一步普遍廣泛的查核責任,甚且對於海外企業的註冊所在地及營運地相關法律事項,都要求必須出具法律意見,以確保法律構面的充分揭露。

交易所對於海外企業在台上市審查作業所採取的變革方向,在原則上實值認同。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風險」的管理,離不開「成本」的思考;而法律查核強度的增加,固然得以提昇揭露品質,也必然提高海外企業在台申請上市的成本,從而影響其是否回台上市的決策。因此,我國資本市場如何在向國際接軌的同時,兼顧向來實務的認知,以亦步亦趨的方式前進,從而避免矯枉過正,將是監管單位必然面臨的挑戰。

(作者是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本文與翁士傑協理共同完成)

【2009/04/06 經濟日報】



勤業眾信專欄》會計原則 實質重於形式


會計師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是以原則為基礎。此原則基礎係強調交易經濟實質,正如「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所述:為確保財務報表忠實表達,對交易及其他事項的說明及表達應依其性質及經濟實質,而不應僅著重其法律形式。因此實務上,可能需知道哪些交易存在實質與形式不同的情形,該交易有何共同特徵?於瞭解交易存在的原因時,應涵蓋哪些方面?此外,可藉由哪些方式來瞭解交易本身的商業影響?茲將主要對於實質重於形式的應用摘要如下:

首先,對企業大量例行性交易而言,這項交易的實質與形式原則上相同,因此不會改變既定的會計方法。但有些交易實質與其存在的法律形式並不同,或其交易實質並不清楚。這些交易在實務上存在一些共同的特徵,包含:故意將所有權及潛在利益分離(如租賃);給與選擇權,惟該選擇權一定會執行(如附賣回及再買回選擇權的銷貨);及設計一連串交易,當整體考量該交易後始能察知其商業效果(如:證券化)。

經濟實質的判斷關鍵,在於充分瞭解整體交易背後的基本原因,包括對交易每一方的角色及其所涉及的商業邏輯,而此需要辨識為何交易需存在及當事人需參與的理由,也就是應先辨識所有交易層面及其意涵,並著重在實際上較可能造成商業影響的部分。瞭解交易的來龍去脈。

此外也應評估交易達到的成果,也就是確定這筆交易對企業是否產生或改變資產或負債;實質評估附條件交易,如當交易附帶選擇權時,應就該交易所有層面及意涵評估其商業影響以決定存在何種資產及負債。

另外,下列分析有助於瞭解交易的商業影響,包括取得相關文件及合約;辨識交易中每一方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參與的理由;評估可能的行動 (著重於可能發生的事件);評估利率或資產價值等變數的變動,對交易本身及交易參與者報酬的影響。

總之,透過上述的分析及判斷,同時搭配適當的會計政策予以衡量及揭露,交易的實質目的才能忠實表達於財務報表中。

【2009/04/06 經濟日報】



公司重整 免償債務免稅


財政部明令,公司因重整而免予償還債權人的債務部分,只要取具法院裁定書,即得免列為公司收益課稅。

財政部指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取自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應課徵所得稅。另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亦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應以贈與論。

財政部表示,依據以上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所有的債務,如經其債權公司,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債務者,經免除的債務,等同債權公司贈與的財產,債務公司原則上應列為收益,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是,當公司進行重整,導致其債權人的債權全部或一部不能取償時,經取得法院裁定書者,在此情形之下,財政部認為,尚難歸屬為債權人利用無償免除債務的手段,達到贈與的目的。因此,財政部發布行政命令規定,公司因重整所免予償還債權人的債務部分,只要取得法院核發的裁定書者,即得免列為收益課稅。

【2009/04/06 經濟日報】



夫妻未分居 應合併報稅


1.夫妻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條件

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除可就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人合併填報於同一張申報書內申報繳納外,其餘各類所得均應由納稅人合併申報繳納。但納稅人卻常誤解為所得可分別申報,填報二張申報書,違反應由納稅人合併申報的規定。這種案件,國稅局會依據電腦產出的資料,查核證實夫妻關係後,合併課稅,如有短漏稅者,會依法補徵並處罰。

2.夫妻分居,分別單獨申報,未載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夫妻因分居無法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應於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字樣;屆時國稅局會將分別單獨申報的資料合併計稅,除發現另有其他應申報所得短漏報應罰外,因合併課稅產生的應補稅款,不用處罰。但如未依規定於申報書明確記載,合併課稅產生的應補稅款,除補徵外還要加以處罰。



列報火災損失 須取得證明


板橋陳先生問:鄰居失火,我的房子也被波及,要如何於綜所稅申報列舉災害損失?

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答覆: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火災等損失(不含一般竊盜損失),受災戶須在災害發生後15 天內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取得稅捐稽徵機關(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後的金額,就可以在當年度報稅時列舉扣除。個人受災金額在15萬元以下,可免報國稅局派員勘驗,直接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受災相關資料或證明,供當地稅捐機關書面審核,憑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2009/04/06 經濟日報】

2009年4月2日 星期四

2009. 04. 02 稅務新聞

買國外有價證券 要降稅了

金融商品分離課稅10% 三讀

金融商品所得 稅率10%、分離課稅

司治理特區》董事應重視營運持續管理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5月1日上路



買國外有價證券 要降稅了






透過國內券商到國外購買股票、基金等金融商品,支付的手續費營業稅要下降了。行政院賦改會通過國內券商接受國內客戶複委託,向國外券商購買外國有價證券,手續費營業稅率一律只有2%。

此一決議有助降低國內投資人或證券商的國外投資成本,並解決金融業者受國內客戶委託後,代向國外下單購買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反遭重複課稅的現象。

賦改會昨(31)日召開諮詢委員及委員會議,針對營業稅相關問題提出檢討。許虞哲說,賦改會也通過未來購買國外勞務,如透過網路下載音樂、遊戲或軟體等,完稅價格在3,000元以下者,可以免納5%營業稅。

法院拍賣的貨物,原本營業稅納稅人為貨物原所有權人,但因原所有權人通常有財務困難,營業稅又非優先受償稅捐,因此賦改會決議未來法院拍賣的貨物,納稅人將改為由拍定人繳稅。

目前,國內客戶委託國內券商向國外證券商購買外國有價證券,國內客戶委託國內券商的手續費先要按2%課稅,國內券商複委託向國外券商購買時,則再按5%繳納一筆營業稅,形成同一筆交易營業稅率達7%,重複課稅情形嚴重。

舉例說,甲是國內投資人,委託國內券商乙向國外券商丙購買外國有價證券,甲支付100萬元手續費給乙,按2%稅率課徵2萬元營業稅;乙(國內券商)在複委託向丙購買有價證券,由乙付給丙80萬元手續費,乙需再按5%稅率繳稅,現制下合計稅額達6萬元。

賦改會認為,國內券商乙只是接受國內客戶甲的委託,購買國外有價證券,實質上的交易對象就是甲,甲所支付的100萬元手續費中,有80萬元屬於乙代收代付甲要支付給丙購買國外有價證券的費用,並非乙的收入,因此整筆交易的手續費總額就是100萬元,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總額就是2萬元。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許虞哲表示,按照賦改會決議,財政部將修法准許這類複委託案件,只要簽訂複委託契約,合約中約定代收轉付金額即可免列入證券商的銷售額課稅。

昨天的會議針對特種行業調降營業稅率並未做成決定。由於學者反對調降特種行業的營業稅率,主席行政院副院長邱正雄裁示,應否調降特種行業營業稅合併開徵奢例稅研議後再決定。 (相關資訊見附表一)

【2009/04/01 經濟日報】



金融商品分離課稅10% 三讀






立法院院會昨(31)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99年元旦起,個人購買金融商品的交易所得,或領到利息、商品到期解約所得等,改採分離課稅,稅率一律10%。

明年1月1日起,個人買賣金融商品一律改採分離課稅,民眾若今年向銀行買連結利率、匯率、股價、指數等結構型商品,99年後領到利息或商品到期約,須以10%的稅率繳稅,結算申報時,不必再申報這筆所得。

再者,不動產證券化或金融資產證券化等證券化商品利息,短期票券、債券利息和債(票)券附買回交易(RP)的利息所得等,也適用課10%的稅。

另外,營利事業的金融商品交易所得,營利事業的債券、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等,也改為全數合併申報營利所得,按25%稅率繳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稅。

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賴士葆認為,該法通過可讓課稅成本降低、活絡市場,對稅收影響不大,但稽徵成本可降低,符合國際潮流,應會受到外資歡迎。

行政院提案時指出,個人買賣債(票)券附條件交易所取得的利息,依現行的所得稅法規定應併入綜所稅申報,稅負最高達40%,恐影響交易市場的發展,因此修法採10%稅率。

財政部長李述德在初審時表示,考量市場的金融商品課稅規定不一,有的併到綜合所得課稅、有的分離課稅等,但分離課稅的稅率也不一,從6%到20%都有,該修法符合租稅公平,建構健全的金融商品課稅制度。 (相關資訊見附表二)

【2009/04/01 經濟日報】



金融商品所得 稅率10%、分離課稅






立法院會昨天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明年起,個人投資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等的利息、暨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均按百分之十稅率分離課稅。

立委賴士葆說,這項修法對稅收影響不大,初估政府短收稅收不到十億元,對投資人則是有利有弊,例如REITs等證券化商品,原本課稅利率為百分之六,未來將調升為百分之十;而個人投資債(票)券的利息,現行規定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稅負未來也降為百分之十稅率。

修正案也明定,營利事業的金融商品交易所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稅,繳交稅率百分之廿五的營所稅。

這項新法,受惠最大的是投資短期票券的有錢人;對一般個人而言,最大的好處是適用單一稅率,繳稅方式簡單易懂、稅負成本容易掌握。

以往新式的金融商品出來,都是根據原本的所得性質來課稅,光要解釋或是區分清楚,就是個難題。國稅局官員說,明年起領到這類利息或商品到期後的收益,統統改以百分之十分離課稅,不需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

除了簡化課稅外,包括結構型商品、投資債(票)券附買回交易,原本因為併入綜合所得繳稅,修法後,對原本適用稅率在百分之十三至百分四十的納稅人而言,稅負不減反增。 (相關資訊見附表三)

【2009/04/01 聯合報】



公司治理特區》董事應重視營運持續管理






面對可能的經濟大蕭條,董事們應重視公司是否做好營運持續管理(Business Continuity Management,簡稱BCM)。BCM係當企業發生任何事故或災害時,急難狀況下仍能確保企業持續運作;藉由實施營運持續管理作業,將事故或災害發生時所帶來的衝擊和中斷時間降至最低。

問公司是否已建置BCM系統時,即使上市櫃的大企業多半未能完整建置,就算有大部分也是零星的由資訊部門負責系統備援及回復計畫,環安衛單位負責災害應變計畫,通常未能全公司整體考量。而目前所準備之緊急應變計畫,多半係針對災害發生時,為確保人員生命及公司財產安全的處理措施,很少針對各項業務中斷後,應執行復原業務流程工作項目進行詳細規畫。而事實上,依照BCM的國際標準-BS 25999,其認證內容除了人員安全及資訊科技的支援外,尚包括供應商及廠商管理。後者是最常被忽略。

對於供應商管理部分,若主要原料係只有單一供應商,則更要關心供應商倒閉風險或發生災害(如:火災、地震)。萬一唯一主要原料供應商財務周轉不過來,面臨倒閉時,如何應變呢?方案一為尋找第二供應商,但替代的供應商或許需要好幾個月才能投入生產;或許被迫要提供巨額資金去救那原供應商,以免斷貨。為避免這種情況發生,企業可能需透過扶植第二供應商,並給予一定數量的訂單,以避免因唯一供應商無法供貨,而造成自身營運中斷。另外大企業在資源許可下,可透過垂直整合,自行生產部分主要原料,亦可降低供應鍊中斷風險。

公司需透過營運衝擊分析,瞭解企業關鍵業務流程有那些,應於多少時間內恢復才不會對企業造成重大衝擊,並且需要那些資源以持續營運。透過風險分析,瞭解企業那些關鍵業務及相關資源,會因那些威脅事件影響而可能導致中斷。最後再依據營運衝擊分析及風險分析結果,制定企業的BCM策略。

國外科技大廠如Nokia及HP等,已開始要求台灣代工廠商應建置BCM,因此,BCM已成為台灣科技產業向客戶證明其危機處理能力,以及維繫客戶關係的最基本要求,進而可以透過完善的建置增加競爭優勢,甚至成為獲取新客戶之利器。預計在未來兩三年內在高科技及製造業將很快成為潮流及趨勢,甚至往上游供應鍊要求主要供應商一起推動。

而金融服務業在精誠資訊及群益證券相繼分別於2008年8月及10月取得BS 25999驗證之後,加上全球競爭之壓力,勢必也需以通過BCM國際認證來證明其營運持續能力。

董事們除應與企業經營高層充分討論短期經濟衰退對公司之影響及因應之道外,另應確保企業在遭遇所有可預期的風險事件時,都已做好萬全準備,並建立所有員工的風險處置能力,建置明確的應變規範及計畫,並持續透過演練與訓練加以落實。

至少應指派專人或聘請顧問針對目前公司是否導入BCM之現況初步評估一下,明確訂定未來導入之計畫與時程表。

(作者是公司治理協會常務理事、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2009/04/01 經濟日報】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5月1日上路



立院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部份修正草案,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昨(31)日表示包括育嬰留停津貼等新措施,550萬名投保勞工將受益,最快5月1日就可實施。

育嬰留停津貼主要補助請育嬰留職停薪假者於其間的生活津貼,將補助月投保薪資的六成,每名子女的父母合計可申請12個月。

勞委會以過去請育嬰留職停薪假的統計估算,一年平均請假人數在5,000餘人。勞委會統計資料顯示,目前有六成企業實施育嬰留職停薪假。

以目前就業保險月平均投保薪資為29,735元估算,勞工平均可月領育嬰留停津貼17,841元。
【2009/03/31 經濟日報】

2009年3月31日 星期二

2009 April 1稅務新聞

本公司網站自即日起,正式上線 http://www.winbelief.com.tw/

買國外有價證券 要降稅了

金融商品分離課稅10% 三讀

金融商品所得 稅率10%、分離課稅

司治理特區》董事應重視營運持續管理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5月1日上路



買國外有價證券 要降稅了






透過國內券商到國外購買股票、基金等金融商品,支付的手續費營業稅要下降了。行政院賦改會通過國內券商接受國內客戶複委託,向國外券商購買外國有價證券,手續費營業稅率一律只有2%。

此一決議有助降低國內投資人或證券商的國外投資成本,並解決金融業者受國內客戶委託後,代向國外下單購買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反遭重複課稅的現象。

賦改會昨(31)日召開諮詢委員及委員會議,針對營業稅相關問題提出檢討。許虞哲說,賦改會也通過未來購買國外勞務,如透過網路下載音樂、遊戲或軟體等,完稅價格在3,000元以下者,可以免納5%營業稅。

法院拍賣的貨物,原本營業稅納稅人為貨物原所有權人,但因原所有權人通常有財務困難,營業稅又非優先受償稅捐,因此賦改會決議未來法院拍賣的貨物,納稅人將改為由拍定人繳稅。

目前,國內客戶委託國內券商向國外證券商購買外國有價證券,國內客戶委託國內券商的手續費先要按2%課稅,國內券商複委託向國外券商購買時,則再按5%繳納一筆營業稅,形成同一筆交易營業稅率達7%,重複課稅情形嚴重。

舉例說,甲是國內投資人,委託國內券商乙向國外券商丙購買外國有價證券,甲支付100萬元手續費給乙,按2%稅率課徵2萬元營業稅;乙(國內券商)在複委託向丙購買有價證券,由乙付給丙80萬元手續費,乙需再按5%稅率繳稅,現制下合計稅額達6萬元。

賦改會認為,國內券商乙只是接受國內客戶甲的委託,購買國外有價證券,實質上的交易對象就是甲,甲所支付的100萬元手續費中,有80萬元屬於乙代收代付甲要支付給丙購買國外有價證券的費用,並非乙的收入,因此整筆交易的手續費總額就是100萬元,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總額就是2萬元。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許虞哲表示,按照賦改會決議,財政部將修法准許這類複委託案件,只要簽訂複委託契約,合約中約定代收轉付金額即可免列入證券商的銷售額課稅。

昨天的會議針對特種行業調降營業稅率並未做成決定。由於學者反對調降特種行業的營業稅率,主席行政院副院長邱正雄裁示,應否調降特種行業營業稅合併開徵奢例稅研議後再決定。 (相關資訊見附表一)

【2009/04/01 經濟日報】



金融商品分離課稅10% 三讀






立法院院會昨(31)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99年元旦起,個人購買金融商品的交易所得,或領到利息、商品到期解約所得等,改採分離課稅,稅率一律10%。

明年1月1日起,個人買賣金融商品一律改採分離課稅,民眾若今年向銀行買連結利率、匯率、股價、指數等結構型商品,99年後領到利息或商品到期約,須以10%的稅率繳稅,結算申報時,不必再申報這筆所得。

再者,不動產證券化或金融資產證券化等證券化商品利息,短期票券、債券利息和債(票)券附買回交易(RP)的利息所得等,也適用課10%的稅。

另外,營利事業的金融商品交易所得,營利事業的債券、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等,也改為全數合併申報營利所得,按25%稅率繳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稅。

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賴士葆認為,該法通過可讓課稅成本降低、活絡市場,對稅收影響不大,但稽徵成本可降低,符合國際潮流,應會受到外資歡迎。

行政院提案時指出,個人買賣債(票)券附條件交易所取得的利息,依現行的所得稅法規定應併入綜所稅申報,稅負最高達40%,恐影響交易市場的發展,因此修法採10%稅率。

財政部長李述德在初審時表示,考量市場的金融商品課稅規定不一,有的併到綜合所得課稅、有的分離課稅等,但分離課稅的稅率也不一,從6%到20%都有,該修法符合租稅公平,建構健全的金融商品課稅制度。 (相關資訊見附表二)

【2009/04/01 經濟日報】



金融商品所得 稅率10%、分離課稅






立法院會昨天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明年起,個人投資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等的利息、暨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均按百分之十稅率分離課稅。

立委賴士葆說,這項修法對稅收影響不大,初估政府短收稅收不到十億元,對投資人則是有利有弊,例如REITs等證券化商品,原本課稅利率為百分之六,未來將調升為百分之十;而個人投資債(票)券的利息,現行規定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稅負未來也降為百分之十稅率。

修正案也明定,營利事業的金融商品交易所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稅,繳交稅率百分之廿五的營所稅。

這項新法,受惠最大的是投資短期票券的有錢人;對一般個人而言,最大的好處是適用單一稅率,繳稅方式簡單易懂、稅負成本容易掌握。

以往新式的金融商品出來,都是根據原本的所得性質來課稅,光要解釋或是區分清楚,就是個難題。國稅局官員說,明年起領到這類利息或商品到期後的收益,統統改以百分之十分離課稅,不需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

除了簡化課稅外,包括結構型商品、投資債(票)券附買回交易,原本因為併入綜合所得繳稅,修法後,對原本適用稅率在百分之十三至百分四十的納稅人而言,稅負不減反增。 (相關資訊見附表三)

【2009/04/01 聯合報】



公司治理特區》董事應重視營運持續管理






面對可能的經濟大蕭條,董事們應重視公司是否做好營運持續管理(Business Continuity Management,簡稱BCM)。BCM係當企業發生任何事故或災害時,急難狀況下仍能確保企業持續運作;藉由實施營運持續管理作業,將事故或災害發生時所帶來的衝擊和中斷時間降至最低。

問公司是否已建置BCM系統時,即使上市櫃的大企業多半未能完整建置,就算有大部分也是零星的由資訊部門負責系統備援及回復計畫,環安衛單位負責災害應變計畫,通常未能全公司整體考量。而目前所準備之緊急應變計畫,多半係針對災害發生時,為確保人員生命及公司財產安全的處理措施,很少針對各項業務中斷後,應執行復原業務流程工作項目進行詳細規畫。而事實上,依照BCM的國際標準-BS 25999,其認證內容除了人員安全及資訊科技的支援外,尚包括供應商及廠商管理。後者是最常被忽略。

對於供應商管理部分,若主要原料係只有單一供應商,則更要關心供應商倒閉風險或發生災害(如:火災、地震)。萬一唯一主要原料供應商財務周轉不過來,面臨倒閉時,如何應變呢?方案一為尋找第二供應商,但替代的供應商或許需要好幾個月才能投入生產;或許被迫要提供巨額資金去救那原供應商,以免斷貨。為避免這種情況發生,企業可能需透過扶植第二供應商,並給予一定數量的訂單,以避免因唯一供應商無法供貨,而造成自身營運中斷。另外大企業在資源許可下,可透過垂直整合,自行生產部分主要原料,亦可降低供應鍊中斷風險。

公司需透過營運衝擊分析,瞭解企業關鍵業務流程有那些,應於多少時間內恢復才不會對企業造成重大衝擊,並且需要那些資源以持續營運。透過風險分析,瞭解企業那些關鍵業務及相關資源,會因那些威脅事件影響而可能導致中斷。最後再依據營運衝擊分析及風險分析結果,制定企業的BCM策略。

國外科技大廠如Nokia及HP等,已開始要求台灣代工廠商應建置BCM,因此,BCM已成為台灣科技產業向客戶證明其危機處理能力,以及維繫客戶關係的最基本要求,進而可以透過完善的建置增加競爭優勢,甚至成為獲取新客戶之利器。預計在未來兩三年內在高科技及製造業將很快成為潮流及趨勢,甚至往上游供應鍊要求主要供應商一起推動。

而金融服務業在精誠資訊及群益證券相繼分別於2008年8月及10月取得BS 25999驗證之後,加上全球競爭之壓力,勢必也需以通過BCM國際認證來證明其營運持續能力。

董事們除應與企業經營高層充分討論短期經濟衰退對公司之影響及因應之道外,另應確保企業在遭遇所有可預期的風險事件時,都已做好萬全準備,並建立所有員工的風險處置能力,建置明確的應變規範及計畫,並持續透過演練與訓練加以落實。

至少應指派專人或聘請顧問針對目前公司是否導入BCM之現況初步評估一下,明確訂定未來導入之計畫與時程表。

(作者是公司治理協會常務理事、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2009/04/01 經濟日報】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5月1日上路



立院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部份修正草案,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昨(31)日表示包括育嬰留停津貼等新措施,550萬名投保勞工將受益,最快5月1日就可實施。

育嬰留停津貼主要補助請育嬰留職停薪假者於其間的生活津貼,將補助月投保薪資的六成,每名子女的父母合計可申請12個月。

勞委會以過去請育嬰留職停薪假的統計估算,一年平均請假人數在5,000餘人。勞委會統計資料顯示,目前有六成企業實施育嬰留職停薪假。

以目前就業保險月平均投保薪資為29,735元估算,勞工平均可月領育嬰留停津貼17,841元。

【2009/03/31 經濟日報】

2009年3月25日 星期三

2009 Mar 25 稅務新聞

已繳納舊版遺贈稅 不退還

動產達成買賣合意 就算數

繼母售子不動產 算贈與

稅單遭虛報薪資 速檢舉



已繳納舊版遺贈稅 不退還






財政部明訂,新版遺產及贈與稅法在今(98)年1月23日施行前的財產贈與,如已超過原免稅額111萬元,繳納的贈與稅均不予退還;1月23日以後合計全年贈與總額未逾220萬元部分,仍可享有免稅。

舉例來說,甲在1月23日新版遺贈稅法施行前,贈與兒子乙現金150萬元,可扣除的免稅額為修法前的111萬元,並按贈與稅率4%,繳納贈與稅1.56萬元。

若甲在1月23日新版遺贈稅法施行後,免稅贈與額已自111萬元提高為220萬元時,想要再贈與現金給乙,經合計前次贈與已使用111萬元的免稅額,加上1月23日以後可贈與財產,總計甲今年所能運用贈與免稅額,還有109 萬元(即220萬元減111萬元的餘額)。

因此,甲在1月23日二次贈與現金70萬元給乙時(合計兩次贈與總額為220萬元),未逾可運用免稅餘額109萬元,第二次贈與的70萬元即可免課贈與稅。不過,甲在1月1 日贈與給乙的150萬元現金,因逾修法前111萬元免稅額度,已繳納的1.56萬元贈與稅,甲不能要求退還。

反過來說,新版遺贈稅法施行前,未使用完的免稅額,均需合併納入新法調高後的免稅額上限併計,例如甲在1月1日若贈與兒子乙現金70萬元,未達當時111萬元免稅額上限,享有贈與免稅優惠;1月23日以後,免稅額提高為220萬元,最多可再贈與現金150萬元給乙,同樣免課贈與稅。

財政部表示,新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在總統令公告後,已自98年1月23日起生效。凡是1月23日以後發生的遺產及贈與案件,均按新稅率10%計稅,其中遺產稅免稅額提高為1,200萬元;贈與免稅額則由111萬元調高至220萬元。

財政部強調,1月22日(含當天)以前的遺產或贈與案件,則仍需按舊法規定,課徵最高50%的遺贈稅,免稅額中,贈與稅只有111萬元、遺產稅則為779萬元。超過免稅額部分,仍按舊稅率課稅,已繳納的遺產稅或贈與稅均不退還。

【2009/03/25 經濟日報】



動產達成買賣合意 就算數






好友A先生在台北開設甲公司,專賣日本進口貨,三年前景氣好時,公司經理B領了很多獎金,為了節稅,借用公司名義購買一部高級汽車,近來因日圓升值,以致業績大幅滑落,只好將車以60萬元賣予同業C,一手交錢一手交車,但沒有到監理機關辦理過戶。

某天C開車去喝酒,車停路邊,喝完後爛醉,找不到車,也怕酒駕遭罰,因此坐計程車回家。隔天酒醒想去牽車,卻發現車子被偷,於是報警處理。事實上,贓車早已因超速被警方攔下,警方馬上依監理資料通知甲公司去領取。

B知道後,未告知A、C,就私自將車領回後送給女友D,還到監理機關辦過戶。沒想到,D某天去北海吃海鮮,讓同業E看到這輛車,就立刻打電話告訴C。C看過後百分之百確定那就是他失竊的車,可是不管他怎麼說,D就是不理他。

巧的是,隔幾天甲公司收到國稅局書面通知,表示甲公司漏開轉讓汽車予D之發票、短繳營業稅,除補稅外還要加罰鍰,B知道後,心想一定是C去檢舉的,雙方還大吵一架。

最冤枉的是A,他不但收到公司補稅加罰的通知,還因為C去公司理論,很沒面子。不過,他了解事情始末後,也覺得C很無辜,決定一切依法處理,以免商譽受損。

我了解事情來龍去脈後,先向大家說明,國稅局會查得甲公司轉讓汽車未繳營業稅的原因,應該是因為監理機關與國稅局間有通報系統,不必然是C去檢舉的。

其次,雖然買賣車子的人通常都會去監理所登記,不過因為車子是動產,所以即使沒辦過戶,只要當初C買車子時雙方確實有達成買賣合意,C並從甲公司受讓車的占有,當時就已經取得車子的所有權了。只可惜,後來車子失竊,B又擅自將車子贈與給D,還完成相關手續,由於D不知道車子早就賣給C了,屬於法律上所謂善意的第三人,因此D依法善意取得該車的所有權。

另外關於C的損失,由於B以經理身分代表甲公司,在無合法權利情況下將該車轉讓予D,導致C喪失車的所有權,依法屬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B跟甲公司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至於車子,實務上認為C可以類推適用民法規定(民法第183條),請求D於現受利益限度內返還其無償受讓的利益,也就是D要把車還給C。最後,無辜的D因為B沒有誠實告知事情的始末,空歡喜一場,也可以依法(民法第411 條)向B請求損害賠償。

A先生瞭解相關規定後,先用公司的錢賠了C,並把B降職外加扣他每月的薪水,D也將車子歸還給C,才把事情順利解決。

【2009/03/25 經濟日報】



繼母售子不動產 算贈與






宜蘭高小姐來電詢問:向繼母購買不動產,是否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取得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才可以辦理過戶?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依據民法第969條及第970條第2款規定,父所娶的後妻為父之配偶,而非己身從出之血親,故在舊律雖稱為繼母,而在民法上則為直系姻親而非直系血親。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所指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係包括血親及姻親在內。故繼母與繼子女為一親等姻親關係,繼子女向繼母購買不動產,繼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 條第6款規定申報贈與稅,但要主張買賣,並提供支付價款證明,才能取得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

【2009/03/25 經濟日報】



稅單遭虛報薪資 速檢舉






坪林余先生問:我收到綜合所得稅補繳稅單,小孩明明就還在唸書,哪有幾十萬元的薪資所得?該怎麼辦?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根據往年查核虛報薪資案例,發現部分學生應徵打工時,有不肖廠商以投保健、勞保為藉口,要求提示身分證資料,拿來虛報全年不實薪資所得,使得列報扶養的父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建議收到稅單發現遭虛報薪資時,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在學證明、健保投保資料、實際領薪資料等)向國稅局提出檢舉,由國稅局依法查核,以維自身權益。

【2009/03/25 經濟日報】

2009年3月3日 星期二

2009.03.03


降所得稅 立委提案修法
退休金分期領 視為一次給付
財產無償給子女 視同贈與


降所得稅 立委提案修法


國民黨立委羅淑蕾等35人提案修改所得稅法,主張拉大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現行淨所得額300萬元以上適用40%稅率,調高為500萬元以上,第一級稅率由6%降至4%;並主張取消企業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羅淑蕾說,現行綜所稅五級課稅級距及金額,從1990年至今,約19年未調整。她提案,淨所得額60萬元以下課徵6%綜所稅,現行規定是30萬元以下課徵6%。
羅淑蕾說,台灣綜所稅公平性不足為人詬病,根據主計處資料,2003年租稅縮小家庭所得差距為0.13倍;2006年也僅為0.15倍,顯見所得稅制生所得重分配的效果低。她建議拉大課稅級距,並大幅調降第一級稅率。
另外,她同意調降營所稅,提升企業國際競爭力。羅淑蕾說,調降營所稅是國際趨勢,南韓營所稅率原本為30.8%降至25%,近年,新加坡也降至18%,香港為17.5%。
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一項,羅淑蕾認為,應修法刪除,提升投資的租稅環境,使企業租稅負擔透明化,增進投資誘因。
她指出,台灣鄰近國家如香港、新加坡、韓國、大陸等,皆無未分配盈餘課稅規定,韓國本來針對大型未上市公司超額累積盈餘有加徵規定,但也在2002年取消。
【2009/03/02 經濟日報】

退休金分期領 視為一次給付


景氣差連帶衝擊企業支付退休金的能力,財政部說,部分企業因營運困難,採取與員工協議分期給付退休金應急,協議分期支付的退休金,仍應視為一次給付,但員工可在累計超過免稅額年度再合併一次報稅。
舉例來說,老張在甲公司工作滿30年,將在98年3月退休,因全球金融風暴,公司與老張協議原本應一次給付的550萬元退休金,以分五期、每期110萬元方式分期支付,至99年2月全數付清。
經老張同意後,甲公司今年3月到12月陸續支付四期,共計440萬元退休金給老張;最後一期遲至99年2月再支付計110萬元。
財政部對於這類實為一次給付,但特殊狀況採取分期支付的退職所得,規定其免稅額仍應比照一次給付,以98年度為例,退職所得免稅額為16.9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以下者,全數免稅。
以老張之例,公司分期給付總額550萬元的退職所得,依財政部規定,其一次給付免稅額為507萬元(16.9萬元X30年)。依據雙方協議分期給付方式,老張98年總計拿到四期共440萬元,未超過免稅額507萬元,98年甲公司暫時不必開立扣繳憑單交老張報稅。
甲公司在99年2月付出最後一期110萬元退職所得給老張時,再合併98年累計已支付的440萬元,合計550萬元部分開立扣繳憑單。
財政部說,因為老張總計取得的退職所得550萬元,較一次給付的退職所得免稅額507萬元,超過43萬元,按照退職所得課稅規定,其中半數即21.5萬元,可合併在100年申報99年度個人綜所稅時再一併報稅。
財政部提醒企業,全球經濟不景氣導致公司業務萎縮或獲利衰退,原應一次給付的退職所得,受制財務或資金困難,經與員工達成協議採分期給付的退休金或資遣費,需注意扣繳稅款開立方式。
財部強調,這類退職所得仍屬一次領取的退職所得,當分期給付所得累計達一次給付定額免稅額時,應由扣繳義務人就超過定額免稅部分,在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並在超過免稅額的給付年度,由受領人依累計領取總額繳稅。
【2009/03/03 經濟日報】

財產無償給子女 視同贈與


台北市國稅局最近發現一起迂迴的綜所稅逃漏稅案件,有一對夫妻因股利所得過高,先以未成年小孩名義購買股票後,再利用小孩的外國籍身份分開報稅,沒想到因而起引國稅局注意,又因無法證明小孩購買股票的資金來源,最後因漏報贈與稅,還是被補稅600萬餘元。
台北市國稅局最近查核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發現,A君是一個具外國籍身分的未成年人,自行以外僑身分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因A君的父母均屬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按照所得稅法相關規定,A君的所得須與其父母合併申報,國稅局便將A君改列為被扶養親屬,並併入其父母的綜所稅申報案中。
但A君不尋常的申報案件,已經引起台北國稅局的注意,經深入查核發現,A君在95年度有取自甲公司達約500萬元的股利所得,因A君未成年卻有如此鉅額股利,推算回去應持有甲公司股票金額數千萬元,國稅局先調閱A君之前兩年度的所得資料,發現A君93及94年度所得合計僅約1,000元,而A君父母在這兩年度取得甲公司股利高達數千萬元,但95年度取得甲公司的股利所得卻減少,換成A君領取鉅額股利,國稅局因而推測,可能是父母將股票無償移轉A君。
經調查發現,雖然A君持有的甲公司股票是以A君名義購置,但卻無法證明購買股票3,000萬餘元資金的來源,最後國稅局核定A君父母各贈與1,600萬餘元,核定課徵贈與稅各300萬餘元。不過因為父母替未成年子女購置財產是「視同贈與」,漏報贈與稅只要補稅,不用加罰一倍。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父母將自有財產無償移轉或高價低賣給子女,原則上均涉及贈與,若是未成年子女購置財產,卻無法舉證購入資金屬其所有,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視同贈與,還是會向贈與人課徵贈與稅。
【2009/03/03 經濟日報】


附表一